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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議本校學務重大工作計畫及各項規章表冊。

(二)審議每學期學務中心工作。

(三)審議本校學生德行考察結果。

(四)其他學生事務重大事項之審議。

四、本會議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與議程有關之人員及學生代表列席。

六、本會議須有規定人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為決 議,贊成與反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貳、 天主教高雄市明誠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 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 103 年 8 月 1 日施行

壹、目的、依據:為處理學生重大違規事件、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益,維護校園 秩序,設置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貳、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取得學校正式學籍註冊之在學學生。

二、獎懲:指依學校獎懲規定具獎勵或懲罰性質之措施。

參、本會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審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七、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肆、組織:

一、本會之成立,設置委員 11 人如下: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兼委員、行政人員代 表、教師會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二、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三、本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獎懲事件時,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 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伍、實施要項:

一、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獎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開 會時,得通知相關任課教師、導師、輔導教官列席參加。必要時通知學生當事 人或事件關係人或家長、監護人等列席說明陳述意見後即離席。

四、本會為審議學生獎懲事件,得經本會決議後,推派委員或另聘相關人員三人以 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受獎懲學生及其他關係人 之隱私,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

五、本會有關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本會會議之 審議、表決涉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獎懲事件及 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六、若獎懲委員為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時,應予迴避。

七、本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時,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生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 義務。

八、校長對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 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 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 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發布執行。

九、獎懲會決議之處分書,應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 理人,對於本會獎懲評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得依高 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之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通知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本會作成之學生懲處評議結果,學校應落實後續輔導作為,並適切輔導學生改 過及銷過。

陸、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天主教高雄市明誠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壹、目的、依據:為處理學生重大違規事件、透過理性管道,保障學生權益,維護校園 秩序,設置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高雄市國民中 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本辦法。

貳、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取得學校正式學籍註冊之在學學生。

二、獎懲:指依學校獎懲規定具獎勵或懲罰性質之措施。

參、本會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二、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

三、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四、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五、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六、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審議其後續懲處事件。

七、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肆、組織:

一、本會之成立,設置委員 9 人如下:學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兼委員、教務主任、生 活教育與生活輔導組長、輔導老師、教師會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任 期一年,得連任之。

二、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委員。

三、本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獎懲事件時,應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 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伍、實施要項:

一、本會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二、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三、獎懲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開 會時,得通知相關任課教師、導師、輔導教官列席參加。必要時通知學生當事 人或事件關係人或家長、監護人等列席說明陳述意見後即離席。

四、本會為審議學生獎懲事件,得經本會決議後,推派委員或另聘相關人員三人以 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受獎懲學生及其他關係人 之隱私,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本會審議。

五、本會有關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本會會議之 審議、表決涉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涉及學生隱私之獎懲事件及 其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六、若獎懲委員為事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時,應予迴避。

七、本會審議學生獎懲事件時,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生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 義務。

八、校長對本會獎懲評議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 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維持本會原 獎懲評議結果,或經本會會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作成其他獎懲評議結 果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發布執行。

九、獎懲會決議之處分書,應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 理人,對於本會獎懲評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得依高 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之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通知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本會作成之學生懲處評議結果,學校應落實後續輔導作為,並適切輔導學生改 過及銷過。

陸、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拾參、天主教高雄市明誠高級中學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依據:

(一)教育部台(八九)軍字第八九○○四一九三號函頒「教育部學生 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

(二)教育局(九七)高市教軍字第○九七○○一五五○九號函頒「學 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暨編組表」 。

二、目的:

為推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維護學生校外生活安全,促進身心健 全發展,提昇生活教育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校校外會編組:

(一)主任委員:校長兼任。

(二)副主任委員:學務主任兼任。

(三)執行秘書:軍訓主管兼任。

(四)委員:由本校生教組長、學校各相關業務主管、家長會會長、教 師會會長及軍訓人員代表等共同組成。

四、校外會成員職掌:

(一)主任委員:指導暨督導該校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之執行。

(二)副主任委員:襄助主委督導該校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之執行。

(三)執行秘書:承主委(副主委)之指導,負責該校校外會工作之執 行。

(四)委員:配合推行該校校外會工作。

五、校外會任務:

(一)落實學生安全教育宣導。

(二)規劃及輔導交通安全相關事宜。

(三)賃居、寄宿、工讀學生輔導。

(四)「春暉專案」工作執行。

(五)宣導並運用「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服務網,提供學生必要之

協助。

(六)對學生特殊重大或意外傷亡事件應妥慎處理,並循「校園事件即 時通報」系統,掌握處理時效,逐級反映。

(七)配合本市及分區校外會工作推展。

(八)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相關事宜。

六、各級校外會成員均屬榮譽無給職。

七、如有未盡事宜得另案修訂之。

拾肆、天主教高雄市明誠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109.02.24 校務會議決議通過

一、本規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四條訂定之。

二、本校為促進校園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建立性別平等教育資源環 境,及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 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訂定下列措施:

(一)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討實施成 效。

(二)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 治教育等)融入相關教學活動中,並排除使用有性別歧視或誘導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犯罪行為之教材或教學媒體。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得選送相關教職員參加校內外性別 平等教育之在職進修活動或培訓。

(四)前款人員奉派參加校內外之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同意予以公(差)

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五)本校若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事件,請相關被害人或檢舉 人,於事件發生時(後),積極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統稱學務處)提出申請調查 或檢舉,以利後續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由輔導室負責蒐集,有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主 動提供相關人員參考。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應提供之必要協助事項。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相關團體及網絡資源協助。

(六)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四、由總務處定期評估及彈性調整校園空間之利用,為提供安全、友善、無性別歧視之空間,

並考量學校成員之差異性、多元性,使本校教職員工生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 特質或性別認同等,均得共享平等教育資源。

五、請總務處積極辦理檢討改善校園危險空間,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 事件發生,檢視內容如下: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 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本校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地點,並依實際需要繪製 校園危險地圖。

(三)以上檢討、改善與規劃內容,包括校內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皆應考量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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