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綜合前述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教育 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策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教育 政策合法化的檢討,以及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相關理論與研究等之探討,作成本研 究所稱教育政策合法化理論建構的初始模式(initial model),如圖 4-12 所示,茲 說明其內涵如次。
壹、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當中,應當審慎考量各項影響因素,俾訂定適合背景 環境之所需的教育政策法律。而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因素為數不少,可自外在 環境因素與內在環境因素兩方面,分別說明之:
一、外在環境因素
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外在環境因素包括政治生態、經濟情勢、世界潮流、
社會文化等,依序說明如下:
(一)政治生態:國家政治生態攸關民主法治的成熟與否,直接決定民眾參與教 育立法的程度與方式;另外,執政與在野政黨的意識型態,及其國會議員 的分佈比例,亦與制訂教育政策、操作教育議題息息相關,是以政治生態 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甚鉅。
(二)經濟情勢:經濟發展的情況反應了教育經費的充裕程度,以及教育資源的 豐沛情形。良好的國家經濟除可提升人民對於教育品質的要求之外,亦能 刺激民眾參與教育政策立法的意願,並助益立法資訊得以快速傳播、立法 技術得以精緻增進,直接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多重環節。
(三)世界潮流:資訊科技的高度發展使得全球化風潮迅速湧起,世界各國對於 教育事件的處理、教育論提的詮釋、教育改革的投注等,均無時無刻透過 各種管道,以各種可能的方式相互連動,自然刺激教育政策合法化參與者 之思維、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之運作。
(四)社會文化:社會的風俗習慣、文化民情等,總是以隱而未顯有如毛細現象 的運作方式,悄悄影響社會人士的意識型態與價值觀念,進而形成極易於 教育政策立法過程形成壓力的公眾輿論。其後再透過媒體或集結之力擴大 放送,其對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亦不容小覷。
二、內在環境因素
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內在環境因素包括教育組織的特徵、教育人員的需 求、教育法案的性質等,依序說明如下:
(一)教育組織的特徵:不同教育組織的權力結構與組織文化,常使其在作成決 策、溝通用人、衝突解決、經營公共關係時的作為迥異。舉凡組織風格的 民主或封閉、組織成員的穩定或變動、組織氣氛的融洽或緊張等,均實際 影響教育政策的形成方式、論辯過程、決策型態,乃至於執行效能,自然 成為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之一。
(二)教育人員的需求:教育人員依其角色任務、意識型態、個人特質、價值觀 念等之不同,而對教育政策法律生成各種各樣的需求與期待。而後各類歧 異的需求逐漸轉化成其參與教育政策立法的動機,決定其所採取的立場與 行動,進而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之作成。
(三)教育法案的性質:教育法案本身的敏感度、困難度、爭議性、時代性、重 要性、重要性、影響力等性質,時常決定了該法案立法過程的順暢與否,
越是敏感、爭議性越高、影響範圍越大、涉及各方利益越多者,越容易吸 引大眾關注,當然也因意見多元而易遭遇衝突或是引發杯葛,其對教育政 策合法化的影響可見一斑。
貳、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參與者
民主開放社會當中的教育政策合法化參與者與時俱增,且涵蓋甚廣,為數甚 多,大體而言,可概分為制訂教育政策者、影響教育政策者、執行教育政策者三 類,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制訂教育政策者
合法化過程中的制訂教育政策者,包括教育部人員、行政院人員、立法院人 員,以及總統等四類,依序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人員:教育部的部長、次長、主任秘書、業務經辦司處人員、法規 委員會委員、部務會報成員等,直接處理教育政策法案的徵詢與研擬,並 直接與立法委員接觸溝通,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之大,無庸置疑。
(二)行政院人員:行政院的院長、第六組成員、法規委員會委員、教育改革推 動小組成員、行政院會成員,乃至於主任委員等,負責審議、討論、協調 教育部所送交之教育政策法律草案,不僅可加註意見,亦可與立委溝通,
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所產生的影響,不容諱言。
(三)立法院人員:立法院的委員、國會助理、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成員、程序委 員會委員、法制局成員等,親自參與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書面作業,或對行 政官員進行面對面質詢,甚至自行提案進入審查,謂為當今教育政策合法 化過程當中具備最大影響力者,殆無疑義。
(四)總統:總統可透過其競選政見的表述,或者重要談話的發表等,透露其對
教育政策立法的想法與期待,直接或間接影響大眾輿論、教育部長或行政 院長,形成其對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至於依法公布立法院三讀通過的 教育法律,則較具形式意義。
二、影響教育政策者
合法化過程中的影響教育政策者,包括大眾傳播媒體、利益團體、學者專家、
政黨幹部等四類,依序說明如下:
(一)大眾傳播媒體:於此媒體高度開放的自由社會中,各平面或電子媒體有如 百花齊放一般,紛紛透過廣播、電視、報章、雜誌、網路等,詮釋政策意 涵、反應大眾輿情、發表學者評述,不僅可發揮導引民意走向的功能,亦 對執政者形成監督的壓力,其對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不容忽視。
(二)利益或壓力團體:利益團體基於公益或私益的特定立場,經常在堅持既定 主張的前提之下,幾乎以無所不用其極的方式,促使行政或立法機關通過 或拒絕某項教育政策法案。當前開放社會中的教育利益團體極其活躍,且 影響力之大,時常窒礙或催促教育政策立法,使制訂教育政策者倍感壓力。
(三)學者專家:學者專家乃社會金字塔頂端的菁英份子,常本於其專業素養與 學術良知,組織學術團體、出版研究刊物、成立專業智庫,甚至親自負責 研擬法律草案,透過各種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進程 與結果。
(四)政黨幹部:政黨為符應其支持者的期待,為實現其對選民的承諾,而對教 育政策法案採取贊成或反對的態度。不同政黨基於其政治立場與意識型態 的差異,有時僵持不下,甚至明顯對立,阻礙教育立法的順利進行,有時 也因考量立法效率,進行黨團協商,藉以謀取共識。就台灣地區而言,無 論執政黨或在野黨均在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中產生莫大影響。
三、執行教育政策者
合法化過程中的執行教育政策者,又稱利害關係人,包括各級學校校長、行 政人員、教師、學生等四類,依序說明如下:
(一)校長:校長須於推展校務時落實教育法律、執行教育政策,因而為提升政 策法律的執行效能,須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中充分考量各級學校校長 的看法,且有時學校校長也主動參與教育政策立法過程,積極提具意見。
(二)行政人員:各級學校行政人員協助校長推動校務發展,乃是執行教育政策 法律的前線,是以亦須考量行政人員的需求與立場,並傾聽基層行政執行 者的心聲,以使教育政策法律的施行更加徹底。
(三)教師: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參與者當中,以各級學校教師為數最多,又為提 升其影響力,當前已有全國、縣市、鄉鎮、學校等各級教師會之組成,其 素質整齊,動員能力驚人,已成目前台灣地區規模最龐大、影響最可觀的 教育利益團體。
(四)學生:學生乃所有教育活動之主體,然其目前參與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程度 卻尚在成長階段,大體而言,以大學生的參與最多,中小學學生礙於其未 成年,且課業壓力沈重、專業知識不足,參與教育政策立法的情形鮮少,
但近年已有以爭取其自身權益為旨的組織逐漸生成。
參、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
應該納入教育政策合法化範圍當中的教育事務極為繁複,大體而言,凡憲法 或法律明文規定應以法律訂定的教育事務、人民在教育上的相關權利與義務、關 於國家各教育機關之組織,以及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教育法律定之者,均需納入教 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使教育事務之推展有所遵循與依歸,確保教育步伐推衍得 不偏不倚。其項目概為:
一、各級各類學校教育制度:國家教育制度攸關人民受教年限、種類與方式,屬 重要教育事項,自應納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當中。
二、人民在教育上的權利義務:教師、學生、家長,以及少數族群等在教育上的 權利義務,同時為《憲法》、《教育基本法》、《中央法規標準法》,以及法學 界的重要性理論等所強調,其應納入教育政策合法化範圍的正當性不言可 喻,毋須贅述。
三、教育經費分配與補助:教育經費的分配與補助,以及公立學校學雜費等相關 制度,由於關係學生受教權益與家長的子女教育規劃甚鉅,是以應於不戕害 彈性原則的前提之下,規範適當密度的教育政策立法。
四、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專司教育政策之制訂與推展,其於教
四、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教育行政機關組織專司教育政策之制訂與推展,其於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