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廠商對本局所提供之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 標期四分之一天內(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以書面並用限時掛號 函寄本局燕巢辦公室,地址為【(82442)﹝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 1 號﹞】【( )﹝ ﹞】,請求本局釋疑。本局當於收 件之日起七天內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之廠商;廠商於接獲本局答覆通知 後如仍有疑義,應於接獲本局通知日起三天內以書面按前述方式辦理。
惟疑義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本局將以公告方式答覆或修正,
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凡提出疑義超過前述規定期限,且不涉及變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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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本局將不予受理。
1.6 資料送審
1.6.1 廠商於 [投標時][得標後 天]內應檢附下列規格資料第一本、第二本各 一份,以供評審。規格文件每份文件均須齊全(包括附件),並標明〝第 一本〞及〝第二本〞,其文件須以明顯方式劃記,標示對應之項次,每 本自第一頁至最後一頁請自行加編頁碼以免漏失,並利審查;第一本〞
及〝第二本〞間需相符,第一本〞及〝第二本〞未齊全者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辦理。
(1) 下列各器材主機型錄及安裝設計圖(註明尺寸及安裝設計圖):
A. 感測器(Sensor)。
B. 傳訊器(Transmitter),須內含指示器(Indicator)及積算器 (Totalizer)。
C. 串聯型突波消除抑制器規格。
D. 訊號突波消除器規格。
(2) 備品清單。
(3) 廠商需提出:(3 選 1,文件黏貼表格詳如附件一 投標廠商維修能力 證明文件)1.該公司維修人員經相關水量計專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及 其本人在職證明文件。2.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3.承諾於得標後交貨前提出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承諾證明。
1.6.2 國內產品所有之文件須以中文為主,英文為輔,如係其他國語言(含英 文),須併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國外產品所有之文件若為外文 應以英文為主,其他文為輔,外文部分須併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 本。惟原文若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雖中文譯本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仍 視同不符合並由廠商自行負責。
1.6.3 本局按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評審廠商文件,如發現廠商文件其內容有不 明確或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疑義情形者,本局得通知廠商提 出說明,廠商應於接到本局通知日起五天內以正本書面並核蓋公司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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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章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廠商超過上述期限提出確認時除明顯打字 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外本局將不予受理,因而造成評審之正確性概由 廠商自行負責。
1.7 現場環境
1.7.1 安裝位置及設計圖:(請廠商自行赴現場勘查或參考所附設計圖)。
1.7.2 水質狀況:為:
[清水]:濁度範圍:[0-4][ ]NTU。pH 值範圍:[ 6-9 ]。
[原水]:濁度範圍: [ ]NTU。pH 值範圍:[ ] 有無泡沫:[有]、[無]。
1.7.3 使用環境:各設備使用位置之周圍溫度約為[ 0 ]至[ 40 ]℃,相對濕度約 為[ 30 ]至[ 95 ]%RH。
1.7.4 標稱口徑[ ]mm 之上、下游直管距離長度為上游[ ]公尺、下游[ ] 公尺。標稱口徑[ ]mm 之上、下游直管距離長度為上游( )公尺、
下游( )公尺。標稱口徑[ ]mm 之上、下游直管距離長度為上 游( )公尺、下游( )公尺。
1.7.5 供給電源:[ 單 ]相、交流、60 赫、[ 110 ]伏特,(其他電源、供電器由 廠商自備負責)。
1.8 保固維修
1.8.1 本工程自驗收合格日起,其保固期限為五年,惟保固期間內,因承包商 之原因發生故障而需停車維修時,本契約之保固期限,應予以延長,延 長之時間與維修所耗之時間相等;若保固期間一年內故障三次(含)以 上,應至少延長半年。
1.8.2 在保固維修期間內,如因水量計材料、設備之品質不佳或施工不良,以 致發生故障或損壞等情事,承包商應即免費修復或依規範所訂規格另行 更換新品。
1.8.3 在保固維修期間內,如因設備瑕疵所需維修的人工費用,概由承包商負 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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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保固維修方式 (1)定期保養
A. 承包商派員至設備裝置場所實施保養,自驗收合格日起每三個 月至少一次。
B. 保養工作包括清理、檢視測試及更換必要之備品或零件。
(2)緊急叫修
A. 如有設備故障,本局人員無法排除時,承包商應於接到本局叫 修電話或函文後,於一日之時限內抵達現場檢修。
B. 故障檢修項目包括測試、排除故障及修復故障設備。
1.8.5 維修紀錄
(1) 維修紀錄需製作二份,記載全部維修事項,包括定期保養、緊急叫 修等。每次維修完成後,由本局及承包商雙方人員簽認,各保存一 份以明責任。紀錄表內容對故障原因及修理情形,應詳加記載;如 有更換零件時,應將換新零件之廠牌、型號及購買來源以書面紀錄 交使用單位備查。承包商未依規定履行保固責任,保固保證金依本 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附件內之工程保固保證金繳退要點辦理。
(2) 維修紀錄表為保固期滿申退保固保證金之依據。
(3) 維修紀錄表格由承包商印製提供。
1.8.6 維修時間
(1) 定期保養:保養期間每天 8:00~17:00。
(2) 緊急叫修:全天 24 小時服務。
1.8.7 維修時限 (1) 定期保養
承包商應於規定日期起三日內開始保養,並於規定日期起十日內完 成。
(2) 緊急叫修
應於接到叫修電話起24 小時內至現場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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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若不需更換零件或備品者,應於 24 小時內完成。
B. 若須更換零件或備品者,應於 72 小時內檢修完成。
C. 若因損裂、坍塌、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者,應於接到本局 通知日起90 日曆天內負責修復並送回安裝完成測試。
D. 如因交通障礙或法令管制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致逾時限 者,得舉證說明理由,扣除延遲時間。
1.8.8 保固維修逾期之罰則
(1) 承包商未按 1.8.4(1)規定實施保養時,每一次扣除保固保證金之百 分之一。
(2) 承包商未按 1.8.7(1)規定時間開始保養或逾時完成保養,每逾一日 扣除保固保證金之千分之三。
(3) 承包商未按 1.8.7(2)規定時間開始保養或逾時完成保養,每逾一日 扣除保固保證金之千分之三。
(4) 以上所述一日均以 1.8.6 規定之維修時間計算,不滿一日仍以一日計。
1.8.9 保固保證金
工程驗收合格後須扣工程結算總價之百分之三作為保固保證金。
1.8.10 工程保固保證金退還
於保固期滿並完成最後一次定期維修後,工程保固保證金一次無息退 還。
1.9. 廠商資格:
1.9.1. 投標時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或影印本。
(1) 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
(2) 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繳納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 稅繳納期限內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 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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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產品
2.1. 功能
2.1.1. 用途及功能: 本水量計裝置於管線中,量其「正、負向」之瞬間流量 及累積流量。
2.1.2. 主要設備:包括水量計及所需附件。
2.1.3. 接頭:兩端接頭均須為凸緣接頭,標稱口徑 75 mm 以上者,鑽孔尺度 應符合 CNS-13272-G3253 RF 型標準規定,最高使用壓力未逾
7.5kgf/cm2者採7.5K 凸緣鑽孔,為 7.6 至 10 kgf/cm2者採l0K 凸緣鑽孔;
為 10.1 至 16 kgf/cm2者採l6K 凸緣鑽孔;標稱口徑為 50 mm 者,凸緣 鑽孔應符合 CNS-12795-B2803 標準鑽孔規定。
2.1.4. 傳訊距離:感測器至傳訊器間約[ ]公尺或配合現場。
2.1.5. 信號傳訊電纜:[ ]公尺之原廠專用電纜(優先採用)或1.25mm2以上之遮 蔽電纜。
2.1.6. 準確度(器差)小流至大流範圍內為±[ 2 ][ ]%。
2.2. 材料及設備
2.2.1. 超音波式水量計,每套包含:
(1) 外殼(外管):
A. 須有完整獨立之凸緣式外管或外殼,於搬運、吊裝與拆裝時,
不致變形或破漏。
B. 外管及凸緣皆為[不銹鋼]或[碳鋼(S20C 以上,S45C 以下)]製 品,[除不銹鋼外,其餘材質之內外均須做妥表面處理,或以 橡膠內襯方式均可,除去油銹、水份、污物等雜質後經以Epoxy 液體或粉體塗裝其厚度至少[0.15][ ]mm。]。感測器、傳訊器 及外殼需為同一製造廠商,不得採拼裝方式組裝。外貨須提供 國外原廠出廠證明,出貨前由廠商委託當地公證公司或其當地 分公司公證並拍照存證,始准交貨。
(2) 感測器及傳訊器(Sensor & Transmitter):感測器以雙軌式(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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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嵌入或植入方式(感測器須可抽出維修)安裝於外管(外殼)體上直 接與水接觸,形成完整之偵測管,依通過之流體變化產生電信號,
經由傳訊器接受偵測信號後,可輸出[類比(4~20mA 或 1~5V)]
及[RS-485 modbus 數位通訊(若為其他數位通訊方式可於原廠傳訊 器外端加裝轉換器,惟需提供符合RS-485 modbus 之數位通訊介 面)] 電信號。為防止淹水浸泡損壞,該偵測器須具有防水保護(須 能浸泡於水深6 M 下或[密閉之容器內,裝滿水後密封,由密閉容 器之進水管以水壓機加壓至0.6 公斤以上],達 48 小時以上,功能 正常),經會同本局監造單位派員測試合格,始可運至工地安裝;
其中數位訊號透過RS-485 通訊介面並採「Modbus」通訊協定傳訊 至電腦(PC)或可程式控制器(PLC),廠商須無償提供相關轉換介 面,並確保此轉換介面不影響表頭與傳訊資料數值之ㄧ致性。廠 商交貨時須提供原始通信協定傳訊碼之資料,以供本局監控系統 使用。感測器及傳訊器須為同一製造廠商,並具有自我偵測、錯 誤指示等功能;傳訊器可分別顯示瞬間流量及累積流量,以m3/h 或m3/d(或為其 10 倍、100 倍等整數倍數)計量,並為[六][ ]位數(含) 以上之數字顯示型計量單位。傳訊器操作介面可以下列語言顯示 (請務必勾選):
□A.繁體中文
□B.英文(採英文者,現場備有完整英翻中護貝字卡(依字母順 序),譯文若有差異,以中文為主)
■C.以上二者任一皆可 (3) 串聯型突波消除抑制器:
A. 型式:配電盤內電力線使用,與負載線路串聯,並附有突波消 除抑制器正常或異常狀態之指示。
B. 符合 IEC61643-1 標準,ANSI/IEEE C62.41-1991 及 Standard 35mm-DIN43880 Din rail 標準固定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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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供電電源系統:[1∮ 2W AC 110]V,數量依下列方式擇一辦 理:
○1 須使用 2 只方式者,須提供 3 只(含備用 1 只)。
○2 須使用 1 組方式者,須提供 2 組(含備用 1 組)。
D. 限制電壓(突波消除能力):保護電壓為 110V 時,≦[800]V。
E. 耐突波電流(8/20μs 波形)容量:每相額定放電容量[10]KA(含) 以上。
F. 負載電流≧[3]A。
(4) 訊號用突波消除器
A. 型式:配電盤內儀表 24V 4~20mA 訊號使用,Din rail 標準固定 安裝。
B. 耐突波電流(8/20μs 波形)容量:[10][ ]KA 以上。
C. 限制電壓(突波消除能力):在 Cat.B(@3KA)測試條件下≦
[75][ ]V。
(5) 儀表箱: (請勾選)
□A.屋外型儀表箱(含基座):裝於窨井附近地面,須以[2.0][ ] mm 以上厚度之不銹鋼板製成,尺寸應能適合裝設所需儀器設 備。附加防曬隔熱層均為不銹鋼材質製(厚度2.0mm 以上),
且為防水防塵並附有風扇及溫控裝置,自動抽送風散熱。
□B.屋外型專用儀表箱:裝於窨井附近地、壁面,須以[2.0][ ]mm 以上厚度之不銹鋼板製成,尺寸應能適合裝設所需儀器設備或
□B.屋外型專用儀表箱:裝於窨井附近地、壁面,須以[2.0][ ]mm 以上厚度之不銹鋼板製成,尺寸應能適合裝設所需儀器設備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