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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化的決定方式與選定相對人的程序

在文檔中 行政任務民營化之研究 (頁 31-34)

(一) 實質民營化

六、 民營化的決定方式與選定相對人的程序

國家推動民營化的方式不外乎法規、行政處分與契約,以行政處分與契約 前後連結的雙階行為也屢見不鮮。

透過法規直接將國家任務交付民營的情形固較少見,但亦非無適例,如民用 航空法第 45 條授權機長在航空器飛航中,得為一切緊急處置。

大部分國家任務之民營化,均或以行政處分或契約或雙階行為的方式決定

之。倘以此等方式決定民營化,則行政機關在相對人的選定上就扮演了重要角 色。如果立法者設有關於相對人資格、條件之規定,行政機關固應遵守,即便無 相關規定,以維護公益為己任的行政機關仍有義務選擇一個對任務之履行而言,

在能力、組織、財務與信用等各方面均具備最佳條件的相對人。要找出這位「最 適」的相對人,就有賴一套適當的選定程序。選擇相對人至為重要,倘所託非人,

而使民營化不幸淪為「政府卸責」,乃至「官商勾結」、「利益輸送」的代名詞,

則推動民營化將是未蒙其利反先受其害了。

為篩選最適民營化相對人,所遵循程序並不是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範,毋寧 主要是作為行政程序法之特別法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規定之篩選程 序。其程序約略是:

1. 擬訂計畫

主辦機關經評估後,決定將由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的項目、方 式、內容及申請人資格條件等(促參法第 42 條第 1 項)。

2.設甄審委員會

為篩選個案之最適民營化相對人,主辦機關應設甄審委員會。其委員應 有二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促參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3 項後段)。

3.決定甄審標準

由甄審委員會按個案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標準(促參法第 44 條 第 1 項)。依學者建議96,甄審標準決定前,宜先召開公聽會,聽取所有潛在 相對人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這種作法一方面可以確保受託任務的民主 責任,他方面也可以透過引進其他團體以制衡潛在的相對人,頗具參酌價值。

4.公告

主辦機關應將該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申請人之資格條 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促參法第 42 條第 1 項);甄審標準亦 應併同公告之(促參法第 44 條第 2 項)。

96 雷文玫,發包福利國?---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福利服務責信架構之研究,兒童福利期刊第 2 期,

2002,147(169)。

5.甄審過程

甄審委員會應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 內,擇優評定之(促參法第 44 條第 1 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促參法 第 44 條第 3 項)。

6.通知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

評定後,主辦機關應將評定結果通知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促參法 第 45 條第 1 項)。該通知之法律性質應屬行政處分。法律雖未規定是否亦 應通知落選之申請人,然亦應肯定之。

7.簽訂契約

最優申請人應自接獲主辦機關通知之日起,按評定規定時間籌 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依法興建、營運(促參法第 45 條第 1 項)。足見促參法所採者乃是雙階行為。

前揭促參法所規範之程序尚稱完備,惟該法程序也只適用於「1.交通建設 及共同管道,2.環境污染防治設施,3.污水下水道及自來水設施,4.衛生醫療設 施,5.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6.文教設施,7.觀光遊憩及森林遊樂重大設施,8.

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9.運動設施,10.公園綠地設施,11.重大工業、

商業及科技設施,12.新市鎮開發」(促參法第 3 條)等公共建設的實質民營化(民 辦民營)或功能民營化(公辦民營),凡上述列舉項目以外之公共建設的民營化,

以及以勞務之提供為內容之行政任務的功能民營化,無論是行政助手、專家參 與、行政委託等涉及公權力之行政任務的功能民營化,或是諸如委託民營福利機 構辦理托育、寄養、緊急安置等不涉公權力之行政任務的委外,都無促參法之適 用。在此民營化場合,為篩選最適民營化相對人,除非另有特別法存在,否則就 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的程序了,因該法所稱之採購除了包括工程之定作與財物之買 受、訂製等外,還包括勞務的委任或雇傭(採購法第 2 條參照),而所稱之勞務 又廣及所有的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及其他經主 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法第 7 條第 3 款參照),其涵蓋範圍之廣,已足以「承 接」所有為促參法所「漏接」的民營化個案。至若採購法所規定程序,因與促參 法者大同小異,在此不贅。

最後,在行政委託情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有義務

「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其目的諒係藉此 公告程序,使一般人民知所配合。本文以為不論是何種類型的民營化,也不論是 適用促參法或採購法,不僅人選評定結果與行政任務交付民營的事實應一律公 告,即國家與相對人所簽訂契約內容也應一併公告,俾一方面提供一般人民協助 監督受託人是否切實履行契約義務之機會,他方面也使外界有機會監督契約內 容,使不至於有背離公益之情事發生97

在文檔中 行政任務民營化之研究 (頁 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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