捌、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規劃
一、彈性學習時間實施相關規定 一、彈性學習時間實施相關規定
(須註明O年O月O日第O次課發會通過 ) 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第6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第7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第2次課程發展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3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135678A號令發布、106年5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048266A號令發 布修正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二)教育部107年2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749B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課程規劃 及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中山學校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以落實總綱「自發」、「互動」、「共好」之 核心理念,實踐總綱藉由多元學習活動、補強性教學、充實增廣教學、自主學習等方式,拓展學生學習面向,減少學生學習落差,促進 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特訂定本校彈性學習時間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三、實施原則:
(一)彈性學習時間:
1.技術型高中:在一年級不開設;在二年級第1及第2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 節中,開設每週1節;在三年級第1及第2學期 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 節中,開設每週2節。
2.普通型高中:在一、二、三年級第1及第2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 節中,開設每週2節。
3.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在一年級不開設;在二年級第1及第2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 節中,開設每週1節;在三年級第1及第 2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 節中,開設每週2節。
4.實用技能學程:在一年級不開設;在二年級第1及第2學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 節中,開設每週1節;在三年級第1及第2學 期時,各於學生在校上課每週35 節中,開設每週2節。
(二)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採全年級(除建教班外)方式分別實施。
(三)各領域/群科教學研究會,得依各科之特色課程發展規劃,於學務處訂定之時間內提出選手培訓、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之開 設申請;各處室得依上述原則提出學校特色活動之開設申請。
(四)彈性學習時間之實施地點以本校校內為原則;如有特殊原因需於校外實施者,應經校內程序核准後始得實施。
(五)採全學期授課規劃者,應於授課之前一學期完成課程規劃,並由學生自由選讀;另授予學分之充實(增廣)、補強性教學課程,其 課程開設應完成課程計畫書所定課程教學計畫,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列入課程計畫書,或經課程計畫書變更申請通過後,始 得實施。
四、實施內容:
(一)學生自主學習:學生得於彈性學習時間,依本補充規定提出自主學習之申請。
(二)選手培訓:由教師就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之選手,規劃與競賽相關之培訓內容,實施培訓指導。
(三)充實(增廣)教學:由教師規劃與各領域課程綱要或各群科專業能力相關之課程,其課程內涵可包括單一領域探究型或實作型之充 實教學,或跨領域統整型之增廣教學。
(四)補強性教學:依學生學習落差情形,擇其須補強科目或單元,規劃教學活動或課程;其中教學活動為短期授課,由教務處依據學生 學習落差較大之單元提出開設及參與學生名單。
(五)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其活動名稱、辦理方式、時間期程、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規定,應納 入學校課程計畫。
(六)特殊需求課程:身心障礙學生得視個別需要,安排特殊需求課程。
前項各款實施內容,其規劃修讀學生人數應達15人以上。
五、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規範:
(一)學生自主學習之實施時段,應於本校彈性學習時間所定每週實施節次內為之。
(二)學生申請自主學習,應依附件1完成自主學習申請計畫暨成果記錄表,由個人提出申請,經學務處彙整後,依其自主學習之主題與 性質,指派校內具相關專長之專任教師,擔任指導教師。
(三)學生申請自主學習者,應系統規劃學習主題、內容、進度、目標及方式,並得經導師指導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簽署後,依學務處 規定之時程及程序,完成自主學習申請。
(四)每位指導教師之指導學生人數,以15人以上、46人以下為原則。指導教師應於學生自主學習期間,定期與指導學生進行個別或團 體之晤談與指導,以瞭解學生自主學習進度、提供學生自主學習建議。
(五)學生完成自主學習申請後,應依自主學習計畫之規劃實施,由指導老師就每週學生學習狀況進行檢核,並於各階段彈性學習時間結 束前,學生將完成自主學習成果紀錄學習省思;指導教師得就學生實施自主學習過程之檢核及學習省思,提供是否適合提出下個階段 申請或實施之建議。
六、選讀方式:
(一)學生自主學習:採學生申請制;學生應依前點之規定實施。
(二)選手培訓:採教師指定制;教師指定學生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進行選手培訓。
(三)充實(增廣)教學:採學生選讀制。
(四)補強性教學:採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由學生選讀或由教務處依學生學習狀況提出建議名單。
(五)學校特色活動:採學生選讀制。
(六)第(二)(三)(四)(五)類彈性學習時間方式,其選讀於當學期末,依學務處公告之期程內完成線上選讀下個學期之課程。
七、學分授予方式:
(一)彈性學習時間之學分,除普通型高中不列入畢業總學分外,其餘學制可採計為學生畢業總學分。
(二)彈性學習時間之成績,不得列入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計算,亦不得為彈性學習時間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
(三)學生修讀本校課程計畫訂定得授與學分之彈性學習時間課程,並符合以下要件者,其彈性學習時間得授予學分:
1.修讀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教學或補強性教學課程。
2.修讀期間缺課節數未超過該教學課程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
3.修讀後,經任課教師評量後,學生學習成果達及格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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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彈性學習時間未取得學分之教學課程不得申請重修。
八、教師教學節數及鐘點費編列方式:
(一)學生自主學習:指導學生自主學習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二)選手培訓:指導學生選手培訓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核發教師指導鐘點費。
(三)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
1.個別教師擔任充實(增廣)教學與補強性教學課程全學期授課或依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者,得計列為其每週教學節數。
2.二位以上教師依序擔任全學期充實(增廣)教學之部分課程授課者,各該教師授課比例滿足全學期授課時,得分別計列教學節數;授 課比例未滿足全學期授課時,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3.個別教師擔任補強性教學短期授課之教學活動者,依其實際授課節數核發教師授課鐘點費。
(四)學校特色活動:由學校辦理之例行性、獨創性活動或服務學習,依各該教師實際授課節數核發鐘點費,教師若無授課或指導事實者 不另行核發鐘點費。
九、本補充規定之實施檢討,應就實施內涵、場地規劃、設施與設備以及學生參與情形,定期於每學年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內為之。
十、本補充規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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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彈性學習時間實施規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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