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10年產證管理說明會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10年產證管理說明會"

Copied!
47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張添復 科長

07-2711171分機231 tianfu@trade.gov.tw

1

110年產證管理說明會

(2)

壹、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規定

貳、歐盟及美國反傾銷、反規避及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2

(3)

3

壹、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規定

(4)

一、法源依據及原產地證明書申請、簽發及稽查流程 二、原產地證明書種類及簽發單位

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重要規定簡介

4

大綱

(5)

5

一、法源依據及原產地證明書

申請、簽發及稽查流程

(6)

申請人(貨物出口人)

產證簽發單位

出口人如違反貿易法第17條相關規定,貿易局 得依貿易法第28條 警告或處6~300萬元罰鍰或 停止1年以下輸出貨品,並得廢止出進口資格

貿易法第20條之2

1.出口人輸出貨品若需要申請產證

2.貿易局委託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核准/核備 工商團體,及農漁會辦理核發產證

3.產證之格式、原產地認定基準、簽發單位條件、

申請產證檢附文件、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 機關定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 法(簡稱產證管理辦法)

貿易法第28條

簽發單位若違反規定貿易局得警告或處 6~30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簽發產證

國際貿易局

B/L, Invoices

法源依據:貿易法規定

6

(7)

申請人 (報單出口人)

我國海關

國外進口人

簽發單位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簽發流程

1.貨物報關出口

貿易局

產證線上作業系統 4.比對出口報單

7

(8)

申請人 (報單出口人)

國際貿易局 簽發單位

國外進口人

通報

回復稽查結果

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稽查流程

進口國海關 對產證有疑慮

經濟部

駐外單位 我國海關

8

(9)

二、原產地證明書種類及簽發單位

9

(10)

• 51個簽發單位

• 16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1家協會

• 33個工商團體

• 放行前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ECFA)

• 7個政府機關(標準檢驗 局及其分局)

• 放行後產證

(洋菇、竹筍罐頭)、

歐盟(大蒜) 、 巴西(飲料酒)產證

• 103個簽發單位

• 18個政府機關

• 1個財團法人

• 76個工商團體

• 3家農會、1家漁會、 4家 農產品合作社/產銷協會

• 放行後產證 一般產證

• 16個簽發單位

• 檢驗局及其分局(7個)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其分 處(5個)

• 竹科管理局、中科管理局

、南科管理局、農委會 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

• 放行後產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巴、臺瓜、臺尼

、臺薩宏FTA產證)

• 自行具證

優惠關稅產證

(臺星、臺紐FTA 原產地聲明書)

10

貿易局產證線上作業系統:https://cocp.trade.gov.tw/tbmc/

(11)

三、「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 管理辦法」重要規定簡介

11

(12)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3~5條)

在我國境內完全取得

在我國境內完全生產

12

(13)

 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

(自國外進口原料在我國製造加工)

實質轉型

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附加價值率超過35%

重要製程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3~5條)

13

(14)

6解釋準則(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21類(Sections)

96章(Chapters),名義上為97章,其中第77章為空章

1,222節(Headings)-4位碼

5,387目(Subheadings)-6位碼

9,136款(Division)-8位碼 14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 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15)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15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尼龍原絲 出口成品:尼龍/聚酯纖維複合紗

CCC 5402.44.10.00-0 CCC 5402.33.00.00-5

於國內加工製造

出口成品:尼龍原絲(半延伸) CCC 5402.44.20.00-8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16)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PE塑膠粒 出口成品:PE塑膠板 CCC 3901.20.00.00-0 CCC 3920.10.10.00-7

16

於國內加工製造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17)

例如:

進口國外原物料:鋁錠 出口成品:鋁製輪胎圈 CCC 7601.20.20.00-1 CCC 8708.70.20.00-0

17

於國內加工製造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18)

貨品出口價格(FOB)

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

貨品出口價格(FOB)

※自臺灣貿易商購入國外製材料及零件 ≠ 臺灣製 18

> 35%

中國大陸製造商

臺灣貿易商

臺灣製造商 加工製造

進口陸製零件 進口陸製零件

國內採購陸製零件 製造商自行出口

透過貿易商出口

實質轉型:附加價值率超過35%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19)

實質轉型:重要製程

特定貨品符合經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

19

產品 重要製程內容

CCC 2804.61.20.00-6項下之

「太陽能級矽晶棒」及CCC 2804.61.90.00-1項下之「太陽 能級矽晶碇」

重要製程指矽原料經高溫熔料 與晶體成長並控制電阻之過程,

且其產品電阻值應小於或等於 15 ohm-cm。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20)

20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 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

原產地之認定條件(第5條)

(21)

產證申請人、出口人資格 (第11條第1、2項)

21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

指出口報單之出口人。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 限。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如填載為申 請人或出口報單買方以外之第三人,應另檢具申請人與 該第三人之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另檢附經貿易局 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註:本項請參照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填寫須知「出口人 名稱及地址」)

(22)

22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產證應 檢附文件(第16條)

申請原產地為我國之原產地證明書,除符合第二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外,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申請時應檢具 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 之資料,不在此限:

一.申請書。

二.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出口證明文件;屬第四條第六 款或第七款之產品,於我國境外出售者,得免附出 口報單影本,但應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三.依其他相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23)

23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21條第1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得申 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一. 依進口國政府要求,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 明書申請輸入許可,或辦理進口通關 。

二.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須隨同貨品一併運送,

貨品已向海關申報進倉,但出口報單尚未放行,

運輸期間在三日以內。

三. 依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向海關申請核准為優質 企業。

四. 經貿易局公告之特定貨品。

(24)

24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但得透過作 業系統登錄及查詢,或簽發單位得以網路查詢之資料,不 在此限:

一. 申請書。

二. 出進口廠商登記、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 符合前項條件(①②③④⑤⑥)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 商業發票或交易契約文件。

五. 屬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另須檢附 原產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六. 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21條第2項)

(25)

25

申請人應於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簽發後 180日內或貿易局公告之期限內,透過作業系統登 入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或檢具相關出 口證明文件,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補結案;前揭公告 應刊登政府公報。

申請放行前產證應檢附文件

(第21條第3項)

(26)

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 申請產證(第23條)

26

申請人應於貨品出口放行後180日內,依第十六條至第 二十條規定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

前項申請超過180日,應向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

同一出口報單分批申請產證,應於第一次取得產證之日 起15日內申請。但經貿易局專案許可者,不在此限。

(27)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 (第24條第1、2項)

27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或註(繳)銷換發者,

申請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全份,

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無法檢附正本者,應檢附貿易局 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前項註(繳)銷換發,限換發同證號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 證明書。但換發不同之證明書類別不在此限。

(28)

產證註(繳)銷換發規定 (第24條第3、4項)

28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遺失補發者,申請人 應檢具說明資料,向原簽發單位申請辦理;補發後再 申請遺失補發者,應另檢附貿易局專案許可文件辦理。

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註銷、註(繳)

銷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180日 內為之。

(29)

產證經塗改無效(第25條)

29

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

例如自行加蓋「校對章」

或「on board date」等,

都算塗改,屬無效產證。

(30)

30

貳、歐盟及美國反傾銷、反規避及

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31)

一、歐盟反傾銷、反規避、OLAF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關務詐欺調查簡介

31

大綱

(32)

32

一、歐盟反傾銷、反規避、OLAF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33)

33

反傾銷(anti-dumping)係對 受調國「產品價格」之對抗 措施

反規避(anti-circumvention)及歐盟反詐欺局

(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OLAF)關務詐欺調查 係對第三國業者「不實申報」行為進行調查

反傾銷

調查範圍涵蓋被調查國相關產 品所有生產業者。

反規避

調查範圍涵蓋第三國相關產品 所有業者。

OLAF

個案調查,鎖定可疑之歐盟 個別進口商名單,請第三國 海關及出口商配合提供資料。

係依據各種計算公式及內部市 場產業受損情況,以判定產品 價格有無傾銷事實,並給予不 同生產者個別傾銷稅率。

釐清第三國(例:臺灣)「真正生 產者」名單,以確認廠商非自 被課徵反傾銷稅國家(例:中國 大陸)進口產品,經他國(臺灣) 轉運或淺層加工後出口歐盟,

謊報原產地(臺灣),以規避反 傾銷稅。

對第三國業者之調查過程與 反規避類似,主要由第三國 海關提供轉運資料,比對歐 方資料以調查歐盟進口產品 來源是否為被課徵反傾銷稅 國家(大陸),但謊報其他原 產地。

調查性質

(34)

34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調查單位:歐盟執委會 (European Commission ) 之貿易總署(Directorate General for Trade,DG TRADE),收到歐盟業界 代表控訴(complaint),於 45天內須決定本案表面證 據(prima facie)是否成立。

調查單位亦為DG

TRADE,接到業界代 表控訴後亦於45天內 決定是否展開調查。

OLAF(亦隸屬歐盟執委 會)依據統計資料發現第 三國某產品進口量有突 增情況,或歐盟各會員 國及第三國海關根據各 項情資,向OLAF檢舉部 份可疑貨櫃謊報原產地。

決定是否啟動調查?

調查程序

(35)

35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控訴案表面證據成立即 公告啟動調查。

(歐盟未來政策係DG

TRADE在未接獲控訴下,

亦可主動展開反傾銷調查)

 於公告後15個月內結束 調查並發布規章課徵反 傾銷稅。

 表面證據成立亦公告啟 動調查。

(DG TRADE亦可能依據海 關統計資料,主動介入調 查,但此類情況甚少)

 於公告後9個月內結束 調查並發布規章課徵反 規避稅。

 OLAF秘密致函請第三 國海關配合提供資料調 查(保密進行,不會公 告)。

 程序不對外公開,每個 案件調查期限約為2年,

但可展期。

調查過程

調查程序

(36)

36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傾銷之行為

 產業損害

 傾銷與損害具因果關係

 是否造成貿易型態改變 及減損反傾銷措施成效

 被調查者是否為真正生 產商

 是否有逃漏反傾銷稅之 事實

調查重點

調查程序

(37)

37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公告後9個月內可能課 徵臨時反傾銷稅,之 前先作進口登記,課 徵臨時反傾銷稅回溯 自登記日起。

 公告15個月結束調查,

倘傾銷事實成立,對 受調國所有廠商依合 作程度等不同情況皆 課徵不等之反傾銷稅 率。

 約於公告後開始作進口登記,

9個月內結束調查決定對規避 廠商課徵反規避稅。

 倘第三國業者(我商)可於公 告後37天內填復問卷,其後 配合調查證明為「真正生產 者」,可豁免被課徵反規避 稅。

 無法證明為「真正生產者」

廠商,將被課徵反規避稅,

且稅率適用原規避之反傾銷 案較高稅率。

 OLAF將蒐證以釐清 部分進口商其產品 係原產自被課徵反 傾銷稅國家(大陸),

但謊報產品原產於 未被課徵反傾銷稅 國家(臺灣及馬來西 亞等),其後將該等 證明提供歐盟各會 員國海關,要求歐 盟進口商補繳前逃 漏之反傾銷稅。

調查結果(課徵稅率)

(38)

38

反傾銷 反規避 OLAF關務詐欺

 反傾銷調查過程受調國 業者代表可與歐方諮商 達成「價格具結」

(price undertaking)協 議,接受價格具結廠商 可免於被課反傾銷稅。

 原控訴人撤回控訴亦可 能使歐盟停止本案反傾 銷措施(案例較少)。

 本質係「規避謊報行為」

故無法藉由「價格具結」

談判免除反規避措施。

 倘OLAF調查中,出口 商配合提供資料可證 明產品源自未被課徵 反傾銷稅國家,則

OLAF將該進口商經由 內部作業程序自調查 名單去除。

調查結果

(39)

39

調查結果

-以太陽能產品案為例

 例如歐盟2013年12月起對中國大陸太陽能產品依各公司不同情況課徵反傾 銷稅率亦不同,課徵稅率共有以下幾種(2018年9月結束):

27.3%,35.5%,36.2%,41.2%,41.3%,41.4%,43.1%,44.7%,46.7%,51.5%,53.4

%(all other companies)及64.9%;平衡稅稅率為3.5%,4.6%,4.9%,5.0%, 6.3%,11.5%(all other companies)。

 歐盟2016年2月對我太陽能產品進行反規避調查,我21家廠商證明其為真 正生產者,其反規避稅率為0%(豁免);其餘廠商出口產品,將被課徵反規 避稅稅率53.4%+11.5=64.9%(all other companies)。此稅率亦適用OLAF 對歐盟進口商之調查案。

(40)

40

二、美國反傾銷、反規避、關務詐欺

調查簡介

(41)

41

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目的 調查國外特定輸美產 品之價格是否低於美 國內正常價格(normal value)

釐清受調產品是否屬 現存反傾銷或平衡稅 稅令所涵蓋之產品範 圍

調查行為人是否以詐欺方 式或嘗試以詐欺方式將產 品輸入美國

控訴人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 人,即相關製造商或 產業團體

美國內產業利害關係 人,即相關製造商或 產業團體

無控訴人提出申請,而是 由美國政府主動展開調查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署 (CBP)、美國移民暨海關 執法局(ICE),或者其他 執法機關於接獲關務詐欺 情資後均可展開調查。

調查 機關

美國商務部(DOC)

國際貿易委員會(ITC)

美國商務部 CBP、ICE、司法部

(42)

42

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時序

 商務部於接獲 國內控訴人申 請後,必須於 20日內決定是 否展開調查。

 倘若展開調查,

該部必須分別 在140日及215 日內做成初判 及終判裁定;

惟倘若該部認 為調查案情複 雜,則可延後 初判及終判裁 定日期。

 控訴人要求商務部展 開調查,以裁定輸美 之特定產品是否歸類 為現存反傾銷或平衡 稅令之課徵產品範圍 內。

 商務部於多數案件中 發布初判裁定,惟初 判裁定並非強制要求 且無發布時限之規定。

此外該部通常於展開 調查300天內裁定受調 產品是否規避現存反 傾銷或平衡稅稅令。

 時序因案而異,無特定時序規範。

 屬於秘密調查,故無須告知受調對象。另因違規人 可於知悉調查前向海關先行揭露,以補繳一定期限 之欠款及滋生利息,故調查機關可告知受調對象相 關案情,以排除其等尋求先行揭露保護之機會。

 調查機關端視行為人犯罪情節輕重得處以刑責或行 政罰。

 有關民事罰鍰部分,受調人可於CBP發出裁罰前通 知60日內提出救濟訴願,倘CBP審議救濟訴願後仍 裁定違規,則將發布裁罰通知。其後受調人可於 CBP發布裁罰通知60日內提出補充救濟訴願,CBP於 審議補充救濟訴願後得裁定撤銷裁罰及詐欺控訴、

減低裁罰金額或維持原有裁罰。此時訴願人可選擇 繳交罰鍰,或面對CBP將該案移送司法部之可能;

倘司法部承接該案,則將送交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審 理有關本案支付罰鍰命令之請求。

 至於刑事案件部份,CBP及ICE將與司法部合作起訴 違反美國貿易法之個人,其後交由地方法院審理本 案。

(43)

43

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調查 範圍

 商務部依據控訴人提 供之產品調查範圍徵 求公眾意見,以決定 受調產品範圍。該部 將公告受調查產品之 美國海關進口稅則號 列供參,惟實際調查 範圍仍須以該部裁定 之描述受調查品物理 特性相關文字為準。

 商務部得限制受調廠 商數目,惟其最終裁 定將適用於受調國之 全數受調產品。

 受調產品之態樣分為四類,

包括(1)產品在美國組裝或 完成者(被調查國=原被課 稅國);(2)產品在第三國組 裝或完成者(被調查國≠原 被課稅國);(3)產品有些微 更改者;(4)較晚開發之產 品。

 絕多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 調廠商之特定產品。

 極少數案件之調查範圍為受 調國家之特定產品,此一情 況商務部將調查受調國多家 廠商之相似特定產品;倘該 部日後發布反規避令,將適 用於受調國之全數特定產品。

 此類調查之範圍十分廣 泛,可對涉及不實陳述、

不實行為、不實資訊之 輸美產品進行調查。例 如倘進口人以不實資訊 規避輸美產品之現存反 傾銷或平衡稅稅令,則 CBP即可對此類情事展 開調查。

(44)

44

反傾銷 反規避 關務詐欺

可否撤銷 調查

控 訴人 得撤回 申請 , 以 終止調查。

控訴人得撤回申請,以終 止調查。

美國政府於調查過程中可隨 時撤銷其指控並中止調查。

終判之 影響

商務部發布終判裁定後,

受 調國 廠商 須 依據獲 判 稅 率繳 交輸美 受調產 品 之 現金 保證 。 另將於 政 複查時清算 先前已 繳 交之保證金。

倘商務部發布反規避令,

則受調產品將納入現有之 反傾銷稅或平衡稅之課徵 範圍。

 對於違規輸美產品進行罰 款 (penalties)、扣 押 (seize)、

沒收(forfeit),並且發布違 規輸美貨品原應繳納之關 稅 (duties) 、 稅 金 (taxes) 及 規費(fees)等相關金錢請求。

(19 U.S.C.§1592(a))

 對於產品違法輸美之行為 人依據不同刑法規定處以 罰金(criminal fines)或刑責 (jail time)。(18 U.S.C.§541 and 541, 18 U.S.C.§545)

(45)

45

 美國關務詐欺調查案例

2014年 •美國自2014年起對中國大陸C產品課徵反傾銷稅。

2016年

•美國政府接獲國內生產商檢舉指控市面上C產品銷售價格低廉,懷 疑有廠商自中國大陸轉運進口傾銷,故展開調查。

2018年

•美國調查臺灣C公司2015~2017年間自臺灣出口中國製C產品至美國 事證,發現該公司涉嫌進口不實申報,進行第三地違規轉運。

•12月份以詐欺罪起訴C公司負責人及相關同仁,並發布刑事通緝。

2019年

•3月份C公司負責人赴美時,入境即遭美國國土安全部逮捕拘留,

後續將由美國聯邦法院開庭審理。

2020年

•美國聯邦法院以C公司及該負責人涉嫌刑事詐欺,其中該負責人裁 定入獄服刑18個月。

(46)

46

LINE好友募集中!

訂閱國際貿易局電子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

國際貿易局臉書粉絲團:

(貿易局廣告)

(47)

簡報完畢 感謝聆聽

4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 史國政府之主管機關:史國商工暨貿易部代表政府於上 年與 A-eTrade Group 簽署有關「主辦非南地區電子貿 易區域辦公室(The Hosting of the African Electronic

重要經貿政策 一、 里斯本條約:里斯本條約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後,廢 止各國部長輪值歐盟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主席的

歸納以上對歐盟進一步開放項目可知,歐盟於韓歐盟 FTA 中對於服務

2019 年失業率為 4.4%。是歐盟失業率較低的國家之一。愛沙尼亞 就業和職缺(vacant and occupied posts)的職位總數

(1)加強管理及宣導:除要求產證簽發單位(公協會)審慎核發產證,針對業者、公協 會、自貿港區事業及報關物流業者辦理 8

(2) 歐盟執委會在 2020 年初經濟預測中認為,2020年盧森堡在薪

2021 年 4 月歐盟執委會公布針對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 2021-2023 經濟改革計畫之歐盟同儕工作報告。該報告評估 之比較基準點為依據 2020 年 5 月

歐盟對於紡織品、鋼鐵、化學品等產品,有增加運用 反傾銷及反補貼法規,以保護其國內產業之趨勢。例 如聚酯棉(synthetic polyester fibers)案的反傾銷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