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Copied!
6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中華民國106年 1月

(2)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目 錄

壹、總則---1

貳、實施機關單位---1

參、統計區域---2

肆、統計科目---2

伍、統計單位---2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2

柒、查報與編製方法---3

捌、統計公開程度---4

玖、權責分工---4

拾、聯繫方法---4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5

拾貳、統計報告---6

拾參、分析或推計---6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7

拾伍、附則---7

附錄一、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8

附錄二、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63

(3)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壹 、總則

一、新竹市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務統計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依據本局組織規程、統計法、統計法施行細則、

公務統計方案實施要點、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

二、本方案之目的在使本局執行業務之結果,能以統一方法作常川紀錄、整理、統計並編成報告,以為決策及施政之 設計、執行與考核之參據。

三、本方案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應辦理統計項目,將有關公務統計 之事項作明確規定。

(二)將本局公務統計內容與辦理程序作原則性之規定,凡易因法令修改或業務變更而變動者,列為本方案附錄。

四、本方案公務統計之表式,係依據新竹市政府及財政部統計處之規定,並視本局各單位依其主管業務性質,制定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並予以統一編號。

五、本局所辦理之公務凡具經常性、考核性、前瞻性,可以表現施政計畫推行之成績與程度、工作效率與每單位成 本、經費收支狀況者,均應納入公務統計方案範圍。

貳、實施機關單位

六、本方案主管單位為本局會計室。

七、本局各單位將所辦公務之過程與結果予以登記、整理及編報者,為本方案之查報單位。

八、本局各單位依有關規定蒐集、審核及彙總查報單位所編報之統計,為本方案之彙報單位。

九、本方案之統計報表,由彙報單位依公務統計報表程式規定之期限報送。

-1-

(4)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參、統計區域

十、本方案之統計區域,依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範圍,法令有特別規定或業務有特別需要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一、本方案統計區域之名稱、號列(代碼)及編排順序,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肆、統計科目

十二、本方案統計科目依「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規定訂定。

伍、統計單位

十三、本局辦理公務統計所用計量單位,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度量衡單位以公定制為準,金額以新臺幣為準。

十四、本方案統計資料之計數,計量資料應以實際發生日為準,計值資料以權責發生制為準;如因業務情況特殊,

須改變基準時,應於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中敘明。

陸、統計表冊格式及編號

十五、本方案統計表冊,依資料產生程序分為:

(一)登記冊:係供繼續登錄與數據資料之用,為公務執行記錄之常設簿籍,得視實際業務狀況以登記卡代替。

本局所辦公務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其儲存媒體視為公務登記冊。

(二)整理表:係依統計目的將登記冊中資料作劃記、過錄或分類之用,得視需要訂之。

(三)報告表:係將整理之結果作正式彙報之用。

十六、公務統計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5)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一)公務統計報告表之上方,應有公開程度、表期、編報期限、編製機關、表號、表名、資料時間及單位,表之 下方應有填表、審核、業務主管人員、主辦統計人員、機關首長、編製日期、資料來源及填表說明。

(二)表之背面應有編製說明,包括統計範圍及對象、統計標準時間、分類標準、統計項目定義、資料蒐集方法及編 製程序、編送對象等。

十七、本方案公務統計報告表號採四段十碼「○○○○○ - ○○ - ○○ - ○」編號原則為:第一段五碼為「新竹市 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中統計細類編號,第二段二碼為統計項目編號,第三段二碼為各統計項目 下統計報表之次序編號,第四段一碼為層級碼。

十八、公務統計登記冊及整理表,由本局各單位視業務性質分別擬訂。報告表依「新竹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 分方案」及財政部統計處規定,並審酌各單位施政決策及財政部統計處之需要予以擬訂。

十九、公務統計報告表用紙規格,以A4紙張為準,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其檔案格式應與本方案公務統計報表格式 一致。

柒、查報與編製方法

二十、本局各單位業務承辦人員應將所辦公務執行之事實與經過,逐日登錄於登記冊上,所辦公務即具登記之性質者,

得經審核後彙訂成卷以代替登記冊。

二十一、登記冊過錄整理表時,應依統計週期按期分類整理,分類須合周延及互斥原則,以避免資料過錄之重複及遺 漏,並將整理之步驟、計算分析之方式,詳載說明,留供查核及接辦人之用。

二十二、公務統計報告表若係由電子媒體儲存,經電子計算機處理直接產生者,其輸入儲存體之資料格式及輸出之處 理程序等,應有完整之說明文件存檔。

-3-

(6)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二十三、公務統計報表之查報程序,分為查報、彙報二級;負責查報之單位應按期辦理執行公務資料之登記、整理 及編製報告,逐級會(核)章後,報送彙報單位;彙報單位對本局查報之報表,應審核彙編(總)後簽報局長 核閱,並遞送財政部統計處及新竹市政府主計處。

捌、統計公開程度

二十四、本局公務統計資料,應明定其公開程度為秘密類、公開類或公告類等三類,且資料應儘量公開,秘密類資 料儘量縮減。

二十五、凡屬公務登記冊之原始個體資料或經政府權責機關明定列為機密業務之統計資料,均屬秘密類之統計資料。

二十六、提供統計資料時,應登記使用機關及資料種類,除秘密類得依資料之機密等級限制使用範圍外,公開類及 公告類應儘量提供各方參考應用。

玖、權責分工

二十七、本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係依照新竹市政府及財政部統計處規定訂定,並視公務實際需要由本局會計室會 同各業務科商定之。

二十八、公務統計資料之來源,凡屬登記冊者由有關單位經辦人員常川記錄,按期過錄、彙集、整理,依照統計報 表程式產生公務統計報告表。

二十九、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由單位主管指定所屬有關業務人員負責辦理。

三十、公務統計報表之編製、審查及發布之分工方式,依「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表冊細部權責區分表」之規定辦理。

拾、聯繫方法

三十一、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各單位統計工作,並視業務需要增加之。

(7)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三十二、公務統計表冊、科目、單位及報表格式遇法令修正時,應由有關業務單位會同本局會計室配合修訂之。

三十三、為修正本方案統計工作或其他有關公務統計工作改進事項,得由本局會計室召集各有關業務單位辦理統 計工作人員開會檢討之。

三十四、本局統計人員辦理公務統計應用分析,需要參考原始資料時,得調閱各單位檔案表冊,各單位應充分提供。

三十五、本局所辦公務統計採用電子計算機處理者,有關資料處理作業由會計單位、業務單位及電子處理單位共 同商定之。

拾壹、內部統計稽核

三十六、為瞭解本局統計工作成效,提高統計效能,增進統計確度,本局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辦理內部統計 稽核工作。

三十七、內部統計稽核對象如下:

(一)原始統計資料之產生單位。

(二)統計資料之彙整單位。

(三)最終統計結果之發布及統計分析單位。

三十八、內部統計稽核範圍如下:

(一)統計資料之時效。

(二)原始資料與編製結果之確度。

(三)統計內容之完備程度。

(四)統計方法與技術之適當程度。

(五)公務統計檔案之管理。

-5-

(8)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六)統計資料之提供與應用成效。

(七)其他應行稽核及複查事項。

三十九、為激勵公務統計工作人員士氣,確保資料品質及增進時效,應考核公務統計辦理成績之優劣,對有關承辦 人員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適當獎懲。

四十、內部統計稽核採書面或實地審核方式辦理,至少每年辦理一次。審核時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報送時效。

(二)各表間資料有無矛盾或不一致情形。

(三)各項目資料有無異常或不合理處。

(四)各欄細項與總數相加數是否相符。

(五)字跡是否清晰,有無模糊不清情形。

(六)其他。

拾貳、統計報告

四十一、統計報告應視實際需要定期編製對內報告及對外報告,對內報告應按本局業務管理及決策需要編製之,對 外報告應按上級主管機關之需要編製之。

四十二、統計報告起迄時期,除因特殊需要另有規定外,月報應自每月1日開始,季報自每年1、4、7、10各月1日 開始,半年報自每年1、7各月1日開始,年報自每年1月1日開始,均以各該期間終了日為止。

四十三、統計報告彙報期限,除特殊情形外,應依公務統計方案訂定之期限內報送。

拾參、分析或推計

四十四、本局各單位之統計資料應按月、季、年或其他時間週期進行分析,提供管理決策參考。

(9)

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方案

四十五、本局各單位公務統計資料變動幅度較大時,應就業務之季節性及社會經濟情勢等因素,深入分析其異動 原因,提供決策參考。

四十六、本局遇有重大變革,對變革措施實施前後之資料應加以分析比較,俾供政策評估比較參據。

四十七、公務統計資料分析或推計結果,應提供局長或各業務單位作為業務或決策之參考。

拾肆、統計資料管理

四十八、本局公務統計資料,由本局會計室建立統計檔案或統計資料庫集中保管,以備提供查詢參考。

四十九、本局公務統計資料之提供與發布,應由本局會計室統一辦理,由各業務單位提供者,應送會計室會核或 登記,以避免分歧。

五十、本局公務統計資料,如因統計事實或計算基礎變更,需對已發布之資料加以修正時,應將修正資料發布並 註明修正原因。其定期或不定期印行之公務統計書刊,印妥後若有錯誤,應先附以勘誤表方得發行。

五十一、本局編印之統計書刊及未印行之各種統計報告,至少應有一份永久保存。公務統計原始表冊除法令規章 另有規定外,至少應保存五年。其已屆滿期限或經錄入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經縮影存檔者,簽報局 長核准,得以銷燬。

五十二、電子計算機儲存媒體或縮影存檔之表冊,其保存年限在不違背前條規定之原則下,按實際需要訂定之。

拾伍、附則

五十三、本方案由本局會計室簽報局長後,陳報新竹市政府主計處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7-

(10)

附錄一、新竹市稅務局公務統計報表程式

(11)

附 錄 一、 新 竹 市 稅 務 局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程 式

表 號 表 名 表 期 編 報 期 限 頁 次

20903-01-01-2 各項稅捐本月實徵數簡報表 月報

每月終了後4個工作日內編報

10

20903-01-02-2 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 - 本月數 月報

每月終了後15日內編報,12月份於次年1月25日前編報

12 20903-01-03-2 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 - 累計數 月報

每月終了後15日內編報,12月份於次年1月25日前編報

14 20903-01-04-2 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增減原因分析說明 月報

每月終了後15日內編報,12月份於次年1月25日前編報

16

20903-02-01-2 地價稅查定 年報

每年地價稅徵期結束後20日內編報

18

20903-02-02-2 地價稅徵績 年報

每年度徵期結束及滯納期滿後30日內各編報1次

20

20903-02-03-2 土地增值稅徵收 月報

每月終了後4個工作日內編報

22

20903-02-04-2 土地增值稅稅源 年報 年度終了次年2月底以前編報 24

20903-02-05-2 房屋稅查定 年報

每年度開徵後30日內編報

29

20903-02-06-2 房屋稅徵績 年報

每年度徵期結束及滯納期滿後30日內各編報1次

31

20903-02-07-2 房屋稅籍 年報 每年7月底前編報 33

20903-02-08-2 使用牌照稅稽徵 月報 每月終了後15日內編報,12月份於次年1月25日前編報 37

20903-02-09-2 使用牌照稅徵績 年報

每年度徵期結束及滯納期滿後30日內各編報1次

39

20903-02-10-2 使用牌照稅稅源 年報 次年元月20日以前編報 41

20903-02-11-2 契稅查定 季報 每季終了後15日內編報,第4季於次年1月25日前編報 43

20903-02-12-2 印花稅徵收 季報

每季終了後30日內編報

45

20903-02-13-2 娛樂稅稅源 月報

每月終了後30日內編報

48

20903-90-01-2 查(核)定開徵數情形 年報 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編報 51

20903-90-02-2 未徵數情形 年報 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編報 53

20903-90-03-2 違章漏稅案件處理及財務罰鍰執行情形 半年報 每年7月31日前編報,次年1月31日前編報 56

20903-90-05-2 各項稅收稽徵成本 年報 次年2月底前編報 59

20903-90-06-2 各項稅收稽徵人力 年報 次年2月底前編報 61

-9-

(12)

公 開 類 編製機關 新竹市稅務局

月 報 每月終了後4個工作日內編報 表號 20903-01-01-2

單位:新臺幣元

本年度 以前年度

總 計

一、稅 捐 收 入 1. 地 價 稅 2. 田 賦 3. 土 地 增 值 稅 4. 房 屋 稅 5. 使 用 牌 照 稅 6. 契 稅 7. 印 花 稅 8. 娛 樂 稅 9. 特別及臨時稅課 (1)特別稅

營建剩餘土石方 土石採取

礦石開採 (2)臨時稅

營建剩餘土石方 土石採取

10. 教 育 捐 (1)房 屋 稅 附 徵 (2)娛 樂 稅 附 徵 (3)契 稅 附 徵 二、罰 鍰 1. 財 務 罰 鍰 2. 罰 金 罰 鍰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WAA402P編製。

填表說明:本表編製3份,1份自存,1份以Email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新竹市各項稅捐本月實徵數簡報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本月實徵數

本月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 本月數

稅目別

(13)

新竹市「各項稅捐本月實徵數簡報表」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各項稅捐本月實徵數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本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各稅目別按本年度實徵數、以前年度實徵數、本月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年度:指本年度查定並於本年度當月徵起之稅款。

(二)以前年度:指以前年度查定而於本年度當月徵起之稅款。

(三)本月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指當月退還以前年度收入繳庫之稅款。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WAA402P編製。

六、編送對象:本表編製3份,1份自存,1份以Email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11-

(14)

公  開  類 每月終了後15日內編報 編 製 機 關

月     報 12月份於次年1月25日前編報 表  號

單位:新臺幣元

合 計

本 年 度 以 前 年 度 本月分配預算數上年同月實徵淨額 增減%

總 計

一、稅 捐 收 入 1. 地 價 稅 2. 田 賦 3. 土 地 增 值 稅 4. 房 屋 稅 5. 使 用 牌 照 稅 6. 契 稅 7. 印 花 稅 8. 娛 樂 稅 9. 特別及臨時稅課 (1)特別稅

營建剩餘土石方 土石採取

礦石開採 (2)臨時稅

營建剩餘土石方 土石採取

10. 教 育 捐 (1)房 屋 稅 附 徵 (2)娛 樂 稅 附 徵 (3)契 稅 附 徵 二、罰 鍰 1. 財 務 罰 鍰 2. 罰 金 罰 鍰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備 註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WAA401P、WAA402P編製。

填表說明:本表編製3份,1份自存,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稅  目  別

本月實徵數 本月退還以前

年度歲入款 (2)

本月實徵淨額 (1)-(2)

本月實徵淨額占預算數百分比 本月實徵淨額與上年同月比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新竹市稅務局 20903-01-02-2

新竹市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本月數

(1)

(15)

新竹市「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本月數」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各項稅捐本月實徵數、實徵淨額與分配預算數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本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

(一)實徵數按本年度、以前年度分類。

(二)按「本月實徵數」、「本月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本月實徵淨額」、「本月實徵淨額占預算數百分比」、

「本月實徵淨額與上年同月比較」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年度:指本年度查定並於本年度徵起之稅款。

(二)以前年度:指以前年度查定而於本年度徵起之稅款。

(三)本月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指所退還之稅款係屬以前年度歲入繳庫之稅款。

(四)本月實徵數:即本月「本年度實徵數」+「以前年度實徵數」。

(五)本月實徵淨額:即「本月實徵數」-「本月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

(六)本月分配預算數:係經核定之預計徵收數。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WAA401P、WAA402P編製。

六、編送對象:本表編製3份,1份自存,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13-

(16)

公  開  類 每月終了後15日內編報 編 製 機 關

月     報 12月份於次年1月25日前編報 表  號

單位:新臺幣元

合 計

本 年 度 以 前 年 度 全年預算數 同 期 分 配 預

算 數 % 上年同期實

徵淨額 增減%

總 計

一、稅 捐 收 入 1. 地 價 稅 2. 田 賦 3. 土 地 增 值 稅 4. 房 屋 稅 5. 使 用 牌 照 稅 6. 契 稅 7. 印 花 稅 8. 娛 樂 稅 9. 特別及臨時稅課 (1)特別稅

營建剩餘土石方 土石採取

礦石開採 (2)臨時稅

營建剩餘土石方 土石採取

10. 教 育 捐 (1)房 屋 稅 附 徵 (2)娛 樂 稅 附 徵 (3)契 稅 附 徵 二、罰 鍰 1. 財 務 罰 鍰 2. 罰 金 罰 鍰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累計實徵淨額與上 年同期比較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WAA401P、WAA402P編製。

填表說明:本表編製3份,1份自存,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稅  目  別

截 至 本 月 底 止 累 計 實 徵 數 截至本月底 止累計退還 以前年度歲

入款(2)

截 至 本 月 底 止 累 計 實 徵 淨 額

(1)-(2)

累計實徵淨額與全年 預算數比較

累計實徵淨額與同期分 配預算數比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新竹市稅務局 20903-01-03-2

新竹市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累計數

(1)

(17)

新竹市「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累計數」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各項稅捐累計實徵數、累計實徵淨額與同期分配預算數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本年度截至本月底止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

(一)實徵數按本年度、以前年度分類。

(二)按「累計實徵數」、「累計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累計實徵淨額」、「累計實徵淨額與全年預算數比較」、「累計實徵淨額與同期 分配預算數比較」、「實徵淨額與上年同期比較」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年度:指本年度查定並於本年度徵起之稅款。

(二)以前年度:指以前年度查定而於本年度徵起之稅款。

(三)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指所退還之稅款係屬以前年度收入繳庫之稅款。

(四)累計實徵數:即截至本月底止之「本年度實徵數」+「補收以前年度實徵數」。

(五)累計實徵淨額:即「累計實徵數」-「累計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

(六)全年預算數:係經核定之預計徵收數。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WAA401P、WAA402P編製。

六、編送對象:本表編製3份,1份自存,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15-

(18)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新竹市稅務局

月     報 表 號 20903-01-04-2

單位:%

地 價 稅

田 賦

土 地 增 值 稅

房 屋 稅

使 用 牌 照 稅

契 稅

印 花 稅

娛 樂 稅

特 別 稅

臨 時 稅

教 育 捐

資料來源:根據業務單位提供之分析編製。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填表說明:本表編製3份,1份自存,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稅 目 別

增 減 原 因 分 析

增 減 % 較 累 計 分 配 預 算 數 增減% 較 上 年 同 月 實 徵 淨 額 增減% 較 上 年 同 期 累 計 實 徵 淨 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每月終了後15日內編報 12月份於次年1月25日前編報

新竹市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增減原因分析說明

(19)

新竹市「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增減原因分析說明」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各項稅捐實徵淨額與預算數及上年同期比較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本月及累計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各稅目別按累計分配預算、上年同月實徵淨額及上年同期累計實徵淨額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累計分配預算數:指按徵課會計累計分配預算數之稅款。

(二)上年同月實徵淨額:指上年同月實徵淨額於當月徵起之稅款。

(三)上年同期累計實徵淨額:指上年同期實徵淨額於當期徵起之稅款。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會計室依據徵課會計有關資料編報。

六、編送對象:本表編製3份,1份自存,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17-

(20)

開徵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單位 : 戶;筆;公頃;新臺幣元

小計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第六級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

合計

課徵田 賦土地 備註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LND383P編製。

填表說明: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6份,1份送會計室,1份自存,1份送電作(資訊)課,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田地目 非田地目 課徵地價稅土地 稅源

概況

項目 宗地筆數 持分總筆數 面積 地價

合計 地價

私有 面積

筆數 面積

一般用地全免 一般用地減免 合計

筆數 減免稅 地價

地概況

區分 騎樓地全免 騎樓地減免 巷道用地全免 巷道用地減免

面積

公有

筆數 地價 小額免稅 免稅土地 加徵空地稅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私有

工礦業等用地

自用住 宅用地

一般土地 合計 公共設施保留地

工礦業等用地 合計 自用住宅用地 總計

開徵日期: 年 月 日

累進起點地價: 元

新竹市地價稅查定

中 華 民 國   年

稅地種 類分析

區分 戶數 筆數 課稅面積

一般土地 公有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報 每年地價稅徵期結束後20日內編報 表 號 20903-02-01-2

課稅地價 地價稅額

(21)

新竹市「地價稅查定」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課徵地價稅之公有私有土地、加徵空地稅土地、免稅土地及各類減免稅地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地價稅開徵日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戶數、筆數、課稅面積、課稅地價等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戶數:指應課地價稅之戶數。

(二)筆數:指應課地價稅之全部持分土地筆數。

(三)課稅面積:指已規定地價土地應課地價稅之全部土地面積。

(四)課稅地價:指已規定地價土地應課地價稅之地價總額。

(五)地價稅額:指依課稅地價種類及其規定稅率所計算應課徵之地價稅額。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LND383P編製。

六、編送對象: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6份,1份送會計室,1份自存,1份送電作(資訊)課,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 (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19-

(22)

編製機關

每年度徵期結束及滯納期滿後30日內各編報 1次 表 號

開徵日期 : 年 月 日 徵期結束 : 年 月 日 滯納期滿 : 年 月 日 單位 : 件;新臺幣元 公 私

別 件數 稅額 件數 稅額 件數 稅額 件數 稅額 件數 稅額 件數 稅額

合計

公有

私有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主計處。

中 華 民 國 年

查定數 徵收情形 滯欠情形 徵績

原查定數 A 徵期或滯納期 增減數 B

調整後查定數

徵起數 D

未徵起數

F = D/C(%)

C=A+B E = C-D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LND384P編製。

填表說明: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送會計室,1份自存,1份送電作(資訊)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

新竹市地價稅徵績

公 開 類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報 20903-02-02-2

(23)

新竹市「地價稅徵績」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計徵地價稅之徵起數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徵收期間徵起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查定數、徵收情形、滯欠情形及徵績等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原查定數:指開徵日之查定數。

(二)徵期或滯納期增減數:指徵期內或滯納期滿更正註銷之查定數。

(三)徵起數:指繳納之數。(徵起數包括本年度補查以前年度稅額,但不包括以前年度查定於本年度內徵起之舊欠稅額。) (四)徵績:指徵起數占查定數合計之比率(%)。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LND384P編製。

六、編送對象: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送會計室,1份自存,1份送電作(資訊)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21-

(24)

編 製 機 關 新竹市稅務局

每月終了後4個工作日內編報 表 號 20903-02-03-2

單位:筆;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移轉筆數 移轉面積 土地漲價總數額 查定稅額 應納稅額

小計 20%

30%

40%

其他 小計

公有土地 私有土地 無漲價數 私有土地 依法免徵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填表說明:本表編製4份,1份自存,1份送本府主計處,1份送會計室,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

公 開 類 月 報

新竹市土地增值稅徵收

中華民國 年 月 

類 別

總 計

自用住宅用地

一 般 用 地

免 稅 地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AVM611L編製。

(25)

新竹市「土地增值稅徵收」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轄區內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自然漲價部份,於土地移轉徵收土地增值稅之全部土地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筆數、面積、土地漲價總數額、查定稅額、應納稅額等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筆數、面積:指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經核定之筆數及土地面積。

(二)土地漲價總數額:指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其超過之數額,計算公式如下:

土地漲價總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 100)-

(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 公告現值總額)。

(三)查定稅額:指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土地漲價數額乘稅率減累進差額及長期減徵之應納稅額。

(四)應納稅額:為依據查定稅額扣除抵增繳地價稅額及減徵稅額後應行徵課土地增值稅額,為實際應徵數。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AVM611L編製。

六、編送對象:本表一式編製4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本府主計處,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 政部統計處。

-23-

(26)

編 製 機 關

年度終了次年 2 月底以前編報 表 號

單位:筆 ; 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筆數 面積 (m2)

移轉現值 總額

按物價指數 調整後原地價總額

改良 土地費用

土地漲價

總數額 查定稅額 抵繳增繳

地價稅 重劃減徵 徵收減徵 其他減徵 長期

持有減徵 應納稅額

小計 20%

30%

40%

其 他 小計 公有土地 私有土地 無漲價數 私有土地 依法免徵 自 用 住 宅 用 地

一 般 用 地

免 稅 地

(1)按稅率別

中華民國  年

類 別

總 計

更 正 數

合 計

新竹市土地增值稅稅源

公 開 類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報 20903-02-04-2

(27)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年  報 年度終了次年 2 月底以前編報 表 號

單位:筆 ; 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類 別 筆數 面積

(m2)

移轉現值 總額

按物價指數 調整後原地價總

改良 土地費用

土地漲價

總數額 查定稅額 抵繳增繳

地價稅 重劃減徵 徵收減徵 其他減徵 長期

持有減徵 應納稅額

總 計

更 正 數

合 計

合 併

買 賣

贈 與

交 換

典 權

分 割

法 院 拍 賣 徵 收 減 徵 40%

徵 收 減 徵 70%

照 價 收 買 公 有 移 轉 政 府 受 贈 政 府 贈 與 配 偶 贈 與 社 福 受 贈

中華民國  年

新竹市稅務局 20903-02-04-2

新竹市土地增值稅稅源 (2)按移轉原因別(續1)

-25-

(28)

公 開 類 編製機關

年  報 年度終了次年 2 月底以前編報 表 號

單位:筆 ; 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類 別 筆數 面積

(m2)

移轉現值 總額

按物價指數 調整後原地價總

改良 土地費用

土地漲價

總數額 查定稅額 抵繳增繳

地價稅 重劃減徵 徵收減徵 其他減徵 長期

持有減徵 應納稅額 領 抵 價 地

農 地 買 賣 農 地 贈 與 農 地 交 換 農 地 分 割 農 地 法 拍 最 低 稅 率 追 繳 稅 款 一 般 重 購

遺 贈

分 期 繳 納

記 存

抵 繳 稅 款 水 源 減 20 水 源 減 30 水 源 減 50 水 源 免 稅

中華民國  年

新竹市稅務局 20903-02-04-2

新竹市土地增值稅稅源

(2)按移轉原因別(續2)

(29)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年  報 年度終了次年 2 月底以前編報 表 號

單位:筆 ; 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類 別 筆數 面積

(m2)

移轉現值 總額

按物價指數 調整後原地價總額

改良 土地費用

土地漲價

總數額 查定稅額 抵繳增繳

地價稅 重劃減徵 徵收減徵 其他減徵 長期

持有減徵 應納稅額 信 託 取 得

判 決 移 轉 判 決 分 割 私 校 受 贈 徵 收 全 免 協 議 價 購 農 地 合 併 公 設 移 轉 信 託 移 轉 金 融 合 併 賸 財 不 課 都 市 更 新 都 更 減 徵 一 般 賸 財 信 託 歸 屬 都 更 記 存 視 為 農 地 原 有 不 課 ( 公 同 共 有 ) 水 利 不 課

其 他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AVM611L編製。

填表說明: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編製5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新竹市稅務局 20903-02-04-2

新竹市土地增值稅稅源 (2)按移轉原因別(續3完)

中華民國  年 

-27-

(30)

新竹市「土地增值稅稅源」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凡轄區內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自然漲價部份,於土地移轉徵收土地增值稅之全部土地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筆數、面積、移轉現值總額、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地價總額、改良土地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查定稅額、抵繳增繳地價稅、

重劃減徵、其他減徵、應納稅額等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筆數、面積:指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經核定之筆數及土地面積。

(二)移轉現值總額:指土地所有權移轉他人經核定之土地現值。

(三)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原地價總額: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原地價總額。

1.原規定地價:指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稱之,原規定地價係指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其在民國53年以前已依 土地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民國53年以後辦理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價為原規定地價。

2.前次移轉現值:指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以其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時之現值稱之。如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時,係 指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

(四)改良土地費用:指土地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全部費用,其包括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費用及因土地使用變更 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公告現值總額。

(五)土地漲價總數額:指移轉現值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其超過之數額:計算公式如下:

土地漲價總數=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 / 100)-

(改良土地費用+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捐贈土地之 公告現值總額)。

(六)查定稅額:指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土地漲價數額乘稅率減累進差額及長期減徵之應納稅額。

(七)抵繳增繳地價稅:指土地所有權人在其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份准予其抵 繳應納增值稅。

(八)重劃減徵:指規定地價後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稅額部份。

(九)其他減徵:包括區段徵收土地,以抵價地補償地價,再領回抵償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徵,以及其他相關法規之減徵等。

(十)應納稅額:為依據查定稅額、增繳地價稅額及減徵稅額後應行徵課土地增值稅額,為實際應徵數。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AVM611L編製。

六、編送對象: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編製5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31)

編製機關

每年度開徵後30日內編報

表 號

單位:戶(件);平方公尺 ; 新臺幣元

戶(件)數 本稅 面積 現值 戶(件)數 面積 現值

自住或公益出租用 非自住用

營業用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 務所用

非住家非營業用

自住或公益出租用減半 非自住用減半

營業用減半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 務所用減半

非住家非營業用減半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備   註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HOU611L編製。

合 計

填表說明: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送會計室,1份自存,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非 住 家 住 家 減 半 非 住 家 減 半 住 家

新竹市房屋稅查定

中華民國 年

應稅 免稅

公 開 類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報

20903-02-05-2

類 別

項目別

-29-

(32)

新竹市「房屋稅查定」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供住家用、非住家用房屋戶數及稅額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房屋稅開徵日所查定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自住或公益出租用、非自住用、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非住家非營業用、自住或公益出租用減半、

非自住用減半、營業用減半、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減半、 非住家非營業用減半等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自住或公益出租用:指按自住或公益出租住家用稅率課徵之稅額。

(二)非自住用: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之稅額。

(三)營業用: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之稅額。

(四)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指按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稅率課徵之稅額。

(五)非住家非營業用:指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之稅額。

(六)自住或公益出租用減半:指按自住或公益出租住家用稅率減半課徵之稅額。

(七)非自住用減半:指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減半課徵之稅額。

(八)營業用減半:指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之稅額。

(九)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減半:指按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稅率減半課徵之稅額。

(十)非住家非營業用減半:指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之稅額。

(十一) 戶(件)數指繳款書之件數。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

(一)各服務區經辦人員應就所經管之房屋稅籍紀錄表建立主檔。

(二)基本稅籍資料變動部分各服務區經辦人員應按期編造各項異動通報清冊送資訊單位或自行更正主檔。

(三)依表報代號HOU611L編製。

六、編送對象: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送會計室,1份自存,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33)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報 每年度徵期結束及滯納期滿後30日內各編報 1次 表 號 20903-02-06-2

單位:(戶)件 ; 新臺幣元

戶(件)數 本稅 戶(件)數 本稅 戶(件)數 本稅

備 註:表列徵起數以徵期結束日及滯納期滿日之實徵數為準。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HOU614L編製。

填表說明: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送會計室,1份自存,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 主計處。

新竹市房屋稅徵績

中 華 民 國 年

查定數 徵起數 徵績(%)

-31-

(34)

新竹市「房屋稅徵績」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價值之建築物戶數及稅額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開徵期間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以當期之查定數、徵起數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查定數:指房屋稅徵收底冊所列之稅額及件數。

(二)徵起數:指開徵結束後由納稅義務人向公庫繳納之實際稅款。

(三)徵績:指徵起數與查定數比較之百分比。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HOU614L編製。

六、編送對象: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送會計室,1份自存,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 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35)

單位:戶;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免稅

房屋

小 計

住家用

非住家用 非住家非營業用 住

家 減 半

自住或公益出租用減 半

非自住用減半

非 住 家 減 半

營業用減半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 由職業事務所用減半 非住家非營業用減半

總計

應稅 房屋

小 計

住 家

自住或公益出租用

非自住用

非 住 家

營業用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 由職業事務所用

新竹市房屋稅籍

中 華 民 國   年

類 別

總計 鋼骨混凝土造 鋼骨造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鋼筋混凝土造 加強磚造 預鑄混凝土造

公 開 類 編製機關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報 每年 7 月底前編報 表 號 20903-02-07-2

-33-

(36)

單位:戶;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免稅

房屋

小 計

住家用

非住家用 非住家非營業用 住

家 減 半

自住或公益出租用減 半

非自住用減半

非 住 家 減 半

營業用減半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 由職業事務所用減半 非住家非營業用減半

總計

應稅 房屋

小 計

住 家

自住或公益出租用

非自住用

非 住 家

營業用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 由職業事務所用

新竹市房屋稅籍(續1)

中 華 民 國   年

類 別

石 造 鋼鐵造(未達200平方公尺) 鋼鐵造(200平方公尺以上) 雜木以外 雜木 卵石混凝土造 磚石造

公 開 類 編製機關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報 每年 7 月底前編報 表 號 20903-02-07-2

(37)

單位:戶;平方公尺;新臺幣元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戶數 面積 現值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公有 私有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填表說明: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 由職業事務所用 非住家非營業用 住

家 減 半

自住或公益出租用減 半

非自住用減半

非 住 家 減 半

營業用減半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 由職業事務所用減半 非住家非營業用減半

免稅 房屋

小 計

住家用

非住家用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HOU613L編製。

總計

應稅 房屋

小 計

住 家

自住或公益出租用

非自住用

非 住 家

營業用

新竹市房屋稅籍(續2完)

中 華 民 國   年

類 別

土磚混合造 竹造 冷氣機 昇降機 純土造 充氣屋 油槽 其他

公 開 類 編製機關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報 每年 7 月底前編報 表 號 20903-02-07-2

-35-

(38)

新竹市「房屋稅籍」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面積及金額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6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種類區分。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鋼骨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骨造-建築物之樑柱架構以各種型鋼組合而成,以支承垂直及水平載重。

(三)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柱樑使用鋼骨,間有部分使用鋼筋為主筋,澆灌混凝土之房屋,其牆壁及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造。

(四)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以混凝土配以鋼筋或鋼材建造。

(五)加強磚造-構造主體為磚造,而其柱樑使用鋼筋混凝土補強,但其牆壁仍承載垂直荷重,其床板大部分為鋼筋混凝土,屋頂大部分為 鋼筋混凝土或山形木造屋架。

(六)預鑄混凝土造-房屋之樑、柱、樓板、牆面等預先在工廠依設計尺寸灌鑄,養護後再運至工地併裝組立而成。

(七)硓 石造-柱牆壁使用硓 石砌成之房屋,其樑屋架大部分使用木料或竹。

(八)鋼鐵造-柱樑使用各型鐵材,其牆壁大部分為鐵骨,屋頂為山形鐵造屋架。

(九)木造-柱樑牆壁使用木材之房屋,其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卵石混凝土造-柱牆壁使用卵石用混凝土砌成之房屋,其樑大部分為木造,屋頂大部分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一)磚石造-柱牆使用紅磚或石塊之房屋,樑大部分使用木造,屋頂大部分為山形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二)土磚混合造-柱使用土磚或磚砌成,牆壁使用土磚之房屋,屋頂大部分使用木造或竹造屋架。

(十三)竹造-柱、樑、牆使用竹材之房屋,屋頂大部分為竹造屋架。

(十四)土造-房屋之柱、牆壁使用土塊砌成,屋頂大部分使用木或竹造屋架。

附註:

(一)課稅單位若同時以「住家用」與「非住家用」課稅時,以使用情形所占面積最多者為準,如使用面積相同時可順序計列。

(二)磚木、竹木混合造房屋應按主要建築材料所占比例較多者為準,分別計入磚、木、竹各類中應歸之類。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HOU613L編製。

六、編送對象: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39)

每月終了後 15 日內編報 編製機關

12 月份於次年 1 月 25 日前編報 表 號

數 稅 額 件 數 稅 額 件 數 稅 額 件 數 稅

(1) (2) (3) (4) (5) (6) (7) (8)

月 繳 納 全 額 起 繳 納 半 額 年 繳 納 全 額 計 繳 納 半 額 月 繳 納 全 額 起 繳 納 半 額 年 繳 納 全 額 計 繳 納 半 額

月 繳 納 全 額 起 繳 納 半 額 年 繳 納 全 額 計 繳 納 半 額 月 繳 納 全 額 起 繳 納 半 額 年 繳 納 全 額 計 繳 納 半 額 月 繳 納 全 額 起 繳 納 半 額 年 繳 納 全 額 計 繳 納 半 額

資料來源:根據公路局監理所(站)所送之代徵使用牌照稅核對月報表及轄內資料編製。

填表說明:一、本表一式填製5份,1份留底,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市府主計處,並同時將產製本表之檔案 傳送給財政資訊中心。

二、各種車輛各期累計數字按會計年度累列。

三、本表計算公式如下:(1)=(3)+(5)+(7);(2)=(4)+(6)+(8)。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曳引車 機 器 腳 踏 車

總 計

汽車

合 計

小客車

自用

營業

大客車

貨 車

村 本

車 本

中華民國 年 月 單位:輛;新臺幣元

各 類 應 稅 車 輛 合 計 應 輛 臨 輛 試

免稅車輛件數 附 註

 新竹市使用牌照稅稽徵

公 開 類 新竹市稅務局

月 報 20903-02-08-2

-37-

(40)

新竹市「使用牌照稅稽徵」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課徵使用牌照稅之各種交通工具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月1日至月底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依機動車輛種類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應稅車輛:指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應作課稅之各種交通工具車輛。

(二)臨時牌照車輛:指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

(三)試車牌照車輛:指汽車運輸機構、汽車買賣、製造、修理行廠領用試車牌照之車輛。

(四)免稅車輛:指合於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規定範圍之各種交通工具車輛。

(五)稅額:指「本年度實徵數」+「以前年度實徵數」-「退還以前年度歲入款」之實徵淨額為準,並應與會計室實徵淨額相符。

(六)曳引車:指大營貨曳引車及大客貨曳引車。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由消費稅課根據公路局監理所(站)所送之代徵使用牌照稅核對月報表及轄內有關資料予以編製。

六、編送對象:本表一式填製5份,1份留底,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 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市府主計處,並同時將產製本表之檔案傳送給財政資訊中心。

(41)

公 開 類 編 製 機 關 新竹市稅務局 年    報 每年度徵期結束及滯納期滿後30日內各編報1次 表 號 20903-02-09-2

單位:輛;新臺幣元

輛 數 稅 額 輛 數 稅 額 輛 數 稅 額

合 計 汽  車 機器腳踏車

填 表      審 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開徵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績

滯納期滿: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附註:表列徵起數以當年(期)開徵徵期結束日及滯納期滿日之實徵數為準,每年(期)(含下期營業車)徵期結束及滯納期滿後30日內各編報一次。

中華民國    年

種 類

查定數 徵起數 徵績 ( % )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VAB900L編製。

-39-

(42)

新竹市「使用牌照稅徵績」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課徵使用牌照稅之各種交通工具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以每年開徵期間所發生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以當年期之查定數、徵起數及徵績(%)等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查定數:指使用牌照稅徵收底冊所列之輛數及稅額。

(二)徵起數:指開徵結束後由納稅義務人向公庫繳納之實際稅款。

(三)徵績:指徵起數與查定數比較之百分比。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VAB900L編製。

六、編送對象: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 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43)

公 開 類 年   報

稅額單位:輛;新臺幣千元 車輛類別

免 稅 輛 數 應 稅 輛 數 稅 額 免 稅 輛 數 應 稅 輛 數 稅 額 免 稅 輛 數 應 稅 輛 數 稅 合 計

50(含以下) 51-125 126-250 251-500 501-600 601-1,200 1,201-1,800 1,801-2,400 2,401-3,000 3,001-3,600 3,601-4,200 4,201-4,800 4,801-5,400 5,401-6,000 6,001-6,600 6,601-7,200 7,201-7,800 7,801-8,400 8,401-9,000 9,001-9,600 9,601-10,200

10,201以上

資料來源:根據公路局監理所(站)所送之代徵使用牌照稅核對月報表及轄內資料編製。

填表說明:本表一式填製5份,1份留底,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市府主計處,並將產製本 表之檔案傳送財政資訊中心。

填表 審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中華民國    年

總計 小客車 車 貨 車 機

汽缸 總排氣量 (立方公分)

自用

新竹市稅務局

次年元月20日以前編報 表 號 20903-02-10-2

新竹市使用牌照稅稅源

編 製 機 關

及稅額 輛數

-41-

(44)

新竹市「使用牌照稅稅源」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課徵使用牌照稅各種交通工具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時點:每年12月31日。

三、分類標準:依機動車輛種類及汽缸總排氣量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免稅輛數:指每年12月31日合於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範圍免稅車輛數。

(二)應稅輛數:指每年12月31日合於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課稅之車輛數。

(三)稅額:指每年12月31日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課稅之稅額。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監理所(站)所送之使用牌照稅稅源統計及資訊應用軟體有關資料予以編製。

六、編送對象:每次年1月20日以前編報,本表一式填製5份,1份留底,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Excel或ODF檔,及陳核 後之PDF掃描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市府主計處,並將產製本表之檔案傳送財政資訊中心。

(45)

公 開 類 每季終了後15日內編報 季 報 第4季於次年1月25日前編報

單位:件 ; 新臺幣元

合計 應稅 免稅 合計 應稅 免稅 合計 應稅 免稅 合計 應稅 免稅 合計 應稅 免稅 合計 應稅 免稅

合 計 買 賣 契 典 權 契 交 換 契 贈 與 契 分 割 契 占 有 契 附 註

填表 審核 業務主管人員 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編製

主辦統計人員  

新竹市契稅查定

編 製 機 關 新竹市稅務局 表 號 20903-02-11-2

資料來源:依表報代號CHT807L編製。

填表說明: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

中華民國 年 第 季( 月至 月)

本季查定數 截至本季底止累計查定數

件數 契價 本稅 件數 契價 本稅

契 別 項 目

-43-

(46)

新竹市「契稅查定」編製說明

一、統計範圍及對象:以轄區內必需課徵契稅之各種不動產買賣或移轉契約書及契價為統計對象。

二、統計標準時間:按季填報一次,以每年1月1日至3月底,4月1日至6月底,7月1日至9月底,10月1日至12月底發生之事實為準。累計數為 本年1月1日至季底發生之事實為準。

三、分類標準:按件數、契價、本稅等分類。

四、統計項目定義:

(一)本季查定數之件數:指納稅義務人提出契稅申報書之件數,屬免課徵契稅之件數為免稅,應課徵契稅之件數為應稅。

(二)本季查定數之契價:指契約所載不動產之價值,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 拍賣之不動產者,從其移轉價格。

(三)本季查定數之本稅:指按契價計算應納契稅之稅額。

五、資料蒐集方法及編製程序:依表報代號CHT807L編製。

六、編送對象:根據資料倉儲管理系統(LDW)產製5份,1份自存,1份送會計室,1份送財政部賦稅署,1份以電子檔(核章後掃描成PDF檔) Email至 財政部統計處,1份送本府主計處。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育齡婦女一般生育率係指 1 年內每千位育齡婦女(不論其已婚或未婚) 之 平均活產嬰兒數,相較粗出生率僅以每千人中出生人數計算比率,更可看出 婦女之生育意願。本市

新竹市性別統計年報.

新竹市性別統計年報.

新竹市政府主計處編印

新竹市政府主計處編印

新竹市政 府內部控

會計系統可大略分為財務會計及管理會計兩類。財務會計著重財務報表之

這些年我國金管會、會計界一直相當熱鬧,努力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接軌。我國 106 年起對 IFRSs 採逐號公報認可制,而去年(105 年)因應 IFRS 修正,我國也修正了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