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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所得稅法中亦有類似的規定,依據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資本之利息為盈 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另外,第三十二條規定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
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另一方面,儘管近年來OECD國家公司 稅制的法定稅率有逐年下降的趨勢,不過整體而言公司稅仍然是OECD國家重要 的租稅來源 (參見Mennel and Forster,2000)。本文研究架構除第一章為緒論外,
第二章文獻回顧主要整理探討混合市場的相關文獻,並依封閉與開放體系區分。
第三章則為在傳統混合市場模型引入租稅因素之模型,第一節引入利潤稅制,第 二節為公司稅制。第四章為本文之結論。
第二章、文獻回顧
探討公營事業民營化的文獻在 1970 年代後期因自由經濟的盛行而開始發展,
使得有關探討公營與民營廠商同時存在的混合市場的文獻開始出現。公營事業民 營化可定義為廣義及狹義兩種。就廣義而言,乃指任何有關政府或公共部門降低 對經濟活動干擾的過程;狹義則指解除公營,亦即政府對其持有之全部股份出售 予私人。就目前大部分的經濟文獻採用狹義的觀點探討民營化,本文研究也將依 循大部分文獻採取狹義公營事業民營化之定義,亦即政府採取出售全部或部分持 股予私人進行民營化。
依據 Merrill and Schneider (1966) 乙文闡述經濟文獻探討的市場大致有三 種形式:完全私有、完全公有以及受到政府管制與反托拉斯法限制之私有。Merrill and Schneider 在當時認為缺少公民營同時存在之市場經濟文獻的討論將會使許 多已發展國家視管制與反托拉斯法為唯一增進市場表現的行為,於是採短期分析 法分析公民營同時存在的混合市場形式,即廠商的生產受到市場資本的限制,公 營廠商在極大化市場總產出的目標下以價格控制市場,若政府欲極大化其目標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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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探討長期下民營化,DeFraja and Delbono (1989)在假設無資本限制下,比較 當公營為 Stackelberg 的領導者、Cournot-Nash 均衡、單純寡占及公營獨占下價 格、產量、廠商利潤與社會福利,其認為市場結構對於寡占市場是否需民營化扮 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若市場趨於競爭、壟斷性低且廠商家數接近最適數量時,公營廠商採取追求其私利會比其採取追求社會福利的行為更能提升社會福利。
民營化文獻在公民營廠商生產邊際成本設定方面,早期文獻皆設定公民營廠 商生產成本相同之下探討公營廠商民營化,Cremer et al. (1989)一文承續先前相關 文獻假設公營廠商的目標函數為極大化社會福祉且公營廠商與民營廠商生產財 貨的生產成本相同,但公營廠商會支付溢酬給勞方,但此溢酬為一純粹移轉 (pure transfer),不會影響公營廠商的目標函數。在上述假設之下,Cremer et al. 得 出一產業是否需民營化需視成本與市場結構而定,其最適結果大致有三:一是在 廠商生產成本低的情況下,市場只有一民營廠商則將唯一民營廠商公營化與市場 存在較多公營廠商下則留一民營廠商,二是在廠商生產成本較高的情況下,政府 應該將市場完全公營化以壓低固定成本才能達社會最適,最後是若市場原本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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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公營廠商,則此時不需變動已達最適。之後 George and Manna (1996)更改 Cremer et al. 一文對於公民營廠生產成本結構對稱之假設,引入公民營廠商成本 由持有或釋出一部份股份間接影響部份民營化廠商的決策,Matsumura (1998) 一文認為探討持股比例是一重要議題,發現不管在何種成本形式下完全公營化非 Pal (1996)、Pal and White (1998)、Matsumura(1998)等文都在不同的市場模式或成 本結構的假設下探討民營化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及民營化後市場結構的可能變化,
民營化文獻大致得到民營化不一定可以提升社會福利的結論,民營化若是經濟自 由化的必經之路,則一定存在著一最適民營化的程度,只有 Matsumura 一文在解 釋民營化產生的成本節省效果會使政府最適持股比例一定不會為 100%時概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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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持股比例但未對持股比例的經濟意義多做解釋。
起初民營化文獻僅探討封閉體系下民營化對於國內各廠商利潤及社會福利 的影響,但隨著國際貿易自由化國與國之間貿易越發頻繁,國外廠商與國與國之 間的貿易策略對於國內市場結構有著一定的影響,Pal and White (1998) 一文首 次將策略性貿易與民營化連接,探討在使用策略性貿易政策:關稅與補貼之下民 營化對於社會福利的影響情形,發現實行補貼下盡管民營化將降低政府補貼國內 生產的程度,但在大部份的情況皆可增進社會福利,而實行關稅的情況需考慮國 內外民營廠商家數而對社會福利產生不同影響。而 Fjell and Pal (1996) 一文提 出政府在做出民營化的決策時應考慮國外廠商對市場的影響,並簡略推斷除非國 內廠商家數相較於國外廠商家數過於少量,民營化通常有助於社會福利的提升。
翁永和、羅鈺珊與劉碧珍 (2003) 一文結合 Matsumura (1998) 部份民營化與 Fjell and Pal 於開放體系下探討民營化之觀點,於國內市場加入國外廠商競爭,發現 相較於封閉體系下,開放市場下無論是國內或國外廠商家數增加皆可促進民營化 與增進社會福利,結果說明現今各國對於國際貿易皆採競爭政策之原因。邱俊榮 與黃鴻 (2006) 一文從 Matsumura 一文發想並改變傳統文獻普遍假設廠商邊際成 本遞增與封閉體系的情況,假設公民營廠商邊際成本固定之下探討在開放體系中 公營廠商民營化的最適釋股比例,得到只有在民營廠商生產效率較公營廠商高時 政府才應該將產業進行民營化,若公民營廠商生產效率相同時則政府不應將產業 民營化。另外國外與國內廠商家數也對最適釋股比例有影響,在國內外民營廠商 可自由進出市場下,國內廠商家數會隨著民營化程度增加而增加,而國外廠商家 數對最適釋股比例的影響則需視與國內民營廠商家數而定:若國內廠商家數趨近 於 0,則國外廠商家數增加將會使得最適釋股比例上升;若國內廠商家數相對大 於國外廠商家數,則國外廠商家數對於最適釋股比例有負向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