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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學制度歷年變遷

在文檔中 第三節 行政契約學理實務 (頁 38-51)

公費留學政策目標係為國家培養各專業領域之菁英領導人才,因應 國家發展需要及社會經濟產業結構的變化,在執行上亦必須不斷研究對 應之創新作法,以確實達成政策目標。教育部持續以國家亟需之人才、

國內無法或難以培育之人才、選送赴特別地區國家留學之專門人才為規 劃公費留學學門之政策方向,在應用科技、基礎科學、社會人文三大領 域雖分流而並重;並鼓勵具優秀潛力之學子以申請國外著名大學院校研 究所,或投入具世界級之知名指導教授門下研究為赴國外留學主要目 標。本節雖非本研究目的探討之重心,然亦為本研究應瞭解之基礎,俾 能對教育部公費留學簽訂行政契約書之背景因素產生概括性之認識。

壹、我國留學制度之肇基

根據歷史及研究資料一致顯示,我國近代最早的留學生係於清道光 27 年(1847)赴美留學之容閎。同治 9 年(1870)容閎上書曾國藩建議 派遣幼童出洋留學,經曾國藩、李鴻章上奏朝廷批准,是為政府制定留 學政策之肇端。

張豈之(2002)54於歷史學角度所述清同治年間公費留學制度,當時 派遣幼童之背景、目的、作法等略如下:自五口通商和英法聯軍入侵北 京後,清朝當局懾於列強的船堅炮利銳不可當,深感非興學造就翻譯與 製造船械及海陸軍等近代化人才不足以圖強。是以培養新式外交、軍事、

科技人才為核心的洋務教育逐漸開辨。由官方派遣學生分赴美國和歐洲 留學,是培養洋務及各類科學技術人才和現代化軍事人才之主要途徑,

也是洋務運動深化的重要標誌之一。同治 9 年(1870)江蘇巡撫丁日昌

54 張豈之,晚清民國史,台北市:五南,2002 年 6 月 28 日初版,頁 70、73-74。

向曾國藩、李鴻章轉達容閎擬訂的派遣學生赴美國留學的計畫,曾、李 聯銜入奏,得到清廷批准。次年 7 月,兩江總督曾國藩把他和容閎商定 的派遣留學生的具體計畫上奏清廷,進一步闡明派遣留學生的目的和具 體方案。據奏稱,其主要目的是「赴泰西各國書院學習軍政、船政、步 算、製造諸學,約計十餘年業成而歸,使西人擅長之技中國皆能諳悉,

然後可以漸圖自強」。派遣辦法:一、每年選送幼童30 名,4 年共計 120 名,先入美國小學和中學學習,畢業後量材拔入軍政、船政兩院肄業,

一切經費由中國自備;二、在上海設「幼童出洋肄業局」,作為出國留學 生的預備學校,補習1 年,考試合格者送至美國學習 15 年;三、委派刑 部主事陳蘭彬及江蘇候補容閎,駐美負責留學生事務;四、派漢文教習2 人,負責教授經史。同治11 年(1872 年)至光緒元年(1875 年),先後 派遣4 批幼童赴美留學。其中最幼者 10 歲,最長 16 歲,平均年齡 12 歲。

留美幼童以美國哈特福德城(Hartford)為活動基地,分別住在美國老師 家裡,每位美國老師負責 2 至 4 名幼童,擔負教養和監護這些幼童的責 任。英文合格的幼童直接進入美國學校學習,不合格者在老師家裡接受 補習,做好入學的準備。幼童們學習刻苦努力,各科「成績極佳」,並陸 續進入耶魯等著名的大學深造,以學習工程技術和法律等科者居多,這 些專業人才均是當時清廷所迫切需要的。

依據以上所述情形,綜整當時清政府之留學政策及結果:

(一)派遣之幼童,平均年齡12 歲。

(二)幼童先入美國小學和中學學習畢業後量材拔入軍政、船政兩院肄 業,一切經費由中國自備。

(三)在上海設「幼童出洋肄業局」,作為出國留學生的預備學校,補習 一年,考試合格者送至美國學習15 年,委派專人駐美負責留學生

事務。

(四)派漢文教習幼童經史。

(五)留美幼童以美國哈特福德城(Hartford)為活動基地,分別住在美 國老師家裡,每位美國老師負責 2 至 4 名幼童,擔負教養和監護 這些幼童的責任。英文合格的幼童直接進入美國學校學習,不合 格者在老師家裡接受補習,做好入學的準備。

(六)幼童們學習刻苦努力,各科「成績極佳」,並陸續進入耶魯等著名 的大學深造,以學習工程技術和法律等科者居多。

綜上可知,當時清政府對留學人才之培育,均由「幼童出洋肄業局」

進行操作,以當時環境而言,對於幼童派遣出國,已充分考量有完整配 套措施。

陳賢舜(2005)55研究顯示,同治 11 年(1872)選派留學生赴美,

開啟我國近代留學新頁。除留美之外,在留歐方面,光緒元年(1875)

總督沈葆禎派遣福州船政學堂學生赴法學習船政,此即為留歐之始,隨 後並派遣學生赴英、法學習製造、駕駛、軍事技藝等。此外,中國留學 生留日之始,係清廷駐日大臣裕庚於光緒22 年(1896)選派上海、蘇州 等地學生13 人,進入日本高等師範學校。清末派遣留學生出洋,初期並 無統一辦法,以派遣之機關為主體,一切規章由該機關規定為主。庚子 拳亂後,出洋學生漸多,為防止弊端並獎勵人才,清廷乃研訂歸國後之 考試辦法,按等第分別獎勵,並首由張之洞於光緒27 年(1901)針對留 日學生訂定「獎勵學生章程」,分考試獎勵、選舉兩類,為日後各種獎勵 學生之張本。光緒29 年(1903)以後,學務處及學部成立,派遣留學生 仍由各省督撫辦理,惟需將錄取學生,咨備報案;光緒32 年(1906)學

55 陳賢舜,2005,我國留學教育發展之分析,收錄於中華人文社會學報,新竹:中華大學人文社會學 院,2005 年 9 月 1 日,第 3 期,頁 85-86。

部奏定「考驗游學生畢業章程」,考試及格者給予進士、舉人出身,分發 任用。此外,學部亦奏定限制留學生資格,應具中學以上程度及通習外 國文字;光緒33 年(1907)學部研擬將資格考試與任官分開,奏定「廷 試章程」,凡游學畢業生經考試取得文憑與出身後,須再參加廷試錄用,

才可授職。自光緒 34 年(1908)至宣統 3 年(1911),先後舉行四屆廷 試,錄用 824 人。陳賢舜並將所蒐集之清末重要留學教育發展的相關文 獻,整理如表2-4。

2-4 清末之重要留學教育發展一覽表

年 度 西 元 大 事 紀 同治9 年 1870 容閎上書曾國藩建議派遣幼童出洋留學。

同治10 年 1871 清廷批准曾國藩、李鴻章等人上奏之留學計畫,將選派 120 位幼 童赴美留學。

同治11 年 1872 首批 30 位幼童抵美,為中國選派學生赴外國留學之始。

光緒元年 1875 沈葆禎以私人方式派福州船政學堂學生隨法人赴法習船政,為留 歐之始。

光緒2 年 1876 1.李鴻章、沈葆禎奉派福州船政學堂學生赴法學習製造,赴英學 習製造、駕駛,是為中國正式派學生赴歐留學。

2.容閎獲耶魯大學贈予榮譽法學博士,為我國首位獲得國外贈予 榮譽博士者。

光緒7 年 1881 第一位女留學生金雅妹赴美留學

光緒16 年 1890 總理衙門先後奏派出使英、俄、法、德、美五國大臣每人酌帶學 2 名,同時在使館當差,可謂工讀留學生。

光緒22 年 1896 清廷駐日大臣裕庚選派上海、蘇州等地學生 13 人,進入日本高等 師範學校,為中國學生留日之始。

光緒27 年 1901 張之洞針對留日學生訂定「獎勵學生章程」,分考試獎勵、選舉兩 類,為日後各種獎勵學生規程之始。

光緒29 年 1903 滿清政府以獎勵留學為政策,重訂學堂章程、出洋章程,也開啟 留日風潮。

光緒32 年 1906 1.學部奏定(考驗游學生畢業生章程),自本年起每年舉行游學畢 業生考試,凡考試及第者,給予進士、舉人出身,分發任用。

2.學部奏准出洋學生,應具中學以上程度及通習外國文字者。

光緒33 年 1907 學部奏定(廷試章程),將游學畢業生資格考試與任官分開。

宣統元年 1909 應用美國退還之庚子賠款,籌設游美學務處、肄業館,考選留美 學生,國人留美人數大增。

宣統2 年 1910 游美肄業館正式定名為清華學堂(清華大學前身)。

資料來源:陳賢舜(2005)。我國留學教育發展之分析。中華人文社會學報第 3 期,

新竹,中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2005 年 9 月 1 日。

貳、民國成立至政府遷台前留學制度變遷

續依陳賢舜(2005)研究顯示,民國成立後,政府全心致力於現代 化運動,但因各地軍閥割據,爭戰不休,政府疲於應付,因政治紛擾、

經濟衰退,連帶影響留學教育發展。此時期30 餘年,雖歷經內憂外患,

仍推動了許多留學教育政策措施,以及制定了相關的法令,使留學教育 制度漸趨完備,留學人數也不斷增加。

陳賢舜將所蒐集之民國成立至政府遷台前,重要留學教育發展相關 文獻,整理如表2-5。

2-5 民國成立至政府遷台前之重要留學教育發展一覽表

參、政府遷台後留學制度變遷

政府遷台初期,政經情事均尚欠穩定,直迄1955 年方恢復公費留學 考試,復旋即停辦,至1960 年起,始逐年穩定舉辦,錄取之公費留學人 數亦而逐年增加。此期間之留學教育隨著國家政經環境及外交等之需 要,不斷進行變革,對於國家發展各領域人才之培育,產生相當重要的 效果。

陳賢舜(2005)將所研究所蒐集之政府遷台後至 2004 年,重要留學 教育發展相關文獻,整理如表2-6,本研究並增補 1974、1986 及 2003 年 後相關事項。

2-6 政府遷台後之重要留學教育發展一覽表

年度 西元 大 事 紀 39 1950 舉辦第一次高中畢業生留學考事。

41 1952 教育部第一次甄選獎補金之候選人。

42 1953 舉辦第一次大專畢業自費及獎學金留學考試。

43 1954 1.第一屆國際學生會議於日本召開。

2.修訂公布「國外留學規程」。

44 1955 1.政府遷台後,教育部恢復舉辦公費留學考試,錄取 18 人。

2.設立行政院輔導留學生回國服務委員會,簡稱留輔會。

46 1957 首設駐美文化參事,駐法、日文化專員。

48 1959 設置「外國學生獎學金辦法」,獎助外國學生來華留學。

51 1962 1.修訂公布「國外留學規程」,施行免試出國留學。

51 1962 1.修訂公布「國外留學規程」,施行免試出國留學。

在文檔中 第三節 行政契約學理實務 (頁 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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