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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煙的控制與相關法規探討

第三節 法規變更內容與影響

由於近年來建築防火觀念改變與技術之進步,其相關消防法令、

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避難設施之規定相繼訂定、修正,以致舊有建 築物經常因構造、結構因素或現有空間尺度,難以符合現行法令規 定,而要求其強制改善,否則將面臨停止使用甚至強制拆除之處罰。

相較舊版的改善辦法,新版的改善辦法最大的進步莫過於採用

「性能法規」的管理觀念,即對無法依現行法今規定改善之舊有建築 物,以性能相同之替代性改善計畫進行改善,以解決實質因難,同時 達到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

內政部營建署於 2007 年 5 月 16 日新頒布「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 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已將現有建築物全部納入檢討,以 取代「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的規定檢討。

在「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中特別安全 梯梯間的防/排煙功能為改善的重點之一,但為考慮原有建築物使用 現況,再增設機械排煙設備有其困難,因此重點將在於特別安全梯及 緊急昇降機間的遮煙與阻煙的性能,以防止濃煙進入梯間成為人員逃 生的障礙。

在本節將針對「建築技術規則」與「消防安全法令」中,對特別 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間相關法規的變更列表整理,可比較二十年來的 法規變更內容及趨勢。其中建築技術規則第九十七條與一百零七條在 七十一年與九十四年間未做更改。與本研究相關的消防法規從八十五 年至九十五年內容並未更改。

表 2.3 建築技術規則法規變更內容與說明

第二章 煙的控制與相關法規探討

表 2.4 消防安全法令變更內容與說明

第二章 煙的控制與相關法規探討

(五) 進風口、排煙口依前款第四目設 手動開關裝置及偵煙式探測器連 動開關裝置,火災時,除以手動 開關裝置或偵煙式探測器連動開 啟外,應保持關閉狀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其中「建築技術規則」的第一百條、一百零一條、一百零二條與

「消防安全法令」的第一百九十條,雖均與本研究有關,但因近年來 的變動並不大,故不予以列出。

從以上法規的變更,可看出以下幾點變化:

一、 法規更具體且量化的表示,如:以「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 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取代『裝設符合甲 種防火門或鑲嵌鐵絲網玻璃之乙種防火門規定之安全門』。

二、 在「建築技術規則」第九十七條新增:『安全梯之樓梯間於避 難層之出入口,應裝設具一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建築物 各棟設置之安全梯,應至少有一座於各樓層僅設一處出入口 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

三、 除此之外,其要求之項目不外乎下列幾項:

(一) 構造:均應為防火構造。

(二) 裝修材料:應以不燃材料裝修(戶外安全梯除外)。 (三) 出入口:防火門、寬度及開啟方向。

(四) 緊急電源與照明設備:必須設置(戶外安全梯除外)。 (五) 開口部:面積大小、距離因素及固定窗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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