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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末把监测数据进行电子归档,电子文件使用光盘备份,并保存打印的书面文件。书面形式 的文件应与监测计划配合使用,以便核对信息的真实性。为了方便二氧化碳排放核查人员有效核查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有关的文献资料和信息,企业应提供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报告、监测结果报告的索 引。企业应保存购买原料、燃料等的票据,以便核查。所有数据记录和校准维护记录应在统计期结 束后继续保存五年。企业对于节能减排有关证据应妥善保存备查,包括有关技术改造、设备的合同、

节能量审核报告(如有)等资料。

8 二氧化碳排放监测计划

企业应在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量化和报告前,编制二氧化碳排放监测计划,明确碳监测相关信 息,确保企业在接下来的监测过程按照正确的监测方式进行。监测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等;

b) 二氧化碳排放管理负责人与联系人信息;

c) 企业边界信息的描述,包括企业成立时间、规模、经营范围、股权情况、资产状况,主要 产品种类、产量和产能(产量、产能填报参见附录C),主要生产装置、工序及其数量和 运行情况,以及厂区平面分布图和组织架构图等;

d)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范围的描述,包括监测计划对象年份、报告层级、报告对象,计算涉及 的能源与含碳物料等信息;

e) 监测数据的说明:分燃烧直接排放、工业过程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使用物料平衡法四方 面说明各报告对象对应的监测数据来源选择,即选用参考值或实测值;

f) 实测数据获取方法的说明,包括数据实测的方法描述、依据的标准和监测频次;

g) 活动数据计量设备信息,包括活动数据计量有关的计量设备类型、型号、不确定性、安装 位置描述;

h) 数据收集、数据质量管理、记录与归档措施的描述;

i)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企业有关 a)~ f)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报送新的监测计划至省应对气候变化部门审批。

当其他信息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保留完整内部记录,以供核证机构进行核证。

9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

企业应根据省应对气候变化部门认可的监测计划,认真细致地进行二氧化碳排放相关信息的收 集和数据管理,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汇总和报告。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a) 企业基本信息;

b) 二氧化碳排放管理负责人与联系人信息;

c)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概况;

d) 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范围信息,产品产量信息包括炼油加工量、原料油加工量、乙烯、丙烯 产量等必填项。

e) 固定源和移动源燃料燃烧、催化剂烧焦、制氢反应直接排放相关信息,包括报告的活动、

层级、燃料/物料种类、使用量、低位发热量、碳含量、氧化率、相关成分分析等信息;

f) 间接排放相关信息,报告企业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的使用量;

g) 其它需报送的信息,如企业在统计期内采取的节能减碳措施、生产情况说明、数据汇总的 流程、企业在统计期内组织边界、报告范围的变更说明、特殊排放等。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组织边界识别特殊情况处理 A.1 组织边界识别特殊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a) 含有多个企业法人的多法人联合体,其中在广东省内的每个企业法人应分别独立进行二氧 化碳排放报告,不能将多个企业法人作为一个企业法人进行报告。

b) 企业法人下属跨省的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认可,可视同法人 处理:

(1) 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并有独立的场所;

(2) 以该分支机构的名义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或一年以上;

(3) 该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向当地纳税;

(4) 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报告的需要提供能耗和物料资料。

在广东省外的企业法人在广东省内存在视同法人的分支机构,该分支结构应独立向广东省 生态环境厅报送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在广东省内的企业法人,其省外分支机构可视同法人 的,不报告该分支机构的二氧化碳排放相关数据,且应在监测计划和排放报告中适当说明 该省外分支机构情况。

c) 企业法人发生合并、分立、关停、迁出、租赁或经营范围改变等重大变更情况的,须根据 变化后的厂界区域和运营控制范围进行组织边界的确定、及时修改监测计划、明确报告义 务并征得省生态环境厅认可。

d) 企业在报告期内存在生产经营业务外包时,外包业务导致的排放不计入企业二氧化碳排放 量,同时,其相关产品产量等也不计入该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但企业须在监测计划和排 放报告中进行明确记录外包业务的相关情况。

e) 企业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停产停业的,应在 年度排放报告“其他信息说明—生产情况说明”中报告企业停产的原因和具体日期以及预 期复产的日期,并将停产证明文件上传至排放报告中。

f) 企业新增排放源的报告方式:⑴若企业计划扩建项目/设施设备,须在年度排放报告的“其 他信息说明—生产情况说明”中报告计划扩建的时间、项目/设备/设施的情况等信息;⑵若 企业当年度排放信息增加了排放源且监测计划未填报新增排放源的情况,企业须向省生态 环境厅提出监测计划变更备案申请,监测计划中需增加新增排放源信息的填报,包括排放 源产能、投产运营情况、涉及的设施设备、能源物料情况、碳排放信息监测情况等,并将 相应的核准批复文件(如有)上传至监测计划。(3)新增排放源的排放信息需与企业原排 放源信息一同报告,并在排放报告中“其它信息说明——企业统计期内组织边界、报告范 围的变更说明”部分注明新增排放源及其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时在《基础数据汇总表》

中需要对新增排放源的数据进行单独汇总。新增排放源的排放量包含直接排放和消耗的电 力导致的间接排放,其中直接排放计算与原排放源一致,电力间接排放按照“新增排放源 耗电量×电力排放因子”进行计算。

在进行t 年度报告时,除了报告 t 年度新建项目排放信息外,若企业在 t-1、t-2 年度存在采用 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新建项目,且t-1、t-2 年度的历史报告中未单独报告这些项目的排放信息,

应进行补报(具体示例见下表)。

表A.1 新建项目排放信息报告要求示例(报告年度 t 为 2019 年度)

序号 类别 需在基础数据表中单列报告排放信息的年份

1 2017 年度新建项目

(分配方法采用历史排放法的项目) 2017 2018 2019 2 2018 年度新建项目

(分配方法采用历史排放法的项目) / 2018 2019

3 2019 年度新建项目 / / 2019

附录B

附录B 燃料燃烧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排放因子参考值(续)

CFi,tce ——《2012年广东省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为燃料提供的参考折标因子;

29271 ——每吨标准煤的低位发热量(兆焦耳),1 千卡(大卡)=4.1816 千焦。 的上限值;其中高炉煤气采用“Blast Furnace Gas 鼓风炉煤气”的上限值。

h 排放因子参考值采用“排放因子参考值(克二氧化碳/兆焦耳)=单位热值碳含量参考值(克碳/兆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企业产量、产能报告要求 C.1 产量报告要求

石化企业主要报告报告期内原油加工量及汽油(分国III、Ⅳ、Ⅴ、VI)、柴油(分国 III、Ⅳ、Ⅴ、VI)、乙烯、丙烯、丁二烯等产品的产量。

企业产品产量数据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企业生产报表(包含逐月的数据)、部门内 部统计记录或台账、产品入库单、上报统计部门数据、财务凭证等。企业需提供相关产量 的证明文件进行交叉验证。

C.2 产能报告要求

产能是指在计划期内,企业参与生产的全部固定资产,在既定的组织技术条件下,所 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或者能够处理的原材料数量。

企业产能以企业核准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 意见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封口版)为准,优先采用核准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 查意见次之、节能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再次之,最后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封口版)。

附录D

(资料性附录)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报告要求 D.1 来源于企业核算边界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报告要求

石化企业在其核算边界内同时经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例如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 质燃烧发电),并将所得电力供其自身使用,该部分电力用量产生的间接排放不计入,但 项目发电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须计入企业整体排放量。

D.2 来源于企业核算边界外可再生能源发电/供热项目直供或专供电力量的报告要求

石化企业所使用的电力由其核算边界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例如太阳能光伏发电、

生物质燃烧发电)直供/专供,且可提供供应商证明材料(包含能源使用和产出量,用于确 定排放因子),可要求使用供应商的排放因子(供应商供电排放因子=供应商总排放量/供 应商总供电量),计算供应商排放因子时,供应商排放量核算按照电力行业报告指南执行,

因使用生物质燃料等可再生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可不计入,但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

因使用生物质燃料等可再生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可不计入,但使用化石燃料燃烧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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