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1.0 5
11.0~16.0 6
16.0~22.0 8
22.0~25.0 10
雙向油壓缸
剪力釘打擊超過中心線之偏斜角度 30°
≦50mm
30°
圖 5.3 彎曲試驗示意圖
5.5.5 應用檢定之試驗記錄
應用檢定試驗記錄資料必須包括下列:
剪力釘及電弧保護罩之圖示及尺寸。
剪力釘、母材及電弧護罩之相關說明資料。
銲接位置(姿勢)及參數值(電流、電壓)。
檢定之結果記錄。
5.5.6 植釘銲接施工規定
1. 植釘銲接前之試驗對固定剪力釘之大小、種類,特殊之銲接程序,及每日(班)植 釘銲接前,必須對前二支剪力釘作試驗。植釘銲接試驗使用之 鋼板,必須與生產構件相同材質及性質。鋼板厚度在生產構件 板厚 25%內皆可使用。試驗剪力釘之銲接位置必須與生產構件 之銲接姿勢相同(平銲、立銲或仰銲)。
試驗之剪力釘銲接可於一般鋼板上施銲,但須符合本節之規 定。
試驗之剪力釘銲接後須作目視檢查。其全週角銲凸緣須連續完 整。
目視檢驗合格之試驗剪力釘,必須作彎曲試驗。彎曲試驗可以 鐵鎚對非銲接端錘擊作 30 度左右的彎曲,或其它輔助設備作 手動或自動之剪力釘彎曲。
植釘銲接後有下列情形者,銲接程序必須更正;目視檢視無完 整之全週角銲凸緣,銲接區或剪力釘於試驗過程中發生破裂 時。同時依本節之規定於一般鋼板或構件上作二支以上之植釘 銲接試驗,二支剪力釘必須皆通過試驗。
2. 植釘銲接及銲接操作員資格檢定:銲接過程中,任何銲接程序之改變,
在重新銲接程序銲接前,必須依本節之規定作試驗。植釘銲接前之二支 剪力釘試驗皆符合本節規定之銲接操作員,即為合格之植釘和銲接操作 員。
3. 剪力釘修復:植釘銲接之全週角銲凸緣不完整者,須依本節之規定對不 連續處作銲補,每一不連續之銲補須在 10mm 以上。
4. 剪力釘去除區域修復
承受拉伸應力之不合格剪力釘從構件表面去除後,須恢復表面 之平整。該區母材因剪力釘去除殘留之凹洞,可依本規範規定
構件之受壓區域,剪力釘破壞是發生在釘銲或銲接區時,可於 不合格剪力釘附近重新植釘銲新的剪力釘,並取代已有的銲接 區域。母材表面因剪力釘之去除須作修補時,須依本節拉伸應 力區之規定進行。採用替代剪力釘時,植釘銲接前母材表面須 修復,替代之剪力釘得作 15 度左右的彎曲試驗。
5.5.7 植釘銲接之檢驗
1. 目視檢測:剪力釘全週角銲凸緣不完整或任何經銲接修復之剪力釘,必 須做 15 度左右的彎曲,試驗彎曲依 5.5.6 之規定。彎曲方向為全週角銲 凸緣不完整處之反方向。
2. 銲接檢驗師可視情況需要,依本節試驗規定,執行抽驗。
3. 剪力釘彎曲試驗後不得有任何破裂之瑕疵。彎曲後之剪力釘可原狀保留。
4. 植釘銲接作業未依本規範之檢驗及試驗規定進行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 商更正,並依規定進行檢驗及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