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柒、三國股利課稅和未分配盈餘稅之比較

一、三國股利課稅之比較

在我國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法,改採股利所得部分免稅法及單一稅率分 離課稅法二擇一方式之後,我國和日本的股利課稅方式變得很接近,都是針對 低所得者課徵累進稅率,並設有扣除額;而對高所得者則採分離且單一稅率的 方式課稅。美國則採累進稅率,並對股利所得課徵比其他所得更低的稅率。

總的來說,三國皆採修正式傳統法,意即,與其他的資本利得相比,給予 股利所得更多的租稅優惠,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投資,且三國稅法給予的減 稅利益皆在股東階段實現,亦在鼓勵企業發放股利,使股東能得到此利益。

二、三國未分配盈餘課稅之比較

我國、美國及日本三國之未分配盈餘稅制有相當大的差異,以下由課稅對 象、課稅方式及稅率三個面向比較三者之間的差別。

1.課稅對象:

我國:所有營利事業都屬所得稅法第 66-9 條未分配盈餘稅規定之課稅對象。

美國:除免稅公司及被動外國投資公司以外之所有公司都屬於未分配盈餘稅的 課稅對象

日本:僅特定同族企業,亦即同一股東集團在持股比例、表決權比例、或員工 佔總員工比例超過 1/2,屬未分配盈餘稅之課稅對象。此外,資本額在一 億日圓以下之中小特定同族企業亦被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

2.未分配盈餘的計算基礎:

我國: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 期稅後淨利為基礎,調整並減除發放之股利後得出應稅之未分配盈餘。

美國:依課稅所得為基礎,調整並減除發放之股利後得出應稅之未分配盈餘。

日本:依課稅所得為基礎,調整並減除發放之股利後得出應稅之未分配盈餘。

3.未分配盈餘稅之稅率及股利所得稅率:

我國:未分配盈餘稅為單一稅率 5%,股利所得稅率為 0%-28%,最高級距之情 況下差距為 23%。

美國:未分配盈餘稅為單一稅率 20%,股利所得稅率為 0%-20%,最高級距之 情況下差距為 0%。

日本:累進稅率,有 10%、15%、20%三個級距,股利所得稅率為 0%-20.315%,最高級距之情況下差距為 0.31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額在一億日圓以下之中小特定同族企業排除在課稅範圍之外。我國曾在民國 66 年 1 月 21 日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得僅就未分配盈餘累積數超過已收資本額 二分之一以上者辦理增資,以厚植企業之資力,以改善其資本結構,健全其財務 情形。而我國在 107 年因類似的理由修正未分配盈餘稅的相關規定時,並未如同 過去以實收資本額為基礎計算企業得合理保留的未分配盈餘,而採調降稅率的方 式進行,和美國及日本的作法有所不同。

並行制,其未分配盈餘稅為累進稅率,有 10%、15%、20%三個級距,股利所 得稅率最高為 20.315%,最高級距之情況下差距為 0.315%,而相差的 0.315%為

32 民國 86 年所得稅法第 66-9 條立法理由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