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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3 日新北教技字第1090688249 號奉核 一、依據:

(一)總統105年6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50791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行政院104年6月23日院臺教字第1040033079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之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免試入學實施方案。

(三)教育部108年2月2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10359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 學招生辦法」。

(四)教育部105年8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58050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 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

(五)教育部109年2月2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13221B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 生核定作業要點訂定應遵行事項」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

二、目的:

(一)發展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高級中等學校學校技職教育特色,促使高級中等學校專業 群科培養學生之能力可符應產業需求。

(二)鼓勵本市國中遴選符合其性向、興趣與能力之學生,接受學校適性化教學與輔導,培育技 藝專長並施以專業性技能教育。

(三)提供本市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審查及核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 之依據。

三、對象:新北市公私立技術型高中、普通型高中附設專業群科(以下簡稱學校)。

四、申請:學校應訂定「新北市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辦理特色招生甄選入學申請計 畫書」(如附件)需經校內招生委員會通過,並於 109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前提報本局,其申 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招生之目標及理由。

(二) 自我評估。

(三) 課程規劃草案。

(四) 教學資源。

(五) 辦理方式。

(六) 學生輔導方式。

(七) 編班方式。

(八) 招生比率。

(九) 學生表現成果。

(十) 學校評鑑。

(十一) 預期成果。

(十二) 其他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項目 五、計畫審查:

(一) 審查組織:本局應組成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審查各學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計畫;其審查會成員應包括本局代表、技職教育學者專家、

國中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等。

(二) 審查原則:審查會應就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進行實質審查。

六、招生方式:本市學校以聯合招生之方式,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並 於同日辦理術科測驗考試,招生方式分二階段進行:

(一) 書面審查階段:包含「一般條件」及「特別加分條件」兩項。

(二) 術科測驗方式:術科測驗考題以各招生類科能聯結與對應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 關學習領域之能力指標為主及學校專業群科學習內容設計考科及計分方式。

七、名額:

(一) 學校之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之名額比率應占總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 25 以下。

(二) 本局俟審查會審查同意學校申請資料後,將學校招生名額彙整送基北區特色招生審查會 匡列特色招生名額,並報教育部備查。

(三) 本局應併同基北區特色招生名額公告,於109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前,公告核定下一學 年度各學校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及名額。

(四) 學校經本局核定辦理特色招生者,其以後學年度申請繼續辦理時,得免提申辦計畫書;

其得免提計畫書之學年度,不得超過二年。

(五) 重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或招生班、科、組、群變更之學校,仍應依本實施計畫規定辦 理;已經核定辦理特色招生,惟未變更招生班、科、組、群之班名、科別、課程規劃 等,僅降低名額或下一年度停辦者,免提計畫書,並經該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報本局核 定。

(六) 本局核定下一學年度學校申請特色招生名額時,將審酌學校前一學年度特色招生辦理情 形及國民中學技藝試探辦理情形,調整招生名額。學校前一學年度第二階段該科報名人數 未超過3 人之科別不予以核定招生名額。

八、報名、錄取及報到方式:

(一) 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之招生範圍不受免試就學區限制,學生得跨區 報名。

(二) 經錄取且已完成報到者,不得再報名參加其他招生入學管道,違反者,取消其入學錄取 資格。欲放棄錄取資格參加其他入學管道者,應依據簡章規定填具「放棄錄取資格聲明

九、續招:當學年度學校未招滿之招生名額,得於本局規定之期間內辦理續招,惟其名額不得流 入其他入學管道。

十、學校經核定准予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者,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訂定錄取條件及入學考試機制。

(二) 訂定錄取標準審查之機制,以維護招生品質。

(三) 應視實際需要辦理試務人員工作講習。

(四) 訂定爭議及申訴事項處理原則。

(五) 其他有關招生事宜。

十一、經本局核定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之學校,於學生報到後,應將其招生 成果函報本局備查,並對學生進行後續輔導與追蹤,就其考科與學習成就表現加以檢討;

本局並應評估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對國民中學教學之影響。

十二、各學校特色招生甄選入學作業之重要日程,由本局參考基北區相關入學作業訂定之。

十三、獎勵

(一)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7 目主、副委學校 校長小功1 次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2 目其他招生學校校長嘉獎 2 次。

(二)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0 目及「新北市 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第42 項第 2 及第 3 款,招生學校有功 人員嘉獎1 次,分別以 8 人為限,含主辦 1 人嘉獎 2 次。

(三)依據「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第12 項第 4 款辦理,教育局 督辦人員限4 人,各嘉獎 2 次。

十四、本實施計畫適用於本市110 學年度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附件2

新北市 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特色招生專業群科甄選入學相關專業群科對照表 一、各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技藝競賽比賽優勝類

代號 職群名稱 申請相關專業科別

C1 機械職群 機械科、製圖科、電腦機械製圖科、機電科、重機科、汽車科、板金科、

模具科、鑄造科、配管科、航海科、輪機科、冷凍空調科

C2 動力機械職群 機械科、製圖科、機電科、航海科、輪機科、重機科、汽車科、板金科、

模具科、配管科、冷凍空調科 C3 電機電子職群

電機科、機電科、控制科、資訊科、電子科、航空電子科、資料處理科、

冷凍空調科、汽車科、重機科、配管科、電影電視科、多媒體動畫科、

劇場藝術科、輪機科、航海科

C4 化工職群 化工科、美工科、美術科、美術工藝科、圖文傳播科、廣告設計科、

陶瓷工程科、食品加工科

C5 土木與建築職群 土木科、建築科、室內設計科、室內空間設計科、製圖科、美工科、

美術工藝科、劇場藝術科、空間測繪科

C6 商業與管理職群

商業經營科、會計事務科、國際貿易科、廣告設計科、資料處理科、

資訊科、室內設計科、圖文傳播科、流通管理科、餐飲管理科、

美術科、應用英語科、應用日語科、觀光事業科、家政科、服裝科、

流行服飾科、時尚模特兒科、電子商務科、航運管理科

C7 農業職群 園藝科、家政科、觀光事業科、餐飲管理科、室內設計科、美術科、

農場經營科

C8 家政職群

家政科、服裝科、流行服飾科、美容科、時尚造型科、幼兒保育科、

食品加工科、食品科、餐飲管理科、觀光事業科、流通管理科、

美術科、美術工藝科、電影電視科、多媒體動畫科、劇場藝術科、

室內設計科、陶瓷工程科、時尚模特兒科、烘焙科、照顧服務科 C9 餐旅職群 觀光事業科、餐飲管理科、食品加工科、食品科、家政科、美容科、

時尚造型科、室內設計科、幼兒保育科、時尚模特兒科、烘焙科 C10 海事職群

漁業科、食品科、水產養殖科、航海科、航運管理科、輪機科、

觀光事業科、電機科、機電科、控制科、資訊科、電子科、航空電子科、

冷凍空調科、製圖科

C11 水產職群 漁業科、水產養殖科、食品科、食品加工科、餐飲管理科、冷凍空調科 C12 藝術職群 音樂科、舞蹈科、美術科、戲劇科、國樂科、電影電視科、表演藝術科、

西樂科、多媒體動畫科、劇場藝術科

C13 設計職群

廣告設計科、室內設計科、室內空間設計科、圖文傳播科、美工科、

美術科、美術工藝科、製圖科、劇場藝術科、表演藝術科、戲劇科、

舞蹈科、電影電視科、多媒體動畫科、園藝科、服裝科、流行服飾科、

美容科、時尚造型科、陶瓷工程科、時尚模特兒科、多媒體設計科、

多媒體應用科、影劇科

C14 食品職群 食品加工科、食品科、餐飲管理科、觀光事業科、家政科、烘焙科

二、國際及全國性技能競賽(青少年組) 類

代號 職類名稱 申請相關專業科別

A1 CAD 機械設計製圖 機械科、電腦機械製圖科、

板金科、汽車科

A2

網頁設計(製作)、工業控制(工業配線)、

電氣裝配(室內配線)、電子(工業電子)、

資訊技術(軟體設計)、機器人

電子科、資料處理科、汽車科

A4

油漆裝潢(漆作) 、 3D 數位遊戲藝術、

平面設計技術

空間測繪科、電腦機械製圖科、美工科、

美術科、 美術工藝科、室內空間設計科、

廣告設計科、陶瓷工程科、

多媒體動畫科、多媒體設計科

A6 美髮(男女美髮) 美容科、表演藝術科、流行服飾科

A7 餐飲服務 餐飲管理科、觀光事業科

A8 花藝 園藝科、美術科、

美術工藝科、廣告設計科

系統條碼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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