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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來興建完成之建物(本計畫)

(1)所有權及管理機關

建物預計於 109 完工,建物興建統包工程依採購法驗收完成後將辦理建

「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計畫合作開發案委託專業服務」合作開發評估計畫書

物所有權第一次保存登記,因由經濟部編列預算興建,因此建物所有權 人為中華民國,經濟部為管理機關。建物依法應納之稅捐(如房屋稅)

由管理機關經濟部繳付。

(2)利用方式

本階段因建物正在興建中,尚未完工,因此無利用方式之權利義務關係 發生。但主辦機關可開始啟動本計畫未來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委 託民間廠商營運之招商事宜,以利建物完工啟用時程順利進行。

(二)本計畫營運階段

依照前述本計畫興建階段之說明,本計畫預計 110 年啟用,因此本計畫營運階 段預計自 110 年開始。

1.本合作開發案需用土地

(1)所有權及管理機關

本合作開發案需用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機關於 108 年底高速鐵路臺南 特定區財務結算後變更為臺南市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或其他由臺 南市政府指定之管理機關),為臺南市政府市有財產。本合作開發案需 用土地依法應納之稅捐(如地價稅)由管理機關繳付。

(2)利用方式

108年底高速鐵路臺南特定區財務結算後,本合作開發案需用土地提供 方式將配合認定為公用財產或非公用財產而有不同,如認定為公用財產,

則最適之土地提供方式為「專案核准合作開發方式」,惟實際執行方式 採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或合作開發,將由臺南市政府與主辦機關協商後訂 定,但不論採何種執行方式,均不收取土地租金或權利金,但共同分享 未來營運獲利。

如認定為非公用財產,則最適之土地提供方式為「設定地上權、合作開 發定額分潤方式」,由變更後土地所有權人臺南市將本合作開發案需用 土地設定地上權予經濟部,經濟部為地上權人,惟依照合作開發定額分 潤概念,設定地上權時不收取權利金及地租,但共同分享未來營運獲 利。

合作方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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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來興建完成之建物(本計畫)

(1)所有權及管理機關

建物於 109 年完工驗收後,即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保存登記,因由經 濟部編列預算興建,因此建物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經濟部為管理機關,

為國有財產。建物依法應納之稅捐(如房屋稅)由管理機關經濟部繳付。

建物管理維護亦由管理機關負責。但本合作開發案設定地上權期滿後,

建物是否無償移轉登記予臺南市,仍須視經雙方後續協商內容為準。

(2)利用方式

本計畫建物將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由管理機關經濟部委託民 間廠商營運,而民間廠商應繳付權利金、地租及營業收入之利潤予管理 機關。但依照本案建議之最適合作開發方式「專案核准合作開發方式」

或「設定地上權、合作開發定額分潤方式」,臺南市政府於出租土地、

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時不收取權利金及地租,但共同分享未來營運獲 利,因此經濟部應分享一定比例民間廠商所繳付之權利金、地租及營業 收入利潤等與臺南市政府,以達到本案合作開發之目的。

「興建大臺南會展中心計畫合作開發案委託專業服務」合作開發評估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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