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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有財團法人制度與其他相類似制度的比較

壹、有關我國財團法人制度近年的變化與討論 貳、法務部所提出的「財團法人法草案」的討論

參、行政院審議通過之「行政法人法」草案的立法目的及重要內容 肆、我國公益信託制度

第六章 有關科技事務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機制的修正建議

壹、國科會根據財團法人成立的法律依據進行監督之基本原則 貳、有關手冊修正說明建議修正內容

參、手冊目次的修正

肆、有關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與監督要點的修正建議 伍、其他相關文件表格的修正建議

陸、業務處理參考範例 柒、常用法規

捌、法令函釋

玖、國科會處理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申請流程圖 第七章 參考文獻

附件一、本研究計畫主持人在德國訪談報告書

附件二、給各地方法院之問卷

第二章 我國法律上有關財團法人體制與現況

壹、我國財團法人之體制

我國有關財團法人的相關規範,到目前為止主要在民法總則編第二章有關「人」

的部分規定。下面將分別依財團法人在法律制度、意義、性質設立等相關規定加以 說明。

一、財團法人在我國民法上的規劃6

我國民法總則之體制將法律上之人區分為「自然人」及「法人」二種,所謂「自 然人」係指生物學上所稱之人,其因出生而取得權利能力,並得依其行為能力,從 事各種交易(民法第6、7 條);而「法人」則係自然人以外,依法律規定而組織之 團體,其亦享有權利能力。由於「法人」之人格係法律所賦予,因此也得依法律予 以剝奪。

我國民法總則第2 章第 2 節將法人區分為「社團」及「財團」二種。至於財團 法人及社團法人之定義為何,民法未明文規定,一般民法學說均認為社團係「人」

之集合體,故社團必須要有社員為其成立之基礎。學說認為財團則為「財產」之集 合體,因此,以捐助財產為其成立之基礎7

二、民法中有關法人制度(包括財團與社團)規定的設計

我國民法第26 條明定:「法人(財團與社團)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 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依此規定法人享有之權利 能力同於自然人權利,僅在下面幾種情形有所例外:

(一)在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時,法人不得享有。例如,因親屬關係所生

6 參考陳惠馨;林國全;顏厥安(1995 年),《財團法人監督問題之探討》,臺北市:行政院研 究考核委員會,第1-14 頁。

7 陳惠馨;林國全;顏厥安(1995 年),《財團法人監督問題之探討》,臺北市:行政院研究考 核委員會,第109 頁。黃茂榮(1982 年 9 月),《民法總則》,臺北市:黃茂榮,第 135 頁。

之扶養之權利義務,親權、家長權、繼承權,以身體存在為前提之身體 權、生命權、身體自由權;

(二)在法令有所限制時,法人之權利能力的享有將受到限制8

以上民法所規範之財團及社團,一般民法的教科書均稱之為「私法人」。而相對 於私法人應該有所謂的「公法人」。但,依我國現行法律,僅在「水利法」第12 條 第2 項中明定:「前項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組織通則另定之。」台灣有關公法 人的法規範還付諸缺如。我國學者,通說受到德國法的學說影響,認為凡依公法而 設立者為公法人,例如國家(包括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省市、縣市及鄉 鎮市等地域團體)9。不過這僅是學說,並非法律規定。目前行政院於民國94 年(2005 年)8 月 8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的「行政法人法草案」中雖然對於「公法人」有所規 定。不過,由於「行政法人法草案」目前尚未在立法院通過,未來立法情形如何,

狀況未明。

我國民法所稱之法人,不管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均需要依據民法第25 條、

第30 條之規定,有法律依據並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因此,凡是未依民法及其他法 律規定並向主管機關登記之團體,依據我國民法規定並無法人的身份,僅為非法人。

因此,也無法像一般法人般取得權利能力。因此也不能以團體之名義,獨立享受權 利、負擔義務10

我國透過法律創設法人制度,賦予社會團體以法律上的人格,使其成為享受權 利、負擔義務的權利能力主體,是受到歐陸尤其是德國法律制度的影響。法人制度 的設計主要在於便利組織活動,使團體的人格可以跟團體所組成的人員或捐助財產 成立法人的人格分開。法人取得獨立的人格後,可以以「法人」名義對外從事法律 行為,不受個別個人支配或影響。

8 參考黃茂榮(1982 年 9 月),《民法總則》,臺北市:黃茂榮,第 143-144 頁。

9 參考王澤鑑(2000 年),《民法總則》,臺北市︰王澤鑑發行:三民經銷,第 153 頁以下。

10 參考王澤鑑(2000 年),《民法總則》,臺北市︰王澤鑑發行:三民經銷,第 153 頁以下。

三、我國民法規範的財團法人制度

「財團法人」制度在我國民法中直接被稱為「財團」,惟我國學者、甚至某些法 規範通常稱民法中的「財團」為「財團法人」,這樣的情形主要是因為「財團」一詞 在台灣民間以及大眾媒體口中通常是指「大企業集團」。一般民眾並不瞭解「財團」

係民法中「法人」的一種。因此本研究計畫也稱民法的「財團」為「財團法人」11

(一)何謂財團法人

我國民法規定中並未定義何謂「財團」。民法學者中有人認為:「「財團法人」者,

以捐助財產為組織之基礎,須有人專司管理,並應訂立捐助章程,以規定其目的及 財產管理方法之法人」12;也有人認為「財團法人者,以供一定目的之獨立財產為 中心,而依法成立之團體人也。」13

而民法在訂定時,立法理由中提到「僅按財團者,因為特定與繼續之目的,所 使用財產之集合而成之法人是也。其目的有公共目的(如學校病院等),私益目的(如 親屬救助等)之二種。」。

由此可見我國民法中的條文並未對「財團」法人加以定義。不過,從立法理由 書中可見,我國民法第59 條至第 65 條中所規定的財團法人似乎可以是公益的也可 以是私益的。針對財團法人是否一定要是公益的,我國民法學者有所討論。

(二)財團法人之公益性

我國民法體制,將社團分為兩種。一種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民法規定此種 社團,其取得法人之資格,須依特別法之規定(民法第45 條規定)。另一種則為以 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其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46 條)。而,究竟財

11 參考楊崇森(1993 年 3 月),《財團法人制度之探討》,初版二刷,臺北市︰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編印,頁27 註 8。楊教授在該研究報告中建議,民法修正時,對於財團、社團之 用,似宜加斟酌,宜改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為妥。

12 參考洪遜欣(1978 年),《中國民法總則》,臺北市︰洪遜欣,第 130 頁。

13 參考黃右昌(1960 年),《民法總則詮釋》,台北市:黃宏建出版:三民經售,第 177 頁。

團法人是否可以營利,是否必須具備公益性質,法律並沒有明文的規定,僅在立法

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似均不影響財團法人之公益性質19。」

由上可知我國實務界對於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係採從寬之解釋20。按我國民法既 未明文規定財團法人必以公益為目的,立法理由中亦明謂財團法人之目地有公共目 的、私益目的二種,理論上應有以私益目的的財團之存在,故司法院院字第507 號 解釋認為:「…經營學校之財團或以慈善為目的之救濟院,固無問題,即各省會館及 各縣同鄉會,各縣會館及其他各種團體,如其組織合於財團之規定,皆得聲請為財 團法人之登記。」21

(三)有關財團法人的規範

我國民法在民法總則第2 章第 2 節第 3 款(從第 59 條到第 65 條)用 7 個條文 規範財團法人。其規範內容包括︰

1. 主管機關許可

民法第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2. 捐助章程的必要性、其內容與例外規定(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情形)

民法第60 條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 限。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 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19 法務部於民國 78 年(1989 年)3 月 20 日以(法 78 律決字第 5225 號函)說明:「按財團法 人係屬公益法人,僅有捐助人,而無如公司之有發起人或股東,當不致有所謂公司轉投資之 問題。」另司法行政部66、12、31 台 66 函民字第 10872 號函提到:「…前項函件說明五 後半段即曾指出:「……倘若第三人『贈與』財物與財團法人,始得利用墓地,則與土地之 買賣或租賃,似屬無異,然則所謂公益之目地何在更屬疑問。」本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68 年法登字第285 號七星山花園公墓登記事件,其捐助章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各類土 地之使用收費標準,不啻為土地之買賣,似無公益可言。雖其捐助章程第7 條及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在仁愛區墓地劃出百分之二十土地供貧民免費使用,亦難認該財團具有公益法人之 性質。蓋如此種情形得視為「公益事業」,則社會上各種營利事業,皆可提列微小比例之財 產,供社會福利之用,而使該事業成為公益法人,坐享種種法律上之優待,殊欠妥當。」

20 楊崇森教授認為「我國民法規定在解釋上,財團法人之公益性,似宜從寬解釋」。參考楊崇 森(1993 年 3 月),《財團法人制度之探討》,初版二刷,臺北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編印。,頁35,註 2。

21 黃右昌(1960 年),《民法總則詮釋》,台北市:黃宏建出版:三民經售,第 177 頁。

3.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事項

民法第61 條規定:「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一、目的。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四、財產之總額。五、受許可之年、月、日。六、董事 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四、財產之總額。五、受許可之年、月、日。六、董事 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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