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公共電視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3905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0393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2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1760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66551 號令修正公布 第 13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32324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18、26、49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 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 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視基金會之成立)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 簡稱公視基金會),經營公共電視臺(以下簡稱電臺)。

公視基金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有關 財團法人之規定。

公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 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三個會計年度為止。

第三條(主管機關)

公視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四條(創立基金及其來源)

公視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新臺幣一億元,並 以歷年編列籌設公共電視臺預算所購之財產逕行捐贈設置,不受預算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公共電視籌備委員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之國有財產,除依前項 規定逕行捐贈者外,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公視基金會使用。但因情勢變更,

公視基金會之營運、製播之節目已不能達成設立之目的者,不適用之。

第五條(公視基金會事務所在地)

第二章 組 織

第十三條(董事會之組織及董事之選任)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 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 事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 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

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 得參與政黨活動。

第十四條(董事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董事: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

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及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者。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 之五者。

六、審查委員會之委員。

七、非本國籍者。

第十五條(董事會職權)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核公視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電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五、決定分臺之設立及廢止。

六、修正公視基金會之章程。

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八、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遴聘程序)

四、從事公共電視文化事業活動之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有效使用經費)

公視基金會應本設立之目的有效使用經費。

第三十條(公視基金會年度事業計畫與收支預算之編製)

公視基金會之事業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計畫及收支預算,由總經理編製後,報請董事會審 議。

公視基金會之年度經費需由政府捐贈之部分,應附具年度事業計畫及 收支預算,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第三十一條(公視基金會年度餘額之處理)

公視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列 入基金餘額。

第三十二條(公視基金會年度決算之處理)

公視基金會應於事業年度終了後,製作年度業務報告書,詳列執行成 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 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審議預算及決算到會備詢或說明人士)

立法院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審議公視基金會預算及決算 時,得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長或總經理到會備詢或說明。

第三十四條(公視基金會營運及財務之公開)

公視基金會應將其業務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營運與財務狀況之文書,經會計師簽證備置於 基金會,以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五條(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

公視之人事、薪資結構、預算(工程投標項目除外)、研究報告、年 度報告、捐贈名單、著作權資料、及其他經董事會核定公開之資料,均應 供公眾按工本費索閱。

第四章 節目之製播

第三十六條(節目製播原則)

節目之製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致力提昇國民之文化水準,並促進全民教育文化之發展。

二、保持多元性,並維持不同型態節目之均衡。

三、保持客觀性及公平性,應提供社會大眾及各群體公平參與及表達 意見之機會。

四、尊重個人名譽並保護隱私權。

五、積極提供適合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觀賞,有益其身心發展 及健康之節目。

六、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 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七、不得為任何政黨或宗教團體作政治或宗教之宣傳。

八、不得違反法律、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第三十七條(新聞報導原則)

新聞報導節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聞報導節目應與評論明顯區分,不得加入報導者個人意見。

二、新聞報導內容應確實、客觀、公正,不得歪曲或隱飾重要事實,

不得以暗示方法影響收視者判斷。

三、新聞報導應兼顧國際性、全國性及地方性重要事件之資訊。

第三十八條(節目使用之語言)

外語節目僅以原音播出者應附中文字幕。

教育、資訊及娛樂性節目應顧及各語群及聽障視障觀眾之需要,並應 適度提供地方語言教學節目。

地方戲劇或文化藝術節目,為表達其特色,應以地方語言製播,並附 中文字幕。

電臺並應提供字幕解碼訊號,供觀眾選擇。

新聞性節目應酌量以外國語文播出,以適應國際化之需求。

第三十九條(節目製作人之註明)

每一節目播送結束時,應註明節目製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第四十條(電臺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

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節目。

週一至週五每日十七時至二十時之間,應安排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 半小時;週末及假日應提供兒童及少年節目至少各一小時,其時段由電臺 依兒童及少年之作息情況定之。

第四十一條(不得播送商業廣告及贊助者之註明)

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 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

第四十二條(圖書館之設立及節目帶之保存)

電臺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電臺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

前項圖書館之組織及節目帶之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

第五章 救 濟

第四十三條(更正請求權)

際客窗將帶觀眾前往英國 威爾斯與西班牙 加泰隆尼亞,看看當地的族群電視台與 多元文化政策,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透過他國的經驗,作為台灣推動客家文化復甦 工作的借鏡參考。 「他山之石」特別報導,本週將帶觀眾前往西班牙加泰隆尼亞地 區,看看當地如何透過自治區政府、地方議會、民眾認同與傳播媒體,保存復甦加 泰隆尼亞文化。加泰隆尼亞地區的 TV3 電視台透過自製與外購的方式,不但成為加 泰隆尼亞地區重要的收視媒體,TV3 更成為全球聞名的族群電視台,成功的扮演復 甦加泰隆尼亞文化的重要推手。本來有可能消失的弱勢文化,正逐漸復興,發揚光 大。 別人怎麼客台五週年「他山之石」特別報導,前進西班牙,看看加泰隆尼亞怎 麼做?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