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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2.4 文獻回顧

對於系統式施工架相關資料,在各國文獻中,可有許多供為參考,在本國少有文 獻,以下為系統式施工架相關文獻與規範。

美國 1970 年之職業安全衛生法案(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f 1970)

賦予職業安全衛生署(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簡稱 OSHA)保護美 國勞工之權責。與施工架相關者為第 29 號聯邦規範 1926 節之 L 子節(Title 29 of the Code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Part 1926, Subpart L)「營造業施工架使用指引」(A Guide to Scaffold Use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其中對以下項目有明確要求:

(一) 基礎:施工架基礎需平整且足以支撐受載重後之施工架,腳柱、立柱等須設 置於底板上。

(二) 承載力:施工架及其構件須能承受設計載重的 4 倍,懸吊式施工架須能承受 設計載重的 6 倍。

(三) 訓練:雇主須對在施工架上工作之人員進行訓練,使其了解可能危害及控制 危害之流程。

(四) 檢查:每日工作前及發生可能影響施工架結構完整性之事故後,施工架及其 構件須經具足夠能力之人員檢查,確認無明顯可見之缺陷後方可使用。

(五) 組拆:組拆施工架時,須由具足夠能力之人員確認組拆過程中有適當的上下 裝置及墜落防止設施。

指引的附錄 A 中,有針對鋼管施工架構件尺寸的規範,在該表中對立柱及水平桿 之尺寸要求為外徑至少 1.9 英吋(48.3 mm)。

美國施工架國家標準為 ANSI A10.8(Safety Requirements for Scaffoldings)[4]的第九 章乃針對系統式施工架構件的圖示說明(如圖 2-28)。

圖 2-28 ANSI A10.8 中系統式施工架主要構件圖示 除圖示外,該標準對系統式施工架有以下要求:

(一) 組立之施工架須能承受自重加上至少 4 倍的最大設計載重,立柱及水平桿之 間距須滿足前述安全係數之要求。須參考製造商、供應商所提供資料以及專

(三) 立柱須維持鉛直,水平桿須保持水平。

(四) 當使用護欄時,中欄杆下方的水平桿可移除,但護欄系統拆除後,必須加裝 水平桿。水平桿之垂直間距不得超過 7 英尺。

(五) 組立之系統式施工架須依製造商提供之資料設置垂直斜桿,以提供足夠剛性。

(六) 須依製造商提供之資料於最底部設置水平斜桿,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維持底 部方正,並提供足夠剛性。

(七) 每一層之連接點需確實固定後方可進行下一層之組立。

(八) 當可能發生上浮脫落時,立柱間應以插銷或其他同等功能之方式固定。

(九) 應依第 4 章第 6 節要求設置護欄系統,並依第 4 章第 6 節第 8 條設置安全幕。

(十) 須依第 4 章第 19 節要求設置上下裝置。

(十一) 當施工架高度超過底部最小寬度的 4 倍時,須設置壁連桿,第一組的壁連 桿須設置於此高度,之後須以一定之垂直間距,依序設置壁連桿。垂直間距 之要求如下:

1. 施工架寬度 3 英尺以下者,每 20 英尺設置。

2. 施工架寬度 3 英尺以上者,每 26 英尺設置。

水平斜桿之垂直間距不得大於 30 英尺,最上層之水平斜桿之設置位置不得低 於施工架高度減去 4 倍之施工架寬度。連桿設置需能防止施工架向結構物或 向外傾倒。

(十二) 踏板之最大長度須符合第 5 章第 2、3、4 節之要求,同時必須與最大容許 載重一致。

(十三) 系統式施工架於可調基座以上之高度如超過 125 英尺,須由具證照之合格 專業工程師設計,現場需留存施工圖及規格以備檢查用。

(十四) 系統式施工架之組拆須在具足夠能力人員監督下,由受過訓練之施工架組 拆人員進行。

(十五) 不得混用不同製造商生產的系統式施工架構件。

(十六) 組立前,所有構件須經合格人員檢查,損壞及變形之構件不得使用,且須 由現地移除。

(十七) 組拆及更改施工架時,需使用製造商或供應商建議使用之工具。

(十八) 拆除施工架時,壁連桿位置以上之所有構件須全部拆除後,方可拆除壁連 桿。

在美國國家標準 ANSI A10.8-2001 內要求,施工架及其構件必須能承受設計載重 的 4 倍與系統式施工架構件圖示,並未提及有關於輪盤規格之要求。

在英國國家標準中與施工架相關法規為 BS EN 12810 以及 BS EN 12811,其中 BS EN 12810(Façade scaffolds made of prefabricated components)[5][6]主要專門敘述預 鑄構件之工作架部份;然而 BS EN 12811(Temporary works equipment)[7]則是針對所有 的臨時構造物設備來做規範。在英國國家標準中並未單一對系統施工架提出構造標 準,但對於立柱輪盤,與 BS EN 12810 所標示之預鑄零件類似。

在 BS EN 12810 標准中,內容有要求管壁厚薄度與相對材料要求,鋼管壁較薄者 應採用較強的鋼料,表 2-1 為外徑 48.3mm 鋼管之規格要求,厚度在 2.7mm≦t<2.9mm 者,其降伏強度須在 315 N/mm2以上,厚度大於 2.9mm 之鋼管,其降伏強度則需大於 235N/mm2,而表 2-2 為外徑 48.3mm 鋁管之規格要求,厚度在 3.2mm≦t<3.6mm 者,

其降伏強度須在 250 N/mm2以上,厚度在 3.6mm≦t<4mm 者,其降伏強度須在 215 N/mm2以上,厚度大於 4mm 之鋼管,其降伏強度則需大於 195N/mm2以上。

表 2-1 外徑 48.3 mm 鋼管厚度與降伏強度之組合

鋼管厚度 t mm

最低降伏強度 N/mm2

2.7≦t<2.9 315

t≧2.9 235

表 2-2 外徑 48.3 mm 鋁管厚度與降伏強度之組合 鋁管厚度 t

mm

最低降伏強度 N/mm2 3.2≦t<3.6 250 3.6≦t<4.0 215

t≧4.0 195

在 BS EN 12811 中針對各種形式臨時結構物之構件,對於底板、可調式基座、踏 板等等,提供相關規範。而 BS EN 128710 中亦有規定製造廠商必需提供其生產之產品 使用手冊,對於手冊需填加之內容亦詳加規定。在英國國家標準中,並未對系統式施 工架之輪盤提出任何規格與規定。

在日本「仮設工業会、経年仮設機材の管理に関する技術基準と解説[8]、仮設機 材構造基準とその解說[9]」內提到,對立柱輪盤實驗之方式與要求立柱上之輪盤板厚 度為 5.7mm(6.0±0.3mm)以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築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10]內 容有提及:

(一) 插銷外表面應與水平桿和斜桿桿端扣接頭內表面吻合,插銷連接應保證錘擊 後不拔脫,抗拔力不得小於 3kN。

(二) 桿件焊接處有效焊縫高度不應小於 3.5mm,輪盤材質需達 ZG230-450 或 Q235B。

(三) 輪盤抗剪承載力設計值須超過 45000N,且須大於作用在輪盤上的垂直集中載 重。

(四) 鑄鋼或鋼板熱鍛製作的輪盤之後度不應小於 8mm。

(五) 鋼板沖壓製作的輪盤厚度不應小於 10mm。

(六) 輪盤與立柱焊接固定時,輪盤盤心與立柱軸心的不同軸度不應大於 0.3mm。

(七) 以單側邊連結輪盤外邊緣處為測點,盤面與立柱縱軸線正交的垂直度不應大

(八) 輪盤孔孔徑不應大於 14mm。

(九) 輪盤具有一定的抗扭轉能力,其扭轉鋼度可取 8.6*107 N*mm/rad

2007 年陰可與黃強[11]針對插銷式系統施工架進行節點焊道裂縫的穩定性分析,

發現焊道裂縫在極限荷載時並不會擴展,破壞模式仍然是立柱部份降伏變形。

2008 年簡斌等人[12]針對同型式之系統式施工架進行安全性能試驗,該研究發現 在正常工作狀況下,插銷不會自動滑出,而且節點(輪盤)不會先於立柱破壞;另外節點 處(輪盤)的鋼性對極限承載力有很大的影響。

2008 年姜旭等人[13]對另一型式的系統式施工架(插盤式)進行試驗及數值模擬,

發現該型式之系統施工架承載力高,可滿足超高層、大跨度結構施工時之要求,另外 實驗結果與數值模擬結果的比較顯示有線分析模型的可行性。

2008 年葉志彥[14]等人於同年也對相同形式的系統施工架進行計算理論的研究,

由該研究結果得到一簡易可行之設計公式。

2009 年 Peng[15]等人對系統施工架進行分析與實際尺寸試驗,結果顯示未加斜桿 的系統式施工架強度等同於傳統的框式施工架,加上斜桿後,可有效增加其強度;另 外,施工架的強度隨高度增加而減少。

2010 年張智奇[16]對系統式施工架建立安全性評估與測試技術,從中可了解立柱 輪盤抗壓實驗與立柱輪盤抗拉實驗數據與破壞模式,更進一步得知不同形式之立柱輪 盤,其撕裂破壞模式不同,強度亦不同,實際驗證有其必要性,且要求輪盤全周焊以 確實保證安全。

2008 年王郁傑[17]對施工架水平踏板做性能測試與分析,從中可了解數值模擬與 實際實驗可互相應證,且以線性模擬對其試體做推估,且破壞位置皆與數值模擬應力 最大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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