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張添復 科長
07-2711171分機231 tianfu@trad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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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產證管理說明會
壹、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規定
貳、歐盟及美國反傾銷、反規避及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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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規定
一、法源依據及原產地證明書申請、簽發及稽查流程 二、原產地證明書種類及簽發單位
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重要規定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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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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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源依據及原產地證明書
申請、簽發及稽查流程
申請人(貨物出口人)
核發
產證簽發單位
申請
出口人如違反貿易法第17條相關規定,貿易局 得依貿易法第28條 警告或處6~300萬元罰鍰或 停止1年以下輸出貨品,並得廢止出進口資格
貿易法第20條之2
1.出口人輸出貨品若需要申請產證
2.貿易局委託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核准/核備 工商團體,及農漁會辦理核發產證
3.產證之格式、原產地認定基準、簽發單位條件、
申請產證檢附文件、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 機關定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 法(簡稱產證管理辦法)
貿易法第28條
簽發單位若違反規定貿易局得警告或處 6~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簽發產證
國際貿易局
B/L, Invoices
法源依據:貿易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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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報單出口人)
我國海關
國外進口人
簽發單位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簽發流程
1.貨物報關出口
貿易局
產證線上作業系統 4.比對出口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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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報單出口人)
國際貿易局 簽發單位
國外進口人
通報
稽 查
回復稽查結果
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稽查流程
進口國海關 對產證有疑慮
經濟部
駐外單位 我國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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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產地證明書種類及簽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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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個簽發單位
• 16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1家協會
• 33個工商團體
• 放行前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ECFA)
• 7個政府機關(標準檢驗 局及其分局)
• 放行後產證
輸美(洋菇、竹筍罐頭)、
輸歐盟(大蒜) 、 輸巴西(飲料酒)產證
• 103個簽發單位
• 18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76個工商團體
• 3家農會、1家漁會、 4家 農產品合作社/產銷協會
• 放行後產證 一般產證
• 16個簽發單位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 處(5個)
•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
、南科管理局、農委會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 放行後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巴、臺瓜、臺尼
、臺薩宏FTA產證)
• 自行具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星、臺紐FTA 原產地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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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局產證線上作業系統:https://cocp.trade.gov.tw/tbmc/
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重要規定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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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3~5條)
• 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
• 在我國境內完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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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
(自國外進口原料在我國製造加工)實質轉型
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
重要製程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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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 21類(Sections)
• 96章(Chapters),名義上為97章,其中第77章為空章
• 1,222節(Headings)-4位碼
• 5,387目(Subheadings)-6位碼
• 9,136款(Division)-8位碼 14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 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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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尼龍原絲 出口成品:尼龍/聚酯纖維複合紗
CCC 5402.44.10.00-0 CCC 5402.33.00.00-5
於國內加工製造
出口成品:尼龍原絲(半延伸) CCC 5402.44.20.00-8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PE塑膠粒 出口成品:PE塑膠板 CCC 3901.20.00.00-0 CCC 3920.10.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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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內加工製造
•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鋁錠 出口成品:鋁製輪胎圈 CCC 7601.20.20.00-1 CCC 8708.7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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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國內加工製造
•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貨品出口價格(FOB)
-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品出口價格(FOB)
※自臺灣貿易商購入國外製材料及零件 ≠ 臺灣製 18
> 35%
中國大陸製造商
臺灣貿易商
臺灣製造商 加工製造
進口陸製零件 進口陸製零件
國內採購陸製零件 製造商自行出口
透過貿易商出口或
• 實質轉型:附加價值率超過35%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實質轉型:重要製程
特定貨品符合經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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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 重要製程內容
CCC 2804.61.20.00-6項下之
「太陽能級矽晶棒」及CCC 2804.61.90.00-1項下之「太陽 能級矽晶碇」
重要製程指矽原料經高溫熔料 與晶體成長並控制電阻之過程,
且其產品電阻值應小於或等於 15 ohm-cm。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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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 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簡 單 加 工 不 得
認 定 為 實 質 轉 型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產證申請人、出口人資格 (第11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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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指出口報單之出口人。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 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為申 請人或出口報單買方以外之第三人,應另檢具申請人與 該第三人之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另檢附經貿易局 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註:本項請參照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填寫須知「出口人 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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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產證應 檢附文件(第16條)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申請時應檢具 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 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第六 款或第七款之產品,於我國境外出售者,得免附出 口報單影本,但應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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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21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得申 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一. ①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申請輸入許可,或辦理進口通關 。
二.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②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
或 ③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
或④運輸期間在三日以內。
三. 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為⑤優質 企業。
四. 經⑥貿易局公告之特定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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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 業系統登錄及查詢,或簽發單位得以網路查詢之資料,不 在此限:
一. 申請書。
二. 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符合前項條件(①②③④⑤⑥)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五. 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須檢附 原產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六. 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2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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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簽發後 180日內或貿易局公告之期限內,透過作業系統登 入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或檢具相關出 口證明文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前揭公告 應刊登政府公報。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21條第3項)
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 申請產證(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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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 二十條規定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前項申請超過180日,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產證,應於第一次取得產證之日 起15日內申請。但經貿易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 (第24條第1、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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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者,
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全份,
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檢附貿易局 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 證明書。但換發不同之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 (第24條第3、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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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人 應檢具說明資料,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 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
銷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180日 內為之。
產證經塗改無效(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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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
例如自行加蓋「校對章」
或「on board date」等,
都算塗改,屬無效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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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歐盟及美國反傾銷、反規避及
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一、歐盟反傾銷、反規避、OLAF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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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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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歐盟反傾銷、反規避、OLAF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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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anti-dumping)係對 受調國「產品價格」之對抗 措施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及歐盟反詐欺局
(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OLAF)關務詐欺調查 係對第三國業者「不實申報」行為進行調查
反傾銷
調查範圍涵蓋被調查國相關產 品所有生產業者。
反規避
調查範圍涵蓋第三國相關產品 所有業者。
OLAF
個案調查,鎖定可疑之歐盟 個別進口商名單,請第三國 海關及出口商配合提供資料。
係依據各種計算公式及內部市 場產業受損情況,以判定產品 價格有無傾銷事實,並給予不 同生產者個別傾銷稅率。
釐清第三國(例:臺灣)「真正生 產者」名單,以確認廠商非自 被課徵反傾銷稅國家(例:中國 大陸)進口產品,經他國(臺灣) 轉運或淺層加工後出口歐盟,
謊報原產地(臺灣),以規避反 傾銷稅。
對第三國業者之調查過程與 反規避類似,主要由第三國 海關提供轉運資料,比對歐 方資料以調查歐盟進口產品 來源是否為被課徵反傾銷稅 國家(大陸),但謊報其他原 產地。
調查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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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調查單位: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 之貿易總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DG TRADE),收到歐盟業界 代表控訴(complaint),於 45天內須決定本案表面證 據(prima facie)是否成立。
調查單位亦為DG
TRADE,接到業界代 表控訴後亦於45天內 決定是否展開調查。
OLAF(亦隸屬歐盟執委 會)依據統計資料發現第 三國某產品進口量有突 增情況,或歐盟各會員 國及第三國海關根據各 項情資,向OLAF檢舉部 份可疑貨櫃謊報原產地。
決定是否啟動調查?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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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控訴案表面證據成立即 公告啟動調查。
(歐盟未來政策係DG
TRADE在未接獲控訴下,
亦可主動展開反傾銷調查)
於公告後15個月內結束 調查並發布規章課徵反 傾銷稅。
表面證據成立亦公告啟 動調查。
(DG TRADE亦可能依據海 關統計資料,主動介入調 查,但此類情況甚少)
於公告後9個月內結束 調查並發布規章課徵反 規避稅。
OLAF秘密致函請第三 國海關配合提供資料調 查(保密進行,不會公 告)。
程序不對外公開,每個 案件調查期限約為2年,
但可展期。
調查過程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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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傾銷之行為
產業損害
傾銷與損害具因果關係
是否造成貿易型態改變 及減損反傾銷措施成效
被調查者是否為真正生 產商
是否有逃漏反傾銷稅之 事實
調查重點
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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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公告後9個月內可能課 徵臨時反傾銷稅,之 前先作進口登記,課 徵臨時反傾銷稅回溯 自登記日起。
公告15個月結束調查,
倘傾銷事實成立,對 受調國所有廠商依合 作程度等不同情況皆 課徵不等之反傾銷稅 率。
約於公告後開始作進口登記,
9個月內結束調查決定對規避 廠商課徵反規避稅。
倘第三國業者(我商)可於公 告後37天內填復問卷,其後 配合調查證明為「真正生產 者」,可豁免被課徵反規避 稅。
無法證明為「真正生產者」
廠商,將被課徵反規避稅,
且稅率適用原規避之反傾銷 案較高稅率。
OLAF將蒐證以釐清 部分進口商其產品 係原產自被課徵反 傾銷稅國家(大陸),
但謊報產品原產於 未被課徵反傾銷稅 國家(臺灣及馬來西 亞等),其後將該等 證明提供歐盟各會 員國海關,要求歐 盟進口商補繳前逃 漏之反傾銷稅。
調查結果(課徵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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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反傾銷調查過程受調國 業者代表可與歐方諮商 達成「價格具結」
(price undertaking)協 議,接受價格具結廠商 可免於被課反傾銷稅。
原控訴人撤回控訴亦可 能使歐盟停止本案反傾 銷措施(案例較少)。
本質係「規避謊報行為」
故無法藉由「價格具結」
談判免除反規避措施。
倘OLAF調查中,出口 商配合提供資料可證 明產品源自未被課徵 反傾銷稅國家,則
OLAF將該進口商經由 內部作業程序自調查 名單去除。
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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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
-以太陽能產品案為例 例如歐盟2013年12月起對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依各公司不同情況課徵反傾 銷稅率亦不同,課徵稅率共有以下幾種(2018年9月結束):
27.3%,35.5%,36.2%,41.2%,41.3%,41.4%,43.1%,44.7%,46.7%,51.5%,53.4
%(all other companies)及64.9%;平衡稅稅率為3.5%,4.6%,4.9%,5.0%, 6.3%,11.5%(all other companies)。
歐盟2016年2月對我太陽能產品進行反規避調查,我21家廠商證明其為真 正生產者,其反規避稅率為0%(豁免);其餘廠商出口產品,將被課徵反規 避稅稅率53.4%+11.5=64.9%(all other companies)。此稅率亦適用OLAF 對歐盟進口商之調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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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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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目的 調查國外特定輸美產 品之價格是否低於美 國內正常價格(normal value)
釐清受調產品是否屬 現存反傾銷或平衡稅 稅令所涵蓋之產品範 圍
調查行為人是否以詐欺方 式或嘗試以詐欺方式將產 品輸入美國
控訴人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 人,即相關製造商或 產業團體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 人,即相關製造商或 產業團體
無控訴人提出申請,而是 由美國政府主動展開調查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 (CBP)、美國移民暨海關 執法局(ICE),或者其他 執法機關於接獲關務詐欺 情資後均可展開調查。
調查 機關
美國商務部(DOC)
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美國商務部 CBP、ICE、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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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時序
商務部於接獲 國內控訴人申 請後,必須於 20日內決定是 否展開調查。
倘若展開調查,
該部必須分別 在140日及215 日內做成初判 及終判裁定;
惟倘若該部認 為調查案情複 雜,則可延後 初判及終判裁 定日期。
控訴人要求商務部展 開調查,以裁定輸美 之特定產品是否歸類 為現存反傾銷或平衡 稅令之課徵產品範圍 內。
商務部於多數案件中 發布初判裁定,惟初 判裁定並非強制要求 且無發布時限之規定。
此外該部通常於展開 調查300天內裁定受調 產品是否規避現存反 傾銷或平衡稅稅令。
時序因案而異,無特定時序規範。
屬於秘密調查,故無須告知受調對象。另因違規人 可於知悉調查前向海關先行揭露,以補繳一定期限 之欠款及滋生利息,故調查機關可告知受調對象相 關案情,以排除其等尋求先行揭露保護之機會。
調查機關端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得處以刑責或行 政罰。
有關民事罰鍰部分,受調人可於CBP發出裁罰前通 知60日內提出救濟訴願,倘CBP審議救濟訴願後仍 裁定違規,則將發布裁罰通知。其後受調人可於 CBP發布裁罰通知60日內提出補充救濟訴願,CBP於 審議補充救濟訴願後得裁定撤銷裁罰及詐欺控訴、
減低裁罰金額或維持原有裁罰。此時訴願人可選擇 繳交罰鍰,或面對CBP將該案移送司法部之可能;
倘司法部承接該案,則將送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審 理有關本案支付罰鍰命令之請求。
至於刑事案件部份,CBP及ICE將與司法部合作起訴 違反美國貿易法之個人,其後交由地方法院審理本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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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範圍
商務部依據控訴人提 供之產品調查範圍徵 求公眾意見,以決定 受調產品範圍。該部 將公告受調查產品之 美國海關進口稅則號 列供參,惟實際調查 範圍仍須以該部裁定 之描述受調查品物理 特性相關文字為準。
商務部得限制受調廠 商數目,惟其最終裁 定將適用於受調國之 全數受調產品。
受調產品之態樣分為四類,
包括(1)產品在美國組裝或 完成者(被調查國=原被課 稅國);(2)產品在第三國組 裝或完成者(被調查國≠原 被課稅國);(3)產品有些微 更改者;(4)較晚開發之產 品。
絕多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 調廠商之特定產品。
極少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 調國家之特定產品,此一情 況商務部將調查受調國多家 廠商之相似特定產品;倘該 部日後發布反規避令,將適 用於受調國之全數特定產品。
此類調查之範圍十分廣 泛,可對涉及不實陳述、
不實行為、不實資訊之 輸美產品進行調查。例 如倘進口人以不實資訊 規避輸美產品之現存反 傾銷或平衡稅稅令,則 CBP即可對此類情事展 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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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可否撤銷 調查
控 訴人 得撤回 申請 , 以 終止調查。
控訴人得撤回申請,以終 止調查。
美國政府於調查過程中可隨 時撤銷其指控並中止調查。
終判之 影響
商務部發布終判裁定後,
受 調國 廠商 須 依據獲 判 稅 率繳 交輸美 受調產 品 之 現金 保證 。 另將於行 政 複查時清算 先前已 繳 交之保證金。
倘商務部發布反規避令,
則受調產品將納入現有之 反傾銷稅或平衡稅之課徵 範圍。
對於違規輸美產品進行罰 款 (penalties)、扣 押 (seize)、
沒收(forfeit),並且發布違 規輸美貨品原應繳納之關 稅 (duties) 、 稅 金 (taxes) 及 規費(fees)等相關金錢請求。
(19 U.S.C.§1592(a))
對於產品違法輸美之行為 人依據不同刑法規定處以 罰金(criminal fines)或刑責 (jail time)。(18 U.S.C.§541 and 541, 18 U.S.C.§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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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關務詐欺調查案例
2014年 •美國自2014年起對中國大陸C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2016年
•美國政府接獲國內生產商檢舉指控市面上C產品銷售價格低廉,懷 疑有廠商自中國大陸轉運進口傾銷,故展開調查。
2018年
•美國調查臺灣C公司2015~2017年間自臺灣出口中國製C產品至美國 事證,發現該公司涉嫌進口不實申報,進行第三地違規轉運。
•12月份以詐欺罪起訴C公司負責人及相關同仁,並發布刑事通緝。
2019年
•3月份C公司負責人赴美時,入境即遭美國國土安全部逮捕拘留,
後續將由美國聯邦法院開庭審理。
2020年
•美國聯邦法院以C公司及該負責人涉嫌刑事詐欺,其中該負責人裁 定入獄服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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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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