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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 RFID 管 制模式之分析

6.3 本文建議

6.3.1 商品識別 RFID 之使用管制

對於商品識別 RFID 之管制,雖透過修正草案的增補,對隱私的保障更 為完善,但是其仍屬一般性的規定,關於 RFID 應用所引發的特有爭議,仍 有保護不足之處,本文在此提出幾點建議,可供未來擬定 RFID 應用之管制 規範參考:

6.3.1.1 消費者選擇

由於 RFID 較佳的傳輸能力,使得消費者相關的隱私資訊將受到威脅,

因此應該在消費者消費行為結束時,由業者主動銷毀晶片之傳輸能力,也就 是當晶片編碼失去其原有目的後,即取消其能力,不再四處跟隨消費者,並 且傳送其他資訊給感應器,讓消費者能選擇其提供資訊的終點。

6.3.1.2 充分資訊告知

由於 RFID 晶片體積微小,一般人難以察覺,因此在購物環境之中,即 應該以明顯的標示告知消費者商品內含 RFID 晶片,而在商品上亦須標示其 RFID 晶片存放之處,當 RFID 晶片銷毀時也應告知消費者,甚而提供檢視 RFID 晶片是否已被消除傳送能力的設備,讓消費者在消費行為開始到結 束,都能完整獲知有關 RFID 晶片的存在與銷毀,不但可保障消費者的資訊 隱私,亦可免除大眾對 RFID 晶片的不必要恐懼。

6.3.3.3 自律的運作

從之前的討論來看,資訊隱私權的保護因為相關環境因素,並無法以自 律的方式來達到目的,因而必須透過法律的管制;而 RFID 的適用,由於透 過其所蒐集資料得以透過一般性的法律來保護,但是基於 RFID 特性所衍生 的保護機制,例如:消費者選擇,應由自律來達成抑或是透過政府的力量?

從 RFID 在商品的使用來看,其係全球性的編碼系統,因此跨國商品的來往

透過全球性的組織以自律的方式維持,跨越各國法律的屏障,似能達到較佳 的管制效果,故在管制 RFID 附加於商品的部分,應以自律作為先行的管制 方式,日後若自律未能達到其所欲達之目的,再以法律介入管制為妥。

6.3.2 個人識別 RFID 之使用管制

6.3.2.1 特定使用之 RFID 訊號傳送加密

個人識別號碼存於 RFID 晶片之中,將因其發送能力而使個人識別號碼 洩漏於無形之中,因此對於涉及敏感性資訊或是具有廣泛證明個人身分功能 之編碼,利用加密技術來保障其能安全傳輸,以防有心人士之擷取,始能將 隱私權侵害的風險降到最低。

6.3.2.2 充分資訊告知

關於使用 RFID 晶片的任何訊息皆應告知資料主體,不論是晶片存在的 位置,或是感應器的位置都應有明顯的標示,以讓資料主體能夠擁有相關的 認知,並且建立資料主體的隱私權期待。

6.3.2.3 監督機制的建立

不論是公部門或是私部門對於 RFID 晶片身分識別卡的應用,都應該受 到獨立監督機制來管理,以負責申訴等問題的處理,並且強化資料庫接近資 格的限定,讓資料主體資訊的保護更為完善。

6.3.2.4 醫療植入使用最小化原則

醫療植入涉及身體侵入性的問題,主要使用目的在於醫療錯誤的減少,

對於失去意識或是阿茲海默症等患者,具有快速識別的功能。惟當患者意識 清楚或是尚能辨識身分時,適用植入性醫療 RFID 晶片的必要性將受到質 疑,故應將醫療植入 RFID 晶片的適用降到最低,除了當事人同意外,尚須 符合必要性的條件,將醫療植入使用最小化。

6.3.2.5 私部門的編碼應與公部門身分識別碼區別

因為私部門所蒐集之資訊多屬商業運作的資訊,其編碼不具有證明個人 身分之功能,原不需受到特殊加密技術的保護,但是一旦業者將消費者之公

部門編碼直接作為會員編碼,透過 RFID 晶片進行傳輸,則等於其將個人的 身分編碼昭告世人,因此在 RFID 晶片使用的情況之下,私部門的個人編碼 應避免使用公部門之身分識別編碼,以資區別,方可提供個人隱私更充分的 保障。

7. 結語

多角度且低干擾的無線感應功能,讓 RFID 擁有強大的經濟效益,但是 相對也讓使用者的隱私權產生威脅。本文從 RFID 對我們生活的改變來探討 其對隱私保護所產生的衝擊,首先,RFID 應用確實對我們的隱私權產生了 某種程度的威脅,透過其資料蒐集的特性產生了程度不一的衝擊。針對 RFID 在應用上的特性所進行之管理,本文認為應先以業者自律的方式進 行;再者,本文提出平衡的 RFID 使用管制模型,希冀能在科技應用與隱私 保護間得到最適的管制;最後,針對我國隱私法制的適用不足部分,提出相 關建議,以期建立良好的使用規則。

RFID 的應用,在隱私權的領域代表了一個重要的意義⎯⎯科技的發展 將越來越模糊公與私的界線。而隨著 RFID 應用的擴大,個人所能掌控的隱 私範圍將越來越小。試想若我們不願在購買商品時暴露個人的識別資訊,我 們可以選擇利用現金進行支付;但是如果政府決定利用 RFID 標籤植入現鈔 的方式來防止偽造,則個人在購買商品保持匿名性的期待,將會隨著現金流 的易於追蹤而逐漸落空。人們在享受科技所帶來的便利時,是不是一定要以 其隱私權作為交換?這些問題不斷出現在科技發展與隱私保護的爭論之中。

當全球定位系統(GPS)的應用使我們旅途的導向更為精確,但同時個人所 在的位置卻也陷入更易於讓他人追蹤的境地。科技發展與隱私保護的論戰將 持續下去,但科技法制研究者的使命,就是在一次又一次的挑戰中盡力尋找 出最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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