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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之人工智慧創作品政策

69 Open Letter to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Robotics, R OBOTICS

3.3 日本之人工智慧創作品政策

日本發展人工智慧與機器人由來已久,2016 年更將物聯網、大數據、人 工智慧、機器人並列為第 4 次產業革命之四大關鍵技術73。在智慧財產權保 護方面,日本設有直屬首相官邸的「智慧財產戰略總部」,作為各部會智慧 財產政策之統籌機關,並成立「新世代智慧財產系統檢討委員會」,針對新 科技所衍生之智慧財產議題提出相應策略,其中2016 年之檢討報告對於人工 智慧創作品是否予以保護,站在保障投資及繁榮產業的立場,肯定保護之必 要性,並建議將人工智慧創作品之權利歸屬於機器人本身,使其獨立成為權

71 Press release, European Commission, Follow up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16 February 2017 on Civil Law Rules on Robotics 1-2 (June 16, 2017).

72 Id. at 8; 葉雲卿,「新型態的法律權利責任主體的誕生──由 2017 年歐洲議會提 案看機器人擁有著作權之可能性」,北美智權報,第 190 期,2017 年 7 月 26 日。

73 蕭仁豪,「日本人工智慧(AI)發展與著作權法制互動課題之探討」,科技法律透

析,第 30 卷第 1 期,頁 47(2018)。所謂第四次工業革命,係指在蒸汽機引發的第 一次工業革命、電力驅動的第二次工業革命、電腦網路促成的第三次工業革命之 後,由人工智慧、機器人、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發展對全人類帶來顛覆性影響的 工業革命。

利主體74。另一方面,智慧財產戰略總部每年亦提出「智慧財產推動計畫」

身(非機器人)使用人工智慧技術所創造出來的新文化,是屬於人類的創造 性貢獻,因此應考慮建立一種機制,以促進相關創新研發,並提供投資激勵 措施81。而關於「人工智慧創作品在著作權法上究竟能否取得保護」此一核 心問題,2017 計畫認為保護與否的關鍵,將視人工智慧系統(或機器人)究 竟是人類創作之工具,或者為獨立自主進行創作的系統而定:若人工智慧系 統 僅 作 為 人 類 創 作 的 工 具 , 則 作 品 仍 由 人 類 所 創 造 , 應 享 有 著 作 權 保 護;但是若人工智慧系統係自主獨立地生成創作品,由於目前著作權法 仍以人類作為著作權人,此種新型態之作品尚無法作為智慧財產之權利 客體,故仍未能取得保護82。2018 年計畫中,有關人工智慧創作品之討論主 要延續2017 年計畫。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建構人工智慧財產法制與策略之優 先順序,在 2018 年計畫中已移至後列83,評估原因可能是過去兩年相關政策 已陸續開始推動,故有其他新政策優先納入考量。

雖然日本國內對於人工智慧創作品之保護尚無明確立法,但已有許多政 策評估與分析,例如因應大量但原創性不高的作品將被產出,日本政府認為 法律可僅保護創新價值高之作品;另站在促進利用的角度思考,若將所有人 工智慧創作品皆賦予著作權法保護,將限縮創作品流通可能性,反而與著作 權法之立法目的相違,進而思考引入註冊制度,僅讓有取得註冊之人工智慧 創作品取得法律保護,進而緩解在創作取得主義下可能導致的著作浮濫。而 與歐盟不同的是,歐盟提出實行註冊之標的為機器人,而日本之標的為創作 品。

81 知的財産推進計画 2017,頁 12,2017 年 5 月,知的財産戦略本部網站:https://www.

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chizaikeikaku20170516.pdf(最後點閱時間:2019 年 9 月 6 日)。

82 同前註,頁 13。

83 知 的 財 産 推 進 計 画 2018 , 頁 6-7 , 2018 年 6 月 , 知 的 財 産 戦 略 本 部 網 站 : 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titeki2/kettei/chizaikeikaku2018.pdf ( 最 後 點 閱 時 間 : 2019 年 9 月 6 日)。2018 智慧財產推動計畫將「培養能夠應對未來時代的人才和業 務」列為最優先政策。

3.4 小結

各國國情不同,對於發展人工智慧的優先順序及發展程度亦各自有別,

因此所設計出的政策或法制各有側重。英國就電腦自動產出之作品已有規 範,恰可適用於智慧機器人,雖然條文較為抽象,惟於具體個案可再予判 斷,亦屬英美法制之精神;日本與歐盟之智慧機器人法制雖尚未成形,但相 關立法討論與政策規劃已累積較豐。從脈絡上來看,日本與歐盟兩者皆站在 鼓勵產業發展的角度,希望賦予智慧機器人及其創作品法律保護,但兩者保 護程度不同。歐盟思考的是如何在成為國際法制龍頭與兼顧既有制度之間取 得平衡,因而有對「電子人格」提案之拉鋸;而日本則是在政策形成階段詳 細評估各種可能的影響層面,逐步凝聚出符合產業發展目標的制度。在具體 規劃上,日本與歐盟起初皆希望智慧機器人成為獨立的權利主體,繼而逐步 轉向折衷:歐盟議會之電子人格提案雖未遭明確否定,但從歐盟委員會對於 新科技保守的態度以及各界的反彈聲浪來看,被接受的可能性低,惟歐盟委 員會仍肯定保護人工智慧科技與機器人發展之必要,只是保護的手段不以創 設新的電子人格為限,而認為更應優先考量既有規範的解釋與修訂;日本則 認為應視智慧機器人之角色為工具或創作者來認定其創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 護,並同樣對建立相關法制表示支持。綜合以上國際政策與法制之觀察,本 文初步認為英國之立法例有我國可借鏡處,而日本及歐盟之政策討論論點亦 值我國相關政策制定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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