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制定過程已於前述,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通過,總結中 共三十多年的民族相關工作與經驗,統一規範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所規定的法 律。與 1952 年之「實施綱要」相較,1984 年 10 月 1 日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顯然範圍上更廣、更明確。除重申「民族區域自治」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外,還明確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法」機關的基本原 則、組成、實行與運作等具體實踐內容,使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入法制化 的新里程碑。(敖駿德,2001:7 )

然而如同江澤民在十六大前後一再強調的「與時俱進」觀念。江澤民在大會 上做了一個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政 治報告中指出,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王薇,2002:34 ) 四項基本原則是立國之本。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鞏固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的 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堅持和完善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 制度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 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證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

中國俗語一直教導著中國人-「富不過三代」的警語,十六大正式將中共領 導權力推到「第四代」手中,以胡錦濤為首的中共第四代,能否真正領悟「與時 俱進」的精神與實質,並付諸實施,將決定中共在此迅速變遷的時代,是否能夠 穩定這個龐大的社會主義國家。於此之時,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亦隨著「與時俱進」

的理念進行了修改的過程,「民族區域自治法」亦於 2001 年進行了修改,以下 茲就新舊兩版的「民族區域自治法」之差異加以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之條文比較

修 正 後 條 文 修 正 前 條 文 序言第一自然段修改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 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共 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解決我國民 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的一項基本 政治制度。”

序言第一自然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 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區域自 治是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思列寧主義 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國家 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第三自然段修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 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 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 民族關係,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

序言第三自然段: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 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 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鞏固國家的統

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

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

下,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

第四款合並修改為:“民族自治地方在 全國統一的財政體制下,通過國家實行 的規範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級 財政的照顧。”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是一級財 政,是國家財政的組成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 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 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 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 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和財政 支出的項目,由國務院按照優待民族自 治地方的原則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財政體制 的規定,財政收入多於財政支出的,定 額上繳上級財政,上繳數額可以一定幾 年不變;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級財政 機關補助。

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預算支出,按 照國家規定,設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 算中所占比例高於一般地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 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 超收和支出的節餘資金。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民族自治 地方根據本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 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地方商業銀 行和城鄉信用合作組織。”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 稅法的時候,除應由國家統一審批的減 免稅收項目以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 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 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

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或者 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民族教 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普及九

第三十七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 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

年義務教育,採取多種形式發展普通高

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民族自治地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制定優惠

習,同時引導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的企

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經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九條:“國家和上

資料來源:中國中西部開發年鑑2000、2001、2002。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西部大開發指南統計信息專輯,(北京:中國社會出版社,2002 年)。

《作者整理、製表》。

中共新領導人胡錦濤個人有在西部生活的經驗,他上台之後已著手修正過去 二十多年,以經濟發展為唯一中心的政策,而逐漸調整為兼顧社會平衡的發展模 式,可見新領導人希望藉此緩和可能出現的社會緊張關係。此外,中共開始擬定 第十一個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五年發展計畫(簡稱「十一五」計畫),在實現小 康社會的過程中,亦將著手解決發展不全面、不平衡的問題,並完成國內生產總 值翻兩番、推動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加快提升農村發展水平等。

中共自改革開放以來實踐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策略;中共改革開放的總設計 師鄧小平即強調:「發展是硬道理」之主張。因此近二十餘年來,中共領導階層 皆是以促進經濟成長,作為施政首要之政治與迫切任務,並持續實現近百分之九 的經濟高成長目標,位居世界各國經濟成長前列。然而,過度訴求單一的經濟高 增長目標取向,顯然已產生日益嚴重的社會負面效應。無論是貧富、城鄉與地區 差距擴大,或是社會不穩定因素之滋長與威脅,皆促使中共當局思考採行經濟、

社會協調與平衡發展策略之必要性與迫切性。

中共新一代領導人多為「技術官僚」出身,且不乏在中國大陸困苦地區擔任地 方行政首長之經歷,因而較能體現理性與現實的特質。中共領導階層已意識到經 濟、社會協調與平衡發展的優先性與重要性,顯示其經濟發展策略偏好的調整,

亦是其務實取向的表現。換言之,經濟現代化目標的追求不僅滿足於經濟數據的 增長,而應同時在社會保障的完善、人民生活素質的改善、道德與文明的提升,

以及環境保護的落實,才是現代化社會的表現。在此一基調下,相信民族區域自 治制度與法治規範的落實在新世紀更有其發展的意義。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