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RFID 管制型態之探究
5.2 個人識別 RFID 之管制型態
5.2.1 醫療識別
醫療資訊一向被視為敏感性資訊,與個人隱私權和社會生活有很大的關
連,因此在處理涉及此類的資訊時,必須賦予持有者更高的安全標準,來防 止醫療資訊的濫用與外洩。RFID 晶片特有的技術與優勢,也被醫療產業所 看中,由業者計劃導入來幫助醫療資訊的處理,以增加效率與降低醫療過失 的發生,除了共通要件之外,其應用應尚須符合「作為醫療識別」的要件,
此種個人辨識的目的是為了醫療資訊的連結,對於個人進行醫療相關服務的 提供,涉及大量敏感性資訊,因此其管制程度自當與其他應用有所區隔;同 時,透過 RFID 來識別個人,用以連結個人醫療資訊,除了共通的位置資訊 問題外,尚涉及醫療隱私權的問題。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在 2004 年 12 月 10 日所發布的「第二級 特別控管指導方針文件:病患識別與醫療資訊之植入性無線頻率傳輸系 統」76中提到,此類透過晶片所得之醫療資訊,必須符合四個資訊安全的要 件:機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有效性(Availability)
以及有責性(Accountability),茲就其內容分述如下77: 1.機密性(Confidentiality)
資料與資訊僅向資料主體所授權的人士揭露,擁有該資訊的單位,以及 相關的資料處理,必須符合資訊主體所授權的使用事項,並且於其授權的時 間內進行;此亦代表必須確保未授權者不得接近此類資訊。
2.完整性(Integrity)
資料與資訊必須保持其正確與完整性,也就是必須確保不適當資料修改 的禁止。
3.有效性(Availability)
資料、資訊與資料庫在其目的所需以及有效時間存續內,必須保持可接 近性以及實用性,也就是資訊在需要時具有實質的效益。
76 GUIDANCE DOCUMENT, supra note 45.
77 See id. at 4.
4.有責性(Accountability)
透過合法資料使用授權者的識別與證明,以確保接近處理資訊的合法 性。
Verichip 作為世界上最有規模的醫療植入式 RFID 晶片計劃,以機密性
(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有效性(Availability)以及有責性
(Accountability)作為基礎,依據 FDA 的要求,發布該公司的隱私權政策,
作為醫療資訊「特別控管」的標準,其主要的內容如下:
1.病人隱私權的部分
(1)病人的資訊,包括識別號碼皆屬於機密。
(2)醫療院所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病患的資訊,除非是對病患為之。
(3)沒有病患事前的書面同意或是聯邦法規、州法所允許的情況,醫療院 所不得向任何人或團體就病患的資訊進行揭露;醫療院所必須同意依據聯邦 法或是州法以保護病患資訊的隱私與機密。
(4)醫療院所使用本系統所提供的資訊必須遵守 1996 年的醫療保險可攜 與責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 HIPAA)。
2.隱私權聲明
(1)病人擁有主控權:不論是資料庫裡的內容或是有資格接取資料庫的人 員,都由病人自行控制。
(2)資訊接近與修改權。
(3)資訊使用終止權。
(4)申訴管道的建立78。
以上隱私權政策的揭露,最特別之處在於其將病人的識別號碼亦視為機 密,因此與其識別個人的應用相較之下,其資訊隱私權的防護也較完全。由 於醫療資訊被視為敏感資訊,因此任何連結都應該經過嚴格的限制,除了必 須是法律授權以及經合法程序核准的情形,除非經當事人同意之外,概不得
78 VeriChip: Privacy Policy, supra note 30.
向其他第三人揭露相關資訊;而在 RFID 使用的情形,因為無線傳遞,則增 加了攔截資訊的機會,從而對隱私保護產生危害。也因此,Verichip 將識別 號碼視為機密資訊,對病人的保護來看,是更進一步;但是,僅是將識別號 碼視為機密,仍難防止訊號攔截的行為,一旦獲得病人的 RFID 識別號碼,
即可藉入侵資料庫或是其他接近資料庫的手段,獲得病人的醫療資訊。因 此,從使用方式以觀,將識別號碼視為機密尚須搭配「傳送資料加密」的手 段為妥,如此才能保障病人在傳送識別號碼時的機密性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