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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與檢驗 1. 檢驗

在文檔中 曾文南化聯通管統包工程 (頁 190-195)

第 025164章 電動蝶型閥

3. 施工與檢驗 1. 檢驗

為確保所採購之電動蝶型閥能符合設計要求,皆須經過試驗合格具有合格 記錄表者始准交貨,其檢驗地點由承包商自行負責提供本局備查;所有檢 驗之一切費用由承包商負責。

3.1.1. 蝶型閥檢驗如下:

(1)單閥瓣式承包商須逐套依最新版CNS-12742-B2799規定辦理試驗,雙

閥瓣式承包商須逐套參考最新版CNS-12742-B2799之規定辦理試驗(每 一批次以每種口徑檢附一只自主檢測照片)。其閥座洩漏試驗於關閉位 置單側面封閉試水最高使用壓力連續三次,每次保持3分鐘,閥瓣座及四 周均不得有漏水冒汗現象,試驗完成後於另一側面續依上述規定試驗

(16kg/cm2除外,只測試單面);測試後亦均檢視座封橡膠及閥盤,皆 不得有變形或龜裂等現象;未規定者依本規範辦理。承包商於國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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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須事先通知本局,以便派員不定時抽查或會驗;國外製造廠試驗期 間須事先通知公證公司,以便派員與製造廠會驗簽認。

(2) 扭矩試驗:閥門全關且單側面封閉(雙閥瓣式,兩側面分別封閉加壓

測試)加壓至最高使用壓力情況下,以扭矩試驗機測試閥門開啟所需 扭矩,須於20kgf-m以下。

(3)單程操作時間測試:分別測試全開、全閉之單程時間,須符合 2.3.1.(9)之規定。

(4)成品耐用驗收試驗:本工程電動蝶閥計1組,每組均需辦理取樣試

驗,其閥瓣須先經開閉20次再做閥體耐壓試驗、閥座洩漏試驗、扭矩 試驗、單程操作時間測試及塗裝厚度,須全數合格才算合格,不合格 者應另加標記剔除,不得混用。

(5)橡膠材質須符合依最新版CNS-10774-K4080製造標準及試驗之規定。

3.1.2. 橡膠材質檢驗抽樣辦法:

(1) 承包商所交之橡膠製成品(應有承包商或製造廠商標誌或代碼),採

用國貨者,並在〔通知交貨日〕前六個月內或〔通知交貨日〕翌日 起,檢送與橡膠製造廠之買賣收據或合約影本(須蓋承包商及橡膠製 造廠商之名稱、負責人簽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經國內政府 機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或財團法人全國 認證基金會(TAF) 認可之實驗室抽樣之橡膠製品,抽樣之樣品送經國 內政府機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或財團法 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可之實驗室試驗單位試驗,按最新版CNS

-10774試驗,經試驗合格者憑試驗合格證明文件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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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商所交之橡膠製成品(應有承包商或製造廠商標誌或代碼)採用

外貨者,得檢送〔通知交貨日〕前六個月內或〔通知交貨日〕翌日起 經當地國政府機構或公正第三人(具有檢驗設備、專業能力者)或公 證公司抽樣之橡膠製成品,送經當地國政府機構或公正第三人(具有 檢驗設備、專業能力者)或國內同上述第3.1.2.款第(1)項規定之試驗單 位檢驗,並將試驗證明文件函送本局審核,經審核合格後才可交貨。

A.本局與承包商雙方派員於國內據以抽樣,抽樣之樣品送經國內政府機

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或財團法人全國認 證基金會(TAF) 認可之實驗室試驗單位試驗,按最新版CNS-10774 試驗,如不合格時則加倍抽樣,送經上述試驗單位辦理試驗,惟須全 部合格始視為合格(本項抽樣檢驗合格後,承包商應補足橡膠製成 品,再次安裝妥當,所需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價款內。),如其中有一 件不合格時則仍視為全部不合格,應除去浮印並整批全部剔除,不得 混用。費用由承包商負擔或由工程款(材料款)、履約保證金、差額 保證金中扣抵,如仍不足由其保證人負責之;如因此延誤工期概由承 包商自行負責。除因逾期嚴重遭解約外,承包商應提供另外之橡膠製 造廠商辦理抽樣試驗,不得再以該不合格橡膠製造廠商產品要求再抽 樣試驗。

3.1.3.

另有關「壓縮永久變形率」試驗項目,如橡膠圈、閥座、墊物或水密性 構造物(止水橡皮)其成品之截面(斷面)未達28.68±0.2mm者,承包商 須負責提出經政府機構或本局或公證公司(外貨)抽樣之該批橡膠製品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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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時按CNS-3560-K6351或CNS-10774-K4080規定另做成之試片至少一 只,以供試驗時辦理壓縮永久變形率之試驗

3.1.4. 不銹鋼材質:其機械性能需符合CNS-3270-G3067規定。承包商得檢送與

不銹鋼製造廠或經銷商之買賣收據或合約影本(須蓋承包商及不銹鋼製 造廠商或經銷商之名稱、負責人簽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及通知 交貨日前六個月內或通知交貨日翌日起經國內政府機構、行政機關、公 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可 之實驗室抽樣之不銹鋼製品,送經國內政府機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 或公營事業所屬實驗室、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認可之實驗 室試驗單位試驗,並將該批不銹鋼材質機械性能試驗證明文件函送本局 審核,經審核合格後才可交貨。

機械性能:

項 目 數 值

抗 拉 強 度 (kgf╱mm2) 伸 長 率 ( ﹪ ) 降 伏 點 (k g f ╱ m m2

3.1.5 設備交貨進場時,須提出製造廠之出廠證明(含電動操作機)(正本)、

橡膠材質及不銹鋼材質試驗合格證明(正本)、外貨並附訂約日期前二年 以後之進口證明(正本,橡膠材質為訂約日期前一年以後進口證明)等各 一份供審核,否則不得交貨,如因此延誤工期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1.6. 安裝(指導安裝):施工期間承包商須派合格技術人員駐在現場擔任檢查

及安裝(指導安裝)工作,除負責安裝(指導安裝)所供應器材放樣安裝工作 外,尚需負責隨時注意土建、管線、機電等相關工程施工之配合事宜,

以求全體構造與性能之完整。承包商若因配合不當,致須穿孔、打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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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結線時,應負責修護及回復原狀且所需工料、防水結構、安全等問 題,概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3.2 試車

3.2.1. 器材設備安裝完成後,應以現場實際條件現況(不含未來計畫目標情

況)進行分項測試,以保證所提供之器材設備能順利操作,設備經分項 試車無問題後,再作試車,全部試車期間需連續[6 ][ ]小時為1次,累積 [ 6 ][ ]次正常運轉。其試運轉試車時須通知本局人員參加,以試車時現

場實際條件現況試車,記錄表(含各項性能項目)須經本局監造單位現場 人員及工地主管工程師簽章後,方准憑報竣工。

3.2.2. 承包商須於試車前事先提出試車計畫(詳列試驗項目及進度表)經本局核

可後,據以進行分項試車及試運轉。分項試車及試運轉期間若發現缺 點,承包商須於[ 5 ]日曆天或本局同意之時間內完成必須之調整或修理 或換新,直到達到規定性能為止。

3.2.3. 試車時所需水電,包括人力、技術及試車費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負責。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電動蝶型閥按契約以組為計量標準,並以實做計量。

4.1.2. 本項標的物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者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 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4.2. 計價

4.2.1. 本電動蝶型閥按契約以組為單價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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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付款單價已包括供應所用之人工、材料、機具、保險、管理、利潤什費 與附帶設備等完成本標的物工作所需之費用在內。

4.2.3. 經判定因施工不當或品質不佳而致無法達到規範功能要求,其一切費用 由承包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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