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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實施規範之實施要點係參照總綱之規定,針對教師、學校、家長、民間組織等教 育夥伴,提出實施之相關規範與建議,以促進各單位/人員之間的對話、提供學校課程設計 與發展彈性、支持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整合多元教學資源、評估課程實施成果,俾利保障 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的學習權益,並強化教師的專業責任。

一、課程發展

課程發展需因應不同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之身 心發展特性,提供彈性多元的課程,充分發揮學校本位課程之精神,以促進學生適性發 展。

(一)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與運作

1. 學校為推動課程發展應訂定「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後,據以成立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下得設各領域/群科/

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教學研究會。學校得考量學校規模與地理特

性,聯合成立校際之課程發展委員會。

2.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校務會議決定之,其學校課程發 展委員會成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年級及領域/群科/學程/科目(含特殊需求 領域課程)之教師、教師組織代表及學生家長委員會代表,高級中等學校教育 階段應再納入學生及專家學者代表,各級學校並得視學校發展需要聘請校外專 家學者、社區/部落人士、產業界人士或學生。

3.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掌握學校教育願景,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負責審議學 校課程計畫、審查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教材及進行課程評鑑等。

4. 學校課程計畫為學校本位課程規劃之具體成果,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三分 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通過,始得陳報各該主管機關。

(二)課程設計與發展

(二)-1 共通原則

1. 學校課程發展應重視不同領域/群科/學程/科目間的統整,以及各教育階段間之縱 向銜接。

2. 課程設計應適切融入性別平等、人權、環境、海洋、品德、生命、法治、科技、

資訊、能源、安全、防災、家庭教育、生涯規劃、多元文化、閱讀素養、戶外 教育、國際教育、原住民族教育等議題,必要時由學校於校訂課程中進行規劃。

3. 學校課程計畫至少包含總體架構、彈性學習及校訂課程規劃(含特色課程)、各 領域/群科/學程/科目之教學重點、評量方式及進度等。在遵照教學正常化規範 下,得彈性調整進行跨領域的統整及協同教學。

4. 一般學校中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分散式資源班的課程計畫內容需融入學校課 程計畫中。巡迴輔導班若服務原校身心障礙、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 生,其課程計畫需納入原校之學校課程計畫中;若服務對象為他校之身心障礙、

資賦優異或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則各領域/科目之課程計畫內容亦需納入學 生學籍學校之學校課程計畫中。

5. 特殊教育學校核定設班之各教育階段的課程計畫內容需統整納入學校課程計畫 中。

6. 學校課程計畫應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陳報各該主管機關備 查,並運用書面或網站等多元管道向學生與家長說明。為有利於學生選校參考,

高級中等學校應於該年度新生入學半年前完成課程計畫備查與公告說明。

7. 學校得應用中央及地方建立之學校課程計畫發展與實施之輔導與資源整合平 台,進行校內各領域/科目之課程設計與發展。

8. 為因應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需要,各主管機關 與學校應提供支持性輔助、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及實施課程調整。

9. 就讀一般學校且未修習特殊需求領域課程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資 賦優異學生,需依循所屬班級/科別/學程之校訂課程進行學習;需修習特殊需求 領域課程之學生,得應用校訂課程之校訂必修課程、選修課程或彈性學習之時 間進行該領域之教學。

10.各領域/科目需依學生之學習功能與需求,重新規劃及調整學習重點,並得視其 需求、能力、學習方式、速度及理解程度,針對所選用之教材內容進行調整,

以符合課程與教材彈性鬆綁之原則。

11.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在特定領域/科目學習功能無缺 損,其課程需遵循總綱與該領域課程綱要之規定規劃。

12.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需根據其專長領域設計課程,並將個別輔導計畫納入個 別化教育計畫中,以避免因該生之障礙而限制其優勢發展。

(二)-2 身心障礙學生

1. 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必須依據《特殊教育法》所規範的個別化教育計畫適性設 計,必要時得調整部定必修課程,並實施教學。

2. 學校需以專業團隊方式,評量學生個別優弱勢及需求,針對學生在特定領域/科 目學習功能無缺損、輕微缺損、嚴重缺損之表現情形,訂定適合學生能力及學 習特性的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利教學。

3. 課程設計除需配合特殊教育安置措施之發展趨勢,並務期能方便特殊教育學校

(班)與普通教育學校(班)之轉銜,以維護學生在最少限制與融合的環境中 接受適性教育的權益。

4. 學校應依據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開設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得參考 教育部研訂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

中該科目之核心素養及學習重點(含學習表現及學習內容)規劃與實施,並可 視需要自行發展特殊需求領域校訂課程。

5. 身心障礙學生之課程需依循總綱與各領域課程綱要之規定規劃,但應依據學生 之個別需求,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合學生能力之課程與教材。其調整,得參 考各領域(含專業群科)課程調整應用手冊。

6.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含特殊教育學校)需重視學生自立生活及社會適應能力之 養成,課程內容及教材應以實用性及功能性為主,並強調與其生活經驗結合,

學生在多數領域/科目學習功能嚴重缺損時可採大領域方式實施課程。

7.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含特殊教育學校)的服務群科課程 規劃,應以學生程度、特質及需求為優先考量,以職業與生活為導向,並宜逐 年增加校內外之實習科目學分數,且不宜先行考量教師專長及學校現有資源作 為課程設計與發展之依據。

(二)-3 資賦優異學生

1. 資賦優異學生的課程必須依據《特殊教育法》所規範的個別輔導計畫適性設計,

必要時得調整部定必修課程,並實施教學。

2. 學校需評量學生個別優弱勢及需求,針對學生在特定領域/科目學習功能無缺 損、優異之表現情形,訂定適合學生能力及學習特性的個別輔導計畫,以利教 學。

3. 學校應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開設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得參考教 育部研訂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資賦優異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或 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參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綱 要」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綱要」中該科目 之核心素養及學習重點(含學習表現及學習內容)規劃與實施,並可視需要自 行發展特殊需求領域校訂課程。

4. 學生在特定領域/科目學習功能優異,其課程需遵循總綱與該領域課程綱要之規 定規劃,並得參考領域課程調整應用手冊進行調整;依《特殊教育法》設置之 特殊教育班/方案學生應依據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及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 決議適性增減學習節數/學分數。

5. 課程設計可採獨立式開設課程,以提供充裕的學習時間,鑽研和發展該課程的 學習重點;亦可採取融入普通教育領域或特殊需求領域進行跨領域或科目整 合,提供學生跨學科探究學習及展能機會。

(三)課程評鑑

1. 學校得應用各該主管機關建立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課 程實施與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並作為課程改進之參考。

2. 學校得應用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學生學習成就資料庫,提供部定課程實施成效 之看法與意見。

3. 學校可結合校外專業資源,鼓勵教師個人反思與社群專業對話,以引導學校課 程與教學的變革與創新。學校課程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與方式,由各該主管 機關訂定之。

(四)課程實驗與創新

1. 學校得應用各該主管機關提供之學校本位課程研發與實施的資源,鼓勵校內教 師進行課程與教材教法的實驗及創新,並分享課程實踐的成果。

2. 學校得應用各該主管機關分析之課程研發與實驗成果,作為修正課程與教學之 依據。

二、教學實施

教學實施需根據核心素養、學習表現、學習內容及學生差異性,選用多元且適合的 教學模式與策略,激發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動機與潛能,以實踐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自 發」、「互動」和「共好」的理念。

(一)教學準備與支援

(一)-1 共通原則

1. 教師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做好教學規劃,並準備教學所需資源及相關事項。

2. 教師備課時應分析學生學習經驗、族群文化特性、教材性質與教學目標,準備

2. 教師備課時應分析學生學習經驗、族群文化特性、教材性質與教學目標,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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