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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政策的內容太過複雜,涉及的範圍太過龐大,缺乏立即可見 的成效與評量標準,而中國的問題在於生態環境部的地方官員是由地 方政府指派,而不是由中央的高級長官派任,因此地方上的環保官員 主要的經濟來源和政治責任來自地方政府,而非環保部門。地方政府 可以向地方環保官員施壓,導致中央政府無法確保地方官員能徹底執 行中央決策。49再加上各地方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及本位主義,使中央的 決策大打折扣,成為社會化歷程中中央菁英與民眾層次之間的阻礙 者,導致中國的環境政策主張經常「雷聲大雨點小」,50即使有心推動 仍困難重重。

2018 年 3 月 11 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

Jared Diamond 著,廖月娟譯,《大崩壞:人類社會的明天?》(Collapse:

How Societies Choose to Fail or Succeed)(臺北:時報出版,2006 年),

頁 433。

雖然近年來中國政府因空氣汙染問題日益嚴重,開始著手處理研發替代性能 源和氣候變遷等環境議題,但據時任財政部長樓繼偉在 2014 年的兩會上發 布的〈關於 2013 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 2014 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 的報告〉中指出,2013 年節能環保支出的預算執行數由 2012 年的 1,998.4 億元人民幣下降到 1,803.9 億元人民幣,僅完成 2013 年度財政預算安排支出 的 85.8%。2014 年財政預算安排節能環保支出 2,109 億元人民幣,則稍高於 2013 年 2,101 億元人民幣預算支出安排。請見林娜,〈中國環境治理「口惠 而實不至」?〉,2014 年 3 月 17 日,《中外對話》,<https://www.china- dialogue.net/article/show/single/ch/6821-Is-China-underfunding-its-war-on-pollution->。

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相呼應。其中,國務院行使職權中 的第六項修改為「(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 設。」環境保護部的官員指出:

保護生態環境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地方各 級政府對本行政區生態環境質量負總責。憲法修正案賦予國 務院領導和管理生態文明建設的職權,有利於嚴格落實各級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一崗雙責」與「屬地管 理」的責任,強化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 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51

再則,從怒江反壩事件的發展歷程分析,中國的 NGO 確實展現出 對內提高民眾認知與參與,對外結合國際社會影響力的連結媒介,促 使越級呈報的行動被中央政府重視,進而達成目標。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 2017 年中共十九大關於綠色發展的談話,

提出包括中國要推進綠色發展,加快綠色生產與消費的法律制度與政 策導向,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的經濟體系,並於 2018 年全國生 態環境保護大會中發表談中再次指出,綠色發展是構建高品質現代化 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是解決污染問題的根本之策,重點是調整經濟 結構和能源結構,優化國土空間開發佈局,調整區域流域產業佈局 等,更能凸顯中國對於環境保護的宣示與政策。

此外,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增加「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要 求,此為全球堅持環境友好、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等環境問題挑戰、保 護好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家園開闢廣闊空間,有利於建設持久和平、

李干杰,〈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大力提升新時代生態文明水平〉,《人民 網 》,2018 年 3 月 14 日 ,<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8npc/BIG5/

n1/2018/0314/c417507-2986 5976.html>。

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52由此可知,中國 已將環境保護的概念與政策,提升至憲法層次的運作,藉以拋開一味 追求經濟成長的迷思。未來中國境內的非政府組織與公民社會所組成 的社會力量是否能在環境政策的推動上發揮更大的影響力,將是值得 關注的對象。

隨著中國政治體制的制度化,雖然菁英決策受到規範的程度較 高,但是仍然可以發現其權力結構帶有個人色彩的部分。若以環境問 題為例,作者認為如果單從菁英層次由上而下的推動,或者公民團 體、非政府組織由下而上地推動環保政策,都不足以完全說明中國環 境問題遲遲無法得到實質成效的原因。所以未來我們在探索中國環境 問題的推展與執行成效時,更須強化其結構性問題,其中包括中央政 府與地方政府間出現不同調,以及對中國的民眾而言,中央政府太遙 不可及,因此往往接收到的是地方政府為了各自利益扭曲後的結果,

導致國際社會化的影響力無法確實從菁英層次傳遞到大眾層次。

國際社會化為西方國家所提出的觀點,因此民意對政府的影響力 很大,相較之下中國受到一黨專政政治體制的限制,以其為案例或有 不適。然而本文所採用之怒江案例被視為中國 NGO 成功參與政府決策 的典範,且涉及多方行為者和結構所形成的國內因素,故作者嘗試帶 入此案例,期利用雙層社會化模式進行分析。最後,複雜國際社會化 提供的是一種幫助我們檢視問題的途徑,透過這一套國際社會化歷程 我們可以清楚地發現阻礙規範傳遞的主要原因,此即為本文之研究貢 獻。

(收件:2018 年 1 月 12 日;修正:2018 年 7 月 20 日;採用:2018 年 10 月 18 日)

李干杰,〈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大力提升新時代生態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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