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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對第一審判決上訴之考察 一、基本視野

在我國目前所採行原則上三級三審之審級構造下,第二審上訴 屬於權利上訴,且除了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外75,第二審法院 得就第一審判決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併為審查,從而在第一審法 院為終局判決後,訴訟並非當然地即行終結,敗訴之當事人仍有提 起上訴之權利與機會。

在審判機制運作之考察上,對第一審裁判品質之檢驗,「上訴 率」以及「上訴維持率」向來係理論上兩項十分重要之指標。就

74 就此見解之表明,參菅野和夫等,同註1,頁14(主張由於勞資爭議將直接影 響勞工之生活基盤,從而與一般之事件相較,其特別有迅速解決之需求)。

75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合議庭提起第二審上訴。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190

「上訴率」而言,係指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之比例,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得以反映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信服之 程度。按提升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服度本係任何一個審判系統所欲 努力追求之目標,與一個「絕對正確」之裁判相較,或許一個「能 讓敗訴當事人信服之裁判」具有更為積極之價值。只要就上訴之提 起並不存在顯著之障礙(例如於訴訟法上嚴格化上訴提起之要件或 徵收高額之上訴裁判費),敗訴當事人不提起上訴之決定,在相當 程度上代表了其願意接受第一審判決之結果。

不過,由另一個角度觀之,敗訴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非當然即謂第一審判決品質有所瑕疵,蓋上級審法院最終仍 有可能維持第一審判決之結論。誠然,在無法絕對地確定紛爭過去 歷史事實之殘酷現實下,本即難以尋得一項足以衡量「裁判正確 性」之絕對指標,且上級審法院之裁判亦未必將恆較下級審法院之 裁判更為「正確」;然而,在現行之審級制度下,上級審法院最終 究係「維持」抑或「廢棄」下級審法院之裁判,仍係關於「裁判正 確性」吾人目前所能掌握的最佳相對指標。準此,除了上訴率外,

考察上級審法院於終局判決中維持第一審判決之比例(亦即上訴維 持率),亦具有高度的積極意義。

本文以下就「上訴率」以及「上訴維持率」兩項指標之考察,

將主要視野集中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且由法院作出第一審終 局判決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則不在考察範 圍之內。

二、上訴率之考察

關於勞動訴訟之基本觀察

本文所使用之「上訴率」指標,係指在第一審法院以「判決」

191

終結訴訟時,對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而非以全部之第 一審訴訟案件為計算基準。就所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訴訟而 言,其過去十一年間之平均上訴率為60.56%。就年度推移趨勢而 言,如【表24】【圖15】所示,由一九九六年至二○○六年此十一 年間各個案件終結年度之平均上訴率,基本上呈現微幅下降之趨勢 變化。

表24 勞動訴訟之歷年平均上訴率 終結年度 平均上訴率 終結年度 平均上訴率

1996 67.69% 2002 58.99%

1997 59.20% 2003 62.73%

1998 64.50% 2004 62.62%

1999 64.59% 2005 59.57%

2000 59.53% 2006 54.60%

2001 60.62% 總 計 60.56%

圖15 勞動訴訟之平均上訴率──依年度推移

︵比率︶

(年度)

0%

10%

20%

30%

40%

50%

60%

7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平均上訴率

192

經由進一步檢視其他得供操作之變項,本文發現上訴率之高低 與「訟爭金額大小」以及「案件審理時間」均存有明顯之正相關關 係。亦即,當訟爭金額愈高時,上訴率亦愈高。例如,訟爭金額在 一百萬元以下時,上訴率為55.99%,而當訟爭金額增加至六百萬 元以上時,上訴率亦隨之提升至69.98%。參【表25】。相同地,

當第一審判決所耗費之審理日數愈長時,原則上提起上訴之比例亦 愈高。例如,審理日數在一百二十日內案件之上訴率為48.61%,

而審理日數在五百四十日以上之案件,其上訴率亦提升至70%。參

【表26】。此實證結果亦足印證「訟爭金額大小」與「案件審理時 間」在相當大之程度上,得以作為評估案件「訟爭性」與「複雜 度」之指標。此外,依所謂「代理選擇效應」(representation se-lection effect)之理論,委任訴訟代理之案件通常均為訟爭性較高 之訴訟案件76,而此「代理選擇效應」亦進一步擴散至是否提起上 訴之決定。質言之,在四種訴訟代理情形中,清楚地呈現出經由訴 訟代理之案件,其上訴率顯著高於未經訴訟代理案件之現象。在

「雙方未經訴訟代理」時,上訴率僅為43.68%;反之,在「雙方 均有訴訟代理」之案件中,上訴率則高達72.19%;而在「僅有原 告經訴訟代理」與「僅有被告經訴訟代理」兩種情形中,上訴率分 別為50.28%以及64.51%。

表25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區分訟爭金額 訟爭金額 平均上訴率

50萬-100萬 55.99%

100萬-200萬 62.28%

200萬-600萬 61.05%

600萬以上 69.98%

76 參黃國昌,同註41,頁89-95。

193

表26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區分審理日數 案件數 上訴率(%)

120日以下 1,370 48.61%

120-210日 1,155 61.47%

210-360日 1,044 66.57%

360-540日 490 73.47%

540-720168 71.43%

720日以上 88 70.45%

在不同類型之勞動訴訟間,上訴率較為顯著地偏離60.56%之 平均值者,為「請求給付工資」之51.53%以及「確認僱傭關係」

之71.79%。承前所述,由於上訴率與「訟爭金額大小」此項因素 間,存有顯著之正向關係,從而有必要將其納入考慮。經由進一步 之分析,本文發現在「通常訴訟程序且經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

之條件下,「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之平均訟爭金額顯著高於全體勞 動訴訟之平均訟爭金額,可見此類訴訟之高上訴率係受到其高訟爭 金額之影響。然而,在另一方面,就「請求給付工資」訴訟而言,

雖然其平均之訟爭金額較全體勞動訴訟之平均訟爭金額為高,惟此 類訴訟卻仍有著較低之上訴率,顯見此類訴訟較低之上訴率,並非 係訟爭金額此因素影響下之產物。

就不同類型之法院而言,本文發現不論係「依案件數及地域」

所劃分之四種類型法院,或者係「依是否設有勞工專庭(股)」所 為之類型區分,其上訴率與全體案件平均值間並不存在顯著之差 異。具體而言,在「依案件數及地域」所劃分之四種類型法院之 間,敗訴當事人對其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分別為「大 都會法院」之60.67%、「都會法院」之58.02%、「中型法院」之 62.22%以及「小型法院」之66.23%。就設有勞工專庭(股)之法

194

院言,其平均上訴率為60.27%,未設有勞工專庭(股)法院之平 均上訴率則為64.17%。本文進一步納入「案件終結年度」、「訟 爭金額」、「案件審理時間」、以及「訴訟類型」等因素之考慮 後,發現「是否設有勞工專庭(股)」此項因素對「敗訴當事人是 否提起上訴」之決定,並不存在「統計上具顯著性」之影響(p-value=0.902)77。此結果顯示,目前我國法院所設置之勞工專庭

(股),並未產出較未設勞工專庭(股)之法院,更為敗訴當事人 所信服之第一審裁判。

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比較

以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為考察之範圍,本文發現對第一審 勞動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顯著地高於對普通財產權訴訟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率。

按 全體普通 財產權訴 訟在過去 十一年間 之平均上 訴率僅為 43.39%,勞動訴訟平均60.56%之上訴率較之高出超過15%以上。進 一步將年度推移變化納入考慮,在各個案件終結年度均呈現勞動訴 訟之上訴率顯著高於全體普通財產權平均值之結果。此外,在與其 他案件類型之比較上,以本文所擇定之三種訴訟類型——「侵權行 為案件」、「買賣關係案件」以及「土地所有權案件」——進行比 較,亦呈現勞動訴訟之上訴率高於此三種訴訟類型之結果。就不同 案件類型於各個終結年度之平均上訴率與其年度推移變化,請參下 列【表27】及【圖16】。

77 參附錄中之【邏輯迴歸分析表四】。

195

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普通財產訴訟 勞工訴訟 侵權行為

1996 195 67.69 9,700 45.25 2,198 41.17 1,990 41.21 1,788 54.19 1997 174 59.20 8,504 46.26 2,053 41.70 1,559 47.79 1,694 52.18 1998 169 64.50 8,539 44.86 2,472 39.48 1,559 44.20 1,479 54.83 1999 257 64.59 9,061 44.82 2,907 39.35 1,678 43.74 1,408 54.90 2000 299 59.53 9,384 43.03 3,163 37.75 1,765 42.83 1,397 50.32 2001 353 60.62 9,095 41.77 3,048 38.91 1,692 40.48 1,101 49.32 2002 473 58.99 9,385 41.33 3,249 38.87 1,562 38.16 1,136 48.77 2003 652 62.73 10,015 43.33 3,655 39.32 1,607 43.93 1,224 47.55 2004 543 62.62 9,125 44.03 3,421 41.45 1,317 44.12 1,104 47.64 2005 559 59.57 8,576 44.09 3,038 42.36 1,171 44.66 1,157 49.01 2006 641 54.60 9,252 38.82 3,278 36.61 1,252 38.50 1,305 44.21 總計 4315 60.56 100,636 43.39 32,482 39.61 17,152 42.66 14,793 50.63

圖16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依年度推移

(年度)

︵比率︶

196

本文進一步控制其他可能影響上訴率之變項,亦未改變勞動訴 訟存在較高上訴率之結果。具體而言,本文分別依「訟爭金額大 小」、「案件審理期間」以及「訴訟代理情形」等不同變項進行檢 視,發現在相同之條件下,勞動訴訟之上訴率均一致地顯著高於普 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舉例而言,在控制「訟爭金額」此一變項 之情形下,不論係勞動訴訟或普通財產權訴訟,均呈現「訟爭金額 愈大、上訴率愈高」之趨勢,而在相同之訟爭金額水準下,勞動訴 訟之上訴率依舊穩定地高於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達15%以上。

參【表28】。就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在不同「案件審理期 間」以及「訴訟代理情形」情形下之上訴率比較,參【表29】及

【表30】。

表28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依訟爭金額 訟爭金額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 普通財產權訴訟上訴率 50萬-100萬 55.99% 38.49%

100萬-200萬 62.28% 41.59%

200萬-600萬 61.05% 45.23%

600萬以上 69.98% 51.14%

表29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依第一審審理期間 審理日數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 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

120日以內 48.61% 30.38%

120日-210日 61.47% 43.50%

210日-360日 66.57% 51.03%

360日-540日 73.47% 56.49%

540日-720日 71.43% 59.72%

720日以上 70.45% 57.91%

197

表30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依訴訟代理情形 訴訟代理情形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 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

雙方均未代理 43.68% 26.11%

僅原告代理 50.28% 34.77%

僅被告代理 64.51% 52.50%

雙方均有代理 72.19% 64.04%

上開描述性統計資料之結果,經透過邏輯迴歸分析加以檢證 後,亦確認具有「統計上之顯著性」。本文以「是否提起上訴」為 依變項,以「究為勞動訴訟或普通財產權訴訟」為依變項,控制

「案件終結年度」、「訟爭金額」、「案件審理時間」、「訴訟代 理情形」等因素,發現對勞動訴訟提起上訴之機率,的確顯著地高 於 對 普 通 財 產 權 訴 訟 提 起 上 訴 之 機 率 ( p-value<0.001;

「案件終結年度」、「訟爭金額」、「案件審理時間」、「訴訟代 理情形」等因素,發現對勞動訴訟提起上訴之機率,的確顯著地高 於 對 普 通 財 產 權 訴 訟 提 起 上 訴 之 機 率 ( p-value<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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