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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之目的。

檔 案 資 訊 處

三、配合「節能減碳」與「異地備存」

政策:

所寄存之外交檔案經由檔案鑑定被徵集 為國家檔案後,由檔案管理局委託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逕行管理,仍存置 於該所檔案館典藏保管實體檔案,並代 行國家檔案開放應用事宜,以節約政府 人力、物力及資源之支出,達到「節能 減碳」目標,而將數位檔備份於外交部、

檔案管理局異地備存,實踐「異地備存」

肆、結果—資源整合與分享效益

(續)

四、加速完成國家檔案鑑定徵集與移轉:

為因應檔案法有關國家檔案徵集移轉相 關規定,配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及檔案管理局之國家檔案鑑定徵集移 轉計畫,於檔案鑑定方面,民國97年已 完成外交部民國39年至55年期間之國家 檔案鑑定報告,並於98年配合檔案管理 局辦理再鑑定作業;有關檔案移轉方面

,另於民國98年上、下半年分別完成民 國38年以前所有檔案移轉及民國39年至

肆、結果—資源整合與分享效益

(續)

五、促成外交實體檔案全宗管理:

於檔案移轉作業及技術方面,檔案原 件不需依徵集主題重新編排,可促成 檔案徵集時遵循「全宗原則」、「來 源原則」、「原始順序原則」辦理檔 案移轉,節省外交部檔案資訊處、近 代史研究所檔案館及檔案管理局之檔 案管理人力。

肆、結果—資源整合與分享效益

(續)

六、建構外交史料館:

檔案法施行之初,國家檔案局籌備處即 參訪外交部,商議討論有關建置外交檔 案館議題,惟外交部檔案庫房用途為機 關檔案歸檔集中保管之庫房,不宜改置 為外交檔案館。經多年研議尋訪,擇定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為外交 檔案寄存處所,並促成建構近代史研究 所檔案館為外交史料館理想之達成,節 省政府支出建館及人力資源費用。

肆、結果—資源整合與分享效益

(續)

七、解決機關檔案庫房空間飽和問題:

外交部檔案庫房典藏空間原已呈現飽 和狀態,經由將已審查可開放應用之 檔案辦理寄存後,已大大紓解檔案庫 房之典藏空間狀況,可再移入置放後 續歸檔檔案。

肆、結果—資源整合與分享效益

(續)

八、提高檔案運用率與提昇政府資訊公開形象:

外交部於檔案法實施前已提供受理各界有關檔 案應用閱覽之個案服務,惟囿於當時未有專責 檔案審查單位,每需請由原歸檔單位審查開放 與否,檔案審查效能不佳,申請者常表不滿;

成立檔案審查小組專責辦理檔案審查事宜並將 審查後可開放應用檔案整批寄存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檔案館後,提供單一窗口之外交檔 案服務,簡化流程,加速提供檔案閱覽服務,

方便學術研究,獲得學界之肯定,提昇政府資 訊公開形象。

肆、結果—資源整合與分享效益

(續)

九、擴展檔案應用層面:

國立故宮博物院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檔案館運用所寄存之條約界圖及檔 案,可依寄存協議書中有關「因研究運 用需要,可提出複製、出版、製作資料 庫等衍生計畫」之協議內容,於獲得外 交部同意後辦理衍生性專案計畫,得以 便利寄存單位運用寄存資源規劃衍生性 計畫,有助於擴展條約、檔案之應用層 面,達到檔案資訊加值之效能。

肆、結果—資源整合與分享效益

(續)

檔 案 資 訊 處

十、促成外交檔案目錄與數位影像檔資源分享:

研商外交檔案目錄整理架構,透過寄存作業 落實外交檔案目錄與數位影像檔資源分享。

外交部提供已審查之擬寄存檔案目錄與檔案 法實施前移交予國史館典藏之移銷外交檔案 目錄予近史所檔案館,作為建立外交檔案聯 合目錄之參考,近史所檔案館及故宮博物院 提供所完成之檔案及條約、界圖數位影像檔 予外交部。

肆、結果—資源整合與分享效益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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