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權
〈一〉概念說明:人權human rights 是:因為人為人(即有自由意志的理性存有 者)而應享有的基本權利 (所謂天賦人權)。人權的特徵是:1)普遍的 (人人 均有,不分時地)、2)不可侵犯的 (不容否定、不受阻撓、不能縮減)、3)不可剝奪 的 (人永遠不會失去或放棄它)、4)必然的 (人權自有,無須額外的法律支持)。而 且,5)人權超越任何法定的權利之上。
人權之存在,乃由於人是有自由意志的理性存有物。
〈二〉簡史:
(1) 伯多祿曾說,我自應服從上主,甚於人的權利 (宗四 19)。此語正是人權
之道及良心自由的幼苗。使徒法典 (Apostolic Constitutions,四世紀) 雖允許 奴隸制度存在,卻強調主僕間應存有人在本質上的平等關係 (參閱保祿宗徒
《致費肋孟書》)。後來,教會與君主專政制度結合,透過宗教戰爭,政治權 力暴長,使教會變的專橫無度,人權無法伸張;在啟蒙時代及法國大革命 期間,尤其嚴重。
(2) 基於人權是人類天生自有的,因此被稱為人最基本的權利。人權在國家 與社會的制度下,發揮捍衛人性尊嚴的責任。這個理念最早發表於1776 年 7 月 12 日的〈弗吉尼亞人權宣言〉(Virginia Bill of Rights),而聯合國於 1948 年12 月 10 日發表的人權宣言,更使人權成為國際化及制度化的法律。
(3) 為了回應聯合國的人權宣言,教宗若望廿三世 (John XXIII, 1958-1963) 在《和平於世》 通諭 (1963)中,大大提高了對人權的關注,而且在梵二大公 會議(1962-1965)時,若望二十三世的立場一再得到支持。
〈三〉說明:
(1) 大體上說,天賦人權包括生命權,建立個人道德、文化價值的權利,追 求真理的權利,參予社會生活的權利,宗教自由權,自由選擇生活方式的 權利,經濟權,自由集會結社的權利,移民定居的權利,以及個人財物受 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等。
(2) 此外,人也有權力按照良心的公正標準行事,例如某些人因良心的理由,
有權拒絕服兵役。保護個人的隱私權也是人權重要的一環。總括來說,要提 倡基本人權,各式各樣的歧視,不論社會、文化、性別、種族、膚色、社會階 級、語言或宗教,都必須消滅。天賦人權在實行上是受到其他權利的存在所 限制的。其實人權的層次架構是一步一步由高至低而進入公民權的平面的。
例如生命權、人身自由等就是最高的層次,不論在任何時代都不容易;而集 會結社、言論自由等,則在較低的層次,因為並不直接與人的終極問題連上 非有不可的關係。再者,這些較低的權利,由於在行使時常會引起社會的反 彈;政府方面必須作一定程度的干預。
(3) 美國主教團牧函《全人類的經濟正義》(1986) 中 (81,82 號)指出,有些 權利能促動正面的行動,有助社會及政治制度形成,並推動人們積極建設 社會; 此外,為了維護每個人的安全,警察的保安力量亦是非常重要的。
、人的尊嚴 貮
〈一〉概念說明:人的尊嚴 (dignity of man)指人的基於內在價值的高尚及尊貴 英文dignity 一字源自拉丁文名詞 dignus,有價值或當得起之意。因此,這英文 字解作高尚及尊貴;此高尚及尊貴基於某東西的內在價值。人類的崇高及尊貴,
包括個人及群體,絕無高低多少之別。
〈二〉歷史:回顧歷史,溯自十五、十六世紀的人文主義 (參 13)運動,十八世紀 的啟蒙運動 (參 474),及自二十世紀的個人主義和存在主義 (參 146),都是今日 人類醒覺到自己的尊嚴的來源。從層出不窮的剝削與壓迫、邪惡的罪行及不公義 的結構,但在近代,人的尊嚴越來越受注意。
〈三〉教會訓導:人的尊嚴此課題首先闡述於梵二大公會議 (1962-1965)《論教會 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後來又被近年多位教宗直接引用於各社會通諭中,而且 在普世基督教協會 (WCC) (參 534)的文件中,亦是時常被強調的問題。
(1) 人性尊嚴的基礎植根於以下各事實:
1. 人高貴於物質,不能被物化。人有靈性,有自我意識,有自由,有良心,
在其內藏有永生的種子 (GS 15,18)。
2. 人是照天主的肖像而受造的 (創一 26~27);因此人有能力認識並愛天主;
而且,人有能力在受造物中成為天主的代表。
3. 天主選擇了人,向人啟示自己。由此人被召叫,在生活中與三位一體的天 主相知相交 (參 45)。
4. 天主已透過耶穌基督與人類決定性的在一起。在耶穌降生、死亡、復活中 人類經驗到天主對人類無比的大愛。生活的天主愛人類及社會是如此深,因 此人類對自身的崇高價值,亦不得不感到驚訝莫名 (若三 6)。
5. 天主承諾給予人類永生 ;它包含一種「天地人」之間親密的結合,以及三 者相互寓居的深刻意義。
(2) 綜上所述,有關人的尊嚴可得到以下的結論:
1. 所有人都有同樣崇高的價值及尊嚴。
2. 所有人都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參《聯合國人權宣言》,1948)。人必須 受到公義的對待。
3. 各種物質、社會與政治結構、文化活動及教育事業,皆應為維護及推廣人 的尊嚴而服務。
當人的尊嚴能具體地實現於個人、社區、國家,以至普世時,人才能獲得真正的 平安,世界才有合理的秩序。
三、位格 (person)
精神性的個體稱為位格。因此位格是具精神性及不能為別的個體所共有的特 性之個別存有者。人以位格的形式出現於可見世界;他有個別姓名,一切陳述均 以他為主體,一切特性均以他為擁有者:譬如我們說諸葛亮是人,是政治家,
是聰明的等等 (因此拉丁文稱之為 suppositum = 放在下面之物;希臘文
hypostasis = 站在下面者)。位格的本質特性是精神的自我意識及相應的自我設計 能力,却不需要此時此刻有自我意識或作自我設計;因此母胎中的嬰孩已經是 位格。不消說,有神論所云的神旣以超絕方式擁有整個完善,當然也應稱為位格
人類一向就知道人之無可比擬的尊嚴。精神界以下的獨立個體 (supposita)完 全為其種類服務,位格則除去為其種類及社會整體服務以外,還有他自己的絕 對一次性的命運和目的 (位格主義= personalism)。位格之高於其他一切事物,
尤在於他能自由地抉擇自己的路徑,他並不為屬於某一種或類的本質規律所束 縛。我們如果承認精神靈魂不死,那麼人的位格更有永恒的意義:每一位格投 向一種唯有他自己才能獲得的完善。由於位格的特殊尊嚴,所以絕不可視人如 物,不可把人祇作為達到目標的方法;位格雖有其固有價值,却必須對團體有 所貢獻,必要時甚至作極大犧牲,甚至付出自己的生命。
從思想史的觀點而言,基督宗教之堅決肯定人的精神性及其自由與靈魂不 死,替位格不可侵犯的尊嚴建立了基礎。但往往也有人對位格問題採取了針鋒相 對的反面看法。叔本華 (Schopenhauer) 受佛教影響,以為位格的個體性是最原始 的痛苦,這一痛苦由個人進入普遍意志而獲得拯救。黑格爾把巴美尼德斯 (Parmenides) 及柏拉圖的思想導入極端,勢必使位格淪為絕對觀念的一種發展過 程;辯證唯物論的集權傾向即以此為根基。一方面旣有人把位格犧牲於包羅萬象 的整體,另一方面又有人從概念主義的角度否定了整體性:這一來,位格就失 去任何聯繫而成為孑然一身,漫無節制的個人主義即由此 其端,文藝復興以肈 來的西方社會已深深墮入其陷阱中。尼采思想中同時可以見到集體主義及個人主 義的特徵,因為他一方面藐視群眾,另一方面又強調超人 (德文:Übermensch)。
我們這一時代,尤齊克果 (Kierkegaard) 而來並由馬克思‧謝勒 (Max
Scheler) 所準備的存在哲學又復重視位格。存在哲學之強調個人的自由抉擇是對 的:因為人唯有在抉擇時才承受了自己的存有,真正屬於他自己而成為「存在」
也就是充實地實現了他的位格性;祇可惜存在哲學往往太重視抉擇的行為,簡 直視之為位格的本質所在。人旣是獨立自主的位格,那麼他的天職即在於依其固 有天性自由地發展自己,而成為成熟的人格。
位格的特徵:
(1) 獨立體 (2 整體性 (3) 獨一無二性
(4) 行為主體性
存有物層次的不同高貴:
(1)有比無高貴(存在比不存在高貴) (2)生命比物質高貴
(3)位格比生命高貴(位格不可當作手段/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