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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時期(The censorship period 1993-迄今)

在文檔中 第一節 行政倫理的發展 (頁 28-38)

第一部 電腦犯罪防制規章(Computer crime statute)於 1978 年在佛羅里達州 制訂,以回應電腦詐騙事件。緊接著,加州也制訂了自己的規章。或許因為這些

四、 檢查時期(The censorship period 1993-迄今)

除了電腦駭客對電腦的軟硬體進行破壞之外,也有某些不法份子在網路上散 播不當的資訊,例如:炸彈的製造方法、暴力與色情等。這些不當資訊也間接地 助長犯罪,危害到社會大眾的安全。

以上這些事件都使得網路安全的議題備受矚目。在 1990 年代早期,便開始 推行一項運動─對於具有危險性的資訊進行檢查工作。現今的網際網路世界已經 成為一條資訊高速公路,民眾可以遠距取得位於世界各的地資料,因此有某些人 希望能夠限制藉由私人電腦連結上電子布告欄(BBS)、網際網路(Internet)與全球 資訊網(World wide web)等管道,進行免費交換資訊與圖像的活動,以嚇阻犯罪 的發生。為此,已有愈來愈多的機制來防範不當資訊在網路上流通,例如:去年 我國成功大學就有一篇碩士論文─「基於膚色之裸體影像偵測之研究」(胡冠宇,

民 93),探討如何使用科技來自動遮蔽出現在電腦網路上的色情圖片,以防賭色 情資訊,可預見的是未來類似的科技將會愈來愈多,而且範圍不限定在色情上,

其他如暴力、機密資訊…等,都會被列入檢查的項目,而限制大眾的的流傳使用。

隨著大眾對於網路上的資訊檢查的逐漸重視,相關的立法工作也開始行動。

1996 年 2 月美國國會通過了 The 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DA),文中規定禁 止了張貼猥褻或公然侮辱的言論在關於網際網路的公開論壇,包括網頁、新聞

組、聊天室或線上討論區。不過此法案的爭議性相當大,通過後馬上就引發了反 對的聲浪,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是充分的言論自由,而網際網路裡的 言論自由已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之下。網際網路是第一個受到保護的電子媒 介,因為它的特性是低度的使用限制、內容豐富、使用者眾多與缺乏守門人。因 此有人認為 CDA 藉由限制自由表達意見、教育以及政治演說的方式,嚴重威脅 了網際網路的生存,與第一憲法修正案的原意相抵觸,所以是違憲的,應該被撤 銷。雖然 CDA 的立法本意是良好的,但它是無效的,而且它並未充分的認識這 個 全 球 性 、 分 權 性 獨 一 無 二 溝 通 的 媒 介 之 本 質 (Center for democracy &

technology,2005)。此法案先後被美國各地方與高等法院宣告違憲,於 1997 年 六月此法案更被聯邦罪高法院宣告違憲,其內容規定得相當模糊,以致於包含範 圍太過廣泛,確實抵觸憲法所賦予人民之權利。因此,美國政府也宣布未來將以 科技檢查的方式取代此法案。

由此看來,這裡有一個弔詭之處存在,一方面來說,如果資訊被過度保護而 難以接近,則可能會妨礙到知識的流通,進而阻礙社會的進步;另一方面,如果 放任資訊自由流通,不加以檢查,社會大眾又可能深受其害。因此,檢查的範圍 如何訂定將是一個重要的課題,然而,達成兩者間的平衡也非易事。

五、 資訊倫理形成期(1996-迄今)

基本上,前述四個時期是屬於電腦倫理的發展過程,不過愈後面的時期所關 注的範圍愈來愈大,到了第四個時期除了單純的電腦系統以外,已經擴大到了整 個的網路系統。因此,有人認為此一領域的擴大已經不適合再稱為電腦倫理,應 該賦予一個新的名稱。

1996 年英國學者 Rogerson 與美國學者 Bynum 共同發表 了 一篇文章

“Information ethics:the second generation",他們認為過去的電腦倫理屬於第一 代的學問。其所研究的範圍有限,研究的深度不夠,只是對電腦現象的解釋,缺 乏全面的倫理學理論,對於資訊科技和資訊系統有關倫理問題和社會問題,以及 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缺乏深層的研究和認識(楊智慧,2004)。此一領域發展到了 1990 年代中期已經擴大了許多,於是有了一個新的名詞出現─資訊倫理,資訊 倫理可說是第二代的電腦倫理。他們在文中指出電腦倫理的興起是過去 20 年的 事,並為資訊科技帶來了必要的倫理與社會面向的觀點,然而,世界各地的連結

性已經愈來愈緊密,我們正進入一個全球化以及電腦普及化的新世代,因此,第 二代的電腦倫理必須是一個全球資訊倫理的時代(An era of global information ethics),在此一環境下,風險變得更高,資訊倫理的思考與應用變得更廣泛、更 深遠,更重要的是它有助於實現民主與授權化的科技,而非奴役化的科技 (Rogerson & Bynum,1996)。

1999 年德國的 Capurro 教授發表一篇名為“Challenges of information society in the 21th century"的文章,專門論述資訊化社會的倫理問題,特別討 論了網路環境提出的資訊倫理問題。他將資訊倫理學從電腦倫理學中區分出來。

(楊智慧:2004)。Capurro 強調資訊倫理是資訊社會的倫理問題,而不是電腦倫 理,也不僅僅是網路倫理。他在文中詳細地列舉了資訊倫理學應用研究和探討的 內容:資訊領域道德價值觀的發展、資訊領域新道德權力的建立、資訊迷思、資 訊理論和實踐中隱藏的矛盾和意識、與資訊領域道德衝突的發展(佚名:2004)。

由於以上學者的努力,第二代的電腦倫理─資訊倫理已經形成,研究領域也 不再僅僅侷限於電腦的範圍,而擴大到了整個資訊社會,也就是說,資訊生命週 期的每個階段都可能產生倫理議題,而這就包含在資訊倫理的範圍內。以下將探 討資訊倫理容易引發的議題。

肆、 資訊倫理的議題

經由以上對於資訊的本質與資訊倫理的發展系絡的討論後,本文將繼續討論 資訊倫理的議題。如同前述的發展系絡,最早此領域所關心的議題僅集中於電腦 使用的議題上,但目前已超出了此一範圍,進入了第二代電腦倫理─資訊倫理,

其所包含的範圍更加廣泛,不僅僅限於電腦上,擴大到了整個資訊生命週期,只 不過有關於電腦的議題仍屬此領域的核心之一。

有關於資訊倫理議題的範圍,許多學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雖然有一些不 同,但仍有某些議題是大家都有點出的。最具代表性的就是 Mason(1986:5-12) 所提出的 PAPA 議題─隱私權、精確性、財產權與接近與使用的權利,國內資訊 倫理相關論文有提及的為林建良(民 86:11)、王世中(民 88:20)、王毓良(民 88:

38-39)、汪智揚(民 88:11)、余春達(民 90:8-9)、楊慧盈(民 92:24-25)與康旭雅 (民 93:18-19)。

Anderson,Johnson,Gotterbarn & Perrole 等人(1993)認為資訊倫理的議題 可 分 為 : 智 慧 財 產 權 (Intellectual property) 、 隱 私 權 (Privacy) 、 機 密 權 (Confidentiality)、專業工作品質(Quality in professional work)、公平與歧視 (Fairness and discrimination)、對資訊不可靠性負責(Liability for unreliability)、

軟 體 風 險 (Softward Risks) 、 利 益 衝 突 (Conflicts of interest) 與 未 授 權 存 取 (Unauthorized access)。國內相關論文有提及的為王毓良(民 88:40)、汪智揚(民 88:12)、余春達(民 90:9-10)與康旭雅(民 93:19)。

Huff & Martin(1995)認為資訊倫理議題是在科技、社會、倫理條件交互作用 產生的(余春達,民 90:10-11)。其內涵包括了:生活品質(Quality of life)、權力 的使用(Use of power)、風險與可靠度(Risk and reliability)、財產權(Property rights)、隱私權(Privacy)、公平與取用(Equity and access)和誠實與詐欺(Honesty and deception)。國內相關論文有下述提及汪智揚(民 88:13)、余春達(民 90:10-11) 與康旭雅(民 93:19)。

Conger,Loch & Helft 於 1995 年歸納出以下議題:所有權(Ownership)、使 用權(Access)、隱私權(Privacy)、責任(Resonsibility)與動機(Motivation)(吳成豐,

民 91:259-260)。國內論文僅王毓良(民 88:41)提及。

Severson(1997:31-130)提出資訊倫理的四個原則─尊重財產權、尊重隱私 權、公平的代表性(Fair representation)與無害使用資訊(Nonmaleficence)。然後 分別從倫理、道德與法律的觀點來討論。Weckert & Adeney(1997:57-89)於作品 中先描述倫理、資訊與專業倫理的概念,繼而探討財產權、隱私權與責任等議題。

Laudon & Laudon 於 1998 年提出的資訊倫理議題包括:資訊權與義務 (Inform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智慧財產權(Property rights)、責任歸屬及 控制(Accountability and control)、系統品質(System quality)與生活品質(Quality of life)。國內論文僅有余春達(民 90:11)提及。

Boatright(2003:171-173)在其作品中以隱私權為重心,而以此為基礎繼續 探 討 資 訊 蒐 集 (Gather information) 、 資 訊 的 正 確 性 (Accuracy) 與 完 整 性 (Completeness)、資訊的接近與使用權(Access)等議題。國內學者劉建人(2004:

77-156)則提出隱私權、智慧財產權、資訊安全與責任歸屬等議題。以下表 2-2-1 將上述學者所提出之議題摘要如下:

表 2-2-1 各學者提出之資訊倫理議題 年代 學者 提出之資訊倫理議題

1986 Mason 1.隱私權、2.精確性、3.財產權、4.接近與使用的 權利

1993 AndersonJohnsonGotterbarn &

Perrole

1.智慧財產權、2.隱私權、3.機密權、4.專業工作 品質、5.公平與歧視、6.對資訊不可靠性負責、7.

軟體風險、8.利益衝突、9.未授權存取

1995 Huff &Martin 1.生活品質、2.權力的使用、3.風險與可靠度、4.

財產權、5.隱私權、6.公平與取用、7.誠實與詐欺 1995 Conger

Loch&Helft

1.所有權、2.使用權、3.隱私權、4.責任、5.動機

1997 Severson 1.尊重財產權、2.尊重隱私權、3.公平的代表性、

4.無害使用資訊 1997 Weckert&

Adeney

1.財產權、2.隱私權、3.責任

1998 Laudon &Laudon 1.資訊權與義務、2.智慧財產權、3.責任歸屬及控 制、4.系統品質、5.生活品質

2003 Boatright 1.資訊蒐集、2.資訊的正確性與完整性、3.資訊的 接近與使用權 確性」發展出來的。因為這些議題的這九個議題是從 ACM(The association for computing machinery)的倫理守則中歸納出來,因此其他的議題:機密權、專業 工作品質與利益衝突,則有很濃厚的專業色彩。Huff & Martin 所提出的七個議 題其中有四個與 PAPA 相符合,其餘的三個:生活品質、權力的使用和誠實與詐 欺則是從科技、社會與道德面來觀察的。Conger 等人歸納的議題只有責任與動

機兩者是與 PAPA 不同,責任意指使用資訊時所負的義務,不過在此似有畫蛇添 足之嫌,因為每一項議題背後本來就隱含責任的成分,似乎不需要專門提及。而 動機一項包含了個人隱私與電腦開發的權利(吳成豐,民 91:260),即與隱私權 重複了,另一方面電腦開發必須注意到正確性與財產權的議題,因此動機也與其 他議題重疊,實質上 Conger 等人的議題與 PAPA 吻合。Severson 的資訊倫理原 則與 PAPA 相差不大,只有無害使用資訊一項不同,而公平的代表性指的是具有 公平之使用權實與接近與使用的權利相似。Laudon & Laudon 提出議題中的資 訊權與義務指的是誰有權擁有資訊,並負起相對的義務,此與財產權相似,所以 與其提出的第二個議題─智慧財產權重複了;系統品質與正確性相似,其他的議 題則與 PAPA 有較大幅度的不同。其他學者 Weckert & Adeney,Boatright 與劉 建人所提及之議題與 PAPA 議題大同小異。

由以上討論可知,Mason 所提出的 PAPA 議題實為最核心的部分,為求集

由以上討論可知,Mason 所提出的 PAPA 議題實為最核心的部分,為求集

在文檔中 第一節 行政倫理的發展 (頁 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