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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詐欺取財(例如協助開立證明,幫助他人取得不符現狀之資格,ex.身心障礙手 冊,從中獲利)。因此健保詐欺是最容易與最常見的醫療詐欺犯罪態樣,值得司 法單位與衛生福利部與健保署的重視。

表 7.1 民國 97~100 年醫療詐欺犯罪態樣分析表

A:健保申報 不實,詐欺

取財

B:採 購弊 案

C:詐欺 商業保 險

D:詐欺取財(協助開立證 明,幫助他人取得不符 現狀之資格,ex.身心障

礙手冊,從中獲利)

A+D 其他 合計

100 年 28 0 1 3 0 2 34

99 年 55 0 2 0 0 4 61

98 年 39 0 0 0 8 0 47

97 年 23 6 5 0 0 8 42

合計 145 6 8 3 8 14 184

圖 13 民國 97~100 年醫療詐欺犯罪態樣分析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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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實證結果評析與修法建議

本研究的結果顯示,法官的量刑標準受到很多因素的左右。在理論基礎方 面,法律社會學者 D.black 提出一套解釋及預測法律行為之理論,他用下列五 個面向指標來預測與解釋法官、檢察官、警官等執法行為之因素:

一、社會階層:指兩造之社會地位與財富差距,是一種垂直面向。實務上亦顯示 不同階層者面臨訴訟時,上階層者較具優勢,可能較容易獲得釋放或較輕量刑。

二、社會型態:指兩造之社會關係遠近,是一種水平面向。就執法的嚴厲性而 言,關係程度愈不親密者,執法便愈嚴厲,反之愈寬鬆。例如警察對於和自己關 係愈親近的人,包括親戚、朋友或同僚,其執法行為愈趨寬容。

三、文化面向:指社會的生活方式與價值觀。行為人刑罰之嚴重性取決於兩造之 間文化程度差異,而且法律規範多寡往往與行為人文化程度成反比,而與被害者 文化程度成正比;此外,文化中若有和解原諒之觀念者,愈容易採行法律以外之 途徑解決紛爭。

四、組織面向:指兩造之一方以組織或個人之身分進入司法體系時,所遭受之待 遇有所差異,組織憑藉其資源較個人容易訴諸訴訟途徑獲得利益或是較低程度之 懲罰。

五、規範面向:即當事人的其他社會控制力量之強弱。例如家庭、學校、宗教、

組織等,都會影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法律數量與社會控制之強弱成反比,也 就是說社會其他制約人們的力量愈強,就愈不需要透過法律進行制約。

法官身為社會脈絡與關係中的社會人,其量刑決策自然會受到社會脈絡與社會關 係之影響。社會關係提供角色之參考軸線,社會脈絡則提供規範軸線,該兩條軸 線交互作用而產生法官審判決策行為。在審理案件時,影響量刑的社會關係面向 可能包括法官與犯罪行為人的角色互動及犯罪行為人本身因素,例如法官面對類 似案件但職位高低不等的行為人,是否會給予差異裁量;規範面向表現在地區文 化對於犯罪之容忍度、執法者對於杜絕與懲罰犯罪之正義感強度、當地文化價值

 

觀與執法者是否有差異、犯罪行為人在該訴訟中可運用之訴訟資源多寡等;而在 社會控制面向,犯罪行為人是否有前科紀錄,或情節嚴重程度,均可能影響刑罰 輕重46

綜上所述,檢視法官審理量刑因素之實際面時,尚有下列可能影響量刑之因素:

一、犯罪行為人之社會地位(職業類別、職位高低、官等高低):社會地位差異可 能影響執法過程及結果。二、審理期間:從釐清事實以求公正審判的觀點,速審 速結往往對公平正義較為有利,案件拖得愈久,犯罪事實常愈難清楚,也會影響 刑罰長短。三、犯罪行為人性別因素:伴隨社會結構改變,女性參與社會的程度 提升,性別之差異,是否會獲得不同的刑罰,有待研究。四、法官性別因素:

男女性別特質、社會化過程、工作與生命經驗,是否在進行審判時也會分別從不 同的觀點切入,做出有別於彼此的決策,伴隨著女法官比例的增加,成為另一個 備受關注的議題,特別是涉及與性別有關之案件時,而詐欺罪是否有此傾向,值 得觀察。五、法院地理區位:

都市化或社會脈絡會影響刑事法庭的決定,換言之,違反法律或規則的犯罪行為 人在不同地區可能受到不同的對待,若詐欺金額是量刑評斷的參考,則詐欺金額 案件是否因地域差異而獲迥異之量刑,值得探討。

我國刑罰裁量參考只明定於刑法第 57 條(科刑輕重應審酌事項)中:科刑時應以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 準:包括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之生 活狀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 係,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以及犯罪後之態度等。

我國刑罰採取相對法定刑,法官須參酌具體案件於法定刑度內量刑;惟依照我國 司法實務,量刑方法多採取低度量刑法,尤其是有最低法定刑的罪名更加明顯,

通常是由最低法定刑往上加 2 個月來遞加量刑,造成宣告刑有偏低情形。從法

46 Donald J. Black, The Manners and Customs of the Police (1981).

 

 

51 民間司法改革會,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52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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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條、第 172 條、第 122 條第 3 項、第 162 條第 5 項、第 244 條、第 301 條、第 347 條第 5 項後段等53

至於刑法第五十七條之非法定量刑因素則包括: (一)犯罪行為人(被告)因素:包括 犯罪行為人之行為與舉止、答辯時的言語與態度等也會影響刑罰裁量。而犯罪行 為人在法庭上或法庭外之自白,也有可能被認為其犯後態度良好,而產生從輕量 刑的結果。因為法官對有罪而始終不承認之犯罪行為人多少懷有反感,若犯罪行 為人犯罪後態度不佳、又不坦誠犯罪者,比較難獲得緩刑判決。另外,犯罪行為 人有無犯罪前科、以及其所具有之學識、社會地位及影響力,亦常會影響法官之 量刑輕重,如高社會地位者,若犯輕微之罪,多會被予免刑,但若犯重罪,高社 會地位者,會比低社會地位者受到更嚴厲的處罰。(二)、法院因素: 不同法院有 其不同習慣與價值觀,各個法院中,前任法官在刑罰裁量標準上,一定會對後任 法官之量刑標準造成影響,容易形成一個蕭規曹隨的法院裁量標準,特別是缺乏 實務經驗的新任法官,大多會參考學長姐的裁量標準來做判決,也使得同一法院 對於類似案件之裁判會趨於一致,不同法院對於類似案件的判決就會呈現差異。

(三)、社會輿論壓力:新聞媒體對於爭議性或聳動性之案件,一定會詳細報導或 評論,由於報導內容難免摻雜主觀判斷價值,無形中對法官形成輿論的壓力,若 判決偏離主流之民意,則會被批評為恐龍法官。因此,法官在考量社會觀感的情 況下,可能影響該案量刑的結果。(四)、外來的干涉因素: 例如人情關說或上級 之「關切」,若遇毫無原則,深怕影響升遷之法官,難免會見風轉舵,形成偏頗 的量刑結果。(五)、法官本身因素: 法官的性格、個人生活經驗、所受的教育,

個人的價值觀,年資與法律實務經驗等皆會對犯罪之主觀見解有所影響,加以個 人健康狀況、工作負擔等不同,均會造成部分法官無法理智地遵行量刑原則或刑 法理論,來公正的從事刑罰裁量工作54

在美國,一如我國,很多刑事實體法僅規定某種犯罪行為之最高法定刑,而

53 陳怡君,受賄罪之量刑實證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9 年 8 月,頁 21-25。

54 陳怡君,受賄罪之量刑實證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99 年 8 月,頁 27-28。

 

不規定其最低法定別:有些法條雖然有最低法定刑之規定,但與最高法定刑差距 懸殊: 故法官科刑時原有很大之裁量權。復因美國事實審法官裁判時無庸製作書 類,也很少清楚地具體說明其量刑邏輯,結果法官個人好惡及種族歧視等因素常 影響被告的刑度,造成相類似的案件有截然不同的科刑。因為要求改革量刑制度 的聲音此起彼落,1984 年又是總統大選年,共和黨及民主黨均以打擊犯罪作為重 要訴求,於是 1984 年綜合犯罪控制法獲得國會支持而通過,其中包括量刑改革法 案及聯邦量刑委員會的設立等,經收錄於聯邦法典第 18 編(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 Code)及第 28 編,通稱為 1984 年「量刑改革法」(Sentencing Reform Act ) 。 在 量 刑 改 革 法 的 授 權 規 定 下 設 立 聯 邦 量 刑 委 員 會 ( U.S Sentence Commission),草擬聯邦量刑準則。1987 年 4 月 13 日聯邦量刑委員會正式向參議 院提出第一版的聯邦量刑準則,經參議院審議通過後,於同年 11 月 1 日生效55。 以客觀量刑標準來減少法官就相似案件科刑歧異的情形,並以實現推行罪刑比例 原則56。量刑指導法則經國會審查後公布施行,量刑委員會並得每年向國會提出 該指導法則之修正案57

美國量刑指導原則長達一千多頁,對各種犯罪應如何科刑規定極為仔細, 其規 定主要係以量刑表( Sentencing Table )為主軸。根據該指導法則,每一罪均有 一基本犯罪級數( base offense level ),法官根據該指導法則之規定,依被告 犯罪情節調整該犯罪級教( offense level, 共有四十三級) ,如下表:

55 Joseph S. Hall, Guided to Injustice? The Effect of the Sentencing Guideline on Indigent Defendants and Public Defense, 36 AM. CRIM.L.REV. 1331-1338 (1999).

56 Ulmer, Jeffery T & Kramer, John H, Court Communities under Sentencing Guidelines:Dilemmas of Formal Rationality and Sentencing Disparity. Criminology. 383-409 (1996).

57 吳巡龍,美國的量刑公式化,月旦法學,85 期,2002 年,6 月,166-1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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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依被告之前科紀錄計算被告的科級數(共分六級) ,二者之縱橫聯線將對應量 刑表中二五八個格子中之一格。法官原則上只能依該格式內所規定之法定刑範圍 中量刑。量刑改革法要求每格最高法定刑不得高於最低法定刑刑度之二五% 或六 個月,以免同一格內之案件科刑相差過大。

關於詐欺罪之犯罪級數之計算,量刑指導法則 2F l.l 規定如下: 詐欺罪的

關於詐欺罪之犯罪級數之計算,量刑指導法則 2F l.l 規定如下: 詐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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