前《臺灣時報》總編輯俞國基曾經在訪問中,提及一則軼事,有關於解嚴前 新聞工作者:1 「一天晚上,幾個報社同事在家裡打麻將,因為聽到搓牌的聲音, 好幾個警察敲門盤問。其實沒有發生什麼事,但一位同事竟然嚇得當場 暈倒。這是當時普遍的心理,害怕警總來抓人,那樣恐懼的感覺,強烈 到讓人足以休克。」 只因為警察登門,變驚嚇得當場暈倒。俞國基引述的這段陳年往事,道出戒 嚴前新聞工作者內心深處隱藏的恐懼感。時下的新聞工作者對此或許難有同理心。 對於未經過戒嚴時代的青年世代而言,每天觀看電視上「資深媒體人」(或名嘴) 在電視扣應節目裡凡事捕風捉影地爆料、毒舌批評當道,可能很難理解當年新聞 工作者上文所述的新聞工作者為何如此受到驚嚇。比較敏感的閱聽人或許會好奇 地問道:「當時到底發生了什麼事,使得新聞工作者會如此人人自危?」 當年新聞工作者如此反應,或許並非出自個人因素,而是源自於媒體人對於 情治單位的制式心理反應。當年是否曾經有過新聞工作者遭到情治單位的逮捕或 壓制?到底曾經發生過多少事例,使得恐懼和驚嚇會成為人們心頭普遍的陰影? 本文企圖解開這個謎團。如果當年有一群新聞工作者蒙難,他們是些什麼人?數 目有多少?他們被控以何種罪名?受到什麼樣的對待?總之,我們試圖從故紙堆 中找到這群蒙難新聞工作者的特徵。
壹、新聞工作者與其時代
新聞工作者的天職在為公眾報導當代大小事。李金銓(2013: 403)曾說,新 聞工作者和其身處的時代,可謂「交光互影」,要深入瞭解新聞工作者如何報導、 如何工作,就不能不考察其當時周遭的時空情境。若轉用社會學語彙來說,就是: 「行動者如何和其社會結構互動」。社會學家Mills(1959: 7)在〈社會學的想像〉 指出,所謂行動者和社會結構的關係,可從以下面向加以分析:社會結構有何種 特徵?整體和部分的變與不變為何?這個社會在歷史長河具有何種地位或意涵? 行動者如何在這個社會結構之下活動?他們如何互動?誰被壓制?誰被解放? 1 俞國基,〈凌空看政治的專業新聞人〉,何榮幸編,《黑夜中尋找星星》,臺北:台灣大學新聞研 究所,頁 152。1949 年國民政府撤退來臺,在冷戰二元對立的體系下,選擇和美國為首的 西方國家聯手,當局在反政策之下,將國家安全無限上綱,動用國家的組織性暴 力,將知識份子和異議人士當作假想敵,假「肅清匪諜」之名進行無情鎮壓(林 書揚,1992;藍博洲,1993),根據《立法院公報》(1989)揭露,臺灣在戒嚴前 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總計為29407 件。2 許多民眾因涉入各種政治案件,而被逮 捕、拘禁,依「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等特別法起訴和審判,最後遭 到判刑、甚至處決的命運;其中被處死者約五千人,被判刑入獄者超過一萬五千 人。在解嚴之後,其中許多案件才被判定為「不當審判」。因此可說,臺灣在1949 年以後的四分之一世紀當中,國家機器的暴力曾經嚴重地侵犯人權,然而這些的 冤、假、錯案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完全釐清。 當時在臺灣的許多新聞工作者,因為各種原因而涉入各種政治案件。不僅 當事人受到衝擊,有時至親好友也同被波及。這種恐怖經驗可能並非少數個案, 而是普遍存存在同一世代新聞工作者心上的烙印。例如,作家王鼎鈞的回憶錄第 四部曲《文學江湖》,以作者大事年表做為結尾。此一年表分為上下兩欄,上欄 記載作者個人行誼,下欄則是同一時期國家和社會的重要記事。細讀之下將可發 現,下欄記事中的條目紀錄裡,幾乎每隔數行,便可到記者、作家或文人遭逮捕 和判刑的紀錄。當年新聞工作者,普遍生活在龐大而無以遁形的巨靈陰影之下。 執政者為防堵共黨滲透,無所不用其極,新聞工作者唯有逆來順受。新聞行業裡 人人自危,不知何時禍患將臨頭。王鼎鈞大事年表逐一條陳的筆法,讓新聞同業 的恐懼回憶再現於紙上。當時的新聞工作者可謂「生活在危險年代」(Living Dangerously)。3 然而,這種話題在戒嚴時期是禁忌,即便戒嚴解除之後,關於政治案件的 話題仍然未能完全解禁,近幾年來各種學術研究和報人回憶錄或傳記陸續出版, 當年的共同經驗,才逐漸通過書寫而公諸於世。 2 法務部代表陳守煌檢察官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報告,參見《立法院公報》第 78 卷第 49 期, 頁 228。
3 “The Years of Living Dangerously” 是一部電影,描寫一個電視記者 19650 年印尼九月政變的經
歷,當時蘇哈托率領的印尼軍方,藉口共黨將陰謀起事而出兵,推翻當時執政當局。”Living Dangerously” 來自前總統蘇卡諾在 1964 年印尼獨立紀念日的口號 “vivere pericolosam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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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當新聞工作者和時代相遇
戒嚴時期的新聞史,是臺灣從新聞自由從威權封閉走向開放的轉折期,這 個時期的歷史,卻又佔有舉足輕重而不可忽略的地位。但往昔新聞史研究,論及 現代新聞史之時,對於戰後台灣新聞發展的相關敏感史實,總是刻意避開(如呂 東熹,2010)。1990 年代以來,透過新聞史學者的努力耕耘,例如,威權統治 下的報業發展,以及產業和制度本質的分析方面,開始有比較清楚的輪廓。例如, 林麗雲(2001)探討侍從報業的本質;林元輝(2005)整理二二八時期報刊;程 宗明(2005)刻畫戰時體制下報業用紙背後的政治經濟因素。然而這些研究多聚 焦於新聞產業的探討。 新聞工作者的紀錄,也是新聞史論述的一個重要研究領域。傳統的新聞史 研究,多聚焦新聞工作者個人功業,從人物生平出發,著墨個人新聞工作軌跡, 並評述新聞人物成就的事業及其社會影響。例如,馬之驌(1986)筆下的新聞界 三老兵,陳述馬星野、曾虛白和成舍我三位報人。徐鑄成(2009)所撰的報人張 季鸞先生傳記,都可歸屬於新聞人物史的論述類型。但上述人物史論述普遍有一 個趨勢,就是把目光放在新聞行業裡出類拔萃的關鍵人物(Big shot)身上,例 如,聲譽卓著的記者,或出類拔萃的媒體經營者。 如果說,當代新聞是新聞工作者和時代相遇的結果,那麼新聞工作者的成功, 固然有個人努力因素在內,也可能是新聞工作者獲得時代的助力,因而得以成就 其功業,亦即「時代創造英雄」。倘若論述一味地聚焦於成功案例,就有可能落 入為個人錦上添花。但另一方面,新聞工作者的挫敗,也未必應該完全歸咎個人, 就算新聞工作者再努力,倘若社會結構造成逆流,個人也不應該承擔所有挫敗責 任。儘管如此,往昔新聞人物史關注的通常是所謂「人生勝利組」,但極少關的 挫敗的個人或群組。 1949 年以降,臺灣新聞工作者曾經因涉及政治事件。他們有的是因為懷抱理 想加入組織活動,或因為他人言行所牽連,或因工作、地位或財產而遭饞言陷害, 因此被情治單位逮捕、拘禁、被軍法起訴、審判。無論對於新聞組織或個人,涉 入政治案件帶來個人的苦難和生涯挫敗,多數人蒙塵之後抑鬱含恨以終,身後尚 無史筆助其討回歷史公道,但是他們所遭遇的種種事跡,卻是台灣民主進程中不 容抹滅的歷史見證。正如戴獨行(1998)指出,「這群奠定民主基礎付出過代價、 獻出過時間和生命的人們的政治受難事實,留下永恆的紀錄 …」。新聞史的研 究者應該蒐集和呈現史料,俾後人以史為鑑。參、故紙堆中覓從頭
關於1950-60 年代新聞工作者涉及的史料論述,在 1990 年代以後陸續浮現。 現有文獻大致可以區分三種主要來源:生命史、產業史,和人權史。 1. 從生命史角度出發的史料文獻:生命史方面的文獻,多來自於新聞工作 者個人回憶錄、傳記或憶往文章。許多新聞工作者在退休之後撰寫回憶錄,在書 中記載政治案件的片段。除了前述王鼎鈞《文學江湖》(2009)之外,龔德柏(1969) 〈蔣介石黑獄親歷記〉;戴獨行《白色角落》(1998);薛心鎔《編輯台上》(2003); 王景弘《慣看秋月春風》(2009);以及何榮幸等人合著的《黑夜中尋找星星》 (2008)等著作,都是從新聞工作者第一人稱出發,回顧新聞工作生涯,並在部 分篇幅當中記載自己或同儕涉及政治案件的經驗。其中,最詳盡的當屬《白色角 落》(1998)一書。作者戴獨行 1958 年擔任《中華日報》記者時,因涉及「上 海中國新聞專校」案遭繫獄五年,本書詳述當時繫獄前後所見所聞,並記載同獄 難友相關事蹟,報導相當完整。這類文獻資料是蒙難者自身或同儕,缺點在於記 載有限,往往僅有人名和案情概要,內容相當零碎,許多案件來自個人聽聞,也 缺乏來源引證。 2. 從產業/制度史角度出發的史料文獻:從新聞產業史出發的文獻,主要 聚焦臺灣新聞事業變遷歷程。這類著作在論述臺灣新聞產業和制度演進時,通常 要論及新聞自由的演化歷程,並將新聞工作者涉及政治案件做為討論案例。例如, 王天濱(2005)探討臺灣新聞自由制度,以相當篇幅介紹戒嚴時期政府對新聞自 由的箝制,曾著墨若干報人的遭遇。再例如呂東熹(2010)探討政經勢力下臺灣 報業的發展,專章描述部分蒙難新聞工作者遭遇。這些先前文獻雖然有系統地整 理新聞工作者的相關史料,同時也以較詳細地報導這些個案。但因當時檔案開放 有限,資料來源多引自他人文獻,因此當資料源頭有誤時,可能造成誤傳。 3. 從人權史角度出發的史料文獻:近年來政治案件相關檔案漸次開放,許 多現代史領域作者使用當時開放的政治案件檔案為素材,從事研究。例如,林正 慧(2009)研究 1950 年代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和民主自治聯盟等左翼政治案件; 蘇慶軒(2008)從國家建置和白色恐怖的關係,探討 1950 年代政治案件形成之 原因;蘇瑞鏘(2010)則聚焦 1950-60 年代政治案件之審判及其結果。上述研究 多從國家公權力、情治機關等角度論述白色恐怖起因、處置不當所造成的人權侵 害。這類文獻引用涉案者資料多為檔案或官方文件,對於理解新聞工作者涉入政 治案件的背景和整體情境,提供旁証佐助。上述研究較從政治權力和人權角度觀7 點選擇個案式研究,值得一提的是張炎憲(2011)所做的農工學相關政治案件的 量化分析,該論文係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的資 料,針對三種身份的當事人進行統計分析,其研究結果可做為新聞工作者相關研 究的對照組。 此外,晚近由官方或民間機構所做的訪談紀錄,受難者本人或其家屬所提供 的口述資料或文物。其中部分也提及往昔新聞工作者相關事蹟。例如,中央研究 院台史所針對受難者女性家屬的口述歷史,以及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出版的系列口 述訪談,如《秋纏的悲鳴》等,提供當事人身家及生平細節,也補充官方檔案和 學術文獻之不足。 本文的目的在尋找和勾勒 1949 年代時期的新聞工作者圖像。但從以上幾種 類型的文獻資料的分析,可知先前文獻對於本主題著墨有限,資料分散不同目的 的出處,令人難以一窺全貌。因此本文擬藉由透過社會科學方法,蒐集基本資料, 試圖描繪出1949 至 1975 年之間涉入政治案件的新聞工作者們的樣貌。
肆、尋找「涉案新聞工作者」的定義
本研究所指「新聞工作者」可以界定為「服務於新聞組織、蒐集或編輯新聞 訊息,或從事媒體經營者」。儘管如此,相關概念判準,還是相當複雜。以下依 序討論。 首先,新聞工作者服務於新聞組織。新聞組織可以理解為出版或傳佈新聞的 機構,1950 年代新聞組織以平面媒體為大宗,包括報社、雜誌社、通訊社和廣 播電台,例如《新生報》、《中華日報》、中國廣播公司等。但比較困難的是政府 為特定目的成立的外圍組織;例如,由調查局成立的「大道通訊社」,或者由政 黨或異議團體的機關報如《台灣青年》,這些組織是否也可以歸類為新聞媒體? 其次,是「新聞工作者」的定義:最狹義的新聞工作者,泛指任職於新聞組 織,並專責新聞採訪或編輯的人員。包括記者、編輯,以及管理採編人員的編輯 和採訪主任等均屬之。更廣泛一點的定義,則涵蓋所有和編採人員協力產製新聞、 或者和採編人員一同為新聞內容負責的人員。例如,撰寫社論的主筆、核對文稿 的校對、存取檔案的資料員,以及排版印刷工人等。倘若更廣泛一點的定義,則 包括負責媒體經營業務或行政管理的從業人員。在早期,新聞媒體分工未如今日 精密,新聞組織從業人員必須兼做新聞報導和營運兩方面的工作,例如地方分社 主任;有的則專責於新聞機構的經營和管理工作。最後,關於新聞工作者最廣泛 的定義,則涵蓋非現職人員,也就是曾在媒體任職,但在案發時已不在新聞組織任職者。這是因為有些當事人雖已離開新聞工作,或轉任其它工作,但涉案原因 和先前任職新聞組織有關,因此必須計入。例如,1950 年涉及俄諜案的李朋雖 是中央通訊社記者,但被捕時是省政府英文秘書,以及1953 年因「資匪」被誣 下獄的《公論報》前總經理陳其昌4,以及曾任《人民導報》的夏邦俊,被捕時 擔任教育廳督學 5。往往現職新聞工作者,其上被捕/遭指控原因未必和新聞組 織或新聞工作有關,反過來說,已經離職的前新聞,其案情反而和新聞組織或工 作有關,因此到底應該按現職身份認定,也值得商榷。 第三,一般所指「政治案件」,是指官方在戒嚴時期依照「懲治叛亂條例」、 「檢肅匪諜條例」進行逮捕、拘禁、起訴、審判和量刑的案件(蘇瑞鏘,2009)。 主要類型包括:「以非法方法顛政府而著手實施」、「參與匪黨或非法組織」、「包 庇或資助匪徒」,以及「知其為匪徒而不報」。但從初步過濾的案件當中發現,由 於當時官方寧嚴勿縱的態度,許多當事人即便未涉案,但最終仍以其它罪名繫獄, 例如,「偽造文書」、「侮衊元首」、「侮衊元首」等。關於政治案件之範疇,靜靜 應該採取較嚴格的、官方的定義?亦或是較為廣泛的定義?也值得商榷。 最後,如何界定本研究所謂「涉案的新聞工作者」。在戒嚴時期,新聞工作 者遭約談並拘禁,似乎是常見之事。被指控上述罪嫌並定罪,固屬「涉案」。但 仍有灰色地帶。例如當事人在遭拘禁期間,因不明原因死亡或自殺,例如 1969 年《新生報》副總編輯單建周和記者沈源嫜,因死亡而未遭定罪,是否屬於「涉 案」?被情治單位拘禁後釋回,雖然未定罪但長時間繫獄,例如1950 年任職《新 生報》南版的張繼高,只因故舊李朋贈以皮帶而遭拘禁長達八個月,雖然做後無 罪釋回,但已造成終生傷害,是否納入涉案範疇?究應以官方有無定罪為度?或 者應以當事人所受衝擊大小為度? 4 陳其昌,1904 年生於臺北汐止。在日求學期間參與中國學生之救國反日活動遭遣返。1929 年 追隨蔣渭水領導的臺灣民眾黨,出任該黨主幹(秘書長)兼組織部長。光復後返臺,1947 年和 李萬居共同創辦《公論報》擔任總經理。1953 年因資助《公論報》離職同事黃培奕,被指控「資 匪」罪名,判處無期徒刑。參閱王曉波(2000):〈但悲不見九州同:敬悼中國統一聯盟名譽主席 陳其昌先生〉,《海峽評論》110 期,;郭啟(2003)《臺灣歷史人物小傳,明清暨日據時期》,臺 北:國家圖書館,頁 514-515。李禎祥(2007):〈坐牢的資本家─黃添樑〉,《新台灣週刊》第 613 期(2007/12/20)。 5 夏邦俊(1904-1986)被捕時為省教育廳督學,因先前 1947 年曾在《人民導報》和任職編輯, 1950 年國防保密局破獲鹿窟案後追查呂赫若社會關係,循線逮捕夏邦俊,並誣以「為匪宣傳」 罪名。事因和結果之間存在相當時間落差,例如林西陸(1898-1967)、蔡鐵城(1923-1953)均 屬二二八縱放,至 1950 年代再秋後算帳,這類例子並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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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資料蒐集/分析
考量本研究目的,從各種來源蒐集資料進行分析。為了避免資料疏漏,採用 最寬鬆的定義,亦即包括第一至第四層的所有定義。因此本文所指涉的「新聞工 作者」範疇,涵蓋了:(1)新聞編採人員;(2)產製協力人員;(3)新聞組織營 運管理人員:以及(3)當事人曾任職新聞組織、但案情和新聞組織相關。 本研究所涵蓋的時間,始於1949 年臺灣發佈戒嚴令之時起算,至 1975 年止, 合計26 年。所有在此期間新聞工作者涉入政治案件者,即納入檔案。 (1)蒐集名單:資料蒐集係採文獻檢索,並以滾雪球方式進行。雖然在戒 嚴時期,政治案件及其當事人話題被視為為禁忌,但晚近許多文獻均提出當事身 份及名單。例如,王鼎鈞、呂東熹、邱國禎和戴獨行等作者,均提供當事人姓名、 身份及涉及案件等資料。網路上也不乏作者提供各種政治受難者名單 。這些從 各方蒐集而來的名單,許多內容係互相傳抄、間有謬誤;也未必完整,經過交互 比對之後,確認名單。其次,使用政府檔案的文件彙編,例如李敖在1991 年出 版的《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以及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在1970 年間編印的《要案紀 實》等,也在近年陸續出土,因此可以做為交互查證的依據。唯誠如監察院調查 報告指出,目前政府(及其委託單位)仍未釋出完整檔案(監察院,2012),因 此名單仍難以周全。6 最後,研究人員訪談部分當事人家屬時,也自訪談中發現 先前未曾揭露的當事人姓名。這些不同來源,提供一份初始資料。資料應符合以 下條件:(1)涉及政治案件,係發生於 1949 年至 1975 年間;(2)文獻指明當事 人符合上述的廣義新聞工作者,則納入檔案。 (2)建立當事人檔案:建立個人檔案。研究人員以上述徵集而來的名單為 基礎,透過人權館籌備處協助,向檔案管理局申請檔案複本,並檢索各種紙本文 獻 和網路資料庫,回憶錄、文史資料彙編、以及學術論文等建立當事人檔案 (Profiles),部分個案也進行家屬口述訪談。資料經過辨識和分類,以及文獻之 間的交叉比對之後,方得確認個別檔案內容。7 例如, 1950 年涉案的《民風報》 記者丁開拓,其檔案內容如下: 6 例如,1958 年《中央日報》因國慶報導「偉大的蔣總統」,出版時「大」字變成「小」,排版 工人因遭逮捕,但其姓名年籍不詳,也無法追究其境遇;又如續伯雄曾提及昔日《中華日報》曾 有記者因書寫「反動文字」遭逮捕失蹤迄今,但由於當事人佚名,因此也無法繼續追查。又如《公 論報》發行人李萬居在省政質詢時也提及該報有記者編輯遭逮捕等情,但在政府檔案或二手資料 中均無法證實。 7 例如,吳思漢何時離開《新生報》?說法不一。最後依照藍博洲引述老台共黨人王萬得的說法,丁開拓,1920 年生,澎湖縣白沙鄉人。1947 年任職高雄市台灣機 械廠機械師,因二二八事件遭逮捕。1949 年轉任高雄《民風報》記者, 同年底因劉特慎案遭省保安司令部逮捕偵訊,軍法判決書指丁為「機器 廠暴動主犯,自任保安隊長,散發日語傳單」,最終以「意圖顛覆政府 著手實施」罪名判處死刑,1950 年 11 月 19 日槍決。得年 31 歲。 所有檔案內容均以表列格式儲存於電腦試算表軟體 Excel,經過濾短期監禁 者之後,總共留下104 件個案。 (3)內容數值化和統計:原先的檔案以文字為主,內容經過查證確認之後, 再依照研究需要、建立欄位。每一筆資料有16 個欄位,包括:生/卒年代、籍貫、 學經歷、任職媒體類型、部門職級、罪名類型、刑罰境遇等。再由編碼員逐筆進 行內容編碼,再以統計軟體SPSS 進行分析。如下圖所示: 以下針對涉案者的集體圖像,以及和涉案者的境遇分佈,分別說明: 吳思漢二二八事件期間係在上海,在離臺之前還開過一家書店。由此推斷,吳思漢在《新生報》 時間約在 1945 年 10 月至 1947 年初之前。參見:藍博洲,《尋找祖國三千里》,(臺北:台灣人民 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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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個案當事人的集體樣貌
首先觀察出生年代,本研究所蒐集的個案,出生年份分佈在 1891 年和 1932 年之間,中位數為1920 年,眾數則為 1922 年。若以 10 年為單位計算,則可發 現1921-30 年間出生者最多,佔 44.2%;其中又以出生於 1922-23 年間者為眾。 1911-1920 年間出生者次之,佔 35.5%,第三則為 1901-10 年間出生者,佔 13.4%。 其次觀察案發時間,本研究個案的案發時間分佈於 1949 年至 1973 年之間。 平均每年4.3 件,中位數為 1953 年,眾數為 1950 年。若以年為單位計算,則可 發現1949 年國府撤退至臺灣的最初 5 年(1949-53 年),便有60 個案件,佔總案 件數57.6%,平均每年 12 件。相對而言,其後的 21 年(1954-75 年)間,共有 44 件個案,佔總數 43.4%,平均每年 2.09 件。 N=104 圖 1 當事人出生年代分佈第三、分析當事人案發時的年齡。扣除出生年不詳的2 則個案,則可知 102 位當事人案發時,年齡最大為63 歲,最小為 19 歲。平均年齡為 38 歲(中位數 為35 歲,眾數為 29 歲)。若以 10 年為組區分,則 21-30 歲組有 35 人(34%) 比例最高;其次是31-40 歲組 28 人(27.4%);第三則是41-50 歲組,21 人(20.5%)。 表 1: 個案年齡分佈 N=102 年齡分佈 數量 比例 高於61 歲 2 1.9% 51-60 歲 16 15.7% 41-50 歲 21 20.5% 31-40 歲 28 27.4% 21-30 歲 35 34.3% 低於20 歲 1 0.9% 再以出生地為區分,個案當事人出生於大陸地區者70 人(69.2%),出生於 臺灣地區者27 人(26%)。此外有 5 人(4.8%)係出生於海外僑居地,例如于長 城兄弟、林華新等人生於菲律賓,工徐瑛則生於泰國,但報社工作則在非洲模里 西斯。 以學歷進行分析,104 則個案扣除缺漏資料 8 筆,曾經就讀或畢業自研究所、 大學、學院或專科的人數為58 人(60.4%),曾就讀或畢業自中學、師範、職校 圖 2 當事人事發年代分佈
13 或軍校者為 31 人(29.8%)。以上兩項合計共佔 92.7%,顯示個案當事人均屬 當時社會中的知識精英。 表 2 當事人學歷分佈 N=96 年齡分佈 數量 比例 研究所/大學/學院/專科 58 60.4% 中學/師範/職校/軍校 31 32.3% 小學(公學校) 6 6.3% 識字/私塾 1 1.0% 合計 96 100% 依照當事人任職的媒體類型區分,任職報社的比例最高,共計86 人(82.6%), 其次為雜誌 10 人(9.6%),電台 4 人(3.8%),以及通訊社 4 人(3.8%)。若以 部門而言,有 76% 來自採編部門,24%為營運部門。就層級而言,70%屬基層 員工,30%為主管。 表 3 涉案者媒體類型統計 N=104 媒體類型 數量 比例 報紙 86 82.6% 雜誌 10 9.6% 電台 4 3.8% 通訊社 4 3.8% 合計 104 100% 表涉案人數的排序可以看出,由黨政軍所經營的新聞媒體佔了一半,其中又 以省營《新生報》涉案人數最多,其涉案人數佔涉案總數二成。《公論報》和《自 立晚報》則是涉案人數較多的民營媒體。值得注意的是,在二二八時期遭關閉的 《人民導報》和《和平日報》,其成員在此期間仍被獵捕,一直持續到1960 年代 中期方歇。 表 4 媒體和涉案人數 媒體名稱 涉案人數 媒體名稱 涉案人數 新生報 20 國語日報 4 公論報 10 中華日報 4
人民導報(前) 6 自立晚報 3 和平日報(前) 6 中國廣播公司 3 除了上述類型之外,另可發現一個類型:二二八事件查禁報刊工作人員。儘 管事發時間不同、當事人涉案內容不同、遭問罪名目和刑度也不相同。但有一個 共同的特徵,就是曾經在1947 年二二八時期被查禁的報刊擔任新聞工作,包括: 《人民導報》、《和平日報》和《中外日報》。儘管這些報刊已被查禁,但直到白 色恐怖時期,新聞工作者仍遭到追捕、查緝和問罪。資料如下表所示: 表 5 個案當事人和二二八遭禁報刊之間的關係 報刊名稱 當事人 人民導報 楊毅(1950)、呂赫若(1950)、黃榮燦(1951)、夏邦俊(1954) 白克(1962)、吳在忍(1970) 和平日報 楊逵(1949)、陳正坤(1949)、蔡鐵城(1950)、林荊南(1950)、 林西陸(1951) 、李建章(1951)、劉占顯(1952) 中外日報 陳石安(1966) 最後,針對個案的位置進行分析。研究人員依照新聞組織的工作性質,將職 位區分編採部門和營運部門兩類,再根據職位高低,區分層級為主管和基層職位。 缺漏資料1 筆扣除之後,共獲 103 則有效資料。交叉分析結果如下: 表 6 當事人職位層級分析 N=103 部門 層級 合計 主管 基層 採編 18 61 79 營運 12 12 24 合計 30 73 103 上表顯示,在所有個案(N=103)當中,任職採編部門者(如記者、編輯、 校對等人員)有79 人(76.6%),任職營運部門者有24 人(23.4%)。另一方面, 個案中屬於基層員工者為 73 人(70.8%),為主管(29.2%)兩倍以上。基層採 編人員約佔個案總數六成(61 人,59.2%),可說是主要的受害族群。
柒、個案當事人的境遇分佈
15 在敘述過個案的集體樣貌之後,接著分析當事人的境遇。以下針對當事人 遭問罪的類別、刑度,以及被剝奪的權利進行分析。 首先,個案中有94 筆因曾經進入起訴審判程序,而可看到遭問罪的資料。 另有7 個案,因未進入任何起訴或判決,書類無法得見。大致分為三類:一類為 長期關押後釋回。例如《新生報》南版記者張繼高8,以及《徵信新聞》編輯吳 博全9。一類為偵訊期間死亡或下落不明,例如,前《中華時報》記者鮑世傑10, 以及《新生報》記者沈嫄璋11、副總編輯單建周12,以及《公論報》記者許明柱。 上述個案無起訴書或判決書可查。 8 張繼高,1926 年生於河北靜海縣(現歸天津市管轄),字緒阡,筆名吳心柳。歷任吉林新聞攝 影社、《吉林日報》、《中正日報》記者。1948 年 5 月進入中央通訊社,1949 年上海淪共後赴臺, 1950年 5 月間「李朋國際間諜案」爆發後,因向與李朋熟稔險遭波及,被關押審訊 5 個月後獲 釋。出獄後擔任《新生報》南部版駐高雄記者,歷任《香港時報》臺北辦事處記者,《中國時報》 副總編輯,中廣公司新聞部主任、中視公司新聞部首任經理等職。1995 年辭世,享年 70 歲。參 閱〈台灣文學網〉。劉美蓮(1996)〈撒落一地的音符〉;郭冠英〈一個不屑贏的人〉,收錄於張廷 抒(編),《追求完美:張繼高》, 臺北:躍昇文化。 9 吳博全,1919 年生於安徽省盧江縣泥河鄉(今歸合肥市管轄),筆名之仁。安微大學畢業後在 安徽屯溪創辦《復興日報》,後因蕪湖淪共而停刊,來臺先後任職高雄市《延平日報》和《聯合 報》。1950 年代任職《徵信新聞報》因遭人檢舉繫獄,關押長達二年餘,未經起訴審判。獲釋後 繼續從事新聞工作,先後服務於《徵信新聞報》、《商工日報》等報。《經濟日報》副總編輯、總 編輯等職。1982 年辭世。參閱:戴獨行(2005)《白色角落》,頁 81-2。汪榮祖(19xx)《讀史五 十年》。聯合報(1982/01/18)〈新聞界老兵 吳博全病逝〉,《聯合知識庫》。 10 鮑世傑,1896 年生,祖籍廣東省中山縣,早年留學日本。自云參加曾過黃花崗之役,抗戰期 間因其日語翻譯專長,曾出任汪精衛政府行政院宣傳科長、僑委會和外交部專員等職。二次戰後 避難來臺,擔任上海《中華時報》駐臺記者,二二八事件前曾匿名撰文揭露國民黨在台統治黑暗 腐敗,1946 年 4 月遭指控為漢奸逮捕入獄,拘禁 8 個月後宣告無罪釋放。後被人發現浮屍於高 雄港。參閱編號:A504000000F/0039/永簿/19/1/043;臺灣高等法院 36 年 06 月 18 日刑事裁定, 36年裁判原本(鮑君漢奸裁定案),吳克泰(1947);《台灣新生報》1947/4/22,4 版〈漢奸鮑世 傑已拘捕法辦〉引自林元輝(2008)《二二八事件臺灣本地新聞史料彙編》第二冊。 11 沈嫄璋,1918 年生於浙江省吳興縣。1936 年進入《民報》任職。抗戰時期先後擔任《老百姓》 報編輯,福建《中央日報》記者,並其夫姚勇來活躍於閩省藝文界。1945 年涉及「羊棗事件」 遭牽連繫獄,因懷孕獲保外分娩,但成為情治單位棋子。1946 年 10 月來臺擔任《和平日報》記 者,次年 3 月離職,6 月間進入《新生報》記者,主跑黨政路線。當時以採訪蔣夫人和婦聯會新 聞而著名,1966 年遭調查局刑求殞命。參閱"檔管局編號:0055/156/00195,司法行政部調查局 (1974)《要案紀實》第四輯,臺北: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頁 68-83。姚勤(2000/11/22)〈白色 的歲月.變色的我〉中國時報浮世繪版;王景弘(2002)《慣看秋月春風》,臺北市 : 前衛。李 世傑(1990):《調查局黑牢 345 天》,台北:李敖出版社,頁 293-402。王淮冰(1997):《羊棗》。 北京:人民日報。
表 7 未經起訴審判的當事人及其境遇 N=8 姓名 年代 媒體名稱 職位 境遇 吳一飛 1950 自立晚報 副刊主編 長期關押 張繼高 1950 新生報南版 記者 長期關押 呂赫若 1950 人民導報(前) 編輯 逃亡期間死亡 鮑世傑 1953 中華時報(前) 記者 溺水死亡 吳博全 1956 徵信新聞 編輯 長期關押 許明柱 1961 公論報 記者 下落不明 沈嫄璋 1966 新生報 記者 偵訊期間死亡 單建周 1969 新生報 副總編輯 約談後自殺死亡 其次,個案判決書中不乏多項罪名並列者,則取主要罪名。以雷震案為例, 軍事法庭雖同時指控雷震「包庇匪徒」(明知劉子英為匪諜而不向官方舉報),以 及「為匪宣傳」(指《自由中國》多次以文字批判政府)。但刑期刑度以「包庇匪 徒」為重,在編碼時則選擇較重罪名。經過編碼之後進行統計,結果如下表所示: 表 8 當事人遭問罪名目 N=94
上表顯示,所有個案(N=94)當中,最常見的問罪名目是「參加叛亂組織」, 共計36 人(38.3%)。例如,《中央日報》工務主任被指 1928 年任職上海《民國 日報期間曾參加陳獨秀派組織,來臺迄未自首,因而繫獄判處徒刑5 年。中廣播 音員王玫1940 年代間曾參加「華中軍區農抗服務團」活動,來臺迄未自首,因 此組織被指為新四軍外圍組織,因而被判感化。類似上述案例,大都發生在大陸 來臺的新聞工作者身上,所謂「叛亂組織」範圍極為廣泛,多為1949 年之前的 12 單建周,1906 年 2 月 3 日生於浙江杭州,1942 至 45 年間擔任浙江《東南日報》雲和版、麗 水版副總編輯。1946 年赴台擔任《新生報》副總編輯,主編地方通訊北部版。1966 年遭調查局 多次約談,跳樓自殺。參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74)《要案紀實》第二輯,臺北:司法行政部 調查局,頁 140。周光斗(1999):《從夾縫中走過?我的回憶錄》,臺北:宏輸文化,頁 252-253。 問罪名目 數量 比例 參加叛亂組織 36 38.3% 非法颠覆 34 36.1% 為匪宣傳/ 15 16.0% 包庇匪徒(知情不報/資助藏匿匪徒) 8 8.5% 其它(煽誘軍人叛逃/偽造文書罪等) 3 3.2% 合計 94 100.0%
17 抗戰組織,且多由官方片面認定,即便當事人來臺已無任何組織活動,但只要當 事人未曾自首,則官方認定參與叛亂組織行為「視為繼續中」,如下表所示。 表 9 當事人早年活動成為「參加叛亂組織」罪證的案例 當事人 年代 王玫 1951 中廣 1941年「參加華中軍區農抗服務團活動」 王泛洋 1953 新生報南版 1945年就讀武漢大學「曾參加學運團體」 周西 1956 徵信新聞報 1947年「參加民社黨革新派」 何錦章 1958 中央日報 1928年在上海「參加陳獨秀派組織」 路世坤 1958 新生報 1937年在南平「參加民族解放先鋒隊」 徐瀚波 1958 新生報 1939年在永安參加「民族解放先鋒隊」 林斌 1962 南光雜誌 1947年在港期間「參加國民黨革命委員會」 王沿津 1962 東京新聞 1949年赴北平「擔任人民銀行顧問」 周濟剛 1963 民主潮雜誌 1943年蘇北「參加青年解放團」 阮貴堯 1966 新生報 1945年在浙江「加入新四軍」 崔小萍 1968 中廣 1937年在陝北「參加少年先鋒隊」 柏楊 1968 自立晚報 1947年在瀋陽「參加匪黨組織」 李荊蓀 1970 大華晚報 1935年在閩「參加匪黨組織」 從上表所列個案中所謂「叛亂組織」,絕大多數並非中國共產黨組織本身, 而係其外圍組織、或多年前抗戰期間的團體,引述的證據則來自於個案的自白書 或訊問筆錄,其中不乏嚴刑逼供下產物,且因當時兩岸隔絕,指控內容往往缺乏 其它可交互查證的人證或物證資料。因此,「參加叛亂組織」成為羅織入罪工具。 當事人遭問罪次多的類型是「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共計 32 人 (36.1%)。觀察刑度資料可知,在1950 年代涉及「非法顛覆」罪名皆難逃槍決, 即使在1960 年代較為舒緩,當事人仍難逃長期徒刑。本研究資料可歸納為兩個 類型:一個類型是以新聞工作者身份蒐集情報、傳遞情資等。第二個類型是吸收 黨員、擔任幹部或發展組織等。第三個類型則是滲透新聞組織、影響民心士氣。 但從部分案例看來,當事人若參加讀書會、傳閱所謂反動報刊,或指導文藝活動, 也都可能遭到問罪,使得所謂「非法顛覆政府」無限上綱,而極大程度成為不確 定法律概念,任由執政者解釋運用。如下表所示: 表 10 當事人「非法顛覆政府」罪證舉例
當事人 年代 罪證 境遇 丁開拓 1949 「暴動主謀,自任保安隊長,散發日語傳單」 死刑 李朋 1950 「聯繫俄諜,蒐集情資」 死刑 袁錦濤 1950 「請央報海南分社代發電報,蒐集情資」 5年徒刑 鄒曙 1950 「以記者身分蒐集政、軍、經、外交等情報」 死刑 馬學樅 1951 「為共諜交通,傳遞情資」 死刑 黃榮燦 1951 「指導合唱團、推動木刻藝術,從事反動宣傳」 死刑 李建章 1951 「以記者身分出入機關吸引黨員,發展組織」 死刑 陳明琦 1952 「在閩期間出席農工聯會」 死刑 江流 1952 「參加讀書會、討論社會問題、傳閱反動書刊」 死刑 林振霆 1958 「在滬參與叛亂組織,來臺煽動群眾擾亂治安」 無期徒刑 傅正 1960 「辦雜誌、撰文,預備非法顛覆」 感訓6年 徐瑛 1967 「偽裝反共、滲透僑報,動搖華僑反共信心」 15年徒刑 陳石安 1970 「以語言形成小集團、撰寫雜文為匪張目」 感訓3年 第三是「為匪宣傳」,共計15 人(16.0%)。這個問罪的類型即所謂「文 字獄」。但從本研究所蒐集的個案觀察,新聞工作者因文字入罪的比例,反而不 如前「非法顛覆」和「參加叛亂組織」。這個問罪名目也可區分為兩類:一類是 針對政經時事評論,被指為共黨同路人,或為匪張目。另一類則是報導或評論涉 及軍政大員,特別是蔣介石本人。 表 11 當事人「為匪宣傳」罪證舉例 當事人 年代 刑度 方菁 1949 評論軍政大員,「挑撥人民政府感情」 8年徒刑 楊逵 1949 1 12年徒刑 鍾平山 1949 閱讀〈和平宣言〉並提供意見 10年徒刑 田士林 1953 國慶花絮報導「侮辱總統,散佈猥褻文字」 感訓3年 夏邦俊 1955 (教育)著作「挖掘戰後台灣政經黑暗面」 徒刑5年 朱傳譽 1963 引述《新華日報》轉載文章〈吾教子之願償矣〉 徒刑3.5年 柏楊 1967 發表〈神話與現實〉系列專文 徒刑7年 于長城 1970 鼓吹反動菲華同化政策,和美國唱反調 感訓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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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種問罪名目是「包庇叛徒」,包括資助、藏匿叛徒,或知情不報。本研 究發現8 個案例,佔整體 8.5%。其中以「知情不報」居多數。 表 12 當事人「知情不報」罪證舉例 當事人 年代 刑度 莊漢江 1950 和李朋同寓,李被捕時代其告知友人 感訓1年 林西陸 1951 知其友古瑞雲為匪而不報 5年徒刑 陳其昌 1953 「資助前公論報同事黃培奕」 無期徒刑 倪師壇 1957 知其中學同窗徐瀚波為匪嫌而不報 徒刑6年 戴獨行 1958 知其上海中國新專同窗林振霆為匪嫌而不報 徒刑5年 雷震 1960 知其雜誌社同事劉子英為匪嫌而不舉報 徒刑10年 從上述分析可知,部分案件當事人之間,存有目標/手段關係。所謂「目標」, 是指當時當局所要打擊的對象,手段則是促使目標入罪的個案。換言之,透過鎖 定一個當事人,得以令另一人入罪,亦即是「羅織」。也就是說,在這類案件中, 新聞工作者未必為打擊對象,但對於當局而言,因其身份位置具有啟動政治案件 的價值,因而身不由己地捲入政治案件。例如,當局為羅織《大華晚報》董事長 李荊蓀為匪黨,先指證時任《中華日報》總編輯的俞棘13為匪,再由俞棘指證李 荊蓀為匪黨,即是一例。 表 13 當事人「為匪宣傳」罪證舉例 手 段 目 標 罪證邏輯 陳其昌 黃添梁 陳其昌取黃添梁資費協助前同事黃培奕 徐瀚波 倪師壇 倪師壇知其友徐瀚波為匪不報 戴獨行 林振霆 資助前公論報同事黃培奕 13 俞棘,1914 年生於浙江慈谿,字左車,筆名于吉。1936 年受福州《南方日報》社長閔佛九賞 識進入新聞界,初任校對,先後擔任福建《民報》、《中央日報》編輯。1946 年來臺協助創辦《中 華日報》。1954 年回任《中華日報》南版總編輯、主筆,1970 年 9 月 30 日遭情治單位逮捕,調 查局多次刑求取供,迫使俞棘承認自己早年曾加入共黨組織,當局並以俞棘口供用來指控當時《大 華晚報》董事長李荊蓀「知匪不報」。俞棘自己則遭判處 5 年徒刑。2002 年 7 月 30 日辭世。參 閱編號:A311010000F/0056/301/3464 ;法務部調查局。台灣文學館〈台灣作家作品目錄〉;王 正華(2008)〈俞棘自白書〉《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李荊蓀案史料彙編》(一),頁 133-227。
劉子英 雷 震 雷震明知劉子英為匪不報 路世坤 蔣海溶 蔣海溶包庇路世坤、沈源嫜、姚勇來 俞 棘 李荊蓀 李荊蓀給俞棘的信中有參與匪黨線索 在白色恐怖時期,當事人一旦遭到逮捕起訴和審判,便難逃國家機器的處罰。 本研究結果,反映類似現象。104 則個案當中,僅有少數在長期關押或以合作換 取「自新」而獲釋,其餘均面臨程度不一的刑罰,如下表所示: 表 14 個案面臨的境遇 N=104 刑罰類型 數量 比例% 備註 死刑 27 25.9% 長期徒刑 32 30.7% 5年以上徒刑(含無期徒刑) 短期徒刑 13 12.5% 徒刑1至5年之間 交付感訓 16 15.3% 3年為期(得延長) 自新 4 3.8% 策略運用 長期關押 5 4.8% 6個月至2年不等 其它 7 6.7% 自殺/刑求致死/死因不明 觀察上表可知,刑罰類型最頻繁的是長期徒刑(30.7%),死刑次之(25.9 %),接著是交付感訓(15.3%)和短期徒刑(12.5%)。其它(6.7%)是涉案, 但未受刑罰即死亡,包括刑求致死(如《新生報》記者沈嫄璋)、自殺(如《新 生報》副總編輯單建周)、逃亡期間死亡(如前《人民導報》編輯呂赫若),或死 因不明(如許明柱、鮑世傑)。如果將死刑人數和死因不明都視為生命權的剝奪, 人數將增至 33.6%,接近 1/3,也就是說,這些新聞工作者當中,每三人有一人 可能遭剝奪生命權。 張炎憲(2011)曾經針對農工學身份的政治受難者進行統計分析,該研究係 利用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收件資料統計而成, 反映當時政治案件的一般狀況,因此可做為本研究的對照組。從總人數比較M, 新聞工作者人數較少,因此在比較時,可觀察比例數字。其中尤以省籍和當事人 受刑類別最值得注意,茲表列對照如下: 表 15 涉案新聞工作者和農、工、學身份政治受難者的出生地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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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工作者 農 工 學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臺灣出生 27 26.0 783 92.8 745 86.8 547 48.2 大陸出生 70 69.2 61 7.2 113 13.2 589 51.8 其它地區 5 4.8 N/A N/A N/A N/A N/A N/A
從省籍分佈看來,農工身份的政治受難者有九成在臺灣出生,學生/教師族 群則臺灣大陸各半,但新聞工作者則有高達七成係來自大陸。這和二二八事件臺 籍精英、離開新聞行業,由大陸來臺的新聞人彌補空白有關。 表 16 涉案新聞工作者和農、工、學身份政治受難者的受刑類別比較 新聞工作者 農 工 學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人數 % 死刑 27 25.9 119 14.1 118 13.8 123 10.8 徒刑 45 43.2 533 63.1 569 66.3 555 48.9 交付感化 16 15.3 81 9.6 127 14.8 276 24.3 其它 16 15.3 111 13.2 44 5.1 182 16.0 若比較涉案新聞工作者和農工身份的政治受難者的受類別,則可發現新聞工 作者判死刑的比例,高出農工學身份當事人10-15%。由於張炎憲資料並未加入 死因不明者,倘若以剝奪生命權的概念,將死刑比例和死因不明者的比例相加, 則此一比例為33.6%,則可以說新聞工作者為農工學身份當事人的二至三倍。
捌、分析與討論
本研究針對1949 年至 1975 年間涉及政治案件的新聞工作者進行調查研究。 本研究共蒐集104 則個案,針對這些個案進行統計分析,試圖勾勒這群新聞工作 者的樣貌,以及境遇的分佈。結果發現,這群新聞工作者大多出生於1921-30 年 間。涉案者平均年齡為38 歲,但以人數論,21-30 歲組佔約三分之一。中學以上 學歷者佔92%,大學以上學歷者則為 60%。以出生地區分,臺籍佔 26%,有 69 %來自中國大陸。這群新聞工作者80%任職報社,其它 20%在雜誌、電台和通 訊社。他們當中75%是採編部門成員,25%為營運人員。七成當事人來自基層員 工,主管僅佔3 成。從當事人所服務的媒體分析,涉案人有極大比例來自於黨政軍所經營的新聞媒體,其中《新生報》涉案新聞工作者,更是佔了所有涉案人的 二成。 以年代區分,有60 位(57.6%)的案件發生在 1949-54 年間,亦即國民政府 撤退來臺的最初五年。在問罪名目方面,「參加叛亂組織」是最常問罪的類型, 36 人(38.3%)因此而入罪。與此相當的是「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34 人 (36.1%)。至於以言論入罪的「為匪宣傳」或污衊元首類型,則有15 人(16%)。 包庇匪徒8 人(8.5%)。至於涉案後的境遇,當事人遭到剝奪自由權者最多,有 61 人(58.5%),其中多為長期徒刑,大多為10-12 年的長期刑。死刑 27 人(25.9%)。 1950 年代初期、當事人多因「非法顛覆政府著手實施」罪名,但在 1960 年代以 後,則「參加叛亂組織」為多。經比較本研究和先前研究的統計數字,則發現新 聞工作者來自大陸比例較其它族群為高,遭受死刑判決的比例,也高于其它身份 當事人。 1. 關於黨政軍營媒體新聞工作者的角色 過去我們對於任職黨政營媒體的新聞工作者,大致有兩種看法。一種看法認 為黨政營媒體的角色,在為其執政幫襯。任職這些媒體的新聞工作者認同執政者 的意識型態,為其宣傳服務是「為虎作倀」。另一種看法,則認為這是一種利益 交換,執政者選擇親信者擔任媒體傳聲筒職務,以利益交換其忠誠。但倘若如此, 為何任職黨政營媒體的新聞工作者,涉及政治案件的比例如此之高?媒體屬性顯 然不是決定新聞工作者角色的唯一原因,必須另求解釋。 1949 年以後,國民黨在冰敗如山倒的狀況下來到台灣。當時中共誓言解放 臺灣,單憑國府的軍政力量並不足以自保,許多原本的友邦也見風轉舵,轉而承 認北京。就連國民黨的長期支持者美國,也採取觀望態度。在外交支持不確定狀 態下,國民黨必須積極爭取友邦(特別是美國)的支持,當時國民黨的國際宣傳 綱領重點在「…爭取友邦更多的同情與援助,促進有利於我反攻形勢之完成。…」 為達成此一目的,國民黨以「自由中國」自居、做出「民主櫥窗」,包括起用親 美軍人和技術官僚(如孫立人、吳國楨等)、允許自由派人士如雷震出版《自由 中國》。這些作為無非是為了拉攏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而必須的作態。 國民黨當時對於新聞媒體的認知,仍然承襲寧式的宣傳概念,將宣傳視為影 響社會公眾的心戰手段,而將新聞機構視為執行宣傳的機構(劉海龍,2013), 其組織成員必須保持潔淨,不能受到其它意識型態的污染,一旦受到污染(或具
23 有受到污染的可能性)時,則必須視為敵人必除去而方休。因此即便侍從媒體由 親信掌權,組織內部必須「時時勤拂拭,勿使染塵埃」。因此,對於異議的新聞 媒體,視為敵對而欲消滅。但是,倘若採取文字獄手段,直接懲處不同意見的新 聞工作者,則將毀掉「自由中國」的民主形象,因此必須另謀他途。 國民黨在1949 年頒佈「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正好成為對付異 議份子的策略工具。因此將不同意見者指為共黨或其同路人,以「非法顛覆」和 「參加叛亂組織」問罪,而不以言論相關的理由治罪,便成為當時統治者的選項。 由大陸來臺的新聞工作者,先先天上就具備弱點,許多人在抗戰時期、國共合作 之際參與的活動,一旦被檢舉或挑出,則當事人往往無法脫身。 1950 至 60 年代《新生報》、《國語日報》、《中華日報》等新聞媒體,雖然侍 從媒體由統治者的親信掌控,執政者所賦予的信任以及提供的政經利益,或許只 限於親信本人或少數人,但對於其組織內一般新聞工作者而言,他們因政治案件 所受的監控和壓迫和其它媒體的新聞工作者並無二致。當員工一旦涉案遭到逮捕、 起訴或處刑,並不因其公營媒體背景而受到優待,有時懲處反而更重(例如《新 生報》副總編輯童常、《大華晚報》董事長李荊蓀等)。這些新聞工作者儘管為新 聞組織賣命,倘若一旦涉及政治案件,便立遭組織拋除,有如讓人用後丟棄的「立 可拋」(Disposable)物件。 2. 世代烙印:從悲劇經驗到集體記憶 本文一開始引述俞國基訪談,戒嚴期間新聞同業普遍具有恐懼心理,從數字 上看,新聞工作者涉案人數並不特別多,但為何逐漸演變成為「人人心中有個小 警總」的普遍恐懼? 本文擬使用「世代」概念來加以說明。所謂「世代」,是指同一時代的人們, 共同身歷特定歷史事件,因此形成歷史上顯而易見的群體(周婉窈,2003)。歷 史學者 Mannheim(1993)分析「世代」概念時,區分三個層次:首先,世代面 臨共同的悲劇或災難事件,這些歷史事件將原本分散的個體、透過共同經驗的參 與,而將分散的個人統整為一個具有自我意識的年齡階層。其次,人們雖身處同 一歷史年代,卻以不同方式利用他們的經驗,而構成不同的群體,最後,由於世 代是一種共同的經驗,這種經驗透過中介與再現,讓共同體成員產生一種集體命 運的感受,因此使得人們獲致某種程度的一致性。
1949 年至 1975 年間這些不斷重複出現的、涉及逮捕和處刑的事件,可說是 台灣社會的重大災難事件,對於新聞從業人員這個族群,毋寧是一種集體的創傷 經驗。根據本研究所收集的資料,新聞工作者涉及政治案件,雖以1949 年至 1953 年平均每年12 件較集中。但其後的 21 年(1954-75 年)間,則是平均每年 2.09 件。因此,在這個年代從事新聞工作的人們,無論願意與否,都必須不斷地被各 種來源提醒,自己隨實有可能被當成涉案者而遭到同樣的痛苦經驗,因此雖然許 多人不見得親身經歷被捕、拘禁等痛苦的經驗,但是透過同儕口耳相傳、以及媒 體的報導渲染,這些經驗透過中介滲透到每個新聞工作者的內心深處,成為那個 年代新聞工作者共同命運的一部分。一旦類似情境面臨時,自己便身陷其中,從 上述的討論,讓我們看到,白色恐怖時期的創傷,一經烙上便難抹滅。 3. 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這個研究旨在為1949-1975 年間涉入政治案件的新聞工作者描繪出集體樣貌。 研究人員總共蒐集了104 項個案,並針對個案進行資料蒐集和分析。不過,這 個研究所列舉的資料,屬於不完全統計。也就是說,可能還有許多資料尚未列入。 資料不完整的原因包括:(1)線索不足:本文以滾雪球方式進行第一輪資料蒐集, 但初始資料僅提供少許線索,不足以進行檢索。例如,傳聞1950 年《中央日報》 編輯曾因手民之誤繫獄,但因缺乏編輯姓名身份確切資料,無法查證;1964 年 《公論報》若干編輯記者涉案也因時空錯置,無法證實。(2)檔案缺漏:起訴前 死亡的當事人無檔案可查(如單建周等),若干當事人(特別是交付管訓處分的 當事人,如田士林)檔案並不存在現存目錄之中。(3)資料未記載:官方檔案中 未明確記載當事人職業身份,故無法辨識。(4)當局使用假名代號:部分當事人 為社會知名人物,情治人員為避免受到注意,在官方紀錄登載假名,設若不知假 名,則無法查對。例如,龔德柏代名為龔嘯,沈嫄嫜代名為沈小書等。(5)檢索 障礙:2005 年「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公佈實施,14 政 府成立基金會,讓當時遭受不當審判者申請賠償。當時審核過程產生大量文件, 但卻以個資料保護法為由,限制研究人員使用資料。遂喪失參照資料機會。 新聞工作者是一個相連的群體,今日的新聞工作者承襲自當年的世代。欲瞭 解今天的新聞工作者,必須對於先前世代的新聞工作者有所瞭解。然而在撰寫本 文之後,我們發現,對於這個時期的理解還非常有限。雖然我們跨出了第一步, 但是這個知識場域,還有更多可以探索之處。 14 該條例於 1998 年 5 月 28 日立法通過,同年 6 月 17 日總統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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