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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标准结构

本标准结构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的要求进行编排,分封面、目 次、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水污染监测 要求、标准实施与监督等部分。

4.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练江流域重点行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

总磷和色度等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重点行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 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根据练江流域内19种行业的污染负荷比,确定练江流域 的主要污染行业为:纺织业,造纸和纸制品行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烟草制品业,农副 食品加工业等,占练江流域COD排放总量的99.7%(见表2-3),根据练江流域内企业实际 情况、结合流域产业政策,本标准将纺织业与纺织服装业、服饰业统归于纺织染整行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与食品制造业统归于食品加工及制造业。本标准将纺织染整、造纸和纸制 品、食品加工及制造等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控制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向练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造纸和纸制品、食品加工及制造等重 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色度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现行相应排放标准执行,如第一类污染物,仍执 行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相应要求。

整个练江流域包括汕头潮阳辖区内的和平、贵屿、铜盂、城南、棉北、文 光、金浦、海门、谷饶等 9 个镇街;汕头潮南辖区内的道峡山、陈店、司马浦、

胪岗、两英、仙城、红场、雷岭、陇田、成田、井都等 11 个镇街;揭阳普宁辖 区内的流沙东、流沙西、流沙南、流沙北、池尾、大南山、燎原、麒麟、南径、

大坝、下架山、军埠、占陇、云落、梅塘等 15 个镇街;具

体行政区域概况见图

2-1。

4.3 污染物控制项目选择

本着“围绕地表水质改善,着力控制流域地表水超标因子,考虑减排控制因子,满足 总量减排需要,控制流域典型排污行业通用污染控制因子,可量化、可监测”的原则,筛选 确定本标准控制因子。

本标准对练江流域的水环境现状进行了分析,最终,本标准将化学需氧量、

氨氮、总磷、色度等水质指标作为具体的控制指标。

4.4 污水排放标准限值

本标准水污染物排放要求包括标准实施时间、污染物控制因子、排放浓度限值等。

(1) 现有企业缓冲期

练江流域经济基础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较多,要达到本标准限值要求 需要改造提高的过程和时间,因此,本标准对现有和新建的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执行 标准时段进行了划分。从近年来外省同类标准制定情况来看,给现有企业留有的过渡期并 不长,一般在1-2年,有的省份甚至没有过渡期,考虑到工业企业资金筹措、治理工程设计、

建设调试等情况,本标准对执行标准时段进行了划分。

(2) 污染源界定

本标准将重点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划分为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现有企 业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新 建企业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 企业或生产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 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现有企业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其排放按表4-1规定限值执行;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4-1规定限值的执行。

本标准中未作出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表 4-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L(色度除外)

序 工业行业 化学需氧量 氨氮 总磷 色度

号 (CODCr) (以 P 计) (稀释倍

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 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 准。

5 排放限值的确定与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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