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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以第一審訴訟之審理與終結情形為中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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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 ──以第一審訴訟之審理與終結情形 為中心(下) 黃. 昌*. 國. 要. 目 依訴訟終結年度與訴訟程序. 壹、序 言. 小 結. 貳、實證研究方法 一、司法院之電腦原始資料庫. 二、訴訟代理情形. 二、本研究使用之資料庫範圍. 三、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 參、基本觀察. 肆、和解率 一、和解率之界定. 一、案件量變化之基本分析. 二、和解率之考察. 依案件類型. 全體案件. 依法院. *.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助研究員。筆者謹感謝研究助理陳吳南、. 游毅然兩位先生提供之協助,並對司法院惠予提供筆者司法統計電腦原始資料 庫以及司法院多位同位熱心回答筆者問題,表達最誠摯的謝意。本文初稿簡要 版曾發表於 「 2007健全勞 資 爭議訴訟上及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國際學術研討 會」(2007年9月26、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辦),筆者感謝與會諸多先 進惠予提供寶貴建議與指正,並感謝三位匿名審稿委員所提供之貴重意見。本 文為筆者執行國科會研究計畫《司法制度之本土實證研究──以民事審判機制 為中心》(計畫編號NSC 95-2414-H-001-025-MY3)研究成果之一部分。 投稿日期:九十六年十月九日;接受刊登日期: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責任校對:吳美慧. 165.

(2) 第一○七期. 2 政大法學評論. 區分訴訟程序. 柒、對第一審判決上訴之考察. 區分不同法院. 一、基本視野. 三、評估分析. 二、上訴率之考察 關於勞動訴訟之基本觀察. 伍、判決結果之觀察. 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比較. 一、 資料範圍之控制與勝訴率之界定. 分析評估. (以上見本評論第一○六期). 小 結. 二、勞工勝訴率之考察. 三、上訴維持率之考察. 基本考察. 上訴維持率之界定與資訊設限. 區分不同訴訟程序. 問題. 區分訴訟代理情形. 勞動訴訟之上訴維持率考察及. 三、評估分析. 其與普通財產權訴訟間之比較. 陸、案件審理時間. 勞工與雇主於上訴時之表現. 一、案件審理時間之意義. 捌、結 語. 二、基本觀察. 一、本研究發現結果之歸納. 全體案件之平均案件審理期間. 二、本研究之意義、界限與未來的. 區分訴訟程序之逐年觀察. 展望. 依其他類型基準觀察 三、評估分析. 附 錄. 166.

(3)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摘. 3. 要. 本文旨在針對我國勞動訴訟踐行「實證研究」,考察全國第一 審民事法院於一九九六年至二○○六年關於審理勞工案件之表現。 本文所採取之實證考察視野,除了在究明我國勞動訴訟之運作現況 外,亦將關懷之重心置於三個主要問題意識。首先,勞工在訴訟中 所受之處遇為何?其次,勞動訴訟與一般普通財產權訴訟相較,在 數個重要之觀察指標上,是否呈現特殊之現象?最後,我國目前所 設置「勞工專庭」之具體成效如何?本文發現,法院對勞動訴訟之 審理,並未較普通財產權訴訟之審理更為冗長。勞工請求給付之勝 訴率,與一般請求金錢給付之訴之原告勝訴率相較,亦未出現偏低 之問題。不過,勞工對於其在第一審所受之敗訴判決,卻提出甚多 欠缺實益之上訴。最為顯著的發現係,設有勞工專庭之法院,不論 係在「案件審理時間」、「上訴率」或「上訴維持率」等指標上, 其表現均未優於未設有勞工專庭之法院。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勞工 專庭」的具體落實程度,有全面檢討之必要。本文期待能藉由此實 證研究之踐行,發掘勞動訴訟在我國民事審判機制下之運作實況, 並藉此提供我國關心勞動審判機制之論者,於開展其相關論述時之 實證基礎,以進一步提升我國關於設置特別勞動審判制度必要性之 論述深度,作為研議未來可能改革方向之參酌。 關鍵詞:勞動訴訟、法律實證研究、勝訴率、上訴率、案件審理時間. 167.

(4) 第一○七期. 4 政大法學評論. (以上見本評論第一○六期). 二、勞工勝訴率之考察 基本考察 在前示四種給付之訴中,若不控制其他變項,由原告(勞工) 立場觀之的判決結果為「原告全勝率」38.06%、「原告全敗率」 (即被告全勝率)27.580%、「勝敗互見率」34.37%。由此結果觀 之,似乎尚難謂原告(勞工)之勝訴率顯屬過低,蓋在每一百件原 告(勞工)起訴請求給付之訴訟中,僅有約二十八件完全遭法院駁 回而未取得任何金額之給付。此外,原告所取得之全勝判決率亦高 於被告之全勝率。 進一步以「案件終結年度」為基準,考察勝訴率由一九九六年 至二○○六年之年度推移變化,並未呈現明顯而一致之變化趨勢, 「原告全勝率」、「原告全敗率」與「勝敗互見率」三項指標均維 持在平均值上下之一定範圍內變動。同時,除一九九七年外,在其 他所有案件終結年度,原告全勝率均顯著而穩定地高於被告之全勝 率。就三種判決結果所占比例於各個案件終結年度之平均值及其變 動情形,參下列之【表14】與【圖9】。 表14. 四種勞動給付之訴之判決結果——區分終結年度. 訴訟終結年度. 1996 (N=254) 1997 (N=231) 1998 (N=259) 1999 (N=364). 原告全勝率. 原告全敗率. 勝敗互見率. 37.01%. 27.95%. 35.04%. 31.17%. 31.60%. 37.23%. 37.07%. 28.96%. 33.98%. 30.22%. 29.67%. 40.11%. 168.

(5)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訴訟終結年度. 原告全勝率. 原告全敗率. 勝敗互見率. 34.41%. 28.93%. 36.66%. 35.70%. 30.29%. 34.01%. 39.30%. 27.94%. 32.75%. 41.56%. 25.05%. 33.40%. 42.24%. 23.41%. 34.34%. 35.11%. 30.36%. 34.53%. 35.67%. 27.34%. 36.99%. 38.06%. 27.58%. 34.37%. 2000 (N=401) 2001 (N=591) 2002 (N=977) 2003 (N=1,078) 2004 (N=1,025) 2005 (N=863) 2006 (N=1,057) 總 計 (N=7,100). 5. ︵比率︶. 50% 40% 30% 20% 10% 0% 1996. 1997. 1998. 1999. 原告全勝率. 圖9. 2000. 2001. 2002. 2003. 原告全敗率. 2004. 2005. 勝敗互見率. 四種勞動給付之訴之判決結果──依年度推移. 169. 2006(年度).

(6) 第一○七期. 6 政大法學評論. 區分不同訴訟程序 以案件所適用之訴訟程序為區別基準,觀察適用三種不同訴訟 程序之勞動訴訟之判決結果並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原告(勞工)在 小額訴訟程序中之勝訴率最高、在簡易訴訟程序中次之、而在通常 訴訟程序中最低。按在三種訴訟程序中,原告(勞工)平均之全勝 率與全敗率分別為:通常訴訟程序(26.36%、31.40%)、簡易訴 訟 程 序 ( 39.91% 、 27.51% ) 以 及 小 額 訴 訟 程 序 ( 55.92% 、 20.78%),無論係以「全勝率」或「全敗率」為指標,均顯示相 同之結果。 進一步將年度推移納入考慮,亦支持上開之觀察。如下【表 15】以及【圖10】、【圖11】所示,在各個案件終結年度中,原告 (勞工)在三種不同訴訟程序中所呈現之全勝率與全敗率差異,均 穩定地維持。 表15 終結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四種勞動給付之訴之判決結果──區分訴訟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全勝率. 全敗率. 全勝率. 20.77%. 36.15%. 54.03% 19.35%. (130)*. (130)*. 22.76%. 35.77%. (123). (123). 25.51%. 30.61%. (98). (98). 28.92%. 34.34%. (166). (166). 21.98%. 32.42%. 35.51% 29.71% 60.49% 19.75%. (182) 25.64% (234). (182) 35.04% (234). (138) (138) (81) (81) 37.50% 26.56% 47.88% 27.88% (192) (192) (165) (165). (124). 全敗率. 小額訴訟程序 全勝率. 全敗率. (124). 40.74% 26.85% 小額訴訟程序自 (108). (108). 1999年開始辦理. 44.10% 27.95% (161). (161). 41.60% 31.20% 63.01% 19.18% (125). 170. (125). (73). (73).

(7)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終結年度. 2002. 全勝率. 簡易訴訟程序 全勝率. 全敗率. 32.83% 28.57%. 38.94%. 29.90% 48.40% 24.00%. (329). 27.78% 31.06% (396). (396). 24.41% 28.61%. 2004. (381). (381). 23.88% 34.03%. 2005. (335). (335). 27.96% 28.20%. 2006. (422). 計. 小額訴訟程序. 全敗率. (329). 2003. 總. 通常訴訟程序. (422). (398) 40.77% (390) 48.39% (403) 33.23% (328) 32.65% (392). 全勝率. (398). (250). 全敗率. (250). 26.15% 61.30% 15.41% (390). (292). (292). 22.08% 60.17% 17.43% (403). (241). (241). 33.54% 57.00% 19.00% (328). (200). (200). 28.06% 53.91% 24.69% (392). (243). (243). 26.36% 31.40%. 39.91%. 27.51% 55.92% 20.78%. (2,796). (2,759). (2,759). (2,796). 7. (1,545). (1,545). *欄位之數字代表該年度該訴訟程序類型之總案件數 ︵比率︶.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996. 1997. 1998. 1999. 通常訴訟程序. 圖10. 2000. 2001. 2002. 2003. 簡易訴訟程序. 2004. 2005. 2006(年度). 小額訴訟程序. 四種勞動給付之訴之歷年原告全勝率──區分訴訟程序. 171.

(8) 第一○七期. 8 政大法學評論. ︵比率︶.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1996. 1997. 1998. 1999. 通常訴訟程序. 圖11.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簡易訴訟程序. 2005. 2006 (年度). 小額訴訟程序. 四種勞動給付之訴之歷年原告全敗率──區分訴訟程序. 區分訴訟代理情形 就本文於此部分所考察之四種給付之訴,關於其訴訟代理之情 形,已在本文「參、二」中予以考察 58。承該部分中之說明,在理 論上有較高訴訟代理必要性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實際上亦 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案件之訴訟代理率為高),在 勞動訴訟中之訴訟代理率實際上較一般普通財產權訴訟之訴訟代理 率更高,有半數之原告(勞工)均有訴訟代理。 為進一步評估「是否經訴訟代理」此項因素,對最終訴訟結果 是否造成何種程度之影響,本文於此先觀察在不同訴訟代理情形 下,原告(勞工)之勝訴率變化。由於在簡易以及小額兩種訴訟程 序中之訴訟代理率過低,且在理論上訴訟代理之有無於此二種程序 法理較為簡易之程序應較難呈現顯著之影響,從而本文將考察之範 圍集中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此外,由於是否經訴訟代理之 58. 參本文前揭【表5】。. 172.

(9)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9. 資訊自二○○○年起開始收集,從而考察之範圍即當然限於二○○ ○年以後終結之勞動訴訟。 首先,在平均值之觀察上,呈現經訴訟代理之原告(勞工), 其全勝率高於未經訴訟代理之原告(勞工)的現象。具體而言,在 相同地面對未經訴訟代理之被告的情形,經訴訟代理原告(勞工) 之全勝 率( 44.30%)高於 未經訴訟 代理原告 (勞工) 之全勝率 (37.89%);在面對經訴訟代理之被告的情形,經訴訟代理原告 (勞工)之全勝率(16.56%)亦高於未經訴訟代理原告(勞工) 之全勝率(13.03%)。然而,若改以「原告全敗率」為比較之指 標,則二者之間即無顯著之差異,詳細之數值如下【表16】所示。 表16. 不同訴訟代理情形下之原告勝訴率──限於通常訴訟程序 雙方均未代理 僅原告代理 僅被告代理 雙方均有代理 (N=549). (N=456) (N=330). 總. 計. (N=944). (N=2,279). 原告全勝率. 37.89%. 44.30%. 13.03%. 16.53%. 26.72%. 原告全敗率. 24.23%. 22.15%. 37.27%. 36.33%. 30.72%. 勝敗互見率. 37.89%. 33.55%. 49.70%. 47.14%. 42.56%. 上開結果似乎顯示,「原告(勞工)是否經訴訟代理」之因 素,雖不影響原告之全敗率,但卻影響其「全勝率」,亦即此因素 將導致判決結果在「原告全部勝訴」與「勝敗互見」二者間出現流 動。為測試上開以平均值為比較基準之描述性統計結果是否正確, 本文進一步透過邏輯迴歸分析,分別以原告之全勝率與全敗率為依 變項,將「被告是否經訴訟代理」、「年度推移變化」、「訟爭金 額」以及「法院類型」等因素納入考慮,發現「原告是否經訴訟代 理」之因素,雖然對原告(勞工)之全敗率無顯著之影響,惟的確. 173.

(10) 第一○七期. 10 政大法學評論. 對原告(勞工)之全勝率存有正面影響,且該結果具統計上之顯著 性59。 由於本文在此檢視者均為原告(勞工)向雇主請求一定金錢給 付之訴訟類型,從而「全敗率」與「勝敗互見率」間之區別在於 「給付責任成立與否」,而「全勝率」與「勝敗互見率」間則係以 「給付責任成立後,請求金額是否完全為法院所肯認」為分水嶺。 準此,上開實證分析之結果顯示,訴訟代理之有無對原告(勞工) 最為重要之意義,尚非在於「被告(雇主)給付責任之建立與 否」,而係在於原告(勞工)是否能較準確地劃定其在法律上得請 求之金額,而取得全部請求金額之全勝判決,而非部分請求金額之 勝敗互見判決60。. 三、評估分析 一個運作健全的審判系統,其理想在於「讓該勝訴之人勝訴、 讓該敗訴之人敗訴」,應係毋庸置疑的。不過,呈現在最終之判決 結果上,究竟原告之勝訴率必須達到何種水準方係「正常的」 (normal)或「最佳的」(optimal),則不是一個容易回答的問 題。單就純粹的理論分析而言,美國學者曾提出所謂「50%之假 設 」 ( Fifty Percent Hypothesis ) , 主 張 必 須 透 過 法 院 以 公 判 (Trial)後之實體判決終結之訴訟,係雙方當事人所持立場之「有 理性」(case strength)十分接近而難以預測勝負之案件,既然原 告發生錯誤判斷之機率與被告發生錯誤判斷之機率在理論上應趨於 59 60. 參附錄之【邏輯迴歸分析表一】與【邏輯迴歸分析表二】。 至於「 被告 在 經訴訟 代理 時之全勝率較高」的現象,則係所謂「代理選擇效 應」(representation selection effect)之結果,並非「有訴訟代理之被告較無訴 訟代理之被告更易取得全勝判決之證據」。關於「代理選擇效應」之說明,參 黃國昌,同註41,頁86-95。. 174.

(11)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11. 一致,從而於全體「透過公判程序解決」之訴訟中,將呈現出對自 己勝利過度樂觀的誤判原告比例與對原告勝利過度悲觀之誤判被告 比例相當之現象,所造成之結果即為原告勝訴率將趨近於50%61。 雖然此假設在美國已遭學者透過實證研究論證其並不成立62,惟引 導出此假設之「案件選擇理論」卻廣為學者所支持,並在不同之問 題脈絡下,對原告勝訴率比較之解讀,提供豐富的指引效用63。 在本文所擇定觀察之四種給付訴訟中,承上開之實證資料所顯 示,只有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被告(雇主)與原告(勞 工)之勝訴率始較為接近,在其他兩種程序法理較為簡易之訴訟程 序中,原告(勞工)所取得之勝訴判決,均顯著地高於被告(雇 主)之表現,特別係在已高度非訟化之小額訴訟程序中尤為明顯。 此實證結果所呈現出之基本圖像為,整體而言,一方面似不存在勞 工難以取得勝訴判決之問題,一方面似乎顯示「勞工在程序法理愈 為簡易之訴訟程序中、其取得勝訴判決之比例愈高」。然而,上開 之觀察,由於欠缺任何比較之基準,致使難以偵測其有效性程度或 作出進一步之推論。 準此,本文擇定三種請求給付金錢之普通財產權訴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以及「請求返還不當 61 62. 63. 就此理論之詳細數學上論證,參Priest & Klein,同註39,頁12-24。 代 表 性 之 人 物 為 Eisenberg 教 授 , 其 利 用 美 國 聯 邦 法 院 系 統 下 設 置 之 「Administrative Office」所建立關於聯邦法院裁判資訊之資料庫,進行實證研 究。經分析在1978至1985年期間於聯邦地方法院透過公判終結之64,965個民事 訴訟案件,Eisenberg教授發現50%的假設在現實上並不成立,在各種不同之訴 訟案件類型中,呈現高低各有不同之原告勝訴率,與Priest及Klein所為之預測 並不一致。參Eisenberg,同註42,頁337 。 例 如 , 參 Kevin M. Clermont & Theodore Eisenberg, Xenophilia in American Courts, 109 H ARV. L. REV. 1120, 1139 (1996)(以案件選擇理論解釋何以外國人 在美國聯邦法院較美國人有著更高之勝訴率)。. 175.

(12) 第一○七期. 12 政大法學評論. 得利」──與勞動訴訟進行比較。擇定此三種給付之訴的理由,一 方面在於其屬於一般所較為常見之普通財產權請求給付之訴,一方 面在於其與上開四種請求給付之勞動訴訟具備相同之基本結構,均 係由起訴之原告負責證明「被告有給付之責任」(liability)以及 「被告應給付原告請求之數額」(damage)。在「責任」不成立 時,將原告全部之訴駁回;在原告成功證明「責任」與「數額」 時,取得全部勝訴判決,而在「責任成立」、「數額不如原告請求 之金額」時,取得「勝敗互見」之判決。 如下【圖12】所示,在此三種請求給付之普通財產權訴訟中, 均一致地呈現「原告在通常訴訟程序之勝訴率最低、簡易訴訟程序 次之、小額訴訟程序最高」的現象,由此可知「原告在程序愈為簡 易之訴訟程序中其勝訴率愈高」,並非勞動訴訟所特有之現象,而 係具有相當程度普遍性之趨勢。至於就此現象之成因為何,由於並非 本文所關切之問題焦點,於此茲不深論,留待日後進一步之探究。 70% 60% 50%. 20.78 15.47 22.32 6.19. 全勝率. 55.92 36.40 53.57 2.42. 全敗率. 27.51 19.93 27.27 32.14. 10%. 39.91 25.56 50.91 47.03. 20%. 26.36 16.23 22.84 25.93. 30%. 31.40 24.75 43.10 46.22. 40%. 0%. 全勝率. 通常訴訟程序 勞工訴訟案件. 全敗率. 簡易訴訟程序 侵權行為案件. 全勝率. 全敗率. 小額訴訟程序. 債務不履行案件. 不當得利案件. 圖12 三種普通財產權訴訟與勞動訴訟之判決結果比較──區分訴訟程序. 176.

(13)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13. 特別值得關注者係,在與此三種普通財產權訴訟之比較關係 上,居於原告地位之勞工於勞動訴訟中之勝訴率非屬偏低之考察, 能得到進一步之確認。首先,以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而論,勞 工不僅於勞動訴訟中之全勝率,高於其他三種普通財產權訴訟之原 告,其全敗率亦僅高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之原告 64,而顯著地 低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訴訟以及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訴訟之原告。 其次,就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言,不論係以全 勝率或全敗率為指標,勞動訴訟之原告(勞工)的表現,亦均居於 中間之水準,並未呈現勞工勝訴率偏低之現象。. 陸、案件審理時間 一、案件審理時間之意義 不論係由歷史沿革之觀點,亦或由比較法之視野,「訴訟遲 延」往往是人民對司法制度所存在的最大不滿,亦是由於如此,各 個國家在進行訴訟程度之變革時,向來均將「促進訴訟」設為最重 要之改革目標之一,我國當然亦不例外。民事訴訟法於二○○○年 修正時,積極地朝向集中審理主義之方向前進,廢棄長久以來所採 取之隨時提出主義,改採適時提出主義,其最為重要之修正旨趣之 一,即在於改正向來在傳統大陸法系「分割審理主義」及「隨時提 出主義」之審理結構下65,所造成訴訟審理之散漫及無效率,以期 64. 65. 一個值得特別提出說明的現象係,在此四種給付之訴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 訟具有顯著地高於其他三種訴訟之「勝敗互見率」,其所代表之意義為,雖然 原告得以成功地建立被告之賠償「責任」存在,惟其所請求之金額卻非常常為 法院完全認可。 就分割審理主義所造成之審理遲延及無效率,已促使包括德國、法國、義大利 等大陸法系國家朝向集中審理主義發展。參RUDOLF B. SCHLESINGER, HANS W.. 177.

(14) 第一○七期. 14 政大法學評論. 達成促進訴訟之理想。 毫無意外地,在勞資爭議之脈絡中,訴訟程序之遲延緩慢亦往 往被論者標定為我國訴訟制度不利於勞工的首要原因之一。然而, 令人意外的是,對於許多基本之重要問題(例如:究竟勞動訴訟之 平均案件審理時間為何?其是否出現逐漸變長或逐步縮短之趨勢? 相較於其他之普通財產權訴訟,勞動訴訟是否出現過於遲緩之問 題?),卻鮮見有較為全面之澄清與檢討。 準此,為實證地檢測勞動訴訟是否存在所謂「訴訟遲延」之問 題,本文以下針對勞動訴訟之「案件審理時間」進行考察。在此所 謂之案件審理時間,係指由原告起訴時之「分案日」開始,至第一 審法院「結案日」為止,所耗費之日數。考察之對象主要為藉由法 院判決而終結之勞動訴訟,並不包括透過和解或不合法裁定駁回等 方式終結訴訟之案件。. 二、基本觀察 全體案件之平均案件審理期間 在本文考察範圍內之全體勞動訴訟,在不區分其所適用之訴訟 程序與案件終結方式之情形下,第一審之平均案件審理期間為一百 三十一日。進一步區分訴訟終結之方式,若訴訟係透過法院以終局. BAADE, PETER E. HERZOG & EDWARD M. WISE, COMPARATIVE LAW 461-65 (6th ed. 1998). 就德國以Stuttgart模式之成功經驗為基礎所造成之1977年簡素法案之改 革,參Rolf Bender, The Stuttgart Model, in 2 ACCESS TO J USTICE 433 (Mauro Cappelletti & John Weisner eds., 1979); Peter Gottwald, Simplified Civil Procedure in West Germany, 31 AM. J. COMP. L. 687, 701 (1983); Arthur T. von Mehren, Some Comparative Reflections on First Instance Civil Procedure: Recent Reforms in German Civil Procedure and in the Federal Rules, 63 NOTRE D AME L. REV. 609, 627 (1988).. 178.

(15)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15. 判決以外之方式(例如和解、撤回、裁定駁回等)所終結,則平均 案件審理時間為八十四日,亦即在三個月內即可終結訴訟;相對 地,若係藉由法院以判決之方式終結訴訟,平均案件審理時間則增 加至一百五十四日,平均約五個月終結第一審之訴訟程序。由此可 以印證,訴訟經由法院為實體判決將較透過其他方式終結更為耗時 之一般認知,具有穩固的實證基礎。由於訴訟遲延之考慮,集中在 法院以判決終結訴訟之脈絡中,從而本文以下所考察之案件審理時 間,專以透過法院判決而終結訴訟之案件為限。 區分訴訟程序之逐年觀察 在適用不同訴訟程序之案件間,其案件審理時間於理論上本應 不同;且就適用不同訴訟程序之案件,分別考察其案件審理期間, 應較全體的一般考察更具有意義。本文所踐行之實證研究顯示,作 成第一審實體判決之平均審理時間,依序為「通常訴訟程序」之二 百二十六日、「簡易訴訟程序」之一百十日以及「小額訴訟程序」 之六十一日,清楚地呈現出適用三種不同訴訟程序之案件間,以判 決終結訴訟所需期間之顯著差異:通常訴訟程序之判決審理期間約 為簡易訴訟程序之兩倍(約多出四個月的審理期間)、而簡易訴訟 程序之判決審理期間又約為小額訴訟程序之兩倍(約多出二個月的 審理期間)。 進一步將年度推移變化納入考慮,觀察適用三種不同訴訟程序 之案件於各個案件終結年度所需之案件審理期間,可以發現三個程 序間所存在之差異於各年度均穩定地維持。參【表17】。以一般較 為論者所關注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言,其第一審判決所需之 審理期間,在二○○○年以前,呈現明顯逐步上升的趨勢,其審理期 間由一九九六年之一百四十七日,逐年增加至二○○○年之二百四十 三日;在二○○○年之後,則呈現相對穩定之狀態,參【圖13】。. 179.

(16) 第一○七期. 16 政大法學評論. 表17. 第一審判決平均審理日數逐年變化——區分訴訟程序. 終結年度. 通常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1996. 147. 70. 1997. 167. 84. 1998. 216. 120. 1999. 231. 119. 70. 2000. 243. 118. 62. 2001. 237. 118. 80. 2002. 235. 115. 70. 2003. 226. 107. 50. 2004. 263. 101. 56. 2005. 218. 107. 57. 2006. 224. 121. 59. 226. 110. 61. 平. 均. 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自 1999年開始辦理. ︵日數︶. 300 250 200 150 100 50 0 1996. 1997. 1998. 1999. 通常訴訟程序. 圖13. 2000. 2001. 2002. 2003. 簡易訴訟程序. 2004. 2005. 第一審判決平均審理日數──依年度推移. 180. 2006 (年度). 小額訴訟程序.

(17)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17. 上開考察係以審理日數之「平均值」為比較基準,此種觀察方 式並無法反映出個別案件審理期間之高低差距,亦無法得知大部分 案件係在多少日數內審理終結。準此,本文以下改由另一個角度切 入,依三種不同之訴訟程序,觀察在一定日數內審理終結之案件比 例。 首先,就三種不同訴訟程序間之比較而言,如下列【表18】所 示,在一百二十日內即能作出第一審終局判決之案件比例,在小額 訴訟程序高達85%,在簡易訴訟程序亦有68%,而在通常訴訟程序 則僅約有32%。就小額訴訟案件而言,95%以上之案件亦均能於二 百十日內完成審理,而95%以上之簡易訴訟案件,亦能於三百六十 日內作出第一審判決;相對地,能於三百六十日內審理終結之通常 訴訟案件比例,則約為83%。 表18. 一定日數內判決終結之勞動訴訟比例──區分訴訟程序 案件審理 耗費日數. 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 120日以內. 31.75*. 68.48. 85.34. 210日以內. 58.52. 87.31. 96.58. 360日以內. 82.71. 96.93. 99.56. 540日以內. 94.07. 99.31. 99.83. 720日以內. 97.96. 99.82. 99.89. *表中之數值為期間內終結案件占所有案件數之比例(%)。. 其次,將考察對象集中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依不同案 件終結年度,觀察其在一定日數內審理終結之案件比例。如下列 【表19】所示,在三百六十日內終結之案件比例,由一九九六年之 93.84%,逐年遞減至二○○○年之81.28%;反面言之,亦即審理 日數超過三百六十日之案件比例,由一九九六年之6.16%逐年提升. 181.

(18) 第一○七期. 18 政大法學評論. 至二○○○年之18.72%;在二○○○年之後,則呈現相對穩定之 現象,在三百六十日內終結之案件比例,均維持在80%上下。此一 結果與上開以審理平均日數為指標觀察所得之結果,基本上相互契 合。值得注意者係,審理日數超過七百二十日之案件比例,在各個 案件終結年度,從未超過5%。 表19. 一定日數內判決終結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勞動訴訟比例──依終 結年度. 審理日數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120日以內 54.87 45.98 31.36 29.18 26.76 26.91 35.31 34.51 23.76 32.56 27.61 210日以內 78.97 72.99 57.99 55.25 53.52 56.09 58.57 58.44 49.54 61.72 58.34 360日以內 93.84 94.25 86.39 82.88 81.28 81.02 78.65 81.45 78.64 83.90 83.46 540日以內 98.97 97.70 97.04 95.33 91.98 93.77 91.76 94.95 90.79 94.63 94.54 720日以內 99.48 99.42 99.41 97.66 97.33 97.45 97.68 97.71 95.95 98.03 99.53 總. 計.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表中之數值為一定日數內終結案件占所有案件數之比例(%)。. 依其他類型基準觀察 將考察之範圍集中於本文所較為關切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以 判決終結訴訟之案件,分別依「訟爭金額之大小」、「勞動訴訟之 類別」以及「法院之類別」,觀察在不同情形下作出第一審判決所 需之審理時間。 首 先,案件 審理所需 之時間, 在理論上 應與案件 之複雜度 (complexity of case)以及當事人間之爭訟程度(contentiousness of parties)成正比。然而,在實際之分析作業上,實難以將此二因素 予以量化。不過,在本實證研究所得掌握之資訊項目中,「訟爭金 額大小」係一個具某程度替代性之指標。準此,本文依訟爭金額之. 182.

(19)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19. 大小作為區分案件類型之基準,以觀察案件審理時間與訟爭金額間 所存之互動關係。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且經判決終結訴訟之案件 中,【表20】清楚地呈現出案件審理時間將隨訟爭金額之增大而變 長。當訟爭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下時,平均案件審理時間尚在二百日 之內,惟當訟爭金額提高至六百萬元以上時,案件審理時間亦增長 至超過二百八十日。 表20. 勞動訴訟之第一審判決審理時間——依訟爭金額 訟爭金額. 案件數. 平均審理日數. 50萬元-100萬元. 1052. 195. 100萬元-200萬元. 1156. 226. 200萬元-600萬元. 937. 259. 600萬元以上. 403. 289. *訟爭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其次,就不同類別之勞動訴訟而言,在得較清楚地判定勞工居 於原告地位之四種給付之訴中,平均案件審理期間最短者為「請求 給付退休金或資遺費」之二百零三日,最長者則為「請求職業災害 補償或損害賠償」之二百八十七日,而「請求給付工資」以及「請 求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之平均案件審理期間則為二百四十日以及 二百四十六日。特別值得注意者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損害賠 償」此類訴訟之平均訟爭金額(3,643,930元)雖然較「請求給付工 資」以及「請求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類別訴訟之平均訟爭金額 (前者為5,157,291元;後者為4,402,713元)為小,惟其案件審理期 間卻仍較此二類訴訟之案件審理期間為長,似乎顯示「請求職業災 害補償或損害賠償」此類訴訟因其特殊之性質,而需求較長之案件 審理。然而,在請求職災補償之脈絡中,勞工往往卻係最需要獲得及 早之金錢援助者。就何以此類訴訟之第一審判決審理期間顯著地長於. 183.

(20) 第一○七期. 20 政大法學評論. 其他類型之勞動訴訟,其具體成因值得日後更進一步地探究66。 最後,就不同類別法院間之區別而言,本文分別以前述之兩種 不同區別基準,觀察不同類別法院間所需之第一審判決日數是否存 在顯著之差異。第一、在依「案件數與地域」所區分之四種類別法 院中 67,其各自之平均案件審理時間並未因地域而出現有系統之差 異(「大都會區法院」為二百二十五日、「都會區法院」為二百五 十一日、「小型法院」則為二百五十四日),與全體案件之平均審 理日數存有較顯著差異者,乃為「中型法院」之一百八十九日。第 二、在「是否設有勞工專庭(股)」之法院間,兩種類別法院之第 一審判決所需日數可謂實質相同,設有勞工專庭(股)之法院為二 百二十七日、未設有勞工專庭(股)之法院則為二百二十五日。 不過,由於區分法院類別之第一種基準與第二種基準間存有緊 密之對應關係(參本文前揭【表11】),從而依第二種類型化基準 區分所呈現之結果,將有可能參雜第一種類型化基準之影響。準 此,本文限定以「中型法院」為對象進行比較,發現設有勞工專庭 (股)法院之平均案件審理日數(一百八十三日)呈現短於未設有 勞工專庭(股)法院之審理日數(一百九十七日)之傾向。然而, 本文進一步將「訟爭金額」與「案件終結年度」等因素納入考慮, 發現是否設有勞工專(庭)此項因素,對案件審理期間之影響,並. 66. 67. 一個在理論上可能的解釋係,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之訴訟涉及難以判斷之「因果 關係」問題,而需求較長之審理時間進行認定(例如透過專業鑑定)。就職業 災害之因果關係問題探討,參王惠玲,由過勞死到過勞自殺——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九十三年勞訴字第七十六號民事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77期,頁 310-305,2005年;林更盛,勞基法上職業災害因果關係的判斷——評台灣高 等 法 院 八 十 七 年 勞 上 字 第 五 號 判 決 , 台 灣 本 土 法 學 雜 誌 , 40期 , 頁 23-42, 2002年。 參本文,同註55及附隨本文。. 184.

(21)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21. 不具有統計上之顯著性68。此結果顯示,目前我國法院所設置之勞 工專庭(股),其就勞工案件之審理,並未呈現較未設勞工專庭 (股)之法院更為迅速之現象。. 三、評估分析 承本文於前所已點明,學者在對我國勞動訴訟進行檢討時, 「訴訟程序過於冗長」係一項經常提出之批判,並揭舉特定之著名 案例以為佐證。然而,本文於上開所呈現之關於勞動訴訟審理時間 之實證結果,是否得以印證「勞動訴訟過於冗長」之批評? 在超越各人不同主觀評估的層次之外,於回答此問題之前,無 可迴避的一個前提問題係「以何為基準作為比較評量之指標」?一 個可能的比較基準係其他國家關於勞動訴訟之審理時間。依日本最 高法院於二○○四年所踐行之第一次實證調查顯示,其勞動訴訟第 一審之平均審理期間為11.5個月,而全體民事案件第一審審理期間 之平均值則為8.2個月69;在該實證調查後,日本最高法院再針對於 二○○六年所審理終結之第一審民事訴訟踐行第二次之實證調查, 並於二○○七年七月公布結果 70。依該第二次調查結果顯示,雖然 民事第一審訴訟全體之平均審理期間已縮短為7.8個月,惟勞動訴. 68. 69 70. 本文以「案件審理日數」為依變項,以「法院是否設有勞工專(庭)」為虛擬 變項,將「訟爭金額」與「案件終結年度」納入控制,進行「多元迴歸分析」 (multivariate regression),發現「法院設有勞工專(庭)」對縮短審理日數 之積極影響(迴歸係數為-8.33;代表設有勞工專(庭)法院審理日數較未設有 勞工專(庭)法院縮短8日),並不具有統計上顯著性(p-value=0.609)。詳 細之數值,參附錄之【多元迴歸分析表三】。 參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次實證調查報告書,同註18,頁113。 參日本最高裁判所,「裁判の迅速化に係る検証に関する報告書(第2 回)」,2007年(以下簡引為「日本最高法院第二次實證調查報告書」)。. 185.

(22) 第一○七期. 22 政大法學評論. 訟第一審之平均審理期間卻延長為12.5個月 71。單就此平均值之比 較而言,我國第一審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訴訟之平均審理期間 (一百八十八日;約6.3個月),實顯著地低於日本第一審法院之 審理時間 72。改以在一年內審理終結之案件比例為基準,日本兩次 調查之平均值分別為64.1%與61%73 ;我國於過去十一年之平均值 則為86.3%,亦呈現我國勞動訴訟之審理較為迅速的相同結論。 不過,必須注意者係,跨越國別之比較,雖得提供我國若干之 參酌,然而在未將其他因素納入考慮之情形下所為之此種比較,仍 難免過於簡化之譏。由於筆者並未掌握其他國家關於案件審理之原 始資訊,並無法進行較為細緻之跨越國別的分析比較,從而以下不 擬再以此為比較基準。 另一個可能的比較基準則係我國法院關於其他類型訴訟之審理 時間。延續本文探索「勞動訴訟是否在各個重要指標上呈現異於一 般財產權訴訟之獨特性」之考察主軸,以下茲以普通財產權之案件. 71. 72. 73. 參日本最高法院第二次實證調查報告書,同前註,頁102。必須注意者係,日 本勞動訴訟審理期間變長之現象,未必為其審理效率性退化之表徵,而極有可 能係案 件選 擇 效應下 之產 物 。亦即,在日本於2006年 4月1日施行勞動審判法 後,部分本屬較為單純之案件已透過勞動審判程序解決,而較為複雜之案件則 繼續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導致在民事訴訟中呈現案件審理期間變長之結果。就 此可能原因之說明,參日本最高法院第二次實證調查報告書,同前註,頁 103、104。 必須特別說明者係,日本最高法院關於勞動訴訟之第一審案件審理時間,並未 進一步區分案件終結之方式(例如判決、和解、不合法駁回等),而係全部案 件之平均值,從而本文在此亦以未區別終結方式之平均審理日數,與日本進行 比較。不過,即使以我國透過判決終結之勞動訴訟之審理日數(將較不區分終 結方式之平均值為長)與之進行比較,我國平均226日(約7.5個月)之第一審 判決所需日數亦較日本不區分終結方式之審理日數為短。 參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次實證調查報告書,同註18,頁114;日本最高法院第二 次實證調查報告書,同註70,頁103。. 186.

(23)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23. 審理時間為比較基準,並將觀察之範圍集中於論者較為關注之適用 通常訴訟程序且經判決終結訴訟之案件。 以通常訴訟案件所需之第一審判決時間而言,本文發現基本上 並未呈現勞動訴訟之案件審理時間長於普通財產權訴訟之現象。就 全體普通財產權訴訟而言,其自一九九六年至二○○六年之平均審 理日數為二百五十一天,約略長於勞動訴訟過去十一年平均值之二 百二十六日。同時,進一步將年度推移變化納入考慮,除了一九九 八年外,在其他所有案件終結年度均呈現勞動訴訟之審理日數短於 全體普通財產權平均值之相同結果。此外,在與其他案件類型之比 較上,本文擇定三種各具不同特性之案件類型——「侵權行為案 件」、「買賣關係案件」以及「土地所有權案件」——進行比較, 亦發現勞動案件並無案件審理期間過長的問題。就不同案件類型於 各個終結年度之平均審理日數與其年度推移變化,請參下列【表 21】及【圖14】。 表21 勞動訴訟與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日數比較——依終結年度 勞動訴訟. 普通財產權全體 侵權行為案件. 買賣案件. 土地所有權案件. 終結年度 案件數 審理日數 案件數 審理日數 案件數 審理日數 案件數 審理日數 案件數 審理日數 1996. 195. 147. 9,700. 163. 2,198. 164. 1,990. 129. 1,788. 178. 1997. 174. 167. 8,504. 180. 2,053. 185. 1,559. 153. 1,694. 184. 1998. 169. 216. 8,539. 208. 2,472. 201. 1,559. 171. 1,479. 231. 1999. 257. 231. 9,061. 245. 2,907. 240. 1,678. 194. 1,408. 280. 2000. 299. 243. 9,384. 262. 3,163. 255. 1,765. 222. 1,397. 288. 2001. 353. 237. 9,095. 260. 3,048. 250. 1,692. 205. 1,101. 303. 2002. 473. 235. 9,385. 287. 3,249. 285. 1,562. 227. 1,136. 339. 2003. 652. 226. 10,015. 297. 3,655. 294. 1,607. 241. 1,224. 336. 2004. 543. 263. 9,125. 285. 3,421. 284. 1,317. 232. 1,104. 325. 187.

(24) 第一○七期. 24 政大法學評論. 勞動訴訟. 普通財產權全體 侵權行為案件. 買賣案件. 土地所有權案件. 終結年度 案件數 審理日數 案件數 審理日數 案件數 審理日數 案件數 審理日數 案件數 審理日數 2005. 559. 218. 8,576. 284. 3,038. 276. 1,171. 260. 1,157. 294. 2006. 641. 224. 9,252. 285. 3,278. 294. 1,252. 227. 1,305. 295. 226. 100,636. 251. 32,482. 255. 17,152. 202. 14,793. 269. 總 計 4,315 ︵平均審理日數︶. 350 300 250 200 150 100 1996. 圖14.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全體. 勞工訴訟. 買賣關係. 土地所有權. 2003. 2004. 2005. 2006(年度). 侵權行為. 勞動訴訟與財產權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日數比較──依年度推移. 若改由一定日數內第一審判決終結之案件比例作為比較基準, 亦呈現相同之結果。以三百六十日內終結之案件比例為基準,有 82.71%的勞動訴訟於三百六十日內終結,而普通財產權訴訟於三 百六十日內終結之案件比例,則為79.39%。相同地,以審理期間 超過七百二十日之案件比例為基準,勞動訴訟之2.04%於亦低於普 通財產權案件平均之4.60%的水準。請參【表22】。. 188.

(25)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25. 表22 勞動訴訟與財產權訴訟於一定日數內判決終結之案件比例比較 土地所有. 案件審理. 勞動. 普通財產權. 侵權行為. 耗費日數. 訴訟. 全體. 案件. 120日以內. 31.75*. 34.77. 35.03. 45.49. 27.15. 210日以內. 58.52. 58.75. 58.84. 68.38. 53.09. 360日以內. 82.71. 79.39. 79.07. 85.68. 77.16. 540日以內. 94.07. 90.72. 90.41. 94.14. 90.13. 720日以內. 97.96. 95.40. 95.19. 97.33. 95.52. 買賣案件. 權案件. *表中之數值為一定日數內終結案件占所有案件數之比例(%)。. 最後,上開所得「勞動訴訟之審理期間並未較普通財產權訴訟 更為冗長」之考察結論,在控制「訟爭金額大小」此項變項後,仍 得繼續維持。承前所述,「案件審理期間」將會隨著「訟爭金額」 之變大而增長。準此,勞動訴訟最終所呈現之案件審理期間之所以 並未較普通財產權訴訟為長,即有可能係因為勞動訴訟之訟爭金額 普遍較低所致。然而,經進一步將訟爭金額此因素納入考慮後,本 實證研究排除此種可能性之存在。如同下列【表23】所示,以具相 同訟爭金額水準之訴訟進行比較,依然未呈現勞動訴訟較為冗長之 現象。 表23. 勞動訴訟與財產權訴訟之審理日數比較──依訟爭金額 訟爭金額. 普通財產權全體. 勞動訴訟. 50萬元-100萬元. 199. 195. 100萬元-200萬元. 227. 226. 200萬元-600萬元. 270. 259. 600萬元以上. 354. 289. *訟爭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189.

(26) 第一○七期. 26 政大法學評論. 必須特別強調者係,本文於此部分所呈現之實證研究結果,僅 係「並無證據存在足以顯示勞動訴訟較普通財產權訴訟之審理期間 更為冗長」,並不足以作為我國勞動訴訟之審理是否不夠迅速之全 面評價。按訴訟審理期間之長短,在本質上本屬一個相對性之問 題;對訴訟是否過於遲緩之評價,更無法免於納入特定政策目標考 慮後之主觀判斷。於理論上,論者可能主張有鑑於勞工之弱勢地位 以及給予勞工即時救濟之必要性,勞動訴訟之審理應較一般的普通 財產權訴訟,有著更為強烈之「迅速」需求 74;在此程度範圍內, 勞動訴訟之案件審理時間並未呈現明顯短於普通財產權訴訟之審理 時間的實證結果,或許即得成為我國勞動訴訟之審理「不夠迅速」 之佐證。. 柒、對第一審判決上訴之考察 一、基本視野 在我國目前所採行原則上三級三審之審級構造下,第二審上訴 屬於權利上訴,且除了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外 75,第二審法院 得就第一審判決之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併為審查,從而在第一審法 院為終局判決後,訴訟並非當然地即行終結,敗訴之當事人仍有提 起上訴之權利與機會。 在審判機制運作之考察上,對第一審裁判品質之檢驗,「上訴 率」以及「上訴維持率」向來係理論上兩項十分重要之指標。就. 74. 75. 就此見解之表明,參菅野和夫等,同註1,頁14(主張由於勞資爭議將直接影 響勞工之生活基盤,從而與一般之事件相較,其特別有迅速解決之需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合議庭提起第二審上訴。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 190.

(27)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27. 「上訴率」而言,係指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之比例,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得以反映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信服之 程度。按提升人民對司法裁判之信服度本係任何一個審判系統所欲 努力追求之目標,與一個「絕對正確」之裁判相較,或許一個「能 讓敗訴當事人信服之裁判」具有更為積極之價值。只要就上訴之提 起並不存在顯著之障礙(例如於訴訟法上嚴格化上訴提起之要件或 徵收高額之上訴裁判費),敗訴當事人不提起上訴之決定,在相當 程度上代表了其願意接受第一審判決之結果。 不過,由另一個角度觀之,敗訴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並非當然即謂第一審判決品質有所瑕疵,蓋上級審法院最終仍 有可能維持第一審判決之結論。誠然,在無法絕對地確定紛爭過去 歷史事實之殘酷現實下,本即難以尋得一項足以衡量「裁判正確 性」之絕對指標,且上級審法院之裁判亦未必將恆較下級審法院之 裁判更為「正確」;然而,在現行之審級制度下,上級審法院最終 究係「維持」抑或「廢棄」下級審法院之裁判,仍係關於「裁判正 確性」吾人目前所能掌握的最佳相對指標。準此,除了上訴率外, 考察上級審法院於終局判決中維持第一審判決之比例(亦即上訴維 持率),亦具有高度的積極意義。 本文以下就「上訴率」以及「上訴維持率」兩項指標之考察, 將主要視野集中於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且由法院作出第一審終 局判決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及小額訴訟程序之案件則不在考察範 圍之內。. 二、上訴率之考察 關於勞動訴訟之基本觀察 本文所使用之「上訴率」指標,係指在第一審法院以「判決」. 191.

(28) 第一○七期. 28 政大法學評論. 終結訴訟時,對第一審終局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而非以全部之第 一審訴訟案件為計算基準。就所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訴訟而 言,其過去十一年間之平均上訴率為60.56%。就年度推移趨勢而 言,如【表24】【圖15】所示,由一九九六年至二○○六年此十一 年間各個案件終結年度之平均上訴率,基本上呈現微幅下降之趨勢 變化。 表24. 勞動訴訟之歷年平均上訴率. 終結年度. 平均上訴率. 終結年度. 平均上訴率. 1996. 67.69%. 2002. 58.99%. 1997. 59.20%. 2003. 62.73%. 1998. 64.50%. 2004. 62.62%. 1999. 64.59%. 2005. 59.57%. 2000. 59.53%. 2006. 54.60%. 2001. 60.62%. 總 計. 60.56%. ︵比率︶.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平均上訴率. 圖15. 勞動訴訟之平均上訴率──依年度推移. 192. 2006 (年度).

(29)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29. 經由進一步檢視其他得供操作之變項,本文發現上訴率之高低 與「訟爭金額大小」以及「案件審理時間」均存有明顯之正相關關 係。亦即,當訟爭金額愈高時,上訴率亦愈高。例如,訟爭金額在 一百萬元以下時,上訴率為55.99%,而當訟爭金額增加至六百萬 元以上時,上訴率亦隨之提升至69.98%。參【表25】。相同地, 當第一審判決所耗費之審理日數愈長時,原則上提起上訴之比例亦 愈高。例如,審理日數在一百二十日內案件之上訴率為48.61%, 而審理日數在五百四十日以上之案件,其上訴率亦提升至70%。參 【表26】。此實證結果亦足印證「訟爭金額大小」與「案件審理時 間」在相當大之程度上,得以作為評估案件「訟爭性」與「複雜 度」之指標。此外,依所謂「代理選擇效應」(representation selection effect)之理論,委任訴訟代理之案件通常均為訟爭性較高 之訴訟案件76,而此「代理選擇效應」亦進一步擴散至是否提起上 訴之決定。質言之,在四種訴訟代理情形中,清楚地呈現出經由訴 訟代理之案件,其上訴率顯著高於未經訴訟代理案件之現象。在 「雙方未經訴訟代理」時,上訴率僅為43.68%;反之,在「雙方 均有訴訟代理」之案件中,上訴率則高達72.19%;而在「僅有原 告經訴訟代理」與「僅有被告經訴訟代理」兩種情形中,上訴率分 別為50.28%以及64.51%。 表25. 76.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區分訟爭金額 訟爭金額. 平均上訴率. 50萬-100萬. 55.99%. 100萬-200萬. 62.28%. 200萬-600萬. 61.05%. 600萬以上. 69.98%. 參黃國昌,同註41,頁89-95。. 193.

(30) 第一○七期. 30 政大法學評論. 表26.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區分審理日數 案件數. 上訴率(%). 120日以下. 1,370. 48.61%. 120-210日. 1,155. 61.47%. 210-360日. 1,044. 66.57%. 360-540日. 490. 73.47%. 540-720日. 168. 71.43%. 720日以上. 88. 70.45%. 在不同類型之勞動訴訟間,上訴率較為顯著地偏離60.56%之 平均值者,為「請求給付工資」之51.53%以及「確認僱傭關係」 之71.79%。承前所述,由於上訴率與「訟爭金額大小」此項因素 間,存有顯著之正向關係,從而有必要將其納入考慮。經由進一步 之分析,本文發現在「通常訴訟程序且經第一審法院為終局判決」 之條件下,「確認僱傭關係」訴訟之平均訟爭金額顯著高於全體勞 動訴訟之平均訟爭金額,可見此類訴訟之高上訴率係受到其高訟爭 金額之影響。然而,在另一方面,就「請求給付工資」訴訟而言, 雖然其平均之訟爭金額較全體勞動訴訟之平均訟爭金額為高,惟此 類訴訟卻仍有著較低之上訴率,顯見此類訴訟較低之上訴率,並非 係訟爭金額此因素影響下之產物。 就不同類型之法院而言,本文發現不論係「依案件數及地域」 所劃分之四種類型法院,或者係「依是否設有勞工專庭(股)」所 為之類型區分,其上訴率與全體案件平均值間並不存在顯著之差 異。具體而言,在「依案件數及地域」所劃分之四種類型法院之 間,敗訴當事人對其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分別為「大 都會法院」之60.67%、「都會法院」之58.02%、「中型法院」之 62.22%以及「小型法院」之66.23%。就設有勞工專庭(股)之法. 194.

(31)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31. 院言,其平均上訴率為60.27%,未設有勞工專庭(股)法院之平 均上訴率則為64.17%。本文進一步納入「案件終結年度」、「訟 爭金額」、「案件審理時間」、以及「訴訟類型」等因素之考慮 後,發現「是否設有勞工專庭(股)」此項因素對「敗訴當事人是 否提起上訴」之決定,並不存在「統計上具顯著性」之影響(pvalue=0.902) 77 。此結果顯示,目前我國法院所設置之勞工專庭 (股),並未產出較未設勞工專庭(股)之法院,更為敗訴當事人 所信服之第一審裁判。 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比較 以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為考察之範圍,本文發現對第一審 勞動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顯著地高於對普通財產權訴訟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率。 按 全體普通 財產權訴 訟在過去 十一年間 之平均上 訴率僅為 43.39%,勞動訴訟平均60.56%之上訴率較之高出超過15%以上。進 一步將年度推移變化納入考慮,在各個案件終結年度均呈現勞動訴 訟之上訴率顯著高於全體普通財產權平均值之結果。此外,在與其 他案件類型之比較上,以本文所擇定之三種訴訟類型——「侵權行 為案件」、「買賣關係案件」以及「土地所有權案件」——進行比 較,亦呈現勞動訴訟之上訴率高於此三種訴訟類型之結果。就不同 案件類型於各個終結年度之平均上訴率與其年度推移變化,請參下 列【表27】及【圖16】。. 77. 參附錄中之【邏輯迴歸分析表四】。. 195.

(32) 第一○七期. 32 政大法學評論. 表27 勞動訴訟 終結 年度. 判決數. 上訴率 (%).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 普通財產權全體 判決數. 上訴率 (%). 侵權行為訴訟 判決數. 上訴率 (%). 買賣關係訴訟 土地所有權訴訟 判決數. 上訴率 (%). 判決數. 上訴率 (%). 1996 195. 67.69. 9,700. 45.25. 2,198. 41.17. 1,990. 41.21. 1,788. 54.19. 1997 174. 59.20. 8,504. 46.26. 2,053. 41.70. 1,559. 47.79. 1,694. 52.18. 1998 169. 64.50. 8,539. 44.86. 2,472. 39.48. 1,559. 44.20. 1,479. 54.83. 1999 257. 64.59. 9,061. 44.82. 2,907. 39.35. 1,678. 43.74. 1,408. 54.90. 2000 299. 59.53. 9,384. 43.03. 3,163. 37.75. 1,765. 42.83. 1,397. 50.32. 2001 353. 60.62. 9,095. 41.77. 3,048. 38.91. 1,692. 40.48. 1,101. 49.32. 2002 473. 58.99. 9,385. 41.33. 3,249. 38.87. 1,562. 38.16. 1,136. 48.77. 2003 652. 62.73. 10,015. 43.33. 3,655. 39.32. 1,607. 43.93. 1,224. 47.55. 2004 543. 62.62. 9,125. 44.03. 3,421. 41.45. 1,317. 44.12. 1,104. 47.64. 2005 559. 59.57. 8,576. 44.09. 3,038. 42.36. 1,171. 44.66. 1,157. 49.01. 2006 641. 54.60. 9,252. 38.82. 3,278. 36.61. 1,252. 38.50. 1,305. 44.21. 總計 4315. 60.56. 100,636. 43.39. 32,482. 39.61. 17,152. 42.66. 14,793. 50.63. ︵比率︶. 70% 60% 50% 40% 30% 20% 10% 0% 1996. 圖1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普通財產訴訟. 勞工訴訟. 買賣關係. 土地所有權. 2003. 2004. 2005. 2006(年度). 侵權行為.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依年度推移. 196.

(33)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33. 本文進一步控制其他可能影響上訴率之變項,亦未改變勞動訴 訟存在較高上訴率之結果。具體而言,本文分別依「訟爭金額大 小」、「案件審理期間」以及「訴訟代理情形」等不同變項進行檢 視,發現在相同之條件下,勞動訴訟之上訴率均一致地顯著高於普 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舉例而言,在控制「訟爭金額」此一變項 之情形下,不論係勞動訴訟或普通財產權訴訟,均呈現「訟爭金額 愈大、上訴率愈高」之趨勢,而在相同之訟爭金額水準下,勞動訴 訟之上訴率依舊穩定地高於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達15%以上。 參【表28】。就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在不同「案件審理期 間」以及「訴訟代理情形」情形下之上訴率比較,參【表29】及 【表30】。 表28.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依訟爭金額 訟爭金額.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 普通財產權訴訟上訴率. 50萬-100萬. 55.99%. 38.49%. 100萬-200萬. 62.28%. 41.59%. 200萬-600萬. 61.05%. 45.23%. 600萬以上. 69.98%. 51.14%. 表29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依第一審審理期間 審理日數.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 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 120日以內. 48.61%. 30.38%. 120日-210日. 61.47%. 43.50%. 210日-360日. 66.57%. 51.03%. 360日-540日. 73.47%. 56.49%. 540日-720日. 71.43%. 59.72%. 720日以上. 70.45%. 57.91%. 197.

(34) 第一○七期. 34 政大法學評論. 表30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依訴訟代理情形 訴訟代理情形 勞動訴訟之上訴率 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 雙方均未代理. 43.68%. 26.11%. 僅原告代理. 50.28%. 34.77%. 僅被告代理. 64.51%. 52.50%. 雙方均有代理. 72.19%. 64.04%. 上開描述性統計資料之結果,經透過邏輯迴歸分析加以檢證 後,亦確認具有「統計上之顯著性」。本文以「是否提起上訴」為 依變項,以「究為勞動訴訟或普通財產權訴訟」為依變項,控制 「案件終結年度」、「訟爭金額」、「案件審理時間」、「訴訟代 理情形」等因素,發現對勞動訴訟提起上訴之機率,的確顯著地高 於 對 普 通 財 產 權 訴 訟 提 起 上 訴 之 機 率 ( p-value<0.001; coefficient=0.62)78。 分析評估 上開比較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考察結果,提起一個不 易回答之重要問題:何以勞動訴訟存在顯著較高的上訴率?究係由 於勞動訴訟之「當事人特性」、訴訟本身潛在地具有較高之「訟爭 性」、抑或第一審法院在勞動訴訟所作成的判決較不易為敗訴之當 事人所信服?遺憾的是,受限於目前【司法院資料庫】所採集之資 訊項目與範圍,本文尚無法究明其真正原因;不過,針對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之情形踐行進一步之分析,仍具有相當之意義。 按在勞動訴訟之脈絡中,論者均相當關切勞工是否能透過訴訟 使得權利迅速地獲得救濟。在與上訴制度之關係上,容易引發憂慮. 78. 參附錄中之【邏輯迴歸分析表五】。. 198.

(35)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35. 的問題為:雇主是否會對勞工「具正當性之權利請求」(meritorious claim)藉由不必要上訴之提起而推延其權利獲得實現之時間? 如為究明在勞動訴訟中是否瀰漫著此種「推延戰術」之現象,即有 必要考察「何人取得勝訴判決」而「他造是否對此判決提起上 訴」。不過,承前所述,本實證研究所使用之【司法院資料庫】並 未採集原告或被告之身分資訊,亦無採集究係何造當事人提起上訴 之資訊,致使本文無法直接地藉由控制原告、被告身分之方式,對 此問題進行研究。 儘管如此,藉由控制所考察之訴訟種類範圍之方式,仍得合理 地判斷勞工與雇主分別所立之原被告地位。準此,延續本文於考察 「勝訴率」時之操作模式 79,以下針對上訴率之進一步分析,即將 觀察範圍限縮在「請求給付工資」、「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遺 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或損害賠償」與「請求給予獎金或分配 紅利」等四種「勞工居於原告而雇主居於被告地位」之訴訟類型 中,且以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為主要觀察對象。 在此四種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案件中,關於原告(勞工)於第 一審所取得之終局判決結果,已於本文之「伍、二」中說明。就此 三種訴 訟結果, 呈現「勝 敗互見」 之上訴率 最高( 66.47%)、 「原告全部敗訴」之上訴率次之(61.05%)而「原告全部勝訴」 之上訴率最低(45.59%)的現象。當第一審判決結果為「勝敗互 見」時,由於兩造當事人均因該判決而受有部分之不利益,且兩造 當事人均有提起上訴之權利,從而其在三種判決結果中呈現最高之 上訴率,應係一個相當正常之結果。必須特別說明者係,本文所掌 握之資料庫並無法判明究係由何造當事人提起上訴、抑或兩造當事 人均提起上訴。 79. 參本文前揭「伍、一」中之說明。. 199.

(36) 第一○七期. 36 政大法學評論. 不過,針對其他兩種判決結果而言,其上訴提起之情形則較易 解讀。按在我國實務就上訴利益採取「形式不服說」之見解下 80, 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之當事人,並不得提起上訴。準此,在原告(勞 工)取得全部勝訴判決之情形下,被告(雇主)提起上訴之比率 (45.59%),由實證結果觀之,事實上遠低於在被告(雇主)取 得全部勝訴判決時,原告(勞工)提起上訴之比率(61.05%), 二者上訴率之差距達15%以上;甚且被告(雇主)在原告取得全部 勝訴判決時,其45.59%之上訴率亦顯著地低於全體案件平均之上 訴率( 60.56%)。此初步結 果顯示, 勞工敗訴 時提起上 訴之比 例,實高於雇主敗訴時提起上訴之比例。 進一步將「訟爭金額」以及「案件審理時間」兩項因素納入觀 察,亦得支持上開之初步結論。按就「原告(勞工)全部勝訴」與 「被告(雇主)全部勝訴」兩種判決結果之比較而言,前者之平均 訟爭金額為5,328,827元、案件審理時間為一百六十四日;後者之平 均訟爭金額為2,780,303元、案件審理時間為二百十七日。由此結果 可以發現,當勞工提出具高度正當性之權利請求時,其不僅得以在 顯著短於平均案件審理日數(二百二十六日)之時間內,即取得全 部勝訴判決,甚且在其平均訟爭金額顯著高於「被告(雇主)全部 勝訴」時之訟爭金額的情形下,敗訴之雇主對此原告(勞工)全部 勝訴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反而明顯地較低,與本文在前觀察所得 「上訴率隨訟爭金額之增大而提升」之一般現象完全背道而馳。相 對地,在「被告(雇主)全部勝訴」之情形,儘管其平均訟爭金額 較低,敗訴之原告(勞工)提起上訴之比率反而卻顯著地較高。. 80. 參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 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 提起上訴之理」)。. 200.

(37)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37. 綜合上開觀察後所呈現之基本圖像為,勞工在適用通常訴訟程 序之此四種給付訴訟中,當勞工取得全勝判決時,縱使其平均訟爭 金額較大,惟不僅其案件審理時間相對地較短,且敗訴之雇主提起 上訴之比例亦顯著地較低,並未呈現嚴重的「推延戰術」之問題。 小. 結 本文關於勞動訴訟之上訴率所踐行之實證研究顯示,對勞動訴. 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顯著地高於對普通財產權訴訟第一 審判決之上訴率;且對勞動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之比例,並不因為 判決之法院是否設有勞工專(股)而有所不同。 不過,在另一方面,於四種得合理辨識勞工、雇主所處原、被 告地位之給付訴訟中,卻呈現勞工對全敗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顯著 地高於雇主對全敗判決提起上訴之比例。由此可以推知,至少在此 四種給付之訴的脈絡下,勞動訴訟之高上訴率並非因雇主之推延戰 術所導致。或許因為事涉個人生計,勞工對於其所遭受之全部敗訴 判決反而有著較高之上訴率。 必須特別強調者係,對於上開考察之結果,存在兩點重要之保 留。首先,雇主對勞工所取得全勝給付判決之相對較低的上訴率, 僅係呈現雇主並未普遍地採取「以上訴作為手段之推延戰術」,並 非意謂勞工當然地可以實現其勝訴判決之成果。勞工有可能在取得 確定勝訴判決後,因雇主已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而無法實際地使其權 利獲得滿足。就勞工在取得勝訴判決後之權利實現情形,必須俟日 後進一步將實證考察之視野延伸至「強制執行階段」,方得究明。 其次,對勞動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有著較高之上訴率,並非當然 意謂勞動訴訟之第一審裁判品質,顯著地低劣於普通財產權訴訟, 蓋上級審法院仍有可能維持第一審法院之判決結果。準此,對勞動 訴訟第一審裁判品質之衡量,在上訴率之外,上訴維持率亦係一項. 201.

(38) 第一○七期. 38 政大法學評論. 十分重要之指標。本文以下即就勞動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之 上訴結果,進行考察。. 三、上訴維持率之考察 上訴維持率之界定與資訊設限問題 在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上級審法院對該上訴案件終結之 方式,【司法院資料庫】主要將之區分為:撤回上訴; 撤回起 訴; 上訴不合法駁回; 上訴無理由駁回; 上訴有理由廢棄原 判決全部; 上訴部分有理由廢棄原判決一部;以及 和解等七種 案件終結方式 81。由於在上級審法院以「判決以外之方式」終結上 訴之情形較難將其絕對地歸類為「維持」或「廢棄」下級審法院之 判決,從而本文就「上訴維持率」此項指標,係以「上級審法院在 全體終局判決中維持第一審判決之比例」為界定基準 82 ,而非以 「第一審判決經上級審法院判決維持者在全體上訴案件中所占之比 例」為基準,以免不當地低貶上訴維持率之數值。 在進行勞工訴訟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維持率的考察前,必須先說 明本實證研究關於上訴維持率分析所面臨之「資訊設限」(datacensoring)問題 83。詳言之,在筆者所掌握之電腦資料庫中,含有 81. 82. 83. 在司法院之電腦原始資料庫中,尚有「視為維持」以及「其他」之選項。所謂 「視為維持」係指若第一審法院之判決雖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但經上訴最高法 院(包括其後可能之廢棄發回程序)後,最後確定之判決結果係維持第一審法 院之判決而言。就此部分,本文於進行統計分析時,即將之歸類為屬於「上訴 無理由駁回」之範圍。就「其他」之選項,主要係在處理例如分案錯誤等特殊 情形,其案件數十分稀少。 當上級審法院認為上訴部分有理由而僅廢棄原判決一部時,關於上訴維持率之 計算,則以0.5件維持計之。 「資訊設限」(data censoring)係在統計上必須特別予以注意之問題,因為此 類資料最終所呈現之結果,將因資料本身之限制而出現某種「偏見」. 202.

(39)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39. 關於全部於一九九六年至二○○六年終結之第一審訴訟之資訊。在 訴訟以判決終結時,由於敗訴當事人必須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決 定是否提起上訴 84,從而就關於「是否提起上訴」之部分,資料庫 內尚有完整之資料;然而就「上訴結果」之部分,由於涉及上級審 法院是否已作出確定之終局判決,致使此部分之資訊並不完整。亦 即,在資料庫閉鎖時(約在二○○七年一月底)仍繫屬於法院而尚 未終結確定之案件,即不存在關於其上訴結果之資訊。特別係第一 審判決終結之時點愈接近二○○六年之案件,對該判決所提起之上 訴,愈有可能目前仍在繫屬中而無法得知其判決結果,出現所謂 「資訊設限」之問題。 具體而言,如下【表31】所示,在本文所觀察之適用通常訴訟 程序的勞動訴訟中,對第一審終局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其「仍在繫 屬 而 尚 未 終 結 之 比 例 ( 以 下 簡 稱 「 上 訴 未 終 結 率 」 ; pending rate),在二○○四年以後出現明顯升高之現象。按在二○○四年 以前,各個年度之上訴未終結率均約在5%左右,惟在二○○四年 已提升至15%,更大幅提升至二○○五年之25%與二○○六年之 67%。 因資訊設限而產生之上訴未終結率高低不一,對於「上訴維持 率」之分析將可能造成某種程度之影響。按就上訴仍在繫屬中之案 件,在無法得知其最終上訴結果之現實下,不得不將之排除在考察. (bias)。就關於「資料設限」問題之一般說明,參Theodore Eisenberg & Lynn M. LoPucki, Shopping for Judges: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Venue Choice in Large Chapter 11 Reorganizations, 84 CORNELL L. REV. 967, 990 (1999); 就關於此問題 發生於訴訟制度實證研究時之因應對策探討,參Kuo-Chang Huang, Mandatory Disclosure: A Controversial Device With No Effects, 21 PACE L. REV. 203, 246-62 (2000). 84 參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203.

(40) 第一○七期. 40 政大法學評論. 範圍之外;然而,排除尚在上訴程序繫屬中之案件,卻可能使在 「上訴未終結率」仍高之案件終結年度之「上訴維持率」,呈現偏 高之結果。詳言之,筆者由資料庫之數據進行分析,發現不同之最 終上訴結果間所需之平均案件審理時間亦不相同,「駁回上訴」所 需之審理時間約略短於「上訴有理由」之審理時間 85,從而在較晚 之終結年度,「駁回上訴」之結果將較「上訴有理由」之結果更有 可能在資料庫中出現上訴終結結果之資訊,如此會造成在較晚之案 件終結年度所呈現之「上訴維持率」約略高於該年度實際之「上訴 維持率」的現象。 準此,依資料庫觀察所得之在二○○四年以後的上訴維持率, 存在其較「實際之上訴維持率」(亦即將尚在上訴繫屬中案件亦納 入考慮後之上訴維持率)約略偏高之可能性。不過,由於本文並非 以分析勞動訴訟之上訴維持率之年度推移變化為主要目的,且由於 「駁回上訴」與「上訴有理由」兩種處置方式之平均上訴審理期間 之差距尚非過大,因此由資訊設限而導致數值扭曲之程度應不致過 於嚴重,從而尚不致對本文以下之分析考察造成過度嚴重之影響。 儘管如此,本文以下之分析,將在可能因資訊設限而產生影響之問 題脈絡中,將此因素納入考慮。 勞動訴訟之上訴維持率考察及其與普通財產權訴訟間之比較 在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訴訟中,雖然敗訴當事人提起上訴 之比例甚高,惟其藉由上訴之提起尋求翻盤之可能性,卻不及四分 之一,蓋在此範圍內勞動訴訟之平均上訴維持率,高達76.50%。 經由進一步之分析,本文發現在各個案件終結年度之上訴維持率, 85. 就最終出現「駁回上訴」結果之上訴案件,其平均上訴審理期間約為354日; 就最終結果為上訴有理由之上訴案件,其平均上訴審理期間則約為393日。前 者較後者之審理時間約少39日。. 204.

(41) 九十八年二月. 我國勞動訴訟之實證研究(下). 41. 均在平均值上下5%之範圍內變動,並無顯著的年度推移變化(詳 細之各年度上訴維持率,請參下列【表31】)。此外,與上訴率間 顯著不同者係,上訴維持率與「訟爭金額」 86以及「第一審判決之 案件審理時間」 87之間,並無顯著之對應關係。最後,上訴維持率 與「法院之類型」此因素之間,不論係「依案件數及地域」所劃分 之四種類型法院 88,或者係「依是否設有勞工專庭(股)」所為之 類型區分,均對上訴維持率並無顯著之影響。就設有勞工專庭 (股)之法院言,其平均上訴維持率為76.44%,未設有勞工專庭 (股)法院之平均上訴維持率則為77.17%。此結果顯示,由勞工 專庭(股)所作成之第一審判決,似乎並未呈現其裁判品質優於由 未設勞工專庭(股)法院所作成之判決的現象。 在論及上訴率時,本文曾指出勞動訴訟之上訴率顯著地高於普 通財產權訴訟的事實,並不足以直接地推斷勞動訴訟第一審裁判品 質普遍地較普通財產權訴訟為低落,仍必須考察提起上訴以後之最 終判決結果。準此,本文進一步將勞動訴訟之上訴維持率與普通財 產權訴訟進行比較,發現勞動訴訟之上訴維持率,不僅未呈現偏低 之現象,反而較普通財產權訴訟之平均上訴維持率72.16%略高。 如下【表31】及【圖17】所示,在絕大部分之案件終結年度中,勞 86. 87. 88. 就不同訟爭金額案件之上訴維持率而言,訟爭金額在「50萬至100萬」案件之 上訴維持率為77.07%、「100萬至200萬」者為75.37%、「200萬至600萬」者為 76.25%、「600萬以上」者則為75.66%。 就 不 同 案 件 審 理 時 間 之 上 訴 維 持 率 而 言 , 第 一 審 案 件 審 理 時 間 在 「 120日 以 內」案件之上訴維持率為78.09%、「120日至210日」者為78.63%、「210日至 360日」者為73.38%、「360日至540日」者為74.89%、「540日至720日」者為 79.84%、而「720日以上」者則為72.37%。 就依地域而劃分之四種法院而言,「大都會區法院」之平均上訴維持率為 75.99%、「都會區法院」為77.55%、「中型法院」為77.65%、而「小型法院」 則為76.19%。. 205.

(42) 第一○七期. 42 政大法學評論. 動訴訟之上訴維持率均小幅地高於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維持率。 值得特別說明者係,由於資訊設限之問題在普通財產權訴訟中較勞 動訴訟更為嚴重 89,從而在二○○四年以後因資訊設限所導致「於 數據中呈現之上訴維持率」高於「實際之上訴維持率」之程度,在 普通財產權訴訟中,將較在勞動訴訟中更為顯著。儘管如此,即使 直接以「於數據中呈現之上訴維持率」進行比較,仍未改變普通訴 訟權案件之上訴維持率並未高於勞動訴訟之上訴維持率的結果。 表31. 勞動訴訟與普通財產權訴訟之上訴率比較──依終結年度 終結年度. 上訴未終結率. 上訴維持率. 勞工訴訟 普通財產訴訟 勞工訴訟 普通財產訴訟. 89. 1996. 5.30%. 4.65%. 67.50%. 60.17%. 1997. 7.77%. 4.25%. 71.74%. 68.45%. 1998. 5.50%. 4.44%. 81.98%. 71.06%. 1999. 1.81%. 4.75%. 80.15%. 71.56%. 2000. 3.93%. 4.48%. 73.76%. 72.56%. 2001. 3.27%. 5.32%. 78.92%. 72.03%. 2002. 5.73%. 5.54%. 78.17%. 75.18%. 按在勞 動訴 訟 中,由 於「 駁回上訴」結果之上訴案件所需之平均上訴審理期 間,較「上訴有理由」之上訴案件之平均上訴審理期間,僅短約39日,從而資 訊設限 並不 會 過度改 變近 年 來之上訴維持率。參本文同註86及附隨本文。然 而,在普通財產權訴訟中,「駁回上訴」結果之上訴案件,其平均上訴審理期 間約為414日,而「上訴有理由」之上訴案件,其平均上訴審理期間則約為560 日。前者較後者之短少的審理時間高達146日,從而其因資訊設限所導致在近 年來(特別係2004年以後)高估上訴維持率之現象,將較為嚴重。舉例而言, 在於2006年終結之普通財產權訴訟中,「上訴未終結率」高達75.31%,而該終 結年度之「上訴維持率」亦隨之升高至81.29%。就資訊設限問題對普通財產權 訴訟之上訴維持率的影響,參黃國昌,同註25,頁23-25。. 20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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