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蒐集資料及文獻分析

時 段

十時前)、日間(指早上七時至晚上八時前)、夜間(指零時至上午五時前及同日晚 上十時至晚上十二時前)。

表 2-2.1 一般地區環境音量標準及定義

均能音量(Leq)

時 段

管制區:定義及類別 早、晚 日間 夜間

第一類管制區內:指環境極需安寧之地區。(第一種住宅

區、風景區、保護區、保存區) 45 50 40 第二類管制區內:指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文教區、行 政區、農業區、水岸發展區)

55 60 50

第三類管制區內:指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第四種住宅區、商業區、漁業區) 60 65 55 第四類管制區內:指供工業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嚴重噪音

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工業區、

倉庫區)

70 75 65

( 資料來源:環保署環境音量標準)

第 三 節 建 築 聲 學 性 能 現 場 量 測 方 法

本研究建築聲學性能現場量測方法依照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5160-4(同 ISO 140-4)、CNS 15160-5(同 ISO 140-5)及 CNS 15160-7(同 ISO 140-7)標準,分別 針對住宅建築之兩室間隔牆、外牆構件及外牆空氣音隔音性能以及樓板衝擊隔音性

率使受音室內之聲壓位準比任何頻帶背景值至少高10 dB,否則參照相關規定進行 修正。

使用單一聲源時,至少須在2 個位置使用。進行標準化位準差評估時,若兩室 容積不同,則依標準規定選擇容積較大者作為聲源室。放置揚聲器音箱於使聲場盡 可能擴散之位置,並與影響聲音傳播之隔牆及側向構件保持一定距離,以使直接入 射試體之聲音不致成為主要之部分,因為室內聲場受聲源之類型及位置影響極大。

三、 平均聲壓位準之量測

(一) 微音器規定及位置

平均聲壓位準之量測得使用移動不同位置之單一微音器、使用排列固定之微音 器、連續移動微音器或擺動微音器,以取得平均聲壓位準。

本研究使用5 個固定微音器位置,並均勻分布於最大之允許量測空間內。最小 間隔依標準規定距離如下:

1. 任一微音器間之距離為0.7 m。

2.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室邊界或擴散器間之距離為0.5 m。

3.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聲源間之距離為1.0 m。

(二) 量測次數

使用固定式微音器位置時,最少量測數為10 次(例如對應於每一個揚聲器位置 之微音器位置量測一次)。

(三) 量測平均時間

在每個單獨微音器位置,中心頻率400 Hz 以下之每一頻帶,其平均時間至少須 為6 秒。對於更高頻帶之中心頻率,平均時間允許減少至不少於 4 秒。

四、 計算方式

(一) 室內平均聲壓位準(average sound pressure level in a room)

空間及時間之平均聲壓平方對基準聲壓平方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10,空 間之平均係取全室,但不含受到聲源直接輻射或邊界附近聲場(例如牆等)顯著影

響之處。數值標示為 L,以 dB 為單位。在實際應用,聲壓位準 Lj通常由量測而得,

(二) 位準差(level difference)

兩室間依空間及時間之平均聲壓位準差值,其中一室有單聲源或多聲源。數值 標示為 D,以 dB 為單位。

D=L1-L2 dB………..(2)

式中,L1:聲源室之平均聲壓位準,以dB 為單位。

L2:受音室之平均聲壓位準,以dB 為單位。

(三) 正規化位準差(normalized level difference)

經受音室吸音力修正之位準差值。數值標示為 Dn,以dB 為單位。

(四) 標準化位準差(standardzed level difference)

經受音室迴響時間修正之位準差值。數值標示為 DnT,以dB 為單位。

(五) 視隔音指標(apparent sound reduction index)

係考量試體除了透過聲功率 W2之外,由側向構件或其他組件傳播之聲功率 W3

亦極為明顯時,視隔音指標為入射於試體聲功率 W1對傳入受音室聲功率總和之比 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10。數值標示為 R,以dB 為單位。

3 2

log 1

10 W W R W

= +

′ dB………..(5)

視透過損失(apparent sound transmission loss)用語與視隔音指標(R)之意義 相同。一般而言,傳入受音室之聲功率包括數種組成之總和。假設兩室為良好之擴 散聲場,則本標準中之視隔音指標計算如公式(6):

A D S

R′= +10 log dB………..(6).

式中,D:位準差,以 dB 為單位。

S:試體之面積,以 m2為單位。

A:受音室之等價吸音面積,以 m2為單位。

確定門之隔音量時,S 表示安裝門與門框之開口面積。須證明經由周圍其餘牆 壁傳播之聲音得以忽略。

若兩室為錯開配置或地面有高差,則 S 表示兩室隔牆共用部分之面積。若隔牆 共用面積小於10 m2,則須於測試報告中註明,此時 S 依(S, V/7.5)中之最大值計 算,其中 V 為受音室(兩室中較小之一間)之容積,以 m3為單位。若無共用隔牆面 積,則測定採用正規化位準差 Dn

通常只有在共用面積 S 約為 10 m2時,現場量測結果才得以與實驗室 量測結果 作比較。在視隔音指標中,傳入受音室之聲功率與入射於共用隔牆之聲功率相關,

而不考慮實際傳播條件。若兩室均為擴散聲場,則視隔音指標與兩室間之量測方向 無關。

貳 、 外 牆 構 件 及 外 牆 空 氣 音 隔 音 之 現 場 量 測 標 準 方 法 一、 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兩個系列方法,分別為構件法(element method)與整體法(global method),以量測外牆構件及整體外牆之空氣音隔音性能。構件法應用於評估外牆構 件例如窗之隔音指標;最準確之構件法係採用揚聲器作為人工聲源。另一方面,整 體法應用於評定真實交通條件下之室外/室內聲壓位準差。最準確之整體法係採用真 實交通作為聲源,亦可採用揚聲器作為人工聲源,若以既有交通噪音作為入射於試 體之聲源,量測時間須包含至少50 部車輛通過之時間。

外牆構件揚聲器法為獲得視隔音指標,在某些情況下考慮量測之精密度得與依 CNS 15160-3 或 CNS 15160-10 於實驗室量測之隔音指標相互比較。若量測目的係評 估特定外牆構件性能與其在實驗室性能相比較,則建議採用本方法。

構件道路交通法適用於與構件揚聲器法相同之目的。因實務上各種理由而無法 應用外牆構件揚聲器法時,可適用構件道路交通法。上述2 種方法經常會得到稍微 不同之結果,因此,CNS 15160-5 現場量測方法中提到,道路交通法產生之隔音指 標值會低於揚聲器法產生之值,且針對道路交通法增加飛機與鐵路交通量測法之補 充規定。

整體外牆道路交通法可獲得在外牆立面前方2 m 處之外牆實際隔音量,若量測 目的係評估道路附近特定位置之整體外牆性能(包含所有側向路徑),則建議採用本 方法。其結果不得與實驗室量測結果作比較。

整體外牆揚聲器法亦可獲得在外牆立面前方2 m 處之外牆隔音量,因實務上各 種理由而無法應用真實噪音源時,本方法特別適用。其結果不得與實驗室量測結果 作比較。

表 2-3.2 各種量測方法綜覽

編號 方法 結果 應用場合

構件(element) 1 構件揚聲器

(element loudspeaker) R′45°

評估外牆構件視隔音指標之推薦 方法

2 構件道路交通

(element road traffic) R′tr,s

當道路交通噪音具有足夠位準時 得以此法替代編號1 之方法 3 構件鐵路交通

(element railway traffic) R′rt,s

當鐵路交通噪音具有足夠位準時 得以此法替代編號1 之方法 4 構件航空交通

(element air traffic) R′at,s 當航空交通噪音具有足夠位準時 得以此法替代編號1 之方法 整體(global)

5 整體揚聲器

(global loudspeaker)

Dls,2m,nT

Dls,2m,n 作為編號6、7、8 之替代方法

6 整體道路交通 (global road traffic)

Dtr,2m,nT

Dtr,2m,n

評估暴露於道路交通噪音之外牆 整體隔音性能推薦方法

7 整體鐵路交通

(global railway traffic)

Drt,2m,nT

Drt,2m,n

評估暴露於鐵路交通噪音之外牆 整體隔音性能推薦方法

8 整體航空交通 (global air traffic)

Dat,2m,nT

Dat,2m,n

評估暴露於航空交通噪音之外牆 整體隔音性能推薦方法

(資料來源:CNS 15160-5,2009)

二、 一般規定

三、 現場量測程序

(一) 聲場之產生

現場量測所產生之聲場須保持穩定,且於應量測之頻率範圍內具有連續頻譜,

若以1/3 倍頻帶進行量測,頻帶之中心頻率依規定至少為 100~3150 Hz,以 50~5000 Hz 尤佳。在所有量測頻帶內,聲源聲功率位準須夠高,以使受音室內之聲壓位準高 於背景噪音位準至少6 dB。

(二) 揚聲器之位置

揚聲器置於建築物外一或多處位置,與外牆距離為 d,聲音入射角為(45 ± 5)。

為使試體之聲壓位準變化降至最低,聲源最好放置於地上,或置於離地面儘可能高 之位置。

圖例:

1 外牆法線 2 垂直面 3 水平面 4 揚聲器

圖 2-3.1 揚聲器法示意圖

(資料來源:CNS 15160-5,2009)

(三) 微音器之位置

平均聲壓位準之量測得使用移動不同位置之單一微音器、使用排列固定之微音 器、連續移動微音器或擺動微音器,以取得平均聲壓位準。

本研究使用5 個固定微音器位置,並均勻分布於最大之允許量測空間內。最小 間隔依標準規定距離如下:

1. 任一微音器間之距離為0.7 m。

2.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室邊界或室內物體間之距離為0.5 m。

3.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聲源間之距離為1.0 m。

四、 整體揚聲器噪音量測規定與方法

整體揚聲器法(Global loudspeaker method)用以評估整個外牆,或特定情況下 整個建築物之空氣音隔音,但其結果不得與實驗室量測結果相比較。

(一) 揚聲器之位置

揚聲器置試體中心之距離 r 至少應為 7 m (d >5 m)。入射角應為(45 ± 5)°。

(二) 外牆外測平均聲壓位準之量測

將微音器置於外牆外側中間位置,距離須符合:

1. 距離外牆面(2.0±0.2)m。

2. 距離欄杆或其他類似凸出物1.0 m。

(三) 計算方式

1. 位準差(level difference)

距外牆面2 m 處之室外聲壓位準 L1,2m與受音室內空間及時間平均聲壓位準 L2

間之差值。數值標示為 D2m,以dB 為單位。

D2m =L1,2m - L2 dB ……….……….(7)

備考:若以交通噪音為聲源,符號改為 Dtr,2m;若為揚聲器,符號為 Dls,2m。 2. 正規化位準差(normalized level difference)

經受音室吸音力修正之位準差值。數值標示為 D2m,n,以dB 為單位。

dB 3. 標準化位準差(standardized level difference)

經受音室迴響時間修正之位準差值。數值標示為 D2m,nT,以dB 為單位。

構件揚聲器法(element loudspeaker method)測得之視隔音指標,在特定情況下 得與實驗室量測之外牆構件隔音指標相互比較。若量測之目的在於獲得能與實驗室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