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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種個人資料類別重整之探討

第一節 探討醫療領域特種個人資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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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種個人資料類別重整之探討

第一節 探討醫療領域特種個人資料範疇

我國個資法第六條定義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為 特種個人資料,其中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屬醫療領域範疇。因特種個人 資料規範與其他資料不同,討論個資法在醫療領域如何適用之前,必須先釐清究 竟個資法對於醫療領域特種個人資料之定義為何?以及醫療資料和健康資料之 界線為何?

一、醫療健康資料整體涵蓋範圍

本文第二章敘述了在不同健康醫療照護物聯網情景中蒐集的資料類型。再參 考我國個資法158及其他國家與健康相關法案之內容,大致上凡屬醫師看診病歷、

各項健康檢查檢驗報告、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由醫師或其他醫 事人員所為之診察及治療、基於診察結果所為之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基因 資訊、性生活、等有關個人過去,現在或將來之身心健康或狀況,及健康費用等 相關資料,皆為含蓋所有醫療資料和健康資料之「醫療健康資料」。於健康保健、

遠端醫療或智慧照護模式下,透過穿戴式裝置等物聯網相關儀器蒐集使用者生理 數據,亦屬醫療健康資料。而非針對病患數據蒐集之儀器、醫院環境監控資料,

則屬於醫事資料範疇內,可視為廣義的醫療健康資料。

我國個資法將醫療資料包含之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及健康檢查定義為 特種個人資料159,然而現今醫療資料不僅限於醫病關係中所產生的資料,病患相 關的社會、環境、心理狀態等對個人具有描述性質的資訊160,也都屬於醫療健康 資料。

158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159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

160 黃維民,開放政府資料下應加強醫療隱私法律規範,軍法專刊,62 卷 6 期,頁 67,2016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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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領域特種個人資料之範疇

個資法施行細則對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四種醫療領域特種個人資料 之內涵均有進行解釋。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將「醫療」之個人資料定義 為「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 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 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所謂「病歷」,則 查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一項,為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再 查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1)醫師依醫師法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2)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3)其他各類醫事人員 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三項「基因」之個人資料,指由 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位訊息;「健康檢查」

之個人資料,則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五項,指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 療之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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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個資法中醫療健康資料相關用詞定義

個資法用詞 定義

病歷 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

(1)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2)各項檢查、

檢驗報告資料。(3)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 錄。

醫療 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 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 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 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基因 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為人體控制特定功能之遺傳單 位訊息。

健康檢查 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而以醫療行為施以檢 查所產生之資料。

是故,醫療個人資料判斷標準有三:(1)是否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

傷害、殘缺為目的;(2)是否經診察及治療行為;(3)是否有處方、用藥、施術 或處置行為。另外,病歷包含範圍從醫師法及醫療法分別觀之,醫師依醫師法所 製作之病歷為狹義病歷,而醫療法所規定之病歷則除依醫師法所製作病歷外,尚 包括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所製作之檢查、檢驗報告等記錄在內,而則屬廣義病歷。

由內容觀之,個資法施行細則所指稱之病歷係為廣義病歷161。綜合上述,醫療及 病歷個人資料明確為係經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操作下行為之記錄並無疑問。

然而個資法將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歸於特種個人資料中,究竟其內涵所謂(1)

非針對特定疾病進行診斷或治療之目的;(2)以醫療行為施以檢查所產生之資料,

161 范姜真媺,前揭註 148,頁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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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

(二)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囑咐之測量

除了民眾因自我健康意識而自行測量生理數據外,在健康醫療照護物聯網的 遠端照護和遠距醫療情景中,經常是使用居家環境的佈置感測器和配合許多穿戴 式裝置,監控病患個人生理數據,並提供給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判斷。

和在醫院內的即時監測相比,遠端照護和遠距醫療的數據測量不一定是由醫 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操作,而可能係由該些人員囑咐,由一般民眾自行測量,例如 第二章智慧醫療章節提及之臺北醫學大學遠距健康照護中心提供之服務,其監測 會員慢性病管理之方式,是透過在家中建置專業經核可的設備,由會員自行測量 回傳,再由健康管理師主動監測測量狀況。

若經醫師或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而將數據結果做成病歷,或做成報 告,該些病歷和報告自然屬於特種個人資料。然而單純由感測器和穿戴式裝置測 量之結果,並未經醫師或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做成病歷或報告前,該些數據似乎為

「健康資料」,而不屬於特種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