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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種個人資料類別重整之探討

第三節 檢視特種個人資料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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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蛋白質檢測、代謝檢測等,並結合個人資料如性別、身高、體重、種族、過 去病史、家族病史,從傳統基因延伸到組學(omics)的研究,透過個人與人體 基因大數據資料庫進行比對及分析,從中找出最適合病患的治療方法與藥品194。 藉由有效的探究疾病發生的原因,精準醫療可用來預測高風險族群。

健康資料的應用,以量血壓為例,目前臨床上多根據一小時量一次血壓的數 值來定義高血壓,而穿戴式裝置出現後可以連續的監控血壓數值,但因兩者使用 的測量技術不同,連續血壓數值仍與臨床測量的血壓資料有些差異。惟連續數值 的潛在生理意義經過適當的處理和管理,可以作為高血壓輔助判斷,或應用於緊 急用途195

智慧型手機的影像鏡頭可以被用來蒐集心跳和和心律變異(heart rate variability), 也可以用對入式加速器和陀螺儀追蹤使用者身體能量的損耗。此外,藉由一台裝 有心電圖(electrocardiographic)感測器的智慧型手機,和另一台裝有光電容積 描記 (photoplethysmographic)感測器的手機,可以計算出脈波傳導時間(pulse transmission time),被用來輔助測量血壓196

第三節 檢視特種個人資料類別

參酌前述健康資料敏感性之研究,本節將檢視個資法現有特種個人資料類別 是否符合現今科技進步之情形。

一、特種個人資料保護

依個資法第六條立法理由,受特種個人資料保護之資料,為其遭任意蒐集、

處理或利用時,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之資料197,應以

194 葉席吟,精準醫療之各國推動政策觀察,Research Portal,2016 年 10 月 7 日,

https://portal.stpi.narl.org.tw/index/article/10278(最後瀏覽日:2018 年 1 月 3 日)。

195 Javier Andreu-Perez et al, supra note 58, at 1199.

196 Id., at 1200.

197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 0990427 全文修正立法理由參照:「按個人資料中有部分資料性質較為 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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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資料當事人「是否有危害性」為前提,並非所有醫療資料皆具此特性,也並非 所有健康資料皆不具此特性,應依照個別之資料進行判斷。

二、物聯網和大數據對健康資料之影響

物聯網應用技術的進步使得部分生理數據不需要經過醫事人員操作的儀器 尌能測量,甚至使用智慧手機尌能監測和紀錄多種生理數據。雖然與專業儀器相 比,一般智慧裝置數據準確度仍不足,但大數據串連各種資料分析,即使單一智 慧手機儲存的健康資料被拿來和大數據資料庫進行比對,也可能有分析出病史、

未來疾病發生機率、生活習慣的風險,而使健康資料的敏感性提高。

從我國個資法條文觀之,應以匿名化處理資料而無從識別特定之個人,即可 符合我國個資法對於去識別化而可利用之規定。然而即使以除名化方式處理健康 大數據,因大數據廣泛性蒐集可供比對的資料種類,加上電腦計算能力提升,大 量增加的多元性資料結合電腦計算能力促使資料辨識能力大幅提升,簡易快速地 分析能力將使健康大數據匿名化利用有極高的可能性重新再識別。

三、健康資料納入特種個人資料

與醫療資料相比,因科技進步,於物聯網模式可容易蒐集個人生理數據,又,

大數據分析技術進步之環境下,健康資料亦攸關資料主體生理健康之敏感性,且 容易連結並識別個人,於此發展下,應考量健康資料是否須受到與醫療資料相當 程度之保護。

在大數據技術蓬勃發展下,資料容易結合分析,此類健康資料若遭有心人士 竊取,仍可能藉資料主體之血壓數據、用藥數據記錄等推測出該主體與疾病之關

害。……經審酌我國國情與民眾之認知,爰規定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 等五類個人資料,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須符合所列要件,始得為之,

以加強保護個人之隱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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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此類健康資料具敏感性。按個資法第六條立法理由,特種資料性質為較特殊 或具敏感性之資料,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 成難以彌補之傷害,其蒐集、處理或利用應較一般個人資料更為嚴格。因此,應 考量將健康資料納入特種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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