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重建強調生態系統概念,透過個案管理員的評估及專業團隊全人式專業 服務,並連結可用的資源,給予身心障礙者符合障別需求差異的個別化服務,這 是一種跨領域、系統性的、社區本位的助人專業。然而,目前國內的職業重建業 務絕大多數是交給支持性就服員,並無所謂復健諮商師或有實質功能的職業重建 個管員的協助,所謂跨專業團隊,如何能落實,令人感到遙不可及。
從歷年來的研究都可以明顯瞭解,我國職業重建的專業發展上,主要障礙在 於行政系統的難以整合,衍生出許多問題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個案管理系統成效 不佳、轉銜銜接不良的問題(呂淑貞,2004;林世瑛,1999;林賢文,2001;林恕 安,2004;陳建光,2004;戴玲容,2001;魏仕哲,2001)。由於我國的行政系統,
是一個切割成勞政、社政、衛政、教育單位的行政系統 ,缺乏橫向連結,各單位 權責、功能整合相當困難,以致於行政效能低落,許多專業理念如職業重建個案 管理,受到這個不良的制度環境牽絆而難以實現。
從經費來源上來看,雖然各地方政府皆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可以使用,但 該專戶經費近 40%用於核發超額獎勵金而非對身心障礙者直接服務的提供上 ,地 方政府的許多方案仍有賴於勞委會的就業安定基金的補助,加上各地方政府在人 力、專業、經費預算等資源配置不均,地方政府多半未能擔負起提供身心障礙者 保護法所定之各項職業重建服務,且中央與地方政府提供的職業重建服務普遍有 重複且補助標準與效益指標寬嚴不一致,導致各縣市專業品質參差不齊,受服務 者涵蓋率不一的情形。
資源的不足,造成了專業人力數量與專業性上的不足、專業人力在教育系統 的養成機制至今尚未完備,僅能依賴自發性的經驗累積。而在評量專業上,如職 業輔導評量,並無法本土化,未能達到預期的專業功能。而中央負責監督評鑑的 責任,但目前為止,機構評鑑指標的建立、專業督導制度的建立、相關法令及配 套措施都還僅止於架構,未能達到如美國的專業要求。
由於資源多數來自就業基金專戶,因而民間機構與就業基金長久以來呈現明 顯的資源依賴關係。在生存壓力之下,各機構忙於競逐資源,大型機構依勢著政 策影響力緊扣著資源大餅而大者恆大,小型機構則無力發展,這也使得機構之間 與政府的夥伴關係添加了許多政治的味道,許多機構成為權力運作的平台,機構
設立的宗旨漸漸被遺忘。
整體來說,我國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體系相對於歐美福利先進國家,呈現出 被動、片段、制度間銜接度低的問題。機構普遍存在著資源的匱乏、專業人員的 專業能力與數量 不足的困境,就服員肩負著沉重的業績壓力,然而薪資低、福利 保障少、流動率高 、缺乏專業督導,新進人員無法提供足夠的在職訓練與督導;
資深人員未能給予實質留任誘因,人員異動頻繁,實務經驗傳承與累積困難。職 業重建的成效相當程度的受到制度環境的限縮,值得政府及決策者深省。
從美國的經驗上來看,美國重建體系之完善,充沛的專業人力是其重要關鍵,
由於重建服務已發展多年 ,政府經費及民間資源大量投入,專業人力相當充沛,
而其專業人力又皆在教育體制中養成 (周惠玲、蔡再相,2005)。反觀國內,長期 以來職業重建相關人員的專業不 足(專業能力不足,人數不足),嚴重的抑制了專 業品質的提升,這是政府應儘速解決的優先政策重點。換句話說,政府應提高調 整財務運用的比重,先投資在專業人才的養成上 ,盡早建構出一個適合長期發展 的工作環境,在體制上,中央應評估成立一個跨部門的重建專責單位(如美國 RSA),評估美國 interagency agreement 在台灣執行的可行性;短期目標放在積極 培養專業督導、建立就服員分級授薪、成立職業重建總個管等幾個重點上,先讓 更多的專業人才願意投入職業重建領域,提供案主在生理、心理、家庭支持、社 會支持面上的需求協助,從獨立生活能力的改善開始,降低身心障礙者的職業障 礙(vocational handicap),提高其可就業性(Employability),這才是促進身心障礙 者穩定就業的正途。
中央需要思考將服務執行部分 逐漸下放給地方,除原法規政策之擬定外 ,多 致力於服務指標及流程的整合、服務的績效的評鑑、專業人員的培養等共同性或 協調性議題的處理,包括與社政、衛生、教育部門間服務流程、個案轉銜等問題 的協調處理。並逐步將職業重建業務地方化,由縣市政府以自辦或委託專案單位 方式,成立職業重建服務單一管理窗口。在縣市政府未足以成為職業重建統一窗 口前,由職訓局所屬就服中心予以整合建構服務網絡。另一方面,透過職業重建 個案管理的概念,建構一個整合專業服務、資訊管理及交流的平台,在一個資源 集中投入的 環境下做重 點發展,可收行政簡 化、避免資源重 疊以及專業 累積之 效,並可產生典範學習的引導效用。
此外,在職業訓練方面,落實「為用而訓」的原則,訓練可勝任工作需求與 可符合就業需要的職業技能,並加強身心障礙者的工作人格與社會技能的強化,
並將雇主與案家的教育納入服務內容中。對於飽受詬病的職訓生活津貼,應可參 考日本 20%職訓生活津貼的設計,將國內高達 75%的職訓生活津貼、膳食費、
交通費降低,避免身心障礙者為了生活津貼而參訓,找不到高於基本工資的工作 就不願就業的問題。中央亦可考慮引用日本的「特例子公司」制度,以多項優惠 稅制及財務補貼為誘因,可合併計算其僱用率、納付金、調整金及獎勵金等,增
加彈性,使障礙者增加受僱的機會,有助於就業機會與就業市場的突破。
日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已經由行政院通過,定額進用的私部門義務進 用單位從 100 人下降 67 人,比例為 1%,公部門則為 34 人,進用比例 3%,預 計將會增加 4800 個工作機會,另一個意義在於,政府在就業基金上的收入,也 會大量提高,此一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的命脈,政府單位該如何運用,考驗著勞 委會及地方政府決策者的觀念與心態。另外,新法中強調以專業的「需求評估」
取代以往套餐式的服務,在目前國內需求評估人員及評量工具不足之下,亟需儘 速發展本土化的常模,並在評量人員的養成過程中,加強對情境評量訓練與就業 領域相關背景知識的要求。現階段的掌握評量資源的醫療背景的評量人員,應擺 脫 醫 療 觀 點, 以 生 態 系 統 觀 點 來 看 待 就 業 過 程 中 所有 可 能 的 就 業 障 礙
(vocational handicap),並加強培養心理復健及社會技能復健的專業人力,建 構真正全人式的專業團隊,需求評估的可行性才能具體提升,真實地在職業重建 過程中被實踐。
身心障礙是每個人都有可能的普同經驗,更是檢驗一個國家的福利政策的重 要指標,在福利意識高漲的台灣,如果政府及民間單位的政策法令制訂者能對此 一專業發展有先正確的瞭解,審慎地把資源放在刀口上,相信職業重建相關的專 業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