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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生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本校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符合第 8 條,須繳交符合下列任一條款 之 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附相當於碩士論

十、 本招生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本校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十一、 研究生入學時不得同時在本校其他學制或系所註冊入學,違者撤銷其入學資格,考生不得 異議。

十二、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等皆須遵守教育部及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

拾參、報到:

一、 錄取生應依正式通知規定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以自願棄權論。

二、 錄取生報到時,必須繳(驗)交身分證件資料及報考學歷(力)證明文件(不得因報名時已繳納影本而缺 繳),未能繳交或不符報考資格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一) 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面、反面影本各一份(所有錄取生皆需繳交身分證件)。

(二) 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須繳交學位畢業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

(開學後正本驗畢發還,影本抽存)。

(三) 以「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錄取者,須繳驗其報考相關學歷(力)證明文件正 本、影本各一份(詳簡章第32 頁或簡章附錄一)。

(四) 持國外學歷報考錄取者,須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採認,

並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1.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2.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影本及中文譯本各一份。

3.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應涵蓋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報考人如 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五) 持香港、澳門地區學歷報考錄取者,須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相關 規定辦理採認,並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1. 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外文應附中譯本)、影本各一份,且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 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經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印)

2. 歷年成績單證明正本(外文應附中譯本)、影本各一份,且須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 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經香港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印)。 3.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應涵蓋港澳地區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報考

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六)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錄取者,須依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採認,

並檢具下列文件辦理報到:

1. 畢業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及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或副本)一份。

2. 學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及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 認證報告正本(或副本)一份。※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檢具學位證(明)書。

3. 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本各一份,及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 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正本(或副本)一份。

4.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應涵蓋大陸學歷修業起迄期間),報考人如 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本項資料。

5. 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檢具學位論文。

三、 錄取生報到時尚未取得符合報考資格之學歷(力)證明文件者,應填具切結書,於切結期限內 補繳,逾期仍未補繳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不得異議。

四、 錄取生所繳學歷(力)、經歷證明文件、審查資料及作品等資料,如有與報考資格不符、或有 學歷(力)不予採認之情事,或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不實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被 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註冊入學後始發現者,開除學籍且不發給任何學歷修業證明文件。

如在畢業後始發現者,除勒令繳回註銷其學位證書外,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並通知其他大 專院校及相關機關(構)。

拾肆、註冊、入學:

一、 有關錄取生之繳費、註冊入學等事宜,本校將另行通知。

二、 錄取之考生於報到後仍應依規定辦理註冊入學。

三、 錄取生入學後之修業規定及學籍須遵守教育部及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

拾伍、申訴事宜:

本校為確保考生入學考試之權益,特成立「招生申訴處理小組」。考生對於本招生事宜有 疑義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疑慮之申訴案,須於放榜後一週內,考生以具名之正式書面申訴 函,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委員會交由「招生申訴 處理小組」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訴案件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不受理其他人申訴。逾期申訴 或以其他方式申請者均不予受理。本校招生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覆,並告訴申訴人行 政救濟程序。

拾陸、簡章公告及發售:

一、 簡章免費下載:公告於校網(http://www.ntuw.edu.tw)及教務處網站(http://aca.ntua.edu.tw/)。

二、 簡章購買:

(一) 簡章每份工本費新台幣 100 元。

(二) 發售方式:

1. 現場購買:請於 106 年 12 月 8 日起至 107 年 1 月 24 日止,至校大門口警衛室購買。

2. 函購:請於 106 年 12 月 8 日起至 107 年 1 月 16 日止(以郵戳為憑),附貼足郵資之 B4 回郵信封(請填妥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聯絡電話。每份簡章之回郵若以限時 郵資計,約為新台幣 39 元,超過一份以上者請洽郵局計價,郵資不足待補足後再寄,

若因此延誤報名致權益受損,請自行負責),及簡章工本費之郵政匯票(至郵局購買郵 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郵票代替恕不受理),信封上註明「購買碩博 班招生簡章及份數」,逕寄至 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 務處註冊組收。

※請於規定期間內函購,如因逾期函購致延誤報名權益受損,須自行負責。

拾柒、系所指定繳交審查資料領回申請:

一、 受理時間:107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一)起至 107 年 6 月 4 日(星期一)止。

二、 受理方式:填寫「審查資料領回申請表」(簡章附表十二),並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請 填妥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等),再一併郵寄至報考系所申請代為寄回(郵資不足者待 補足再行郵寄);或親至報考系所辦公室領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拾捌、附註:

一、 本校 106 學年度碩士班、博士班各項收費標準,請詳閱本校教務處網站(http://aca.ntua.edu.tw/)

學雜費資訊;107 學年度碩士班、博士班學雜費基數、學分費金額,俟收費標準經教育部核 定後,上網公告。

二、 本簡章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及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