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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Meyer(2002: 4)曾言:「假如你沒辦法衡量你所想要的,你終將無法得 到你所想要的」(if you cannot measure what you want, then you will not get what you want)。時至今日,無論是公私部門或者是第三部門,對於績效的衡量已成為責任 歸屬與資源配置的管理工具(莊文忠,2008:87)。因此,績效衡量是自我檢測的 過程,幫助組織瞭解過去和現在的處境。績效衡量是一種蒐集計劃完成度與活動的 一項行動,關乎衡量計畫達成到什麼程度(Berman, 2006: 143)。本研究即是在這 樣的一個認知基礎上所發展的一篇論文。

整體而言,如果從表五迴歸分析結果綜整來看,不論有無納入系絡變項,部際 關係組織結構架構,以及符號架構均為公私協力執行成效的重要變數。而在未納入 系絡變項時,自主管理的結構架構有通過顯著性檢定,但在有系絡變項下,自主管 理結構架構對於執行成效的影響效果,會被轄區(健保局南區轄區)、以及總額別

(中醫總額委員會與牙醫總額委員會)所沖消(partial-out)。而組織結構架構在 本研究的界定,係指一種組織的建構、工作單位的設計、工作規則和角色、目標及

主導決策活動的政策(Bolman & Deal, 1991: 511)。這樣的界定偏向一種正式關係 的確認,與國內前此研究偏向協力雙方的非正式關係是有所區別。根據本文量化驗 證結果指出,協力若要發揮成效,則雙方在組織結構上的完整性是需要被重視與加 以改善的。因此,本研究認為未來總額支付委員會若要發揮其執行成效,則健保局 內部組織運作的調整以及如何強化醫事團體內部的自主管理,將是改革重點所在。

再者,健保局與醫事團體所籌組的總額支付委員會的公私協力部分。第一,本 研究問卷施測結果指出,多數委員認為現行總額支付委員會的執行過程中,權利與 義務並未相符;第二,委員多表示未來健保局應開放更多權限予醫事團體,且讓委 員具有資源分配的決策制定權力;第三,有五分之一的受訪者表示,總額支付委員 會的成員並未有明確的共識;第四,將近有半數的委員表示,健保局及全聯會的責 任分工不明確的;第五,健保局與醫事團體在總額執行的互動中多是平等的說法,

有近六成的受訪者表示不同意。第六,就雙方的資訊溝通上多呈現負面的樣態。亦 即,委員們均認為不論是健保局對醫事團體,亦或是醫事團體對健保局,均有資訊 隱藏的現象存在。由這六點可見,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的明確界定,將是未來總額 支付委員會所應該加以關注的。同時,本研究認為,對於權利義務的釐清問題,其 根源仍在於法源依據,以及法令規章等配套措施的明確界定。現行總額支付委員會 的法令規章與法源依據等是模糊不明的,模糊或許有利於行政的掌控,但也會帶來 行政上的額外運作成本。

基於上述檢定結果,本文試圖提出以下三項建議,供相關衛生主政單位政策上 採取公私協力途徑進行時之參考;同時,作者並將針對未來相關研究提出研究建 議。

其一,健保局內部組織運作的調整:觀察現況發現,健保局對於分局所進行的 績效評估有不合理之處。評估指標主要由健保局著手擬訂,確立後,一體適用的交 由各分局與轄區內醫事團體依據該指標進行醫療預算與品質的管控。此顯示兩點問 題,首先,忽略納入地方分局的第一線運作經驗;再者,指標的一體適用,也忽略 掉各分局轄區內醫療生態資源的分布問題。此可證諸於 Kleingeld、Tuijl 與 Algera

(2004)所作的研究,該研究指出成員的參與將有助於績效管理系統的有效推行。

此也可以後續研究加以確認。Moynihan(2005)的研究指出績效管理並不僅止於 績效評估,也應著重於績效評估所帶來的組織學習。由此,本文認為後續有關績效 考評的評估指標,以及考評方法等,健保局都應與分局成員進行充分的討論與溝 通,尤其應依照各區醫療生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考評方法,不應一體適用,建議每

個總額部門各自設計一份考評指標後,依照各區的特殊性統整以後,再實施於所有 分局,但是,統整過程中應該注意考評成本的問題,應定立指標數上限。

其二,強化醫事團體的自主管理:由迴歸分析得知,醫事團體內部自主管理的 結構會影響協力的執行成效。在結構架構上主要聚焦於醫事團體內部資源運用的相 互監督、專業審查的公正性問題,以及全聯會與地方分會等的溝通問題。由實際觀 察發現,全聯會內部在推派代表時,常牽涉有派系力量的介入;在這樣的情況下,

相互監督的功能以及專業審查的公正問題,則會受到內部成員的質疑。因此,對於 全聯會內部的組織運作應加以強化,且對於團體內有關非專業的政治力量干擾,也 應儘可能降低其影響力。倘若在全聯會內部無法進行有效改革之際,則借助於外部 力量的介入有其必要。因此,健保局若是要能針對後續施行總額支付制度的有效運 作,似應對全聯會的運作有更深進一步的了解,協助全聯會進行組織內部運作的改 善,當然,這部份也牽涉到民間團體的自律問題,可以在後續研究繼續討論之。

其三、委員會權利與義務的清楚界定:委員會的有效運作,與委員們的地位和 聲望有密切關聯者,就是授予委員會以合宜的權利義務,不管委員會的權威如何,

都應該加以明確的規定和尊重。因此,本文建議健保局在支付委員會設置要點中應 明定,委員會的權力與義務,以及會議中的決策機制,尤其是費協會、支委會、以 及執委會之間的垂直分工,應該將其決策範疇進行清楚的區分。然對於權利義務的 釐清問題,其根源仍在於法源依據,以及法令規章等配套措施的明確界定。現行總 額支付委員會的法令規章與法源依據等是模糊不明的,模糊或許有利於行政的掌 控,但也會帶來行政上的額外運作成本。

最後,在未來公私協力的研究方面。首先,誠如前述,國內對於公私協力執行 成效檢視的文章較為缺乏,而國外對於此方面的研究已有較為完整充分的結果,本 土學界未來更應投注心力,發展公私協力發展績效衡量指標的研究(Trafford &

Proctor, 2006; Sagalyn, 2007; Bing, Akintoye, Edwards, & Hardcastle, 2005),協助實 務界面對操作上的種種改革困境。再者,因為本文只研究單一個案,並未試圖建構 屬於公私協力的「運作模式」或是俗稱的「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供實務 界參考,建議未來研究可從多元的案例中,針對組織與組織間合作的類型,建構一 階段論觀點或非階段論觀點的運作模式,實際說明公私協力各階段的活動與細節。

最後,未來研究方法上應該多聚焦在「非對稱關係」(asymmetrical relationship)

的研究課題,在這種關係中,通常會假設一個變項(自變項)是影響另一個變項

(依變項)的主要原因(徐正光、黃順二,1989:6),因此必須進行主要因素的

確認工作。而本研究主要是探討健保局與醫事團體兩大組織間合作,各自在組織管 理上對於協議成效的影響;並未引入第三個變數作為檢定因素(test factor),以更 週密的方法確認自、依變數間關係,未來研究在統計方法上,可透過這樣的檢證方 式,進一部驗證在組織管理上的變數對於協議執行成效的非對稱關係。至此,本文 以公私協力成效衡量為核心的研究,未來將更進一步針對建構公私協力績效衡量的 指標發展邁進,一步一步充實台灣本土「循證公共管理」研究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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