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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未徵數情形(續1完)

年   報 20903-90-02-2

(12)

新竹市未徵數情形(續1完)

中 華 民 國   年 類

年 度

送達未逾滯 納期欠稅數

待移送執行 欠稅數

移送執行未結 欠稅數

取得執行憑證 欠稅數

移送執行結(銷)未繳清 欠稅數

無法執行 欠稅數

(7) (8) (9) (10) (11)

3.罰鍰案件係指違章罰鍰,管理代號為「R」之案件。

總 計

合 計 本年度

以前年度

本 稅 案 件

合 計

本 年 度

以 前 年 度

合 計 本年度

以前年度

新竹市「未徵數情形」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本年度及以前年度查核定開徵未徵起本稅及罰款之件數及金額為統計範圍及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會計年度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稅法所訂之稅目分類,填列各項未徵數(含欠稅數)之件數及金額。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繳款書未送達未徵數:係指稅款已開徵,惟繳款書尚未送達之未徵數件數與金額。

(二)未逾限繳日未徵數:係指未逾限繳日之未徵數件數與金額。

(三)行政救濟未徵數:係指行政救濟之未徵數件數與金額。

(四)分期繳納未徵數:係指已辦理分期繳納之未徵數件數與金額。

(五)特殊原因未徵數:係指因特殊原因無法徵起之未徵數件數與金額。

(六)送達未逾滯納期欠稅數:係指繳款書已依法送達,惟未逾滯納期限(繳納期限屆滿30日)之欠稅件數與金額。

(七)待移送執行欠稅數:係指已逾滯納期限,尚未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欠稅件數與金額。

(八)移送執行未結欠稅數:係指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但尚未執行終結之欠稅件數與金額。

(九)取得執行憑證數欠稅數:指經催討無著,由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執行(債權)憑證之欠稅件數與金額。

(十)移送執行結(銷)未繳清欠稅數:係指經移送執行,執行分署已結(銷)案,但仍未繳清之欠稅件數與金額。

(十一)無法執行欠稅數:係指經法院裁定重整、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或其他經行政執行分 署確認有無法執行之原因而退案等無法執行之欠稅件數與金額。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各機關(構)依據未徵數統計檔及未徵數分析表按年編製。

六、編送對象:本表一式編製4份,1份留底,1份送會計室,1份送市府主計處, 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Email至財 政部統計處。

-55-公 開 類 每年7 月31日前編報 編製機關

半 年 報 次年1 月31日前編報 表 號

單位:件 ; 新臺幣千元

(依稅法規定排列) (6)件數 (7)金額 (9)件數 (10)金額 (11)件數 (12)金額 (13)件數 (14)金額

總 計

土 地 稅

房 屋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契 稅

印 花 稅

娛 樂 稅

特 別 稅

臨 時 稅

新竹市稅務局 20903-90-03-2

新竹市違章漏稅案件處理及財務罰鍰執行情形

中 華 民 國  年 月至 月

(1)上期未 結件數

(2)本期受 理件數

(4)依法 免議件數

(5)依法 免罰件數

處罰 (8)未結件 數

自行繳納 移送執行 合 計

受理情形

(3)合計

本 期 審 理 情 形 本 期 繳 納 及 移 送 情 形 項目

稅目

公 開 類 每年7 月15日前編報 編製機關

半 年 報 次年1 月15日前編報 表 號

單位:件 ; 新臺幣千元

(依稅法規定排列) (15)件數 (16)金額 (17)件數 (18)金額 (19)件數 (20)金額 (21)件數 (22)金額 (23)件數 (24)金額 (25)件數 (26)金額

總 計

土 地 稅

房 屋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契 稅

印 花 稅

娛 樂 稅

特 別 稅

臨 時 稅

資料來源:根據違章案件處理登記簿(卡)所登載之資料編製。

填表說明:一、本表1式填寫6份,先送會計室會核後抽存1份,1份自存,1份送電作(資訊)課,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 ,1份送市府主計處。

     二、本表各欄數字之關係如下:(1)=上期(8),(3)=(1)+(2)=(4)+(5)+(6)+(8),(13)=(9)+(11),(14)=(10)+(12),(23)=(17)+(19)+(21),

       (24)=(18)+(20)+(22),(25)= 上期(25)+(11)-(23),(26)= 上期(26)+(12)-(24)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移送退案或撤回 合 計

新竹市稅務局 20903-90-03-2

新竹市違章漏稅案件處理及財務罰鍰執行情形(續1完)

中 華 民 國  年 月至 月

更正註銷案件 本 期 執 行 情 形

截至本期移送執行未結案件 移 送 繳 納 發給執行憑證

項目 稅目

-57-新竹市「違章漏稅案件處理及財務罰鍰執行情形」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納稅義務人因違反稅法而發生違章漏稅案件及繳納財務罰鍰金額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本期受理件數、本期審理件數等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受理情形:

1.上期未結件數:指上期受理尚未審結處罰之件數。

2.本期受理件數:本期受理違章漏稅件數。

(二)本期審理情形:

1.依法免議件數:指經審議違章不成立之件數。

2.依法免罰件數:指經審議違章成立,但依稅法規定免予處罰之案件。

3.處罰:指經審議違章成立,並處罰之件數及金額。

4.未結件數:指已受理尚未審結處罰之件數。

(三)本期繳納及移送強制執行情形:

1.自行繳納:指經處罰後尚未移送強制執行前,本期繳納之件數及金額。

2.移送執行:指處罰後尚未繳納,本期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之件數及金額。

(四)更正註銷案件:指處罰後更正,包括行政救濟確定更正及逾核課與徵收期間註銷之件數及金額。

(五)本期執行情形:

1.移送繳納:指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本期繳納之件數及金額。

2.發給執行憑證:指本期由強制執行發給執行感證之件數及金額。

3.移送退案或撤回:指移送強制執行後,本期遭行政執行分署退案或撤回之件數及金額。

(六)截至本期移送執行未結案件:指經稽徵機關已移送強制執行,尚未執行徵起之累積件數及金額,但不包括由行政執行分署發給執行憑證 及退案或撤回案件。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法務課根據『違章案件處理情形月、季、半年報、年報統計表』編報。

(一)件數之計算違反一稅目者,按一件計算,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依其涉及之稅目計件。本表繳納情形及執行情形欄內件數計算,每一件罰 鍰,於合計欄內,僅可按一件計算。

(二)(11)(12)欄移送執行除前項說明(六)外,均以稽徵機關首次移送法院者為準。

(三)(15)(16)欄更正註銷案件包括處罰後更正,行政救濟確定更正及逾核課及徵收期間註銷之案件。

(四)(17)(18)欄係指稽徵機關移送後繳納之案件。

(六)(21)(22)欄移送退案或撤回指強制執行退案或未繳納稽徵機關撤回之案件。

(七)(19)(20)欄上期發給執行憑證再移送因而徵起者及(21)(22)欄上期移送退案或撤回者,應於(11)(12)欄增列件數及金額。

六、編送對象:本表一式填寫6份,1份送會計室,1份自存,1份送電作(資訊)課,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年 報 次年2月底前編報 表 號

單位:新臺幣元

實徵淨額

(千元) 小 計 人事費

業務費 (「稅捐稽徵業 務」業務計畫)

獎補助

及損失 小 計 人事費

業務費 (「一般行政」

業務計畫)

設備及

投資費 其他

土 地 增 值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資料來源:本表根據12月份會計報告及歲出決算報告編製。

填表說明:將資料轉入倉儲管理系統(LDW)後產製3份,1份自存,1份送本府主計處,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成本總計

本 間

新竹市稅務局 20903-90-05-2

新竹市各項稅收稽徵成本

中 華 民 國 年

-59-新竹市「各項稅收稽徵成本」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係以轄區內各稅投入之人力為基礎以分攤各項費用;實徵淨額不包括工程受益費、罰鍰之收入。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稅目、實徵淨額、成本總計、直接成本、間接成本、每千元成本等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成本總計:指執行各稅目所耗之費用,採以投入人力之比率計算,分攤各項成本。成本總計分直接成本及間接成本,依據決算報告資料 ,業務費依「稅捐稽徵業務」與「一般行政」業務計畫別區分,餘依用途別科目區分,各項成本除可直接歸屬各稅者(如印花稅及牌照 稅委辦費,房屋稅、地價稅補助金,娛樂稅獎勵金)外,再依投入各稅人力之相關比率,分攤至各稅目中,另計算表內各用途別科目應依 照各年度用途別科目配合修正。

(二)直接成本:包括人事費(直接人力部分)、業務費(「稅捐稽徵業務計畫」部份)、獎補助及損失。

1.直接成本人事費:人事費總計× [直接人力 / (直接人力+間接人力)] ×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7」欄各稅比率。

2.直接人事費不包含退休金、撫卹金、公教人員各項生活津貼。

3.直接業務費:屬稅捐稽徵業務計畫下各工作計畫之業務費,除可直接歸屬各稅之委辦費,其餘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7」欄分攤 至各稅。

4.獎補助及損失:除可直接歸屬各稅之獎勵金及補助金,其餘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2」欄分攤至各稅。

(三)間接成本:包括人事費(間接人力部分)、業務費(「一般行政計畫」部分)、設備及投資費及其他。

1.間接成本人事費:人事費總計×[間接人力 / ( 直接人力+間接人力 )]×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9」欄各稅比率。

2.間接人事費不包含退休金、撫卹金、公務人員各項生活津貼。

3.間接業務費:屬一般行政業務計畫下各工作計畫之業務費;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9」欄分攤至各稅。

4.設備及投資費:為不動產成本攤計表之本年攤計總合及本年不動產成本費用表(不攤計部分)總合;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2」

欄分攤至各稅。

5.其他:其他管理單位之總成本;依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第「2」欄分攤至各稅。

附註:

(一)建築物及設備以按行政院頒布「財物標準分類」之使用年限逐年平均攤計其成本,增建之建築物,依原舊有之建築物剩餘耐用年限攤提 折舊。

(二)在建工程附註說明當年度未列計其成本,俟完工後開始攤計。

(三)資本門中機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其他設備等,尚未超過使用年限者(包括以前年度及當年度購置),以在一年度內同一項目設備合 計購置達新臺幣40萬元以上者,依其使用年限逐年平均攤計成本。當年度購置金額在40萬元以下者,全數列入當年度費用。

(四)資訊設備按使用年限逐年平均分攤方式計算其成本,再依投入各稅目人力之比率分攤至各稅目。如為租用或租購,其費用即為當年度之 成本,不需逐年分攤;如為購置,則依前項規定列計。

(五)教育捐置於所屬之本稅。如經縣市議會刪除改列其他收入仍應列入。

(六)田賦稅收資料置於地價稅欄內,並於表末附註說明其詳實數字。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根據會計報告及歲出決算表及各項稅收稽徵人力表編製。

六、編送對象:將資料轉入倉儲管理系統(LDW)後產製3份,1份自存,1份送本府主計處,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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