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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結語

硬輔幣作為市場上的小額交易行為,其面額與流通量雖不及本位幣來的高,但 仍屬於日常生活必要的經濟活動。作為國幣鑄造的中央造幣廠而言,鑄幣業務主要 是依照國家金融政策而執行,從民38年遷臺初期,為配合幣制改革政策,增加鑄造 各式的流通硬幣,至39年硬幣的年鑄造量,總計達1億餘枚以上。隔年的鑄幣業務 卻一度停滯,甚至奉令施行緊縮方案,縮編組織、裁減員工等。在之後的十年裡,

受到國際局勢與美援援助的影響,進而使47年的錢幣鑄造量急遽增加,往後的時間 裡,鑄造量則是在100萬到400萬枚之間,作大幅度的波動。53年以後,整體的鑄造 量逐漸開始穩定成長。顯然,中央造幣廠在臺北酒泉街時期的業務發展,與戰後臺 灣初期的社會與經濟成長,之間的互動關係,實為息息相關。

除了國家金融政策之外,中央造幣廠的鑄幣業務也會受到國際銅價、油價等原 物料的波動而有所影響,尤其是56年的國際銅價上漲、62年的石油危機等,都導致 社會上硬幣的突然短缺。這些情形,輕則影響鑄幣成本的增加,重則造成社會上鎔 鑄、收購硬幣的風氣,進而產生變相的物價上漲,對整體社會與金融秩序,都形成 相當大的衝擊。

就經濟市場上社會非正常的錢幣流通,以民間私自鑄造偽幣的犯罪行為,最 為妨害國家的金融秩序,因此政府嚴加懲治,至於懲治的刑責輕重,則受到政治環 境的差異而有所不同。早期偽幣的罪行,主要以援引〈刑法〉作為論處的依據,但 自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99號解釋之後,懲處的標準就依據〈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其中主要牽涉到新臺幣的地位認定;因為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99號解釋之前,新 臺幣被視為是地方性幣券,所以偽造新臺幣僅以〈刑法〉論處;但釋字第 99號的 解釋,則認為新臺幣是具有國幣的地位,因此偽造新臺幣即是偽造國幣,於是改以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處,刑責較為加重。此後,又因政府重視並打擊經濟犯罪 問題,於是偽造新臺幣則以牽涉匪諜叛亂為由,加重懲處,並依據〈國家總動員 法〉懲處。顯見當時政府,極為重視偽幣所帶來的破壞幣制信用與金融秩序,因此 在處罰的刑度上有越來越加重的趨勢,並將製造偽幣的經濟犯罪行為,提高至破壞 或危害國家社會秩序的層級,說明了當時國家權力對各層面的絕對控制。

作為一元以下小額交易的貨幣使用,包含了硬輔幣(硬幣)與輔幣券(紙 鈔),其用途是日常生活所不可獲缺的。依據貨幣使用的偏好,臺灣從早期偏好使 用輔幣券,到硬輔幣與輔幣券的並行流通,最後則是硬輔幣取代輔幣券成為主要的 小額貨幣使用。使用型態的轉變,大致是60年代以前,輔幣券的交易習慣較為社會 所接受,因此硬幣的使用被視為是非必要性,連帶影響鑄幣生產的中央造幣廠,其 存在的必要性也受到嚴重質疑。然而,到了60年代以後,使用硬幣的消費習慣逐漸 被接受,加上投幣式販賣機、公用電話的出現,更強化硬幣使用的重要性,反觀一 元以下的輔幣券,則從逐漸減少流通使用,乃至於銷聲匿跡。

圖2:民國37年9月23日的〈財政部公告〉,規定中央造幣廠所鑄造的金圓輔幣,以 及流通使用等相關規定。

圖3:民國38年發行流通的伍分銀元券

圖4:民國43年發行流通的一元輔幣券

圖5:民國43年發行的伍角硬幣

圖6:民國56年發行的伍角硬幣

圖7:民國49年發行的一元硬幣

圖8:民國62年一元硬幣缺乏時,當時民間市場攤商所推出的硬幣代用券

Fractional Currency and Society Situation: A Study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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