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研訂學校課程計畫,
送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備查;
並將備查之課程計畫上傳至各校九年一貫課程網 頁,以便家長及教師查詢。
注意事項
二、上課日數:
自 104 年 2 月 24 日 ( 二 ) 至 104 年 6 月30 (二)止計 19 週,實際上課日數 87 天。(放假
日 2/27 日: 228 紀念日補假、 4/3 日:兒童節補假、 4/6 日:清明節 補假、 6/19 日端午節補假) 教育局秘書室文件下載,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 103 學年度行事曆 ( 臺 南市政府教育局 )2014/02/19
注意事項
三、各校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之
學習總節數、
領域學習節數、
彈性學習節數安排各年級教學節數,
依九年一貫課程各學習領域階段劃分表選用教科 書。注意事項
四、各領域同一學習階段內教科書更換版本時
無論任何學習領域都必須撰寫「教科書版本改選報 告及課程銜接計畫」。
(
銜接計畫應於上學期完成整學年規劃,下學期免填報 )注意事項
五、校所規劃彈性學習節數課程內容,
若為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使用之自編、自選教材 應送交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
並製作會議紀錄,由分區中心學校陳報本局備查。
注意事項
六、每學期應實施相關課程或活動
請依「重要教育議題課程一覽表」規畫實施 C17 重要教育議題課程一覽表。
注意事項
七、本土教材 ( 府城文史、南瀛文史、認識南瀛、學 校本位課程等 ) ,請各校視課程發展特色可安排於彈 性學習節數實施。
另「海洋教育」已正式列入九年一貫課程重要議 題,應確實規劃實施。
注意事項
八、家庭教育對象為學生,應納入教學活動實施,
不應列入正課外之親職活動方式實施。
九、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應確實召開「課程審查會 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十、各校於假日辦理全校全日性活動,是否列入為 課程計畫節數,由各校課程發展會依各校狀況決議 辦理,惟請各校務必載明於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紀 錄中,並妥為規畫課程計畫;另請辦理課程計畫審 查時,各校務必依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紀錄落實實 質審查
注意事項
http://www.tn.edu.tw/91e/school.htm) 」,分 區各學校審查委員確實進行線上審查,目前若有尚 未聯結之學校,請將聯結網址寄至
[email protected] 信箱,以統整會資訊中心處 理。
注意事項
十三、各校建置於「九年一貫教學資源網站」資 料,應至少有二學年度以上資料 ( 含當年度 ) 。 十四、各校應注意教科書版本之延續性,不宜任意 變動,應考慮課程銜接規劃之落實,以維護教學品 質。
十五、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會議應落實召開,有 關學習節數審查與計畫審查之期程,應考量審查時 間之前、後正確性,避免審查時間前後不一致之現 象。
注意事項
十六、各校陳報之課程計畫由各學校教務 ( 導 ) 主任 或教師進行線上交叉互審,各學校審查人員年資需 為 5 年以上,審查通過者,准予備查;審查項目及 內容如有不符規定者,由教育局統一公告通知修 正, 俟第二階段審查通過後准予備查。 ( 若推派教 師為審查人員,請教務 ( 導 ) 主任務必陪同出席線上 交叉互審作業 )
注意事項
十七、第一階段初審後若需修正與補件之備審學
校,審查學校應於 B01 課程計畫審查檢核表勾選不 通過,備審學校應將 B01 表影印一份自存,正本一 份交出並領取新的 B01 表格,俟修正通過後,將通 過後 B01 表格連同所有需交給分區各中心學校的紙 本資料齊備後再一起繳交。第一階段初審修正與補 件時程 (104 年 1 月 5 日 ~1 月 7 日 ) ,逾期不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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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關校外教學計畫依據教育部函 101 年 11 月 7 日臺國 ( 二 ) 字第 1010200459 號「國民中小 學辦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辦理,請本學期辦理校 外教學 ( 含畢業旅行 ) 學校提報 C10 「國民中小學 校外教學課程計畫簡表」。
( 一 ) 各校於上課時間內辦理全校性或全學年性校外 教學 ( 含畢業旅行 ) ,均需提報「校外教學課程計畫 簡表」接受審查,班級個別性校外教學,請依各校 校內申請程序辦理 ( 各校應建立督導校外教學品質之 機制 ) 。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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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有關彈性學習節數課程計畫撰寫原則說明如 下
若非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固定排課,不用撰寫課 程計畫,例如家庭教育課程等。
若為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固定排課之彈性課程節 數,使用送審通過之教材,請使用 C18○ 年級彈性 學習○○課程計畫表格,例如英語課程。
若為全年級或全校且全學期固定排課之彈性課程節 數,使用自編、自選教材,請使用 C19○ 年級○○自編課程計畫表格,例如本位課程,閱讀課程等。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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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依據本局 103 年 7 月 2 日南市教課 ( 一 ) 字第 1030626506 號函,有關定期紙筆評量時間,請依本局行事曆規定辦理,學校若基於課程考量須 調動,可於規定週次前、後一週內微調,但仍應經 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並載明於會議記錄中,課程計 畫配合考試時程調整辦理。