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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價值

(二)民主政治的先決條件

五、 民主政治的價值

我們到目前為止已討論過民主政治的意義、民主的歷史發展與類型、民主的 制度要件與成長條件等等,但是還沒有討論一個規範性的問題 — — 「民主政治 是一種好的政治制度嗎?如果是,它的好處在哪裏?它具有什麼價值?」。在民 主政治成為全人類信仰的意識形態時,許多人會認為這個問題簡直是多餘的問 題。但是我們不要忘記,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除了古希臘黃金時代與最近兩百 年左右的時間,民主政治始終是被批判、被否定的政治制度。甚至在民主制度逐 漸取得優勢的二十世紀,也不乏眾多傑出的思想家出而抨擊之。如果我們不試著 去瞭解民主有什麼價值,以及反對民主的人基於什麼理由排斥民主,我們對民主 的信仰將如同建立在流沙之上,任何風吹草動都可以吞噬目前貌似堂皇的建築。

民主的價值當然可以洋洋灑灑列出一串,但是民主理論家主要關心的項目有 四:平等、自主、參與、文明。這四項價值都不是輕易就可以合理化,因為它們 的對立面存在著同樣振振有詞的價值。任何人若未曾嚴肅思考這些支持與反對民 主的理據,事實上等於不瞭解民主。

民主政治所預設、所體現的第一項價值是「平等」。民主與平等的關係大概 是最不証自明的關係。遠從古希臘時代開始,民主政治與其他政治組織型態的主 要差別,就在於別的政體假定人與人之間不平等(所以才認為國家應該由君王或 貴族統治)」,而民主政體則認定人人平等(所以才主張大家輪流統治)。所謂「人 與人之間平等」,其實不全然是事實觀察的陳述,而是帶著強烈規範色彩的命題。

我們知道任何時代任何地方,人與人之間的身高體重、聰明才智、美醜善惡、財 富地位都是不相等的。這種不平等首先表現於人與生俱來的自然特徵與秉賦,接 著由社會經濟地位的差距加以確定,所以很多哲學家就認為政治統治也應該反應 這種先天及後天的差距,讓某些稟賦較高者(特別是那些具備政治才華的人)統 治其他人,如此才符合自然法則或自然公理。而且事實上,我們也不難想像如果 一個國家刻意排除賢能之士,硬要把大政方針的決定權交給一群平凡百姓,那麼 柏拉圖所生動刻畫的「國家之舟」自然陷入極端兇險,甚至慘遭滅頂。

面對這種柏拉圖式的「專家治國」或「哲君統治」的主張,自來捍衛民主政

治的人士就必須絞盡腦汁想出一套足以支持「人人平等、大眾統治」的理由。通 常這種論証可以來自兩個方面,一個是訴諸猶太及基督教信仰傳統,搬出「上帝 造人、人人平等」的宗教信仰;另一個則是走人文主義的路線,從人人不平等的 現象之中指出「內在道德意義的平等」或「政治權利上的平等」。就前者言,洛 克(Locke)的《政府論二篇》及美國獨立宣言可算是經典之作。洛克及傑弗遜

(Jefferson)等人直接訴諸西方人普遍信仰的基督教,再三強調「人人生而平等,

人人生而有追求生命、自由、財產或幸福的權利」。這個論証的好處是許多宗教

(不只基督教)都肯定人人平等的原則,因此除非這些宗教被推翻,否則全世界 大部分人口幾乎不用說服就會相信「平等」這個價值。不過宗教論証的缺點是碰 到無宗教信仰者(或信仰主張不平等的教義 — — 如印度教)時,恐怕就一籌莫 展了。

相對而言,人文主義的論証則強調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由於我們每 個人不管高矮胖瘦、美醜賢不肖,都擁有可貴的生命。因此人人有權利要求別人 尊重自己,讓彼此的生命都能在獲得適當滋養的環境下成長。這種基於對人類生 命尊嚴的尊重所建立起來的平等觀,我們可以簡稱為「內在道德意義的平等」。 另外,有些理論家更進一步推論,正是由於自然稟賦及後天社經條件設下種種藩 籬,使人類無法在這些領域獲得平等的對待,所以我們才更有必要透過法律制度 及政治權利的設計,讓大家在這個「人文化成」的領域享有難得的平等。從這個 角度看,政治平等的主張固然違反自然法則,然而它卻是人類偉大的發明。是人 類在自然等差的汪洋中所構築的一座人文孤島。民主政治賦予人人平等的政治權 利及參政機會,藉此激發人們尊重彼此生命的態度,或甚至發展出「一人一票、

票票等值」的選舉法則,使所有人都可以平等地表達自己對公共事務的意見,其 整個理趣所在,正是平等這個價值。

民主政治所體現的第二項價值是「自主」。所謂「自主」,是指每個人都有權 利決定與自己生命發展息息相關的事情,而不是任由他人擺佈。同樣地,這種價 值也可以說自始即內建於民主政治的法則之中。當我們講民主政治預設人人平等 時,我們的意思是說「人人有平等的權利決定自己關切的事務」,因此平等與自 主基本上是連繫在一起的。從理論上分析,「平等尊重每個人的生命及利益」原 本不必然要求所有涉及己身利益的事都要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因為只要有一個公

正而睿智的裁決者,很可能他比你更知道你的利益何在,以及用什麼方法可以 促進你的生命及利益的發展。因此,若是由他代替大家決定相關事務,他一樣可 以做到「平等尊重所有人的利益」。換句話說,「平等」不必要求「自主」。

然而人類的經驗卻與此背道而馳。我們發現許多號稱公正賢明的領導者,往 往不是你我利益的維護者。這種實踐上的扭曲,或者肇因於他人無法確知我們真 正的利益所在,或者由於他無法凡事做到公平,但更常見的原因則是他在擁有決 定別人生命福祉的大權後,往往變得自私腐化,只以維護己身利益為上。艾克頓

(Lord Acton)所說:「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地腐化」,至今仍是 至理名言。既然如此,「人人享有平等待遇」的理想最好還是由「人人替自己作 主」的方式來確保,這也是為什麼民主政治要求所有人當家作主的原因(Dahl,

1989:65-105)。

坦白講,民主政治在捍衛「自主」這項價值時,所遭遇的困難遠大於它宣揚

「平等」時所遇到的挫折。誠然,歷史上不乏堅信人類生而不平等的人物,譬如 種族主義者或精英論者。可是到了二十世紀的今天,要我們輕易放棄「人人平等」

的信念,恐怕沒那麼簡單。但是對於「我們自己是不是最清楚自己利益的人?」

以及「我們是不是最能照顧自己利益的人?」,人們往往充滿疑惑。一方面,我 們看到許多人自甘墮落,酗酒吸毒無法自拔;或者看到許多人自覺前途茫茫,四 處求神問卜,我們不禁懷疑是否每個人都清楚自己的人生與利益。另方面,我們 也看到有人能力低落或智識不足,常常無法達成自己所期待的目標。正是基於這 些理由,柏拉圖才提出「哲人統治」、「專家治國」的主張,並且始終不乏追隨者。

那麼,我們如何才能替「自主」辯護呢?

也許,民主政治把自主奠基於「瞭解自我利益、維護自我利益」並不是一個 聰明的作法。我們大概得承認,許多人都不是最清楚自己應該怎麼生活的人。但 是民主政治所要求的自主,並不一定假設凡是自己決定的事情,就必然帶給自己 最多利益;也不排除各種專家應該在決策時扮演重要角色。民主的自主性所肯定 的,是人人在原則性的問題上要有自己的看法,並且願意為決策的成敗負責。這 種態度是彰顯一個人生命尊嚴的最起碼立場,如果人們不願意承擔這個工作,確 實不如放棄民主政治。更重要的是,當我們認清楚自主與利益維護沒有必然的關 係之後,我們將可以深入反省為什麼民主政治要求大家積極介入公共事務,而這

個問題的答案,就是民主政治的第三個價值 — — 參與。

「參與」為什麼會是一項價值呢?從功效主義的角度來思考,如果參與能促 使當局制訂有利於自己的政策,參與才有價值。因此它最多是一種工具性價值,

本身不可能是目的。但是,參與式民主理論的支持者有一些論証,值得我們參考。

他們說:參與至少有兩個重要的作用,與參與的結果如何沒有關係。第一、參與 是激發人民公共德行的機制。透過親自參與公共事務的研擬、討論、說服、或監 督其執行,人們真正與他人共同創造了一個「公共領域」,使自己原本侷限的觀 點得以在參與審議的過程中,轉化成具有公共性導向的意見。我們在這個過程 中,或者可以從別人的意見學習到自己看不到的地方,或者可以說服別人接受自 己更具有理性的看法,因此參與兼有「教育」及「轉化」的作用,可以讓一個人 領悟到溝通、協調、講理、容忍等等公民德行。而這些德行,既是民主政治所需 要的文化,也是民主政治所能滋養的文化。晚近所謂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所 追求的積極性與公共性,只有透過參與才能體現。在這個論証上,沒有人能夠說 得比托克維爾(Tocqueville)更清楚:

當反對民主的人宣稱,一個人獨力去做他所承擔的工作會優於由眾人管 理的政府去做它所承擔的工作時,我認為他們說得並沒有什麼不對。假 如雙方的才力相等,則一人統治的政府會比多數人統治的政府更前後一

當反對民主的人宣稱,一個人獨力去做他所承擔的工作會優於由眾人管 理的政府去做它所承擔的工作時,我認為他們說得並沒有什麼不對。假 如雙方的才力相等,則一人統治的政府會比多數人統治的政府更前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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