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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技專校院評鑑訪視實施原則

台技(四)字第0940117559 號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診斷技專校院教學品質及評核各校辦學成效,定 期辦理評鑑訪視技專校院,作為輔導、獎勵及核准學校申請各種案件之參 考,特訂定本原則。

二、對象:

(一)評鑑對象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其他專科學校評鑑另依專科學校評鑑 實施辦法辦理。

(二)訪視對象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

三、評鑑訪視類別及內容:

(一)評鑑:

1、綜合評鑑:

(1)行政類:包括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 務。

(2)專業類:包括各專業院、系、科、所、組之教育理念與目標、師資、

課程、教學、圖儀設備、行政管理及辦學成效等。

2、專案評鑑:針對第一款之單項評鑑項目或由本部指定之評鑑項目辦理評 鑑。

3、追蹤評鑑:各校綜合評鑑或專案評鑑結果公告後,經評鑑為三等以下者,

於公告後滿二年參照原評鑑類別及內容辦理之後續評鑑。第一款第二目 專案評鑑由本部依實際需求另訂實施原則。

附錄七

(二)訪視:

1、技專校院校務諮詢輔導訪視:各校綜合評鑑或專案評鑑結果公告後,經 評鑑為三等以下者,於公告滿一年參照原評鑑類別及內容辦理之後續 訪視。

2、技專校院改名改制後訪視:各校經本部核定由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或 專科學校改制技術學院者,於公告滿一年參照原核定改名改制計畫書 辦理之後續訪視。

3、高級護理職業學校改制專科學校後訪視:各校經本部核定由職業學校改 名專科學校者,於公告滿一年參照原核定改制計畫書辦理之後續訪視。

四、綜合評鑑辦理週期:

依前項技專校院類別分四年辦理綜合評鑑,其順序如下:

(一)第一年:科技大學。

(二)第二年:技術學院。

(三)第三年:技術學院。

(四)第四年:專科學校。

各校於前項評鑑年度辦學滿二年者,應辦理綜合評鑑;其辦學未滿二年 者延至辦學滿二年之當年度辦理。

因政策或特殊考量延期辦理各校綜合評鑑者,本部另行公告之。

五、評鑑訪視時程規劃:

(一)一至七月:公告當年度評鑑訪視表冊、指標及執行計畫。

(二)五至九月:公告當年度評鑑訪視承辦單位。

(三)八至十月:辦理評鑑訪視學校說明會、評鑑訪視委員說明會,並公告當年 度評鑑訪視資料繳交期限方式及各校實地評鑑訪視日期。

(四)十月至翌年一月:辦理各校實地評鑑訪視作業。

(五)翌年二月至四月:辦理各校評鑑訪視說明會及評鑑訪視申覆作業。

附錄七

(六)翌年四月至六月:公告評鑑訪視結果,並函送評鑑報告至各校。

前項時程規劃,因政策及特殊考量調整者,另行公告之。

前項第五款申覆作業,依當年度評鑑訪視承辦單位公告之作業規定,評 鑑結果屬違反程序及與事實不符者,各校得於規定時限內向承辦單位提出申 請。

六、評鑑訪視作業程序:

(一)由本部自行或委託各公私立大學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團體辦理評鑑或訪 視作業。

(二)本部或前款受委託之學校、機構、團體為辦理技專校院評鑑或訪視,應分 別組成評鑑或訪視委員會;其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聘任 之。

(三)本部應訂定評鑑或訪視計畫,其內容包括評鑑訪視類別、內容、基準、方 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鑑或訪視委員會審查後公告之。

(四)第二款委託辦理之學校、機構、團體辦理評鑑或訪視時,應依前款所定內 容擬訂評鑑或訪視計畫,經評鑑或訪視委員會審查後,報本部核定公告之。

(五)各校應依規定之期限及方式填報基本資料及各項自評表冊,辦理自我評鑑 或訪視。

(六)評鑑訪視委員應至受評學校執行實地評鑑或訪視,並得參酌前款自我評鑑 或訪視結果撰寫報告,向評鑑或訪視委員會提出評鑑結論及建議。

(七)評鑑或訪視委員會依規定議決評鑑或訪視結果後,應於三個月內做成評鑑 或訪視報告報部。

(八)本部應依程序公告並通知評鑑或訪視結果。

七、評鑑結果包括評鑑成績及報告,評鑑成績分為下列四等:

(一)一等:八十分以上者。

(二)二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附錄七

(三)三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四)四等:未達六十分者。

各校評鑑成績,應經評鑑委員會討論後議決之。

各校訪視不評定成績。

八、本部得以各校評鑑或訪視結果,依專科學校法或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作為下 列事項之辦理參考:

(一)專科學校申請改制技術學院審查、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科技大學審查之條件。

(二)核定各校增減、調整系、科、所、組班數或招生名額。

(三)各校申請獎、補助經費之條件。

(四)各校調整學雜費之核算指標。

九、各校應依評鑑或訪視結果研提具體改進措施,納入重大校務改進事項;其辦 理情形列為下次評鑑或訪視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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