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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並不武斷否定中國的村民自治未來容有走向「中國式民主」

(北京),2002 年第 11 期,2002 年 11 月,頁 78-85。

Jean Oi, “Economic Development, Stability and Democratic Village Self-Government,” in Maurice Brosseau, Suzanne Pepper & Tsang Shu-ki, eds., China Review 1996 (Hong Kong: The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 125-144. 有關「山東 57 名村委集體辭職事件」,請見崔士鑫,

〈「村官」為何要辭職─對山東 57 名村委會成員集體要求辭職事件的調查 與思考〉,《人民日報》,2001 年 3 月 21 日,<http://www1.peopledaily.

com.cn/BIG5/shehui/46/20010321/421651.html>;〈「村 官」為何 要辭 職 ?〉,《 中 國 網 》,2001 年 3 月 21 日 ,<http://www.china.com.cn/

chinese/2001/Mar/25610.htm>;李長虹,〈人民時評:談「村官集體辭 職」〉,《人民網》,2001 年 3 月 23 日,<http://www1.peopledaily.com.

cn/GB/guandian/26/20010323/423669.html>

的可能性,也無意將本文歸屬於「中國村民自治的悲觀派」。本文所 謂「非關民主」(Disregarding Democratization)並不等於「不民主」

(Undemocratic),而是指「非民主化」(Non-democratization),本文 也無意武斷認定中國村民自治必須走向西方民主才是「真民主」(True Democracy),也不否定中國村民自治有自身發展的邏輯。惟通過「三 層模式」的分析,中國村民自治基本上是國家政權下沉的過程與結 果,它通過政權下沉的吸納和擴張,在中層(第二層)表現出明顯的 行政附屬性,在底層(第三層)則表現出「菁英專治」(專擅治理)

的特徵。

本文質疑「基層民主論」的觀點難以成立,說明村民自治不是為 村民的民主權利,而是為了通過「訓育」而進入「黨治」,是一種

「公民訓練制度」;「基層民主論」對村民自治過度樂觀和高度期 待,正是因為混淆的自治與民主、混淆了自治與治理、混淆了國家權 力與公共權力、混淆了國家收益與村民權利的區別。而「村民抗治」

的頻頻發生和廣泛存在,說明了正是因為村民自治無法真正保障村民 的利益,才導致村民對國家下沉的抵制,而「三難」現象,則說明了 村民的選舉權、言論權、監督權均受到很大的限制。

鄉鎮政府向來把村民自治是為自身派出的行政附屬體(但並不意 味本文把村民自治視為「基層政權」),其不僅把「指導─協助」異 化成「欽定─指派」關係,還通過各種資源的、人事的、財務的操縱 與干預,實現對村民自治的行政控制;至於在村莊內部,幹部專治和 兩委矛盾,造成村民自治的紛擾和退化變形,導致村民民主權利的空 洞化。

本文不否認村民自治的必要性及其在「公民訓練」上的意義。對 照於「人民公社」時期農民幾乎對政權言聽計從,今日的農民尚且還 敢「抗治」,顯示中國大陸人民的主體性正在提高。但以目前實施情 況來看,距離民主化目標還有一段距離。截至目前,中國村民自治體 現的主要是國家政權對鄉村社會的系統性改造,是國家下沉的行政附

屬物。

(收件:97 年 12 月 21 日,修正:98 年 7 月 21 日,採用:98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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