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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民爭取直接普選之政治人權變遷經驗,不論對現實主義或理想主義之主流 國際人權理論典範,或對文化主義、建構主義等另類國際人權理論典範均具挑戰性。

註 Hungdah Chiu, op. cit., pp. 189, 192.

註 Ibid.

香港案例可對上述研究典範提供理論檢證機會,亦提供東西方人權研究者在理論對話 上之契機。香港民主參政權利變遷經驗突出自治體實踐經驗、西方文化示範作用,以 及反對派維權團體內部不同次文化,對於人民政治人權認知與自決權主張正當性的形 塑影響。

從香港民主參政權利文化建構的研究案例可以發現,香港反對派以及國際人權建 制力量二項因素主要影響香港直接民主權利的社會化建構作用幅度。儘管國際人權建 制力量對香港民主人權發展發揮一定程度監督促進作用,然而,國際人權建制對於行 使內部自決權利的保留性論述,一定程度減緩支持香港此一地方行為體爭取民主參政 權利時的人權迴力效果。另一方面,受到香港反對派不同次文化影響,香港民主運動 者進行改革民主參政權利建制的能力亦遭弱化,從而減緩國際人權規範力量對於促進 香港民主人權發展的「迴旋效果」力度。而國際人權建制在民主參政權利(尤其是內 部自決之直接民主權利)所普遍展現的和平民主論述,一方面同中國重視和諧、公眾 利益之文化與強調國家民族統一團結之國家主權式自決權利意識,以及其提出的「和 平發展」論述相適容;另一方面亦與香港特殊的資本主義代理民主文化相適容,港府 尤其展現為一種「因地制宜式」的民主參政權利概念建構論述,從而共同促進香港特 殊自治體制之存續。

綜而言之,囿於國際人權建制對於香港人民經由公民投票方式進行內部自決以爭 取民主參政權利之支持力量不足,使得香港不論是在港英殖民政府時期的「行政主導 式」政府,或是回歸中國後的「一國兩制」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型政府,抑或 是在香港特區政府所建構而獲得包括聯合國在內的全球人權體系所默認的「因地制宜 式民主政體」等「代理式民主」文化論述建構下,其民主參政權利建制發展僅能呈現 為一種「資本主義代理式民主」(capitalist-proxy democracy)特色。是以,包括香港在 內的其它地區民主參政權利進一步健全發展與否,將與作為促進保障民主參政權利的 內部自決權利有關規範理論是否能獲得全球人權體系的廣泛認受與法規內化具相互關 聯性。

* * *

(收件:97 年 1 月 8 日,修正:97 年 5 月 30 日,接受:97 年 6 月 9 日)

附錄 1 香港民主權利評價變數建構表

變數名稱 測量方式 處理方式

變數名稱 測量方式 處理方式

變數名稱 測量方式 處理方式

變數名稱 測量方式 處理方式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55 55.0 55.0 55.0 45 45.0 45.0 100.0 Valid

Total 100 100.0 100.0 年齡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Valid 18-30歲 53 53.0 53.0 53.0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香港 38 38.0 38.0 38.0 九龍 21 21.0 21.0 59.0 新界 41 41.0 41.0 100.0 Valid

Total 100 100.0 100.0

身分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2 2.0 2.0 2.0 17 17.0 17.0 19.0 24 24.0 24.0 43.0 學生 43 43.0 43.0 86.0 1 1.0 1.0 87.0 服務業 13 13.0 13.0 100.0 Valid

Total 100 100.0 100.0 教育程度

Frequency Percent Valid Percent Cumulative Percent 中學 14 14.0 14.0 14.0 大學 63 63.0 63.0 77.0 研究所 23 23.0 23.0 100.0 Valid

Total 100 100.0 1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

The Power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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