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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調查單位: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 之貿易總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DG TRADE),收到歐盟業界 代表控訴(complaint),於 45天內須決定本案表面證 據(prima facie)是否成立。
調查單位亦為DG
TRADE,接到業界代 表控訴後亦於45天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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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控訴案表面證據成立即 公告啟動調查。
(歐盟未來政策係DG
TRADE在未接獲控訴下,
亦可主動展開反傾銷調查)
於公告後15個月內結束 調查並發布規章課徵反 傾銷稅。
表面證據成立亦公告啟 動調查。
(DG TRADE亦可能依據海 關統計資料,主動介入調 查,但此類情況甚少)
於公告後9個月內結束 調查並發布規章課徵反 規避稅。
OLAF秘密致函請第三 國海關配合提供資料調 查(保密進行,不會公 告)。
程序不對外公開,每個 案件調查期限約為2年,
但可展期。
調查過程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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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傾銷之行為
產業損害
傾銷與損害具因果關係
是否造成貿易型態改變 及減損反傾銷措施成效
被調查者是否為真正生 產商
是否有逃漏反傾銷稅之 事實
調查重點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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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公告後9個月內可能課 徵臨時反傾銷稅,之 前先作進口登記,課 徵臨時反傾銷稅回溯 自登記日起。
公告15個月結束調查,
倘傾銷事實成立,對 受調國所有廠商依合 作程度等不同情況皆 課徵不等之反傾銷稅 率。
約於公告後開始作進口登記,
9個月內結束調查決定對規避 廠商課徵反規避稅。
倘第三國業者(我商)可於公 告後37天內填復問卷,其後 配合調查證明為「真正生產 者」,可豁免被課徵反規避 稅。
無法證明為「真正生產者」
廠商,將被課徵反規避稅,
且稅率適用原規避之反傾銷 案較高稅率。
OLAF將蒐證以釐清 部分進口商其產品 係原產自被課徵反 傾銷稅國家(大陸),
但謊報產品原產於 未被課徵反傾銷稅 國家(臺灣及馬來西 亞等),其後將該等 證明提供歐盟各會 員國海關,要求歐 盟進口商補繳前逃 漏之反傾銷稅。
調查結果(課徵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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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反傾銷調查過程受調國 業者代表可與歐方諮商 達成「價格具結」
(price undertaking)協 議,接受價格具結廠商 可免於被課反傾銷稅。
原控訴人撤回控訴亦可 能使歐盟停止本案反傾 銷措施(案例較少)。
本質係「規避謊報行為」
故無法藉由「價格具結」
談判免除反規避措施。
倘OLAF調查中,出口 商配合提供資料可證 明產品源自未被課徵 反傾銷稅國家,則
OLAF將該進口商經由 內部作業程序自調查 名單去除。
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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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以太陽能產品案為例 例如歐盟2013年12月起對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依各公司不同情況課徵反傾 銷稅率亦不同,課徵稅率共有以下幾種(2018年9月結束):
27.3%,35.5%,36.2%,41.2%,41.3%,41.4%,43.1%,44.7%,46.7%,51.5%,53.4
%(all other companies)及64.9%;平衡稅稅率為3.5%,4.6%,4.9%,5.0%, 6.3%,11.5%(all other companies)。
歐盟2016年2月對我太陽能產品進行反規避調查,我21家廠商證明其為真 正生產者,其反規避稅率為0%(豁免);其餘廠商出口產品,將被課徵反規 避稅稅率53.4%+11.5=64.9%(all other companies)。此稅率亦適用OLAF 對歐盟進口商之調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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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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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目的 調查國外特定輸美產 品之價格是否低於美 國內正常價格(normal value)
釐清受調產品是否屬 現存反傾銷或平衡稅 稅令所涵蓋之產品範 圍
調查行為人是否以詐欺方 式或嘗試以詐欺方式將產 品輸入美國
控訴人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 人,即相關製造商或 產業團體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 人,即相關製造商或 產業團體
無控訴人提出申請,而是 由美國政府主動展開調查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 (CBP)、美國移民暨海關 執法局(ICE),或者其他 執法機關於接獲關務詐欺 情資後均可展開調查。
調查 機關
美國商務部(DOC)
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美國商務部 CBP、ICE、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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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時序
商務部於接獲 國內控訴人申 請後,必須於 20日內決定是 否展開調查。
倘若展開調查,
該部必須分別 在140日及215 日內做成初判 及終判裁定;
惟倘若該部認 為調查案情複 雜,則可延後 初判及終判裁 定日期。
控訴人要求商務部展 開調查,以裁定輸美 之特定產品是否歸類 為現存反傾銷或平衡 稅令之課徵產品範圍 內。
商務部於多數案件中 發布初判裁定,惟初 判裁定並非強制要求 且無發布時限之規定。
此外該部通常於展開 調查300天內裁定受調 產品是否規避現存反 傾銷或平衡稅稅令。
時序因案而異,無特定時序規範。
屬於秘密調查,故無須告知受調對象。另因違規人 可於知悉調查前向海關先行揭露,以補繳一定期限 之欠款及滋生利息,故調查機關可告知受調對象相 關案情,以排除其等尋求先行揭露保護之機會。
調查機關端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得處以刑責或行 政罰。
有關民事罰鍰部分,受調人可於CBP發出裁罰前通 知60日內提出救濟訴願,倘CBP審議救濟訴願後仍 裁定違規,則將發布裁罰通知。其後受調人可於 CBP發布裁罰通知60日內提出補充救濟訴願,CBP於 審議補充救濟訴願後得裁定撤銷裁罰及詐欺控訴、
減低裁罰金額或維持原有裁罰。此時訴願人可選擇 繳交罰鍰,或面對CBP將該案移送司法部之可能;
倘司法部承接該案,則將送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審 理有關本案支付罰鍰命令之請求。
至於刑事案件部份,CBP及ICE將與司法部合作起訴 違反美國貿易法之個人,其後交由地方法院審理本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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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範圍
商務部依據控訴人提 供之產品調查範圍徵 求公眾意見,以決定 受調產品範圍。該部 將公告受調查產品之 美國海關進口稅則號 列供參,惟實際調查 範圍仍須以該部裁定 之描述受調查品物理 特性相關文字為準。
商務部得限制受調廠 商數目,惟其最終裁 定將適用於受調國之 全數受調產品。
受調產品之態樣分為四類,
包括(1)產品在美國組裝或 完成者(被調查國=原被課 稅國);(2)產品在第三國組 裝或完成者(被調查國≠原 被課稅國);(3)產品有些微 更改者;(4)較晚開發之產 品。
絕多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 調廠商之特定產品。
極少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 調國家之特定產品,此一情 況商務部將調查受調國多家 廠商之相似特定產品;倘該 部日後發布反規避令,將適 用於受調國之全數特定產品。
此類調查之範圍十分廣 泛,可對涉及不實陳述、
不實行為、不實資訊之 輸美產品進行調查。例 如倘進口人以不實資訊 規避輸美產品之現存反 傾銷或平衡稅稅令,則 CBP即可對此類情事展 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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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可否撤銷 調查
控 訴人 得撤回 申請 , 以 終止調查。
控訴人得撤回申請,以終 止調查。
美國政府於調查過程中可隨 時撤銷其指控並中止調查。
終判之 影響
商務部發布終判裁定後,
受 調國 廠商 須 依據獲 判 稅 率繳 交輸美 受調產 品 之 現金 保證 。 另將於行 政 複查時清算 先前已 繳 交之保證金。
倘商務部發布反規避令,
則受調產品將納入現有之 反傾銷稅或平衡稅之課徵 範圍。
對於違規輸美產品進行罰 款 (penalties)、扣 押 (seize)、
沒收(forfeit),並且發布違 規輸美貨品原應繳納之關 稅 (duties) 、 稅 金 (taxes) 及 規費(fees)等相關金錢請求。
(19 U.S.C.§1592(a))
對於產品違法輸美之行為 人依據不同刑法規定處以 罰金(criminal fines)或刑責 (jail time)。(18 U.S.C.§541 and 541, 18 U.S.C.§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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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務詐欺調查案例
2014年 •美國自2014年起對中國大陸C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2016年
•美國政府接獲國內生產商檢舉指控市面上C產品銷售價格低廉,懷 疑有廠商自中國大陸轉運進口傾銷,故展開調查。
2018年
•美國調查臺灣C公司2015~2017年間自臺灣出口中國製C產品至美國 事證,發現該公司涉嫌進口不實申報,進行第三地違規轉運。
•12月份以詐欺罪起訴C公司負責人及相關同仁,並發布刑事通緝。
2019年
•3月份C公司負責人赴美時,入境即遭美國國土安全部逮捕拘留,
後續將由美國聯邦法院開庭審理。
2020年
•美國聯邦法院以C公司及該負責人涉嫌刑事詐欺,其中該負責人裁 定入獄服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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