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mond 和 Verba 所合著的「公民文化」(the civic culture)是最 早研究政治功效意識、信任感以及政治參與三者間關係的先驅,此書 研究發現,政治功效意識和參加政黨或自願的團體活動的程度成正相 關,也與政治信任感呈正相關(Almond and Verba,1965:252-265),除 了選舉參與行為行為外,政治功效意識是否與其他的政治行為相關也 是本研究所關心的問題。本研究以個體微觀層次(教師)來探討政治 參與行為,對於政治參與行為的研究重點在於是否採取行動及行動的 強度上,包括制度化與一般性的政治參與行為(或稱非制度性的政治 參與)。
壹、政治參與的意義與理論
政治參與行為的研究,最早集中於選舉行為的研究,以後逐漸擴 展到參加政黨、政治消息傳播、參加政黨團體、與官員接觸、抗議性 行為等研究。研究對象也由歐美國家人民參與擴大到開發中國家人民 以及國家之間人民參與比較研究(林嘉誠,民 78:174)。二次大戰之 後,政治學者對於新興國家政治參與的現象產生興趣而加以研究,他 們發現開發中國家與一般已開發國家有不同特性,Huntington(1968)
認為社會經濟結構的快速變遷,人民政治態度的急遽改變,也促使政 治參與的要求提高,從而影響這些國家的政治發展與政治安定。
一、政治參與的概念
由於人一生都處於政治社會化的過程中,因此適當的政治參與,
可使政治社會化發揮效果並具有意義的活動。政治參與可以被視為
「人民以各種途徑,努力影響政治過程。」(引自彭懷恩,民 89:196)。 依據 Rod Hague(1998)等學者的定義:「任何的志願行為,包括成 功的、不成功的;有組織的、無組織的;連續性的、突發性的行動等,
藉合法的和非法的方法,以影響公共政策的決定及公共事務的行政,
就是政治參與」。
西方學者 Scaff(1975:83)認為政治參與呈現出兩種不同的基 本概念。依據第一種的基本概念,政治參與乃是交互性的行動
(participation as interaction);而第二種的基本概念,政治參與是工具 性的行動(participation as instrumental action)。而這個基本的差異,
概述在下表 2-4-1。
表 2-4-1:政治參與的兩種基本概念 區別標準 交互性行動 工具性行動 主要界定詞語
價值取向 行動類型 行動目的 功 能
分擔共享 互惠
公民彼此溝通 公道
促進自我實現 增進政治知識 孕育政治美德
參與加入 競爭
公民影響菁英 權力
保障權利 擴大利益 確保正當性
(引自郭秋永,民 89:24)
依上述兩種基本概念,第一種政治參與是一種交互性的行動,為 政治參與是植基於個體認同社區公益之上的一種政治活動。為了促進 共同的目標,各個公民平等參與決策過程,互信互賴以進行公開溝 通,從而作成公平分配資源參的各種決策;第二種政治參與是一種工 具性的行動,是影響權力分配的一種政治活動,也是公民企圖以極小 的代價追求極大的利益的一種交易行動,透過這種行動,一般公民可 以從相互競爭的少數政治菁英做一選擇,從而賦予統治權力,使其擁 有施政的正當性,一方面也可以表達其需求或支持,使得政治菁英不 敢忽視其需求,並確保政治菁英的回應。
二、國內外學者的觀點
(一)早期美國政治學者 Weiner(1971:164)對政治參與的概念 提出寬廣的界說(引自郭秋永,民 89:26-27):
Weiner 把政治參與限定在「真正的」政治參與,或「自願的」
行為,而排斥所謂的「非自願的」或「支持性的」政治參與。
早期一些政治學者確實曾將某些主觀的態度或感覺視同於 政治參與,但自六、七十年代以後,幾乎所有的政治學者皆 已放棄此種看法,進而都把政治參與明白限定在「行動」或
「行為」上。因而 Weiner 所提出的政治參與的概念界說,滿 足了上述二種判准,即交互性活動與工具性的行動。
(二)Milbrath and Goel(1976:16-22)認為:
政治參與可界定為,一般公民企圖影響或支持政府和政治的 各種行動。
(三)Huntington 及 Nelson(1977:3-4)認為:
政治參與意指一般公民從事各種設計來影響政府決策的行 動。被動的參與也可能內化為自發性的,原來自發性的也可 能轉換為被動性的參與。
(四)美國政治學家 Verba 和 Nie(1972:27-28;1980:1)看法:
政治參與是現代民主社會中,一般公民企圖影響政府人事甄 選或政府所作決定為其目標,從而採取各種合法行動。
上述西方學者 Weiner 與 Verba & Nie,皆將政治參與限定於
「民主政治的參與」或「自願的」行為,而排除「支持性」的參與 或「非法的」行為;然而 Milbrath and Goel 及 Huntington、Nelson 等學者則基於不同觀點,認為政治參與的概念必須涵蓋足以包括
「動員性」行為和「非法的」政治參與。大抵而言,上述西方者皆 將政治參與的經驗研究集中於「工具性的行動」,並在某程度上肯 定 Verba 等學者提出的看法。
(五)胡佛(民 87a:45):
政治參與目的在影響權威機構對人及對事的決定與執行,且 政治參與也不僅僅只有選舉時的參與,尚有更多的公民影響 政府決策的活動均可稱為政治參與。
(六)郭秋永(民 89:37-38)學者的看法:
政治參與是指現代民主社會中,一般公民企圖影響政府的人 事或決策,而採取成功或失敗的、自主性或動員性的、合法 的或非法的行動均包括在內。
(七)洪泉湖(民 87:282):
政治參與是指人們為了影響公共決策所進行的活動。
(八)董秀蘭(民 87:7)
政治參與除了傳統所認定的政治領域外,政治參與存在自身 所屬的各種團體社群中。
(九)黃秀端(民 84,51-76)
政治參與應採廣義的定義,並將動員性的參與視為政治參與 的一部分,因為自主性和動員性的參與不容易截然劃分,特 別是在台灣政治生態中,參加任何政治活動,皆或多或少包 含此兩種參與之混合。
上述國內政治學者大抵認為政治參與應從廣義界定,亦即包 括合法及非法活動,既可針對人也可針對施政、規範及認同,公 民參與行為所影響的體系不應僅限於政府,也應擴大到其他社會 團體。
本文依研究所需,將政治參與行為界定為一種「實際上的行為」, 但不含非法之政治參與行為。郭秋永(民 90:126-127)認為,政治 參與行為雖然關連著行為者本身的興趣、感覺、態度或信念等心理傾 向,但心理傾向並非政治參與本身,除非政治行為者「有所行為」,
否則不足以號稱政治參與。
貳、政治參與的類型與能力
根據 Verba(1972)等政治學者的看法,政治參與不是一種單向 度的現象(one-dimensional phenomenon),而是一種多向度的現象
(multi-dimensional phenomenon)(郭秋永,民 82:47)。單向度的見 解是將政治參與對等類型界定在選舉過程的各種項目,且斷定這些行 為項目彼此之間,具有一種層級的關係;而多向度的政治參與則將政 治參與類型加以建構,且涉及「功能相等」之指標的篩檢,分為專技 意義(technical meaning)與概念意義(conceptual meaning)。學者將 兩種相互對應的「向度」意義,建構政治參與的類型,藉以說明「功 能相等」的指標的正當性。以下分別從政治參與的類型加以分析。
一、政治參與的類型
依據 Verba & Nie(1972)解析,基於政治參與現象內的向度 或基本性質,包括結果範圍、衝突的強弱、影響類別、主動層次及合 作層次,建構出民主國家所具有政治參與的四種類型,而 Milbrath
(1976)再加上抗議行為(郭秋永,民 82:49-68;黃紀,民 75:
279-288),綜合以上學者觀點,將五種類型分述如下:
(一)公民主動接觸(citizen –initiated contacts)
又稱為接觸官員行為(contacting officials)或特殊接觸行為
(particularized contact),內容包括:一般公共事務與為了特 殊需求而接觸地方以上官員的行為。接觸行為,例如打電話 給政府相關人員、與官員從事政治討論等,其影響範圍也較 小,也不易牽涉到其他公民而引起相互衝突,故少有合作行 為,這是與選舉參與行為最不同的一種類型,對政府較不能 構成強大的壓力。
(二)合作活動(cooperative activity)
或稱為共同活動行為(communal activity),內容包括:公民 本人與他人籌組團體以解決社區或地方事務的問題,目的在 結合他人以影響政府的人事或施政。這種類型影響範圍不
小,其引發衝突的可能性也高於公民主動接觸行為,而低於 選舉行為。
(三)投票(voting)
投票乃是最基本、普及、常見的、也最規律性的參與行為。
投票活動內容包括:曾在總統選舉及地方性選舉中的投票次 數。因投票的行動會對政治菁英構成強大的壓力,所以也是 最具影響力的政治參與行為。
(四)參與政黨與競選活動(party and campaign activity)
公民參與政黨,在透過志同道合的伙伴,利用團體的壓力,
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政治事務,其影響程度雖不如投票直接強 烈,但仍然對政治菁英構成強烈的壓力;而競選活動內容則 包括:勸導他人投票給某候選人、積極為政黨或候選人工 作、參加政治集會、捐款給政黨或候選人、政治俱樂部的成 員。公民參與競選活動,例如參加政見發表會或助選行為,
也是選舉過程中的一部分。比起投票行為,參與競選活動的 公民較為「清楚可見」,而使得候選人易於掌握訊息。雖然 主動程度未必高於公民主動接觸行為,但卻強過投票行為。
(五)抗議行為(protestation)
抗議行為內容包括:參加示威遊行、連署請願、對政府違法 或不當的措施公開地抗議。對於政治系統採抗議姿態者人數 雖少,但隨著社會開放而多元化,人們對於自身權益的維護 與對政府措施,以抗議的方式加以表達者不斷增加。
其次,依據 Theiss-Morse(1992)觀點,將公民的實際參與 行為分成四類(引自廖添富等,民 87:5),
(一)投票和接受政治訊息(voting and being informed)
(一)投票和接受政治訊息(voting and being inform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