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6.2 未來繼續研究的方向
附錄:中華民國戰犯審判相關法令 189
詳目
摘要 ... i
Abstract ... ii
第一章、緒論 ... 1
1.1 問題意識 ... 1
1.2 文獻回顧 ... 4
1.2.1 非主要戰犯整體的研究 ... 4
1.2.2 中華民國戰犯審判的研究 ... 5
1.2.3 臺北戰犯審判 ... 8
1.2.4 本文之定位 ... 8
1.3 名詞定義 ... 9
1.3.1 國際戰爭法、戰爭犯罪與戰犯 ... 9
1.3.2 B/C 級戰犯 ... 10
1.3.3 狹義戰爭罪 ... 10
1.3.4 日本國籍與「臺籍」 ... 11
1.4 研究範圍 ... 12
1.5 研究方法與研究架構 ... 13
1.6 研究架構 ... 13
第二章、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際戰爭法的形成及其內涵 ... 17
2.1 國際戰爭犯罪規範形成的脈絡 ... 17
2.1.1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 ... 17
2.1.1.1 海牙會議之前 ... 17
2.1.1.2 海牙和平會議與 1906 年日內瓦會議 ... 21
2.1.1.3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國際戰爭法的特徵 ... 25
2.1.2 巴黎和會與《凡爾賽條約》 ... 26
2.1.2.1 巴黎和會與《凡爾賽條約》的背景與實行結果 ... 26
2.1.2.1 巴黎和會與《凡爾賽條約》中戰爭國際法的特徵 ... 32
2.1.3 第一次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 ... 32
2.1.3.1 戰爭合法性的討論 ... 33
2.1.3.2 1929 年日內瓦會議 ... 34
2.1.3.3 第一次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國際戰爭法的特徵 ... 35
2.2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國際戰爭法的內涵 ... 36
2.2.1 個人責任 ... 36
2.2.2 上級責任 ... 36
2.2.3 戰爭責任 ... 37
3.3.3 審判規範的實踐 ... 70
4.2.1 訓政時期法律體制簡介 ... 110
5.4 臺北審判的政治及社會意義分析 ... 155
5.5 小結 ... 158
第六章、結論 ... 161
6.1 本文發現 ... 161
6.2 未來繼續研究的方向 ... 163
參考文獻 ... 165
附錄:中華民國戰犯審判相關法令 ... 189
一、《戰爭罪犯審判辦法》 ... 189
二、《戰爭罪犯審判辦法施行細則》 ... 191
三、《戰爭犯罪審判條例》 ... 193
表目錄
表 1 紐倫堡審判正、副法官背景一覽表 ... 71
表 2 東京審判法官背景一覽表 ... 72
表 3 紐倫堡審判首席檢察官背景一覽表 ... 74
表 4 東京審判首席、陪席檢察官背景一覽表 ... 75
表 5 紐倫堡審判被告與辯護律師一覽表 ... 76
表 6 東京審判被告與辯護律師一覽表 ... 78
表 7 領事裁判權取得廢除一覽表 ... 99
表 8 國籍與審判權之關係 ... 120
表 9 院解字關於狹義戰爭罪之解釋 ... 123
表 10 審判案件類型簡表 ... 135
表 11 法院認定酷刑一覽表 ... 145
表 12 臺北審判中辯護人背景簡表 ... 150
第一章、緒論
1.1 問題意識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同盟國(戰勝國)分別在紐倫堡與東京舉行了主要 戰犯的審判。紐倫堡審判跟東京審判不僅在當時受到全球的關注,時至今日不論 學界1與政界對二者的討論仍未休止2。然而,在紐倫堡與東京審判之外,第二次世 界大戰後尚有為數眾多的非主要戰犯審判。在歐洲,約 3470 名非主要戰犯被審判
3;在亞洲,美國、英國、澳洲、法國、荷蘭、菲律賓與中華民國各自在領土或殖 民地審判了 5700 名戰犯被告,其中 4682 人有罪4。非主要戰犯不但人數眾多,使 人能從其中觀察基層人民在戰爭中的實態5,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刑事法庭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ICTY)在 Du Ko Tadi 案 的上訴審中,更將英國非主要戰犯判決作為國際習慣法的證據6。
戰後 1946 年至 1948 年,中華民國在南京、上海、漢口、廣東、瀋陽、太原、
徐洲、濟南、臺北等 10 個城市成立了戰犯審判法庭,是中國在 1940 年代初期陸 續廢除領事裁判權後,首次將國際法列為法源審判外國人。然而,中華民國戰犯 審判在學界並沒有受到太多關注7。究其原因,除了語言因素之外,戰犯審判期間 適逢國共內戰,許多資料已經逸散;日本政府屢次向中華民國政府索取戰犯判決 書等相關資料,但我國政府至今仍表示檔案的保存狀況不明而拒絕提供8。
1 例如上海交通大學於 2011 年成立「東京審判研究中心」,不但每年舉辦研討會,也出版東京審判 研究叢書,至 2016 年 8 月止,已出版 15 冊有關東京審判的新研究。參閱:東京審判研究中心網站,
http://tokyotrial.sjtu.edu.cn/CN/Default.aspx (最後瀏覽日:06/15/2017)。
2 例 如 : 風 傳 媒 ( 08/24/2015 ),〈 質 疑 東 京 大 審 正 當 性 自 民 黨 擬 「 重 新 查 驗 審 判 」〉,
http://www.storm.mg/article/63481(最後瀏覽日:06/05/2017)。
3 林博史(2005),《BC 級戦犯裁判》,頁 34-35,東京:岩波書店。
4 同前註,頁 61。5700 名並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於 1956 年審判的 1062 人。此 1062 人 中最後 45 人被判有罪,BARAK KUSHNER,MEN TO DEVILS,DEVILS TO MEN:JAPANESE WAR CRIMES AND CHINESE JUSTICE 9 (2015).
5 KUSHNER,supra note 4 at 20-21.
6 Prosecutor v. Du Ko Tadi, Case No. IT-94-1-A, Appeal Judgement, ¶ 255-57 (Int’l Crim. Trib.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Jul. 15, 1999).
7 關於中華民國戰犯審判研究的現況,參閱本章 1.2.2 之說明。
8 東京裁判ハンドブツク編集委員會(編)(1989),《東京裁判ハンドブツク》,頁 147,東京:靑 木書店。
筆者於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藏《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檔案》中9,蒐 集到 1947 年臺北戰犯審判判決書檔案共 13 件10,被告計 31 人。這批檔案即是本 文所欲研究的對象。必須注意的是,這些檔案的判決字號並未連號;此外,日本 厚生省引楊援護局法務調查室的統計顯示,臺北審判有罪者 35 名11;《東京裁判手 冊》則記載臺北審判共 12 件 16 人被起訴12,此些統計數據與本文蒐集到的檔案不 同。關於受審人數的真相為何,尚無充分的證據可資勾稽考證,但本文擬就目前 得以蒐集到的史料為對象加以研究,合先說明。
對於此些臺北審判的判決,本文的問題意識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華民 國如何應對自身的政治社會脈絡,適用、詮釋、修改國際法,形成具自身特色的 戰犯審判的規範?臺北的戰犯審判法庭又是在如何的脈絡下,與當地的法律人群 體互動,最終將國際法透過中華民國戰犯審判規範的架構,適用到臺灣島上的個 人?臺北審判的論理有何特徵?造成這些特徵的原因是什麼?這場審判對於臺灣 社會具有如何的政治與社會意義?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本文的基本假設如下。首先,規範與判決都是一種文本
(text),文本必須在脈絡(context)中理解,才能掌握其意義。舉例來說,臺北 市的公車上,告示牌並列著數個規範語句:「禁止飲食」、「禁止吸菸」、「禁止性騷 擾」,若百年後的人對於當代《性騷擾防治法》與學校的性別教育缺乏脈絡理解的 話,很容易認為 2017 年的臺灣是一個好色的社會,因為「禁止飲食」指的是只有 公車上不能飲食,其他地方可以;則禁止性騷擾,就會變成只有特定場所禁止性
9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47),《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家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卷號: B3750187701/ 0036/ 1571。
10 研究文本如下:36 年度審字第 1 號、36 年度審字第 2 號、36 年度審字第 4 號、36 年度審字第 5 號、36 年度審字第 6 號、36 年度審字第 8 號、36 年度審字第 9 號、36 年度審字第 10 號、36 年度 審字第 11 號、36 年度審字第 15 號、36 年度審字第 18 號、36 年度審字第 20 號、36 年度審字第 21 號。各案件之國家檔案檔號,參閱本章 4.2.1 整理之案件列表。
11 死刑、無期徒刑、二十年徒刑各 1 名皆為臺灣人;十五年 4 名(臺灣人 2 名)、十年 11 名(臺 灣人 9 名)、七年以下 17 名(臺灣人 14 名),引自:厚生省引揚援護局法務調查室(編)(2011),
《戦争裁判と諸対策並びに海外における戦犯受刑者の引揚》,頁 79,東京:綠蔭書房。
12 東京裁判ハンドブツク編集委員會(編),前揭註 8,頁 126。
騷擾,而其他地方並不違法13。戰犯審判亦同此理,如果沒有從國際、中國與臺灣 的規範與其脈絡去理解其法律論理,單純認知戰後戰勝國審判了戰敗國人民的話,
很容易陷入「勝者的審判 vs. 文明的審判」之爭14。因此本文希望透過梳理國際、
中國與臺灣戰犯審判的規範及其脈絡,以正確理解戰犯審判的意義。
其次,本文認為國際法從形成到最終適用至個人的過程,是點到點的傳播;
在每一個節點上,不同的行動者都應對了自身的脈絡,理解、翻譯、修正了國際 規範15。因此,就像傳聲筒遊戲一樣,訊息不可能百分之百如實地傳遞到最後一位 玩家。以戰犯審判而言,國際規範在倫敦的聯合國戰罪委員會16,以及建立紐倫堡 審判的《倫敦協議》的談判桌上生成,而後被中國的外交官及法律人帶回重慶,
在重慶被政治部門基於自身的動機修正,而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戰犯審判法律 與政策。其後,中華民國立法院所訂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以下簡稱《戰犯審 判條例》)又被位於南京的司法院統一解釋;臺北審判的法官除了適用國際法、《戰 犯審判條例》以及司法院院解字解釋外,更須與在法庭上的被告及其辯護律師互 動,最後方能作出判決。本文的目的之一,便在梳理戰犯審判的國際規範適用到
13 此為臺大歷史系甘懷真教授於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東亞古代政治史專題」課程中,口頭所舉 之例子。下圖為公車之規範語句,筆者於 2017 年 5 月 7 日攝於 624 路公車。
14 東京審判的研究亦有這個問題,參考:日暮吉延(著),黃耀進等(譯)(2017),《東京審判》,
頁 32-44,臺北:八旗文化。
15 近來亦有研究利用此種文化轉譯觀點,研究各國繼受外國法的歷史。See, e.g., Lena Foljanty, Translators: Mediators of Legal Transfers, 24 RECHTSGESCHICHTE 120, 120-21 (2016); Lena Foljanty, Legal Transfers as Processes of Cultural Translation: On the Consequences of a Metaphor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EUROPEAN LEGAL HISTORY, Research Paper Series No. 2015-09, 2015).
16 此處的聯合國(United Nations)尚非 1945 年 10 月 24 日成立之國際組織。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 間,已有許多文件使用聯合國來指稱同盟國(Allied countries),最著名的例子是 1942 年 1 月 1 日,
由 26 國簽署的《聯合國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此處的聯合國,即是同盟國之義。
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 Jan. 1, 1942, http://www.un.org/en/sections/history-united-nations-charter /1942-declaration-united-nations/ (last visited: Jul. 1, 2017). 關於聯合國戰罪委員會,參閱本文 3.1.1。
1947 年臺灣這片土地的過程中,如何受到不同層次脈絡的影響,產生了哪些變與 不變。
最後,本文認識到臺北審判與中華民國其他 9 個戰犯審判法庭相比,具有特 殊性。臺灣自 1895 年割讓給日本,至 1945 年才由中華民國實質統治,且在日本 統治時期,臺灣人多屬日本國籍,在戰爭期間被要求對日本帝國效忠,甚至以日 軍身分參加戰鬥。其次,戰爭期間臺灣並沒有發生陸戰,與其他 9 個戰犯審判法 庭舉行的城市不同。因此,本文並無意以臺北審判為例,推論整個中華民國,乃 至於全亞洲非主要戰犯審判的狀況。本文研究的就是臺北審判本身,將臺北審判 作為一個特殊的個案,研究國際法如何經過層層的理解(或誤解)與修正,最終 成為臺灣人民的法律經驗之一部17。
1.2 文獻回顧
以下簡介在我國所能蒐集到的中文、英文與日文文獻中,對於 1) 非主要戰
以下簡介在我國所能蒐集到的中文、英文與日文文獻中,對於 1) 非主要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