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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是否啟動調查?

在文檔中 110年產證管理說明會 (頁 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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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調查單位: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 之貿易總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DG TRADE),收到歐盟業界 代表控訴(complaint),於 45天內須決定本案表面證 據(prima facie)是否成立。

調查單位亦為DG

TRADE,接到業界代 表控訴後亦於45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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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控訴案表面證據成立即 公告啟動調查。

(歐盟未來政策係DG

TRADE在未接獲控訴下,

亦可主動展開反傾銷調查)

 於公告後15個月內結束 調查並發布規章課徵反 傾銷稅。

 表面證據成立亦公告啟 動調查。

(DG TRADE亦可能依據海 關統計資料,主動介入調 查,但此類情況甚少)

 於公告後9個月內結束 調查並發布規章課徵反 規避稅。

 OLAF秘密致函請第三 國海關配合提供資料調 查(保密進行,不會公 告)。

 程序不對外公開,每個 案件調查期限約為2年,

但可展期。

調查過程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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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傾銷之行為

 產業損害

 傾銷與損害具因果關係

 是否造成貿易型態改變 及減損反傾銷措施成效

 被調查者是否為真正生 產商

 是否有逃漏反傾銷稅之 事實

調查重點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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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公告後9個月內可能課 徵臨時反傾銷稅,之 前先作進口登記,課 徵臨時反傾銷稅回溯 自登記日起。

 公告15個月結束調查,

倘傾銷事實成立,對 受調國所有廠商依合 作程度等不同情況皆 課徵不等之反傾銷稅 率。

 約於公告後開始作進口登記,

9個月內結束調查決定對規避 廠商課徵反規避稅。

 倘第三國業者(我商)可於公 告後37天內填復問卷,其後 配合調查證明為「真正生產 者」,可豁免被課徵反規避 稅。

 無法證明為「真正生產者」

廠商,將被課徵反規避稅,

且稅率適用原規避之反傾銷 案較高稅率。

 OLAF將蒐證以釐清 部分進口商其產品 係原產自被課徵反 傾銷稅國家(大陸),

但謊報產品原產於 未被課徵反傾銷稅 國家(臺灣及馬來西 亞等),其後將該等 證明提供歐盟各會 員國海關,要求歐 盟進口商補繳前逃 漏之反傾銷稅。

調查結果(課徵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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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反傾銷調查過程受調國 業者代表可與歐方諮商 達成「價格具結」

(price undertaking)協 議,接受價格具結廠商 可免於被課反傾銷稅。

 原控訴人撤回控訴亦可 能使歐盟停止本案反傾 銷措施(案例較少)。

 本質係「規避謊報行為」

故無法藉由「價格具結」

談判免除反規避措施。

 倘OLAF調查中,出口 商配合提供資料可證 明產品源自未被課徵 反傾銷稅國家,則

OLAF將該進口商經由 內部作業程序自調查 名單去除。

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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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以太陽能產品案為例

 例如歐盟2013年12月起對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依各公司不同情況課徵反傾 銷稅率亦不同,課徵稅率共有以下幾種(2018年9月結束):

27.3%,35.5%,36.2%,41.2%,41.3%,41.4%,43.1%,44.7%,46.7%,51.5%,53.4

%(all other companies)及64.9%;平衡稅稅率為3.5%,4.6%,4.9%,5.0%, 6.3%,11.5%(all other companies)。

 歐盟2016年2月對我太陽能產品進行反規避調查,我21家廠商證明其為真 正生產者,其反規避稅率為0%(豁免);其餘廠商出口產品,將被課徵反規 避稅稅率53.4%+11.5=64.9%(all other companies)。此稅率亦適用OLAF 對歐盟進口商之調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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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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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目的 調查國外特定輸美產 品之價格是否低於美 國內正常價格(normal value)

釐清受調產品是否屬 現存反傾銷或平衡稅 稅令所涵蓋之產品範 圍

調查行為人是否以詐欺方 式或嘗試以詐欺方式將產 品輸入美國

控訴人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 人,即相關製造商或 產業團體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 人,即相關製造商或 產業團體

無控訴人提出申請,而是 由美國政府主動展開調查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 (CBP)、美國移民暨海關 執法局(ICE),或者其他 執法機關於接獲關務詐欺 情資後均可展開調查。

調查 機關

美國商務部(DOC)

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美國商務部 CBP、ICE、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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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時序

 商務部於接獲 國內控訴人申 請後,必須於 20日內決定是 否展開調查。

 倘若展開調查,

該部必須分別 在140日及215 日內做成初判 及終判裁定;

惟倘若該部認 為調查案情複 雜,則可延後 初判及終判裁 定日期。

 控訴人要求商務部展 開調查,以裁定輸美 之特定產品是否歸類 為現存反傾銷或平衡 稅令之課徵產品範圍 內。

 商務部於多數案件中 發布初判裁定,惟初 判裁定並非強制要求 且無發布時限之規定。

此外該部通常於展開 調查300天內裁定受調 產品是否規避現存反 傾銷或平衡稅稅令。

 時序因案而異,無特定時序規範。

 屬於秘密調查,故無須告知受調對象。另因違規人 可於知悉調查前向海關先行揭露,以補繳一定期限 之欠款及滋生利息,故調查機關可告知受調對象相 關案情,以排除其等尋求先行揭露保護之機會。

 調查機關端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得處以刑責或行 政罰。

 有關民事罰鍰部分,受調人可於CBP發出裁罰前通 知60日內提出救濟訴願,倘CBP審議救濟訴願後仍 裁定違規,則將發布裁罰通知。其後受調人可於 CBP發布裁罰通知60日內提出補充救濟訴願,CBP於 審議補充救濟訴願後得裁定撤銷裁罰及詐欺控訴、

減低裁罰金額或維持原有裁罰。此時訴願人可選擇 繳交罰鍰,或面對CBP將該案移送司法部之可能;

倘司法部承接該案,則將送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審 理有關本案支付罰鍰命令之請求。

 至於刑事案件部份,CBP及ICE將與司法部合作起訴 違反美國貿易法之個人,其後交由地方法院審理本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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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範圍

 商務部依據控訴人提 供之產品調查範圍徵 求公眾意見,以決定 受調產品範圍。該部 將公告受調查產品之 美國海關進口稅則號 列供參,惟實際調查 範圍仍須以該部裁定 之描述受調查品物理 特性相關文字為準。

 商務部得限制受調廠 商數目,惟其最終裁 定將適用於受調國之 全數受調產品。

 受調產品之態樣分為四類,

包括(1)產品在美國組裝或 完成者(被調查國=原被課 稅國);(2)產品在第三國組 裝或完成者(被調查國≠原 被課稅國);(3)產品有些微 更改者;(4)較晚開發之產 品。

 絕多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 調廠商之特定產品。

 極少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 調國家之特定產品,此一情 況商務部將調查受調國多家 廠商之相似特定產品;倘該 部日後發布反規避令,將適 用於受調國之全數特定產品。

 此類調查之範圍十分廣 泛,可對涉及不實陳述、

不實行為、不實資訊之 輸美產品進行調查。例 如倘進口人以不實資訊 規避輸美產品之現存反 傾銷或平衡稅稅令,則 CBP即可對此類情事展 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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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可否撤銷 調查

控 訴人 得撤回 申請 , 以 終止調查。

控訴人得撤回申請,以終 止調查。

美國政府於調查過程中可隨 時撤銷其指控並中止調查。

終判之 影響

商務部發布終判裁定後,

受 調國 廠商 須 依據獲 判 稅 率繳 交輸美 受調產 品 之 現金 保證 。 另將於 政 複查時清算 先前已 繳 交之保證金。

倘商務部發布反規避令,

則受調產品將納入現有之 反傾銷稅或平衡稅之課徵 範圍。

 對於違規輸美產品進行罰 款 (penalties)、扣 押 (seize)、

沒收(forfeit),並且發布違 規輸美貨品原應繳納之關 稅 (duties) 、 稅 金 (taxes) 及 規費(fees)等相關金錢請求。

(19 U.S.C.§1592(a))

 對於產品違法輸美之行為 人依據不同刑法規定處以 罰金(criminal fines)或刑責 (jail time)。(18 U.S.C.§541 and 541, 18 U.S.C.§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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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關務詐欺調查案例

2014年 •美國自2014年起對中國大陸C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2016年

•美國政府接獲國內生產商檢舉指控市面上C產品銷售價格低廉,懷 疑有廠商自中國大陸轉運進口傾銷,故展開調查。

2018年

•美國調查臺灣C公司2015~2017年間自臺灣出口中國製C產品至美國 事證,發現該公司涉嫌進口不實申報,進行第三地違規轉運。

•12月份以詐欺罪起訴C公司負責人及相關同仁,並發布刑事通緝。

2019年

•3月份C公司負責人赴美時,入境即遭美國國土安全部逮捕拘留,

後續將由美國聯邦法院開庭審理。

2020年

•美國聯邦法院以C公司及該負責人涉嫌刑事詐欺,其中該負責人裁 定入獄服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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