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銲接程序之檢驗及其接受標準

第四章 規範書及資格檢定

4.2 銲接程序規範書(WPS)

4.2.5 銲接程序之檢驗及其接受標準

銲接程序之檢驗包括目視檢驗、非破壞檢驗、拉伸試驗、全銲道拉伸 試驗、背彎面彎和側彎試驗、巨觀浸蝕試驗及角銲壓破試驗,其相關規 定及接受標準如下:

1. 目視檢驗:試片銲接完成需經判定符合下列規定後,始進行其他非破 壞檢驗。

板之接受標準:

銲道不得有裂痕。

銲道與母材間或銲道間必須融合。

在銲道有效長度內之銲池必須填滿。

銲道外型必須符合本規範第 6 章鋼結構銲道目視檢測法之規定。

銲蝕不得大於 1mm。

填角銲氣孔之直徑不得大於 2mm,且兩氣孔之中心距不得小於 100mm。

填角銲腳長不得低於標稱尺寸的 1.6mm 且長度不得超過 10%。

全滲透開槽銲道不得有氣孔。

管之接受標準:

銲道不得有裂痕。

所有銲池必須填滿至銲道的全斷面。

表面銲道必須很平順和母材融合,銲蝕不得超過 1mm,銲冠不超 過 3mm。

根部不能有裂痕、熔合不良或滲透不足的情況。

根面凹陷不得大於 1.6mm,且最大熔凸不得大於 3mm。

2. 非破壞檢驗:非破檢驗可用超音波檢測法或射線檢測法,其接受標準,

請參照本規範 6.3.4 之規定,不符合規定者逕行判定不合格,不再進行 後續之其他檢驗。

5. 背彎、面彎和側彎試驗:以目視檢驗彎曲後之凸出表面,其接受標準 不得超過如下之規定:

表面任何方向之瑕疵超過 3mm。

瑕疵長度超過 1mm,小於或等於 3mm 時,其總合長度超過 10mm。

最大邊裂長度超過 6mm,但由目視可判定其邊裂是由於夾渣或 融合不良等情況所造成時,其瑕疵仍不可大於 3mm。當邊裂不 是夾渣或熔合不良所造成時,如超過 6mm 時,可重新由原來試 片再取樣重做。

6. 巨觀浸蝕試驗:以目視檢驗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部份滲透銲道必須至少須符合設計的銲道尺寸。

填角銲必須將接頭根部完全熔合,但不需要超過。

最小腳長必須符合規定之填角銲道尺寸。

部份滲透和填角銲道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無裂痕

銲道相鄰層及銲道和母材間必須熔合。

銲道外觀必須符合本規範 6.3.4 節之規定。

銲銲蝕不得大於 1mm。

7. 填角銲壓破試驗:試片依圖 4.13 所示受力,其結果以目視檢驗必須符 合下列規定:

試片發生斷裂時:

破斷面必須呈現完全熔合至接觸根部。

夾渣或氣孔之直徑不得大於 2mm。

在 150mm 長的試片中,其夾渣或氣孔之總和長度不得大於 10mm。

試片壓至同一平面且不斷裂。

圖 4.13 填角銲壓破試驗

解說:

拉伸試驗強度之試驗值不得低於母材鋼種之規格值。主要考量有二:

1. 扭伸試驗試用的斷裂位置希望在母材,以顯示銲道強度足夠,試驗值不得低 於母材鋼種之規格值以確保應有之強度。

2. 基於耐振性之考量,原本應考量伸長率之試驗值,因應力-應變取線下之面積 代表量吸收之大小,但由於伸長率試驗值之要求標準涉及層面甚廣,包含銲 道品質水準、銲接施工(入熱量的影響)、試驗方法(含試月種類)等,故至今尚 無法訂定。因此本規範在未取得共識之前,暫不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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